房地产相关税法知识
房地产相关税法知识
房地产相关税法知识
房地产相关税法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1. 增值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从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为5%或7%,根据购房者所购房屋的类别和面积来确定。
2. 个人所得税:卖房所得属于个人收入的一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住房,房屋产权在满5年并且售价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的自住房,售价高于市场评估价的,只需缴纳差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 契税: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通常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至3%。
4. 土地增值税:卖地所得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通常为土地增值的部分按照5%至20%的税率缴纳。
5. 房产税: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房产税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征收。
房产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通常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至2%。
请注意,以上税法知识仅作为一般参考,具体规定和税率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改变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老会计经验】房产先租后售-所得税处理有技巧
【老会计经验】房产先租后售所得税处理有技巧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原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重新修订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新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在明确规范和统一房地产企业有关所得税征收的同时,也为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先租后售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和依据。
例如,A企业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有3000万元的开发产品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无法实现对外销售;为了减少损失,增加收入,公司决定将该部分房产先行出租,待条件合适时再行销售。
在这过程中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公司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二者的所得税处理因此也不相同。
若A企业采用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管理,五年后以3800万元的价格实现对外销售。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时应视同销售,其收入(或利润)确认方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
所以A公司当年在这一过程中的所得税为[3000×(1+15%)-3000]×33%=148.5(万元)(成本利润率按15%计算)。
因此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450万元,由于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管理,因而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折旧年限以20年计,不考虑残值和其他因素),所以每年可抵免的所得税为(3450÷20)×33%=56.93(万元),A企业上述行为的税负为91.57万元(148.5-56.93),4年后的终值为91.57×1.2625=115.61(万元)(利率按6%计算,下同);后4年每年可抵免的所得税终值为56.93×4.3746=249.05(万元)。
税法知识之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税法知识之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税法知识之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计算房地产企业销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房地产企业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11%。
其他一般企业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税率) ×税率% 房地产企业的销项税额与其他一般企业计算的销项税额不一致,差额部分为扣减的土地价款部分所包含的销项税额。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当期销售额×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11% -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三、房地产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本旨在提供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以下是对房地产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制度,以及土地收储、划拨、出让等土地交易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1.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出让合同既为房地产行业的经营者,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必不可少的。
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包括出让程序、条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对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2.土地征收与补偿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是不可避免的。
知识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和补偿的标准,有利于合理处理与被拆迁户的关系,保护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1.商品房预售与开发商资质要求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活动。
了解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合同签订要求和开发商的资质要求,有助于避免购房纠纷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2.商品房交付与质量保证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了解商品房交付和质量保证的法律规定,有利于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
三、房地产税法房地产税法是我国对房地产进行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了解房地产税法的规定,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合规经营,避免税收风险。
1.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与纳税义务房产税是对房地产所有权人对其房产支付的地方税。
了解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与纳税义务,有助于房地产企业规划税务筹划,减少税收负担。
2.房产税的税务登记与申报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房产税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程序,以确保合规经营,避免罚款和法律风险。
【附件】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2.房产交付验收标准范本3.房地产项目立项申请表格4.房地产税申报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地产税收知识培训内容
房地产税收应保证国家财政收 入的稳定增长,为政府提供稳
定的财源。
公平原则
房地产税收应公平对待所有纳 税人,避免税收歧视和税收不 公。
效率原则
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应尽 可能简便、高效,降低税收成 本。
可持续发展原则
房地产税收应促进土地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 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
典型案例分析:成功节税经验分享
01 02
合理规划土地增值税
通过合理规划和调整房地产项目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例如, 利用政策允许的扣除项目,增加可扣除成本,从而降低增值额和应纳税 额。
巧妙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充分利速折旧等,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面。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稽 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和证据。
对于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纳税人 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补缴税
款和滞纳金。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纳税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首套房、二套房认定及优惠政策
首套房认定标准
首套房优惠政策
购买人名下无其他房产,且符合当地购房 政策规定。
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较低,贷款利率可享 受优惠;契税税率根据房屋面积和地区不 同有所差异,一般较低。
二套房认定标准
二套房优惠政策
购买人名下已有一套房产,再次购买房产 即被认定为二套房。
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较高,贷款利率上浮; 契税税率根据房屋面积和地区不同有所差异 ,一般较高。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应对策略
发展趋势
未来房地产税收将更加注重公平性、 合理性和可持续性,逐步建立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房地产税收体 系。
房地产纳税评估
房地产纳税评估房地产纳税评估是指根据国家相关税法法规,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确定相应的纳税金额。
纳税评估主要涉及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用途、物业状况等因素。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是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
市场价值是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价格,它反映了房地产的供需关系和市场竞争情况。
纳税评估需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确定该房地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
通常,市场价值的评估可以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和基准价格来确定。
其次,房地产的用途也是纳税评估的考虑因素之一。
不同的房地产用途会影响其市场价值和纳税金额。
例如,商业地产通常比住宅地产更具有收益性,因此商业地产的纳税额可能会更高。
纳税评估需要考虑房地产的用途类型和其对应的税收政策,来确定相应的纳税金额。
另外,物业状况也是房地产纳税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物业状况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
纳税评估需要考虑房地产的物业状况来反映其实际价值。
物业状况较好的房地产通常有更高的市场价值和纳税金额。
评估人员需要实地勘察房地产,并结合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南,来进行评估和估算。
除了以上几个因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可能会对房地产的纳税评估产生影响。
例如,地理位置、土地规划、政府政策等因素都可能会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纳税金额产生影响。
评估人员在进行纳税评估时需要考虑到这些不同的因素,并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纳税金额。
总之,房地产纳税评估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房地产的实际价值和相应的纳税金额。
准确进行纳税评估对于确保纳税公平和税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评估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费概述(PPT 70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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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为、目的税
一、契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 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契税。
第二条 涉及征收契税的主要登记类型如下:
•
1.初始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作价出资土 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仅指国家批准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2.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使用权互换; 房地产转移登记 . • 3.变更登记:土地房屋分割权属登记。
收入的确认与所得税销售收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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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流转税
一、营业税
——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和受让的土地使 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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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流转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5%、7%。
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应当按照 营业税总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因此,在征收的营业 税中,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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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税的基本知识
税与费的区别:
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
房地产税务知识
房地产税务知识卖方纳税=营业税及附加1+土地增值税2+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4买房纳税=契税5+印花税一、获取土地阶段: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Deed Tax(1)定义: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特点: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3)征税对象:(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B)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C)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D)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E)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F)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4)计算方法: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6× 税率(3% ~5%,各地政府确定)●印花税:Stamp Duty(1)定义: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1营业税及附加=收入*5.5%)2土地增值税=(收入-建安费*1.2-销售/管理费用-营业税及附加)*(30%-60%)3印花税=合同记载金额*0.05%4企业所得税=(收入-建安费*1.2-销售/管理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25%)5契税=土地实际价值*(3%-5%)6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此阶段应参考其土地实际价值。
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如何计算
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如何计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房产税如何计算,如今已是许多买房者或卖房者关心的事情。
相比购房款金额大小比较,房产税也会缴纳也不同的。
那么在房屋买卖或出租的时候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如何计算?新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余值的计算的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减除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如何计算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如何缴纳房产税鉴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买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应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助于提高企业的 纳税意识,让企业更加了解税法规 定和纳税义务,从而更好地履行纳 税义务。
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02
所得税汇缴前的准备工作
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收集并整理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报 表、税务申报表、发票、合同等资税收政策差异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
03
常见问题及处理
收入确认问题
收入确认时间
房地产企业需准确把握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确保在纳税年度内及 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标准
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明确收入确认的标准,防止因不符合条 件而导致的纳税风险。
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
对于房地产企业中特殊的交易,如合作建房、代建房等,需明确收 入确认的方式和条件。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培训
目 录
•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概述 • 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优化建议 • 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概
01
述
所得税的定义与计算方法
所得税的定义
所得税是一种基于纳税人所得额 而征收的税种,通常以个人或企 业为单位征收。
建立学习小组
鼓励财务人员自发组织学习小组,共同探讨疑难问题,分享经验。
引入专家指导
邀请税务专家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帮助财务人 员解决实际问题。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制定操作手册
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项工 作的流程和标准。
规范财务核算
确保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税收政策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算, 确保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确保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房产相关税费制度
房产相关税费制度
是指购买、卖出、持有或出租房产而产生的税费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房产相关税费制度:
1. 房产购买税费:购买房产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契税,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契税的税率通常在1%-3%之间。
2. 房产所有权登记费:购买房产后,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费根据房屋的价值以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定。
3. 房产增值税:在一些地区,如果房产持有不满两年,出售时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定。
4. 房屋租赁税:出租房产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房屋租赁税,税率通常为租金的一定比例。
5. 地方性房产税:一些地方还会对房产征收地方性的房产税,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房产的市值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费制度可能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规定还需以当地政府的官方公布为准。
此外,税费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调整,购买房产前最好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最新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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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
税法知识之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税法知识之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公司商品房促销形式多样,如:销售精装房、购房送车位、购房送家电等。
销售精装房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涉税问题,欢迎阅读。
一、增值税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不单独计价,与销售房地产一并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公司将销售精装修房和房中的家具、家电等分别进行开票的,则精装修房按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税率,房中的家具、家电等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房地产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可以加计20%的扣除。
但是,对于装修中所使用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但不得加计20%。
三、契税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客户在购买房地产公司销售的精装修房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销售总价(含装饰、设备等费用)作为计算契税的计税价格。
四、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公司销售的精装修房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销售总价(含装饰、设备等费用)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价格。
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继续学习吧,备考刷题要注意答题时间,按照考试的
时间来严格控制自己的做题时间,无论是做单个的题目还是整套的习题,都要严格估算,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题,从一开始就养成好习惯,合理分配自己的答题时间。
2019年
注册会计师考试不要见别人提前交卷就着慌,草率收兵,要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圆满的答完、检查完。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注意】在计算税金时要注意题目中给定的纳税人的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2)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继续学习吧,合理分配自己的答题时间,不拖拉,不
在一道题上停留太久,也许一开始无法完成,但是慢慢的就会发现自己的做题时间越来越得心应手。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完一科后,精神要放松,不要参加考生之间的议论或互
相对答案。
应抓紧时间清醒头脑,做好考下一科的准备。
房产税讲义和习题
房产税【知识点】概述一、房产税的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提示】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提示1】城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提示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提示3】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提示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6.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按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典型例题1】(2018年单选题)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税法,正确的是()。
A.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房产税B.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产税C.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的,由免税单位缴纳房产税D.无论产权所有人是否在房屋所在地,均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选项C,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的,由纳税单位代为缴纳房产税;选项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税的征收依据
房地产税的征收依据房地产税的征收依据,国家征收每一种税费都不是平白无故征收的,都有它的计税依据,那么关于房地产税的征收依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都不了解。
今天律伴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即将买房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讲义和习题
房产税讲义和习题房产税【知识点】概述⼀、房产税的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提⽰】⼀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拥有的各类财产实⾏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拥有的⼟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和税率有屋⾯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独⽴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灰窑以及各种油⽓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征收。
【提⽰1】城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提⽰2】县城指县⼈民政府所在地。
【提⽰3】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政村。
【提⽰4经省级⼈民政府批准。
⼆、纳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为纳税⼈。
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2.产权属集体和个⼈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
4.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纳税。
5.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6.⽆租使⽤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租使⽤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按缴款上⽉最后⼀⽇的⼈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民币计算缴纳。
【典型例题1】(2018年单选题)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的税法,正确的是()。
A.产权出典的,由出典⼈缴纳房产税B.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产税C.纳税单位⽆租使⽤免税单位房产的,由免税单位缴纳房产税D.⽆论产权所有⼈是否在房屋所在地,均由产权所有⼈缴纳房产税『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选项C,纳税单位⽆租使⽤免税单位房产的,由纳税单位代为缴纳房产税;选项D,产权所有⼈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出租与联营的税负比较
房地产出租与联营的税负比较在房地产领域,出租和联营是两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然而,这两种模式在税负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出租和联营的税负比较,并分析其影响因素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地产出租的税负情况。
房地产出租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通过收取租金来获取收益。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房地产出租应纳税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房产税。
具体税率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物业类型而有所不同。
首先是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出租属于应税服务范畴,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到6%,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率优惠。
另外,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征税或简易征收方式,具体的纳税方式会影响到税负的大小。
其次是所得税。
房地产出租所得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税率为20%。
但对于个人出租住宅的所得,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减免。
最后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指对纳税人在国内拥有并处于使用状态的房地产物业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率根据房产的评估值和所在地的政策而定,一般在1%到6%之间。
与房地产出租相比,联营模式在税负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联营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实体通过合作共同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活动,共享风险和收益。
在联营模式中,企业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持有,按照约定的比例共享利益。
联营模式相比于出租模式,在税负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差异。
首先,联营模式下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分配。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联营企业应根据各方投入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比例,分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部分。
这意味着,联营企业所得税部分的税负将根据各方的投入比例而不同。
其次,联营模式还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在房地产联营项目中,由于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成为一个必要的环节。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联营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税负比较不仅与模式本身有关,还与多种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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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我看到您的答复是不可税前扣除,我还有点疑问: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本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当期纳税义务发生,则属于发生期费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属于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
2008年之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那可以得出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是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不属预缴税款性质,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税前扣除。
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该预计毛利额的调整也可以看出:预售收入在结转收入时,没有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说明在企业缴纳的当期应当予以税前扣除。
请再解释下,谢谢!问题类型:问题回复: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现回答如下: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房地产企业按商品房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能否扣除呢?对此问题,目前主流的观念认为是可以扣除的,其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很显然,按照此条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照预售收入和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当期毛利额,必须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后,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而此处的“相关”也应当理解为与商品房预售收入相关。
如此,与商品房预售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的。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将这两条款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企业所得税上,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主要的看其是不属于的当期的税金,举凡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属于的当期应当缴纳的税金与附加即便未实际缴纳也应当在当期进行扣除,相反只要不属于当期的税金,即便在当期缴纳了,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恰恰属于当期应当缴纳的税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最终开发商品完工时需要调整的仅仅是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其中并不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纳税调整。
既然预售商品房时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那么也就可以推定:按商品房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可以在其缴纳的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应该说,上述主张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商品房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税前扣除的理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可能正是此原因,因而包括中国税网在内的很多权威财税网站都主张这一观点。
但是,这种主流的观点真的就合理、合法了吗?我个人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从合理性与合法性上进行分析,上述主张的第一点理由是难以成立的。
我们认为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有两个:其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国税发〔2006〕31号文已经不再有效,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国税发〔2006〕31号文已经被国税发〔2009〕31号文所取代。
其二,即便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我们也得不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税前扣除的结论。
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一条只是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但是其中的“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未必一定包括了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理由是“相关”可以理解为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相关性要求。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在会计上并不反映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而通常反映为“待摊税金”。
其次,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主张中的第二条理由也不能成立。
不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但是我们不要忽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不仅需要实际发生,而且还必须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其中的实际发生,不应当理解为实际缴纳,而应当理解为权责发生制上所说的“发生”,也就是应当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要求是不一致的,即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属于的当期应当缴纳的税金与附加即便未实际缴纳也应当在当期进行扣除,相反只要不属于当期的税金,即便在当期缴纳了,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而所谓“有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如此,我们也就有了下列结论:企业所得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不仅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且还必须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并没有可与之对应的收入。
第三,仅仅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就可以推翻上述主张的第三个理由。
确实,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最终开发商品完工时需要调整的仅仅是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其中并未提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纳税调整。
但是,请注意,第九条的规定是“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强调“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任何一个略懂财务与税收的人都知道,营业税金及附加恰恰属于计税成本的范畴。
既然计税成本中包含了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最终开发项目完成时,也需要对其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那种所谓的“不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纳税调整”并据此推定“按商品房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可以在其缴纳的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是建立在对计税成本的无知基础上的,是不正确的,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第四,现行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以及已经作废了的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其预售收入和预计计税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与足额入库。
这也可以看作是国税发〔2009〕3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6〕31号文的立法意图。
那么,如果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商品房预售收入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又会出现什么结果呢?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请注意第(三)项与第(四)项。
假设税务机关核定的位于其他地区的开发项目的应税所得率为5.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税所得率为4.5%,那么,意味着纳税人只需就商品房预售收入按照5.5%或者4.5%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