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缉私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
浅谈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中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
[1]苏祎芳,任韬. 电子证据在涉网犯罪案件中的提取及运用探
析———以“10·26 ”特大黑客团伙案为例[J]. 云南警官学院报,
2013( 05) : 116 - 119.
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主要是基于职权的现场勘验 警察、网络 警 察 和 基 于 专 业 委 托 的 电 子 类 技 术 专 家。 公安机关具备相应的调查取证权,电子类技术专家可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供特定的技术性、网络性支持。
三、现场勘查过程 ( 一) 前期勘查准备
在进入现场前,准备专为电子证据取证所需的设 备、软件,排除其他证据提取的同时,制定详细的勘查 计划。
在犯罪现场勘查到的无法直接读取的电子证据载 体同样具 有 潜 在 价 值,如 犯 罪 嫌 疑 人 毁 坏 的 手 机、相 机、打印过文件或正在打印文件的打印机、断电的录音 机,正在接 收 或 者 发 送 文 件 的 传 真 机,移 动 存 储 介 质 等。在非紧急情况下,应当让其保持工作状态直至任 务执行完毕[2]。
( 六) 电子证据的运输保存
电子证据及其载体设备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自然 环境的安全,避免应远离无线发射器、磁铁等产生的磁 场,应避免撞击、颠簸造成的物理毁坏。如存在易受影 响的精密仪器,需要在抗静电的能隔离信号的包装中 存放,防止其发送和接收数据; 如存在应雨水茶水造成 的短路载体设备,应尽快烘干,转移载体设备内的电子 证据; 最后应将带回的电子数据载体设备存放在公安 机关专门的保管室,与专人负责。最后应制作一份详 细的《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 三) 电子物证的确认
按照电子物证的一般分类标准,确认现场存在哪 些类别的电子物证,为下一步物证的提取与固定做准 备。如发现现场存在视频监控,录音录像设备,可询问 相关人员该视频监控是否正常运行,从而掌握获取途 径; 如存在电子计算机,应当详细检查计算机内容,如 文字处理类文件: Word、Excel、ppt 承载的具体内容,网 页浏览记录,IP 地址等; 图像类多媒体类的影、音、像 文件等。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是指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方法和步骤,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和措施:
1. 搜索和获取数据存储介质:搜索和获取需要收集的电子证据所存储的数据存储介质,例如计算机硬盘、移动设备等。
2. 确保证据不被篡改: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例如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完整性,使用安全的获取工具等。
3. 文档和记录整个收集过程:在收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整个过程,包括收集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可跟踪性和可证明性。
4. 保护现场:在需要对电子设备现场进行收集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任何操作对电子证据的损害或污染。
5. 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制作数据镜像、计算和验证哈希值等。
6. 确保证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在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应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以方便后续的取证、分析和检验。
7. 遵守法律和隐私规定:在收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隐私规定,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8. 保护证据的备份和存储:在收集到电子证据后,应制作证据的备份并妥善存储,以备将来的审查和证明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可能会因不同的案件类型、司法管辖区等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和操作。
同时,如果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建议请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收集过程。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提取与检验
据 和固定与案件 有关 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由于 电子证据 自身特点所限 以及证据提取本身 是一项重 要的 诉 讼活 动,它是确保案件 得到公正处理 的前提条件,因此 ,证据提取必须遵循 以下几个方面 的原则 :
一
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和权 限进行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民事 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对证 、《 、《
面知识,则是我 国司法机关及广大 司法工作人 员亟需补上 的一节课 。笔者根据 自己初步掌握 的有关 电子证
据收集及检验规律பைடு நூலகம்浅析其工作原理及方法,供同志们商榷 。
一
、
电子证据的含义 、法律地位及其特点
作 为电子证据 ,目前在 我国 《 刑法》中还没有 明确 的规定 ,但一般认 为:电子证据是 由电子设备存储
索 、贩卖 毒品、 用盗窃等,均越来越多地涉 及到能够 证明其犯罪事实的电子证据 。如何打击此类高智能 、 信 高科技 的犯罪 活动,其中的证据 问题 占有着举 足轻重 的作 用,它 直接 关系 刑事 诉讼 的进 行,而电子证据又
以其它证据在 案件 中无法比拟 的特 殊性 、重要性 发挥 着它 的价值 。因此 ,探 寻电子证据 的采集与检验这方
如 果要求必 须短 时间内恢 复运 行则应采 用镜像备 份,并对 其系统 的工作状态及环境进行详细 的记录 。 3 、收集相关 资料 。办案人员应收集与 电子证据有关 的资料 ,如软件说 明书、驱动程序技术 资料等 。 4 、询 问当事 人。及时询 问当事 人提供计算机 系统相关 的所有信 息,如系统密码 、口令 、密钥等 。 5 、电子证据 的分 析与提取 。根据 当事人提供计算机系统相关的所有信息 资料 ,由技术 人员选择 专业
或传输 的有侦查作用或证据价值的 电子信息及其派生物 。 这里 的电子信息是指 以程序 、文本、声音、图像 、 影像等 电子形式存在 的数据 ,而派生物主要是指 由电子信息转化而来 的附属材料 。由此可见 ,电子证据具 有如下 的特性 :一是 必须与案件有联系 ;二是具有侦 查作用或证据价值:三是 电子化的数据 。 电子证据 的法律 地位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第 4 2条规定 :证 明案件真 实情况 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虽然在 19 9 6年修 正的 《 刑事诉讼法 》中其证据种类未包含 电子证据种类 ,但 随着十年来科 学技术 的迅猛 发 展,我国法律界人士也基 本达成共 识,认 为我 国法律不构成赋 予电子证据 以法律 地位 的障碍 ,只是在电 子证据 的地位方 面,主要存在 7种观点 ,即视 听资料说 、书证说、鉴 定结论说 、独立证据说 、混合证据说
论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
夺 ・ 夺 ・ 々 - 夺 ・ 寺 ・ 夺 ・ 寺 ・ 争 ・ 幸 ・ ・ 争 ・ 争 ・ 争 ・ 幸 ・ 夺 ・ 争 ・ 争 ・ 争 ・ 争 ・ 争 ・ 争 ・ 争 ・ 辛 ・ 争 ・ 夺 ・ 争 ・ 争 ・ 夺 ・ 争 ・ 夺 ・ 争 ・ 夺 ・ 夺 ・ 争 ・ 争 ・ 争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夺 ・ ’ 争 ・ 夺 ・ 夺 ・ 夺 ・
( 二) 电子数据 的侦 查价值 源自认真研 究新 形势下 电子 数据取 证工 作 , 积极 拓展 侦 查 思路 , 全面 、 及时、 有效地收集 电子数据证据 , 不断提高侦
查质 量与 效率 , 确保 案 件 顺利 侦 破 , 是 当前 反 贪 侦查 部 门 的当务之 急 。
一
1 . 新《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将 电子数据新增为法
义。
关键词 : 电 子数 据 ; 收集 ; 固定 ; 程序 ; 方 法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
文献标 识码 : A
・ 夺 ・ ・ 夺 ・ 夺 ・ 夺 ・ ・ 夺 ・ ・ 夺 ・ 。 ・ 夺 ・ 夺 ・ 夺 ・ 夺 ・ ・ 夺
文章编号 : 1 6 7 1 - 7 8 6 4 ( 2 0 1 4 ) 0 6 - 0 0 5 6 - 0 3
定证据 种类 之一 , 其查 证犯 罪 的作 用和 作为 独立 证据 的地 位 已得到法 律认 可 。 2 . 电子 证据作 为刑 事 证 据 入法 拓 宽 了贪 污贿 赂 犯 罪 线索渠 道 。反腐倡 廉 网 络举 报 、 受理 机 制 日益健 全 , 网 上 社区、 博客、 微博 等 网络平 台蓬 勃兴起 , 大量 的群 众举 报 以 电子 邮件 和网络 留言 的形 式海 量涌 现 , 有力 地扩 展 了发 现 反贪 案件 的途径 。短信 内容 、 通话 记录 、 日常 消费 、 资金 转 账, 各种社 会交 往和经 济往 来总会 留下 或多 或少 的 电子 痕 迹 。贪 污挪 用和行 受贿 犯罪 的过程也 不例 外 , 一 定会 在 某 种平 台 留下 犯罪 信息 。 3 . 丰 富了检察 机 关 反 贪侦 查 部 门 的工 作 方 法 。初 查 阶段 , 侦查 人员 通过将 存储 于金融 机构 、 公安 、 电信 、 车管 、 房产交 易等 单位 或部 门数据库 中 的电子数 据转 化 为 书证 , 可 以全 面掌 握涉 案对 象 的基 本 情 况 , 梳 理 社 会关 系 网络 , 获取 犯罪证 据并 明确侦 查方 向。突破 阶段 , 审讯 人员 在 对 电子数 据进 行分 析和 比对的基 础上 , 可 以综 合运 用 审讯 谋 略和技 巧 , 从 而有效 击 溃对 象 心 理 防线 , 打 破 审讯 僵 局 并 推进 案情进 展 。侦查终结 时 , 获取 的 电子数 据证 据可 与 书 证、 鉴定 意见 、 证人 证 言 和犯 罪 嫌疑 人 供 述 等其 他 证 据相 互 印证 , 在 确实 充分 的基 础 上 形 成严 密 的证 据链 , 有 力 指 控犯 罪 。
论司法鉴定中电子证据的提取问题
论司法鉴定中电子证据的提取问题摘要: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文化冲击的同时,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节奏,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犯罪的案件的不断增多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电子证据应运而生,电子证据的搜集工作也成为提供重要线索及破案的重点。
因此电子证据如何在司法鉴定中被适用,如何提取电子证据及提取中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是笔者在本文中重点叙述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提取;司法鉴定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征(一)定义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电子证据学作为研究电子证据的学科,它的首要任务就是为电子证据下一个准确定义。
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概念,才能正确制定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则和原则,从而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和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使用的立法语言是“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
刑诉法解释并未对“电子数据”做出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表明“电子数据”应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笔者认为,电子数据转化而成的各种证据形式都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之所以成为“电子证据”正是由于其电子数据的本质,它可以存在于绝大多数电子设备中,包括常见的计算机、手机、U盘、光盘,以及航海记录仪、船舶信息记录仪等特种专业电子设备中。
(二)特征电子证据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便捷性特征电子证据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电子证据由于是电子数据,人们可以用计算机、手机、U盘、光盘等保存,非常方便,也不像传统证据那样占用大量的空间。
电子证据不仅传送、运输都很方便,作为证据使用也方便人们审查和核对。
浅谈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的普及,电子证据在鉴定和审判过程中已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取证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可以为案件的上诉和审判提供关键证据。
但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证据收集不足、数据混乱、鉴定标准不一、证据真伪难辨等,这些问题使电子证据取证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取证中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足在电子取证中,证据收集的不足往往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缺失了关键证据,从而影响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高效的取证机制,推广应用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使电子证据能够更加全面和准确地收集和分析。
2. 数据混乱在电子取证中,数据混乱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因为电子数据的复制和剪切过程中,可能会丢失或错误地复制数据,从而导致数据的混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合理的数据管理制度,避免在电子数据的复制过程中丢失或错误地复制数据。
3. 鉴定标准不一在电子取证中,不同的鉴定标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因为不同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导致数据的鉴定结果不同,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判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电子数据的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证据真伪难辨在电子取证中,证据真伪难辨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电子数据的复制和编辑过程中,可能会难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和审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电子取证机制,采用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手段研究以上几种问题说明了电子取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电子取证手段。
1. 制定相关法律应该优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该法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标准、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中的保密措施、证据的存储以及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完整性、落实异议申请等。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固定探讨
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电子 证 据 的普 通 取 证 程序 普 通 取 证 ,是 指 不 需要 专业 技 术 人 员协 助 进 行 的 数据 信 证 据 的收 集 和 固定 活 动 。对 不 涉及 计 算 机 使用 或 维 护 人 员 的犯 罪
一
、
案 件 ,可 以采取 简单 取证 程 序收 集和 固定 电子证 据 。 取证 时 ,首 先 由提 供 证 据单 位 的计 算 机操 作 人 员 打 开计 算 机 ,查 找 所需 收集 的证 据 。 当找 到证 据 时 ,取证 人 员 应 当通 过 显 示 器 观 察 和确 认 该 文件 的形 成 时 间 。然 后 由操 作 人 员 打开 文 件 , 由取证 人员 确 认该 文件 系所要 收集 的 证 据后 ,采 用相 应 的 方 式 予 以提取 固定 。在查 找 证 据 过程 中 ,如 遇 文件 找 不 到 或打 不 开 等 问题 ,应及 时通 知 电子证 据专 家组 予 以协 助 。 常 用 的 固定 电子证 据 的方 式 ,有 打 印和 拷 贝 两种 。通 常情 况 下应 当采 用 打 印方 式 ,或两 种 方 式 同时 使 用 。 只有 在 文 件较 多 不方 便 现 场 打 印 的情 况 下 ,才 可 以单独 使 用 拷 贝方 式 。无 论 采 取那 种 取 证 方式 ,在 固定证 据 后 ,应 当现 场 制 作检 查 笔 录 。 检查 笔 录 主要 记 载 电子证 据 的收集 和 固定 情 。 二 、 电子 证 据 的特 殊 取证 程序 特 殊 取 证 ,是 指 需 要 专 业技 术 人 员 协 助进 行 的电 子证 据 的 收 集 和 固定 活 动 。对 涉及 计 算 机使 用 、维 护人 员 的犯 罪案 件 , 应 当采取 复杂 取证 程序 收集 和 固定 电子证 据 。 特殊 取 证 程 序 包括 :现 场 检查 与现 场 访 问 。首 先 , 由计 算 机专 家 检 查 硬件 设 备 ,切 断可 能 存 在 的其 他 输 入 、输 出设 备 , 保 证计 算 机 储存 的信 息 在 取证 过 程 中 不被 修 改 或损 毁 。对 计算 机 使 用者 拒 绝 提供 密 码 的情 形 ,可 考 虑 由计 算 机专 家解 密 ,但 由于解 密 工 作 可 能会 对 计 算 机储 存 的 资料 造 成 损 害 ,因而 在 做 出这一 决 定 时 ,应 当十 分 慎 重 。检 查 计算 机 文 件 时 ,计 算 机 专 家 应 当注意 对 隐蔽文 件 的查 找 。 有 备 份 的 ,应 由 计 算 机 专 家 同 时 检 查 备 份 文 件 ,查 明 备 份 文 件 与原 文 件 是否 一 致 。提取 证 据 按 照前 述 方 法 打 印和 拷 贝 计 算 机 文件 ,固 定 电子 证 据 。 如发 现 在备 份 文 件 与 原文 件 不 一 时 ,应 当 同 时 提 取 备 份 文 件 。. 电 子证 据 内 容 涉 及 电 算 化 资 料 的 ,应 当 由 司法 会计 专 家 对 提 取 的资 料 进 行现 场 验 证 。验 证 中 如发 现 可 能 与软 件 设 计或 软 件 使 用有 关 的问题 时 ,应 当 由 司法 会 计 专 家 现 场对 电算 化软 件 进 行 数据 测 试 ( 侦查 实 验 )。经 测 试 确认 软 件 有 问题 时 ,则 由计 算 机专 家对 软 件 进行 检 查 或提 取 固 定 。制 作 检查 笔 录 。除前 述 检 查 笔 录 的 内容 外 ,对 解 密 、数 据测试 等 过程 也应 当作 出详 细 的记 录 。 三 、职 务 犯 罪 电子 证 据 的 取 证 及 分 析 由于 电子 证 据具 有 上 述 技 术 性 、复 合 性 、无形 性 以及 脆 弱 性 的 特征 ,使 得 它与 其 他 种类 的证 据 具有 很 大 的不 同 , 电子证
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北京海关缉私局吴立新王绍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商务活动尤其是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进行通信交流、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实逐渐成为主流方式。
因此,如何正确收集、运用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成为海关缉私办案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作者结合北京海关缉私局近期成功侦办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试谈走私犯罪侦查活动中如何运用电子证据的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初,北京海关缉私局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对北京关区葡萄酒进口数据进行后续监控和价格分析发现,北京某公司存在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葡萄酒的重大嫌疑。
经初查认定,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在该公司董事长A授意下,副总经理B指使职员C制作虚假报关用发票、合同,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将价值69.1万欧元的葡萄酒分两批次,合计以155.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合计涉嫌偷逃税额280余万元。
涉案公司在询价、定单、签订外贸合同时主要使用电子邮件,且由于该公司在2008年初被天津海关调查过,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相关的纸质账册和书面材料已被藏匿或销毁,调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困难,该公司留存的电子证据成为案件能否成功侦办的关键。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电子证据法》,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般认为,电子证据(也称数据电文、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及其他信息工具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各种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存储记录、BBS留言、网络聊天记录、EDI电子邮件、软件使用界面等。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二进制编码规则4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试论走私案件涉案手机取证工作
Chi na Pu bl i c Se c u r i t y. Ac a d e my Ed i t i on
Wo r k Di s c us s i o n
工 作探 讨
2 0 1 3 年第4 期 总 第3 3 期
20l 3 NO . 4 S um . NO- 3 3
Di s c u s s i o n o n Ob t a i n i n g Ev i d e n c e f r o m Mo b i l e P h o n e i n v o l v e d i n S mu g g l i n g Ca s e
TI AN Gu i c he n ZHANG Yi n g TI AN Yu a n
( S h e n z h e n C u s t o m S u p p r e s s S m u g g l i n g D e p a r t m e n t , S h e n z h e n 5 1 8 0 0 1 , C h i n a )
Abs t r a c t :I n t h e s mug gl i n g c a s e s ,t h e r e a r e l o t s o f r e l e v a n t i n f o r ma t i o n i n t h e mo b i l e p h o n e i n v o l v e d ,whi c h wi l l b e h e l p f ul t o u n c o v e r t h e s mu g g l i n g c a s e s . Thi s p a pe r d e s c r i b e s b r i e l f y t h e c o n c e p t s ,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 p r o c e s s o f mo b i l e p h o n e e v i d e n c e , a n d c o m mo n s o f t wa r e a p p l i e d .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作者:霍忠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反贪侦查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方法及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然后给出了反贪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难对策,引入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及公证保全,以期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关键词电子数据反贪侦查鉴定意见公证保全作者简介:霍忠诚,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副主任科员,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51-02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新增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一起作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材料。
这是刑事诉讼法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电子数据有别于传统诉讼证据的合法地位。
这意味着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本文认为电子数据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存储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
电子数据取证、检验鉴定虽然提出的比较早,但对电子数据取证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
现在美国至少70%的法律部门拥有自己的计算机取证实验室,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较为缓慢。
伴随着生活信息化程度的加快,日常行为容易被记录在各种电子数据当中,例如通话记录、电子账单、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通过提取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为案件的办理提供准确的依据。
但法律法规对电子数据的概念、收集、固定、使用等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加上电子数据易改无痕,难以固化呈现等问题,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因此在反贪侦查中产生诸多不便,因此为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需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以期建立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则体系。
一、电子数据取证我国对电子数据的规定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中,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规定》《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比较散乱,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使用电子数据时无所适从。
浅议网络走私犯罪侦查中的电子证据
有视 听资料说 、书证说 、混合证据说 、独立证据说等几种观点 。基 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 的独 特性 :第一 , 以所存储信息的内容来证 明案件事实 ; 第二 ,以二进制代码 的形 式 ( 即数字化 形式 )存储于存储介质 中。前者使其具有书证 、 视听资料 的某些特征 ,但后者则使 它区别于
文 、电话 录音 、传真资料 等 ;二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 中出现的电子证据 ,常见的有单个计
算机文件 、计算机数据库 和计算机 日志等 ;三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 的电子证据 ,常见 的有
电子 邮件 ( E -ma i l ) 、电子公告牌记 录 ( B B S ) 、电子聊天记录 ( E —c h a t ) 、电子报关单等 。 在新 《 刑事诉讼法 》颁布前 ,学界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范畴一直缺乏统一 的观点 。主要
成 为呈 堂证供 。所 以 ,笔者此处的 “ 传来证据”实际上仅仅是对 电子证据在表现形式上所进 行 的界定 ,并不影响 电子证据本身的证 明力 。
( 二 ) 静 态 电子 证据 与动 态 电子 证 据
对于电子证据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区分 ,主要是为 了明确不 同情况下的证据 收集方式 。 静态 电子证据 ,是指数据或者信息 已经被相关的电子设备存储或输出的证据 。例如 ,计 算 机 中所存储 的各种文 档或各种 音视频 文件等 ,以及 手机或其 它多媒 体 中所存储 的 电子 数 据 。当然 ,如果这些 电子数据被存储在一些移动存储介质中 ,如 U 盘 、硬盘或刻 录光盘 中, 仍 属于静态 的电子证据 。由于这些证据都 已经 固定 ,所 以 ,对它们进行取证就可 以采用对 书 证 、物证 的取证方式 ,例如搜索 、扣押等 。
证据 ( c o mp u t e r e v i d e n c e ) 、数字化证据 ( d i g i t a l e v i d e n c e ) 。从 司法实践中应用 的电子证据来
与固定浅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收集
浅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浅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作者于朝目录一、电子证据的特点二、电子证据的简单取证程序三、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程序四、与电子证据相关的几项工作主要内容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属性外,还具有多重性、可修改性、可灭失性和技术性特点。
文章针对这些特点探讨了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的基本要求,并介绍了简单取证和复杂取证一般程序。
为了搞好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文章还提出在地市级检察机关成立电子证据专家组,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等工作建议。
著文:检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经常会接触电子证据问题。
本文所述电子证据,专指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诉讼机关依法定程序作为诉讼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信息。
随着计算机被广泛应用,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
笔者仅就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问题作些介绍,供同行们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
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
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1]等都具有书证意义。
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
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
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固定技法
(二)恢复。当有关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恢复,获取定案所需证据。
(二)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三)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
一、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
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
(一)打印。对违法事实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调取电子文档或截屏打印的方式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放于那个文件夹中)、取证人员等。如果所查企业的当事人或该企业的文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当事人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
(四)制作司法文书。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的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使用司法文书的方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手机电子数据取证固定与确认都很重要
手机电子数据取证固定与确认都很重要作者:彭劲荣(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来源于检察日报在司法实践中,手机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存储源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利用专业手段提取电子数据的手机取证工作在侦查犯罪中的作用日渐重要。
但手机取证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够、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须予以完善。
一、提高认识,将手机取证作为常规性侦查工作来抓。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经常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在笔录中陈述通过手机、QQ、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但案卷中没有相关的手机电子数据材料予以印证。
手机电子数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容易因人为或环境因素而变化和灭失,一旦错过时机可能造成重要证据流失。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及时做好手机的扣押及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工作。
二、规范程序,确保手机取证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手机SIM卡、手机内/外置存储卡以及移动网络运营商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从证据分类上看属于修改后刑诉法第48条第1款第(八)项新增的“电子数据”。
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固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相关取证程序还需规范。
1、手机电子数据提取应当分阶段进行。
作为通讯工具的手机,本身是重要的物证,其品牌、型号、规格等物理属性对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而手机内的短信、通话记录等电子信息是电子数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因此,对于手机及手机内的电子数据应当分阶段提取,即首先依照物证收集程序对手机进行提取,然后依照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对手机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二者不能混同和互相替代。
2.手机电子数据应当由专业人员提取。
手机是高科技通讯设备,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功能已堪比电脑,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手机电子数据具有自动生成性、易变性等特征,很容易被修改、删除,非专业人士无法进行识别和恢复,而且即使提取到也易被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质疑。
如在郑某强奸案中,侦查人员以拍照方式提取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案发后发给被害人的悔过短信,该短信在来源处只显示了“郑某”的姓名,没有附带显示电话号码。
电子证据的收藏与稳定
电子证据的收藏与稳定检察机关在业务工作中,经常会接触电子证据问题。
本文所述电子证据,专指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诉讼机关依法定程序作为诉讼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信息。
随着计算机被广泛应用,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
笔者仅就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问题作些介绍,供同行们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
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
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1]等都具有书证意义。
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
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
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2]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
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从电子支付凭证到网络视频,这些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
然而,电子证据的采集并非易事,其合法性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采集人员必须明确采集的目标和范围。
不能盲目地收集大量电子数据,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类型和可能的存储位置。
比如,在一宗网络诈骗案件中,可能需要获取嫌疑人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的网页浏览历史等。
在采集过程中,技术手段的选择至关重要。
常用的采集工具包括数据恢复软件、取证分析工具等。
但这些工具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且具备可靠的技术性能,以确保采集到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例如,如果使用的数据恢复软件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破坏或修改,那么采集到的证据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采集人员还需要注意保持证据的原始状态。
这意味着不能对原始电子数据进行任何篡改、删除或添加操作。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通常会采用哈希值计算等技术手段,对原始数据进行校验和固定,以便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能够证明证据的原始性和未被篡改。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关键。
合法性主要包括采集主体的合法性、采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等方面。
采集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一般来说,只有执法机关或经过合法授权的专业人员才能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
如果是个人自行采集的电子证据,其合法性往往会受到质疑,除非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的必要采集。
采集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程序。
比如,在进行搜查和扣押电子设备时,必须要有合法的搜查令;在获取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的用户数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任何违反法定程序采集到的电子证据都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从方法论视角来解决相关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保全三个方面来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获取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收集。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搜索和扣押、远程调取和提取、破译和还原等方法获取。
在获取电子证据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被篡改和伪造。
还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人员队伍,加强技术手段和专业设备的运用,提高电子证据的获取效率和准确性。
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科学客观地进行,不能片面主观地作出判断。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需要依据科学技术和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从技术可行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验证和鉴定。
还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子证据的认定结果科学准确。
电子证据的保全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容易受到信息安全和数据完整性等问题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证据的保全工作。
法律手段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证据的保存期限和存储方式,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违法惩处措施。
技术手段方面,可以采用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权限控制等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电子证据保全机构,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电子证据的保全水平。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在获取、认定和保全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从方法论视角加以解决。
只有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性,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保全工作需要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充分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精品】浅谈网络违法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关键字】精品浅谈网络经济违法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类正步入电子时代。
然而,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也不时的出现:网络商务欺诈、虚假网络广告、无照经营、商标侵权等网络经济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工商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常常遇上“取证难”的问题,网络经济违法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管以及如何保证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等问题已迫在眉睫,成为直接影响工商部门办理网络经济违法案件的重大障碍。
确定案件当事人、确定违法经营额、确定违法所得金额以及案件定性等等问题,不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的问题就无从谈起。
一、电子证据的特性网络经济违法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指在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在计算机上生成、能表达某种完整的思想并通过网络传输后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纪录。
提取、保存电子证据方式的特殊性源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一)电子数据的流动性。
电子证据来源于网络,网络上的数据的信息每分每秒都在流动、变化,将电子证据固定的那一瞬间与前一秒相比,也许数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电子信息本身具有多样性,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多种媒体,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加密编译的等等,因此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三)易删改性。
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使得电子证据可以被不留痕迹地删改。
还可能由于非故意的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等原因,导致危害数据安全、影响电子证据真实性。
另外,电子证据的持有人只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而被人为地删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电子证据的真伪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因此,电子数据的流动性、电子证据的多样性及易删改等特性,使得一旦将其作为电子证据时,其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难以被网络违法案件相关人员认同,而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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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 的发展 ,电子计算机在社会生活 中占据 着越来 越重要 的地位 ,海关利用计算机进行无纸化通 关 ,企业利用计算机存储账册 ,开展 电子商务 ,与此同 时 ,也被 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 活动。在这一过程 中 电子证 据 (即计 算 机 或 计算 机 系 统 运 行 过 程 中产 生 的 以及 记 录 的 内容 来 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 电磁 记 录 物 ) 已在 缉 私办 案 中 占据 举 足 轻重 的地 位 。
1.目前缉私办案 中在电子证据提取与固定方面存 在的问题
面对新型 的高科 技犯罪 ,缉私办案人员正在逐步 摸 索着 如 何 适 应社 会 的 发展 ,以达 到更 有 效 地 打 击 犯 罪 的 目的 目前所 采 用 的 主 要 方法 是 :请 市 公 安 局 有 关 部 门 的 专业 人士 配 合 ,由 专业 技 术 人员 完 成 电 子证 据 的提 取 与 固 定 工 作 -或者 由办 案 人 员直 接将 犯 罪 现 场 的 电脑 、磁 盘 、光 盘 按 照 正 常 手 续 进 行 扣 押 ,通 过拷 贝、打 印后 ,由嫌疑人进行确认 ,附卷 留存。这样 的做 法 在 一 定 阶 段 帮 助 我 们 圆满 完 成 了 工 作 任 务 ,但 是 随 着案件量的增加 ,以及对证据的要求的提 高 ,已远远 不能满 足实际办案的需要 ,并暴鳝 出如下 问题 :
赫 平 .’高卫红 。 郭鸿雁 (,深 圳 海 关 缉私 局 ,深 圳 518000; 深 圳 市人 民警 察 学校 ,深 圳 518036)
【摘 要 】 电子 证 据 的特 殊 性 使 其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占有 重要 地 位 。本 文 通过 对 海 关 缉私 案 件 中 电子证 据 提 取 与 固定
1.1过 于依 赖 专 业技 术 人 员 部分办案人员认为 :对 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过于 专 业化 ,自己很 难承 担 ,因此有畏 难 隋绪 ,只要 是涉 及 此 类工 作 ,一 定要 市公 安 局的 同志共 同参 与才 。但 是 毕 竟市 公安局 专业 技术 人员 业务也 非常 繁忙 ,对 —些大 要案 可 请他们协 助 ,如果 每 一宗 案件都 非 其不可 的话 ,是 非 常不 现实 的 。因此如 何摆 脱 展难 隋绪 ,将相 关的业 务 知识 转为 办 案人员 的 自身业务 素 质才 是势在 必行 的 。 1.2 对 电子 证据 的 内涵 理 解 过 于狭 隘 一 提 到 电子 证 据 ,大 家 概 念 中一 定 是 想 到 与 计 算 机有 关的电子 资料 。实 际上 电子证据 既包括存储在计
它经常表现为1电子文档即人为输人万方数据总第7期122006no04法庭科学lawcourtscience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chinapublicsecurityacademyedition的并存储在电脑硬盘包括便携式可移动硬盘软盘u盘数据卡记忆棒等各种电脑用存储设备中的文件这些文档可以通过打印或者电脑屏幕显示出来例如电子邮件电子图片电子动画多媒体资料存储的网页等
中国 公 共安全 ’ 学术版
CChhiinnaa PPuubblliicc SSeeccuur ity . A cadem y Edition
法庭科学
Law court Science
维普资讯
总第7期
12,2006,No.04
浅谈缉私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
2.如何解决所存在的 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 的问题 ,在借鉴相 关部 门的工作经 验 之 后 ,我们 提 出 以 下对 策 :
2.1正 确 理 解 电子 证 据 的概 念 及 其 表现 形 式 电子 证 据 ,是 指计 算 机 或计 算 机 系统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以其 记 录 的 内容 来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 电磁记 录 物 。 如 :电子 合 同 、数 字 图像 等 电子 证 据 的 表 现 形 式 有: 2.1.1存储在计算机系统 中的记录数据 此类数 据的共 同特 征是存 储于计算 机系统 之 中, 即数据是人为输入或者计算机系统 自动生成的 ,采用 电磁 技 术 或 者 光 存 储 等 现 代 存 储 技 术 存 储 于 计 算 机 特 写 介质 上 ,并 且 能 够 通 过 计 算 机 真 实 、形 象 地 再 现 其 记录 内容 。它 经 常 表 现 为 (1)电子 文 档 ,即人 为 输入
收稿 日期 :2006—10-20 作者 简 介 :赫 平 ,深 圳 海 关 缉 私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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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方 面存 在 问题 的 分 析 ,阐述 了 电子证 据 提 取 与 固 定的 方 法 ,以及 应 注 意 的 问题 。
【关键 词】 缉私 ;案 件 ;提 取 ;固 定
【中 图 分类 号 l ¥9012
【文 献标 识 码 l A
【文章 编 号 l 1672·2396 [2006]07_0116-03
算机系统 中的记录数据 ,也包括 存储在 其他 电子记录 系统 中的记录数据 ,如存储于相 机的存储棒之 中的相 片 、手 机 短 信 等 。
1.j 提 取 过 程 人 为 延 后 对 电子证据的提取不仅仅是将 电脑搬回单位处理 这么 简单 ,事实上从一进入犯罪现场 ,提取工 作就 已 经开始 了。既要保护 目标计算机系统 ,避免其 发生任 何 意 外情 况 ,又 要 防止 操 作 人 员 销 毁 现 场证 据 ,还 要 处理避 免激活屏保程序等 问题 。只有在保证证 据的完 整性 的前提下 ,才能够涉及 到证据 的提取与固定。 1.4 固定 方 法 过 于 单一 对 电子证 据 的提 取 与 固定 不 能 仅 局 限 与 对 证 据 内 容的打 印,以及对 打印信息 的确认层面上 ,可以采取 多种 方 式进 行 提 取 与 固定 。如 :打 印 、拷 贝 、解 密 、恢 复、测试等提取方法 ,打印信息 的确认 ,现场勘查笔 录 ,照 、录像 ,查 封 、扣 押 ,司法 鉴 定 等 固 定 电子 证 据 的 方法 。办 案 人 员 可 以根 据 工作 需 要选 择 不 同方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