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老人杀人案件量刑问题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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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案例分析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案例分析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案例分析案件名称: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案一、事件描述2010年5月1日,小明(化名),时年10岁,被警方发现长期被其监护人李某(化名)虐待。

鉴于该案情严重,法院决定对李某以虐待被监护人罪立案侦查。

据调查,李某是小明的亲生母亲。

自小明出生之日起,李某在社会上屡屡传言其虐待孩子,但一直未被发现证据。

小明的父亲在他还是婴儿时便去世了,因此小明一直由李某独自抚养。

邻居们常常听到小明惨叫声,但由于没有实质的证据,一直没有采取行动。

然而,2010年5月1日,小明跑到邻居家向他们求救。

邻居发现小明全身多处淤伤,惊慌之下立刻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遇见一个生活脏乱无比的屋子,草草扔着几样破旧家具和没有丝毫生活气息。

小明向警方讲述了自己被母亲李某长期虐待的细节。

他表示,他被打伤、烟熏、饥饿和长期关禁闭,李某还使用电击棒和其他物体殴打他。

小明面对警方的询问时,不时流下眼泪,声音颤抖。

二、案件调查和审判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展开了对李某的调查。

他们搜查了李某的住所,并找到了一些证据。

在小明的房间里,警方发现了一根被烟熏焦的电击棒,柜子里还有一些烙铁、鞭子等虐待工具。

此外,小明的身上也有多处明显的瘀伤和烟伤痕迹。

这些证据被警方作为调查的重要依据,为后来的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根据李某的供述,她对自己虐待小明的事实供认不讳。

她表示自己对小明的教育方法过于严厉,但只是为了“让他成为一个优秀的孩子”。

她否认使用电击棒和其他虐待工具,声称他们是找茬栽赃给她的。

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时,聆听了小明及其邻居、警方的证词,同时还邀请了医学专家为案件提供技术鉴定。

医学专家证实了小明身上的瘀伤和烟痕,并间接证实了小明长期遭受虐待的事实。

三、判决结果法庭认为,李某针对小明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此类罪行将对主犯做出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2年。

四、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揭示了在家庭监护环境中发生的虐待事件。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昆山反杀案是指,2018年7月25日,江苏省昆山市一名女子李菁(化名)在走路时遭到一名男子陈全(化名)的猥亵,随后李菁持有自己的剪刀,反击陈全造成其死亡,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针对这个案件,很多人对李菁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存有疑问和不同的看法。

下文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和法理分析,就此案做出评判。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的人,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防御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进行,即受到攻击者的侵犯,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进行自我保护。

此外,在使用防御手段时,必须是合法的手段,并超过合理限度。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那么该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置。

对于昆山反杀案,从上述法律条款来看,李菁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她在当时被男子强行猥亵,情况非常危急,采取了剪刀反击的行为。

基于我们的法律规定,她并没有超过使用防御手段的合理限度,因此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和道德原则的。

其次,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就是“在道德上是不是应该支持李菁的行为”。

在我国社会的传统伦理中,我们一般是认为“打狗还要看主人”。

在这个案例中,被李菁反击所导致死亡的陈全猥亵李菁的行为违背了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菁的反击可以看作是她维护自己尊严和尊重的行为,并可以理解为她伸张了正义。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理解和支持李菁的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从法律和道德角度来看,李菁的行为是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全面地肯定各种报复和暴力行为。

对于个人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利用暴力和报复行为解决问题,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利用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古镇灭门案法律分析

【案例分析】古镇灭门案法律分析

《古镇灭门案》法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2年底,浙江金华金东区孝顺镇的南仓村发生灭门惨案,一老婆婆(宋玉侠)、年轻孕妇(系宋婆婆儿媳)、孕妇幼子及其腹中胎儿被邻居曾发火杀害在出租房内,惨案起因竟是被告人认为邻居宋婆婆电视机的声音太大,影响到其正常休息,在激烈争吵之后,被告人利用铁锤、尖刀将宋婆婆及其儿媳、孙子残忍杀害。

这看起来十分平常的邻里争执,却导致了如此悲剧,不久嫌犯曾发火被搜山的狩猎队抓获,并被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二、法律分析(一)本案的犯罪动机(犯罪起因)和犯罪目的探索凶案发生后,警方和相关证人均对被告人曾发火的犯罪动机产生了极大质疑,他们无法想象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究竟存在何种深仇大恨,竟然能导致如此灭门惨案。

庭审中,被告人曾发火虚构犯罪原因,企图掩盖其荒唐的犯罪动机,最终却被公诉机关一一揭开。

犯罪动机是指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促使犯罪行为朝着犯罪目的进行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目的,但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一种意义的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

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第二种意义的目的)”。

上述所谓第一种意义的犯罪目的,实际上就是直接故意的意志心理(故意之内的犯罪目的),第二种意义的目的,实际应当是犯罪动机(主观超过因素)。

第一种意义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危害结果的主观反映”,而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见,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核心。

而犯罪动机则是独立于罪过的犯罪构成选择要件。

此外,一定的犯罪动机总是与一定的犯罪目的相联系的。

犯罪动机必须通过犯罪目的外化为犯罪行为才能去满足犯罪需要,离开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也就失去了目标。

对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的实证分析--以某省女子监狱24起案例为样本

对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的实证分析--以某省女子监狱24起案例为样本

《犯罪研究》2019年第5期实践探索对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的实证分析——以某省女子监狱24起案例为样本李波阳贾敏**李波阳,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教授。

贾敏,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2018级侦査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甘肃政法大学 重大项目“酌定量刑情节作用机制实证研究”(项目号2016XZD06)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内容摘要:通过梳理某省女子监狱24起因受家庭暴力杀夫判刑的案件,发现存在整体 量刑过重、刑期差异较大、假释较少等突出问题.此类案件通常以故意杀人罪量刑,没有 充分考虑妇女受虐事实,显然与罪责罚相适应原则不符,也没有很好地践行刑法谦抑性原 则.通过分析当前量刑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适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及受虐妇女综合症表现, 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进一步明确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合理量 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键词:家庭暴力;受虐妇女;量刑在现代法治社会,家庭暴力案件仍然普遍存在,尤其集中在农村。

2016年我国颁布实 施了《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通过填补我国家庭暴力立法方面的空白对这类行为进行法 律规制,但此类案件的发生仍然层出不穷。

很多长期遭受凌辱、毒打的妇女不堪忍受家庭 暴力选择自杀或者杀夫来寻求解脱,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定义为一般的杀人案件而不加区别 地罪量刑,更多应该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根据具体案情有区别地现轻刑化。

案件中的受 虐妇女既是犯罪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点,一律 按照普通杀人案件判处较重刑罚不仅不能很好地挥刑罚的目的,还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量刑问题具有实践性,因此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

由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犯罪人 是女性,而这些妇女的刑事判决书能够直观表现出量刑情况,所以本文以某省女子监狱中 部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判决书为对象,旨在发现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某省女子监狱近十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近十年中,受虐妇女 杀夫案件的刑罚总体上有减轻的趋势,但是仍然存在量刑过重、量刑的刑期差异较大、适 用缓刑较少等问题。

涉老案件现状与思考以上海市嘉定区为例

涉老案件现状与思考以上海市嘉定区为例

13关注·本刊策划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

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加强老龄人口司法保护工作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必然面临的时代课题。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两高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形成了实体处置上立足主责主业、程序设计上坚持及时有效、制度设计上体现人文关怀、问题处理上强化沟通协作等有效经验,搭建了实体处置、程序优化和人文关怀为基本框架的老年人检察保护工作体系。

但相关问题也客观存在,本文以上海市嘉定区涉老案件工作机制为例,结合332起涉老刑事案件,以及若干控告申诉、民行案件,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案件情况和机制进行探讨。

涉老年人案件现状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年人案件,实践中常简称涉老案件,指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诉讼、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定职责时所办理的嫌疑涉老案件现状与思考以上海市嘉定区为例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改造者变为被照顾者,监狱机关异变成了养老机构,这显然违背了刑罚的初衷。

不仅如此,监狱机关的成本也成问题。

据估计,我国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超过1万元人民币,加之一些老年人患病的情况,需要额外的特殊照顾的情形,执行机关还要承担医疗费用,这将大大加重监狱机关的负担。

老年人犯罪的预防解铃还须系铃人。

老年人犯罪的特殊特征,正是需要针对性预防之处。

可以说老年人犯罪治理既在刑法之内,更在刑法之外,需要有更多的综合治理手段,而不是仅仅依靠刑罚威慑治理。

从基础性工作来讲,必须加强对老年人实施法律道德再教育,通过社区、村委组织老年人终身学习、技能培训,构建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的群体性、整体性社会预防,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和社区活动,增加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度,不仅强化其自身的充实感,也能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身存在感。

“辱母杀人案”的深度法律思考

“辱母杀人案”的深度法律思考

“辱母杀人案”的深度法律思考作者:魏雅华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6期2017年3月23日《, 南方周末》报道了发生于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

一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极端恶劣的催债人,对女欠债人极尽凌辱,其子为保护母亲而奋起反抗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成了全民话题,网上跟帖如雨,舆论几乎是一边倒。

这个案件血淋淋地撕开了中国的伤口,让我们看到了疯狂的高利贷与无法无天的讨债人的凶残野蛮、警察的“冷漠”以及女欠债人母子在得不到法律正当救助和保护时的苍白和无力感。

于欢“辱母杀人案”判决公布后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判决结果不公,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度分析,更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反思。

新闻事件:“辱母杀人案”血案发生于2016 年4 月14 日,因暴力讨债而引起。

我们先从这笔“借款”谈起:女企业主苏银霞(化名)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 万元和一套价值70 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可以肯定,这是一笔非法的高利贷,借款135 万元,已还254 万元,还款已接近本金的200%!这笔借贷大大高出国家所规定的民间贷款利息上限,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利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欠款已经还清,两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不存在,苏银霞已经不欠吴学占的债务,现在认清了这个事实,后边的案情便很容易厘清。

“受害者”杜志浩涉嫌四宗罪由于两者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被排除,这样一来,法院的《判决书》中被称为“受害者”的死者杜志浩便不再是讨债人,而是“寻衅滋事者”,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受害者”杜志浩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苏银霞的公司办公楼门口,挑衅性地烤串饮酒。

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

他们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

杀人伤害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教训讨论议题

杀人伤害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教训讨论议题

杀人伤害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教训讨论议题摘要:1.杀人伤害犯罪的定义和背景2.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3.教训和讨论4.总结正文:一、杀人伤害犯罪的定义和背景杀人伤害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这类犯罪在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

在我国,杀人伤害犯罪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

二、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1.个性因素:一些犯罪者具有易怒、好斗、偏执等性格特点,这些特点使他们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容易走极端,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心理因素:部分犯罪者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导致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无法理智控制自己的行为。

3.成长环境:不良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可能使犯罪者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4.犯罪动机:杀人伤害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情杀、争夺利益等,这些动机使犯罪者在特定情况下失去理智,采取极端手段。

三、教训和讨论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通过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人们的心理素质,帮助他们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矛盾,降低犯罪率。

2.改善成长环境: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杀人伤害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及时干预和救助:对于具有心理问题或生活困难的人群,应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和生活帮助,避免他们因压力过大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总结杀人伤害犯罪给社会和受害人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我们应从犯罪者的个人原因入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高法: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具体认定

最高法: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具体认定

最高法: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具体认定【编者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千百年来人们最朴素的法律观念,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一直是法律界比较关心且争议不断的话题,那么司法实践中究竟是如何把握和认定的呢,希望以下的两个案例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一、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7号——姚国英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姚国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逮捕。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国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姚国英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树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冈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案发后,姚国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国英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三)裁判理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该条中的“情节较轻”如何理解和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将不法侵害者杀死的情形。

众教授分析于欢案2022

众教授分析于欢案2022

众教授分析“于欢案”考试通宝典 5月28日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各方反响强烈。

3月26日,中央和山东省有关政法单位密集发声回应:山东省高级法院通报,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将依照法定程序审理。

最高检察院表态,已派员赴山东调查此案,对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审查认定;对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调查处理。

山东省公安厅也表示,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以各种方式对此案发表评论和意见,现撷取部分学者的评论供参考。

赵秉志教授: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

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

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养老院虐待老人案件详细解读

养老院虐待老人案件详细解读

养老院虐待老人案件详细解读养老院虐待老人案件详细解读案例名称:某养老院虐待老人案件时间: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案件概述:2008年1月,某养老院在北京市被发现存在虐待老人的行为。

该养老院成立于1990年,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是一家专业、规范、负责任的养老机构。

然而,调查发现,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该养老院的一些员工对老人实施了严重的虐待行为。

事件细节:1.起初虐待行为的发现(2008年1月):一名志愿者在2008年1月进入该养老院开展服务工作时,无意中目睹了一名护理员对一位老人实施暴力行为。

志愿者当场报警,并将受害者立即转移到医院接受治疗。

2.扩大调查(2008年1月-2009年4月):警方展开了一次全面调查,发现该养老院存在多起虐待老人的行为。

调查人员在此期间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目击证言和受害者的医疗记录。

3.虐待行为的主要特征:根据受害者和目击者的证言,警方了解到有以下虐待行为发生:-老人被虐待和侮辱,包括言语威胁、精神虐待和身体伤害。

-老人被多次拳打脚踢,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包括骨折和内出血等。

-老人被困在狭小黑暗的房间里长时间禁锢。

4.受影响的老人数量:调查发现,共有30名老人遭受了虐待,他们年龄在70岁到90岁之间,其中多数老人患有失智症和行动不便。

5.责任人员的被捕(2009年4月):在长时间的调查后,警方逮捕了涉嫌虐待老人的第一批养老院员工。

他们包括护理员、保安人员和看护员,共计10人。

6.受害者的赔偿和心理康复(2010年4月):2010年4月,受害者及其家属与养老院达成和解并获得了赔偿。

养老院同意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康复辅导,并加强内部培训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律师的点评:这起养老院虐待老人的案件揭示了养老院的管理疏漏和对老人权益的严重忽视。

虽然该养老院声称自己是一家专业、负责任的机构,但事实证明,其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对老人的基本尊重和保护。

案件的曝光使得社会对养老院管理和老人权益保护产生了更大的关注。

故意杀人法律案件点评(3篇)

故意杀人法律案件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进行点评。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纠纷,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预谋报复,携带一把尖刀来到李某家中。

在李某家中,张某趁李某不备,持刀向李某胸部刺去,致李某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4)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被害人李某死亡,仍然故意实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与量刑(1)辩护本案中,张某的辩护人可能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①张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纠纷,其杀人行为是出于报复心理,具有激情犯罪的特征。

②张某在杀人过程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某的行为并非完全出于故意。

(2)量刑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张某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②张某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

③张某的犯罪后果。

④张某的悔罪表现。

⑤张某的认罪态度。

本案中,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陈立新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陈立新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立新,男,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2002年毕业于某大学法律专业。

毕业后,陈立新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010年,陈立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陈立新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事实1. 陈立新与被害人李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曾因工作矛盾产生纠纷。

2. 2010年6月某日,陈立新与李某在单位发生争执,陈立新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

3. 陈立新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争议焦点1. 陈立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陈立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陈立新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法律分析(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陈立新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陈立新在作案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李某的生命安全,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

3. 陈立新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综上所述,陈立新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陈立新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3. 虽然陈立新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故意杀人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陈立新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陈立新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恶性社会事件法理学

恶性社会事件法理学

恶性社会事件法理学法理学经典案例:XXX案在法理学领域,刑罚轻刑化一直是世界各个国家刑法发展的历史大势。

但若是发生血案及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则应从重处罚。

然而当年XXX侮辱女眷并连杀两人的举动,竟被判处死缓,也激起了强烈的讨论。

那么,当年究竟发生了什么,竟让法院两改审判?【重罪恶行】XXXX年X月,在云南昭通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

XXXXX 村村民王廷礼的18岁女儿XXX遭凶手侮辱并杀害,一同遇害的还有其年仅3岁的弟弟。

为此警方立刻展开调查,在大量的走访排查之下,警方认定同村居民XXX有着重大作案嫌疑,并立即展开抓捕工作。

不过在警方部署工作的时候,凶手XXX却先警方一步于四川省普格县自首。

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行,XXX供认不讳,而在审讯期间,XXX交代了自己的作案动机。

【作案动机】XXXX年时,XXX家曾通过媒人去王家说亲,希望王家姑娘能嫁给XXX为妻。

不过由于种种因素,王家并没有答应李家的提亲,最终婉言拒绝。

对于此事,李家一直耿耿于怀,李家认为:王家看不上李家,专门在当天让自家下不来台,这是对李家的挑衅。

因此,李家从此与王家反目成仇,生活中时常发生冲突。

【琐事引血案】XXXX年时,李家因水管费一事与王家发生剧烈冲突。

由于此前早有矛盾,因此没多久就从争吵上升到了动手,最终双方扭打在一起,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

XXX(XXX哥哥)回家后越想越气,便给在外地打工的XXX 拨通了电话。

而XXX听说哥哥受伤,从外地千里迢迢直奔家乡,上门去找王家对峙。

当时正巧王家大人不在家中,只有18岁的女儿王家飞与其3岁的弟弟在家。

XXX随即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冲动之下又起歹意,最终将王家飞掐晕后侮辱。

随后XXX为泄愤,又用锄头狠砸其头部致其死亡。

而后,XXX见王家飞3岁的弟弟哭声不断,担心泄露自己的身份,便将其倒提并摔死在门口并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5.16”血案发生后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

李德勇案件法律依据(3篇)

李德勇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德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贪污、受贿等罪名。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李德勇的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李德勇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李德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李德勇在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司法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对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具有指导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有权了解控告材料,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等。

(2)辩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自行辩护。

(3)证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监察机关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工作心得:当前老年人犯罪的统计分析

工作心得:当前老年人犯罪的统计分析

工作心得:当前老年人犯罪的统计分析老年人是指生理年龄在60岁以上的公民。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增多,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犯罪总量虽不大,但老年人犯罪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201X年1月至201X年11月,怀远县院受理审查起诉老年人犯罪案件55件64人,占审查起诉案件4.1%。

虽然老年人犯罪所占比例不高,但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浅析,以此探索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老年人犯罪的特点1、总量不大,但犯罪类型多样化。

201X月至201X年11月,怀远县院受理审查起诉老年人犯罪类型为故意伤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盗窃、强奸、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介绍卖淫、过失致人死亡、合同诈骗等九种。

由此可见,老年人犯罪总体来说所占比例不大,但犯罪类型五花八门,涉及面广,老年人犯罪的结构和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2、罪犯多为男性,且文化层次普遍偏低。

55件64人老年人犯罪案件中,男性罪犯人数占总数的85%。

在64名罪犯中,文化程度最高的是大专文化有1人,仅占总数的1.6%;高中文化有3人,占总数的4.8%;初中文化有14人,占总数的21.9%;小学文化的20人,占总数的31.3%,文盲半文盲的26人,占总数的40.4%.他们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其中农民占97%.由于历史原因,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3、由于经济原因所致。

老年人或者被遗弃,或者不堪虐待而离家流浪,或者因孤单无人接济,而为生活所迫实施盗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

由于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具有特殊性,使得老年人犯罪采用的手段也与众不同,进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

如76岁的谢某某家的菜园里种植的罂粟810株,法院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5、由于心理特征所致。

【论文文献】药家鑫案件的法理学考量

【论文文献】药家鑫案件的法理学考量

【论文文献】药家鑫案件的法理学考量1.药家鑫案:杀人犯的父母是无辜受害者吗?一对年迈的夫妻被群情激奋的人群层层围住,他们痛苦地跪在地上,羞愧得不敢抬起头,只能无力地一遍遍重复着“对不起”,这一幕,是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当中的一个片段。

跪地道歉的老夫妻是在为他们的杀人犯儿子向公众道歉。

我们常说杀人偿命、罪无可赦,可是看着这么痛苦无助的场景,是不是也会产生一丝困惑与犹疑?——杀人犯是可恨的,但是杀人犯的家人也是可恨的吗?在这部影视作品中,杀人犯的家人,因此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一家人只有戴上帽子口罩全副武装了才敢出门,妹妹因为不敢上学,导致学业荒废,父母靠着收废品维持生计,同时,他们还有着深深的困惑:为什么我的孩子会这么做,到底问题出在哪里?类似的痛苦,也切切实实发生在真实的罪犯家属身上,比如药家鑫的父母。

药家鑫是某音乐学院的学生。

2010年10月的一个晚上,他开车不小心撞倒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妙。

本来,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接下来的转折却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药家鑫在下车查看以后,因为怕被找麻烦,竟持刀在张妙的胸、腹、背等处连捅8刀,把张妙杀死之后又驾车逃走。

一起交通事故,转眼变成了刑事杀人案件。

虽然后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最后,法院并没有从轻处罚。

2011年4月,药家鑫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

从药家鑫的角度看,这一案件的判决清晰公正。

但是人们在讨论案件的时候,却往往忽略了药家鑫父母的处境。

实际上,在药家鑫一案引起广泛关注以后,被害人的家属出于气愤,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和富二代,药家鑫的父母也由此被卷入旋涡,被网民们肆意谩骂。

在刑法当中,有一个很基本也很重要的原则:罪责自负。

意思很简单,“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罪犯本人,不连累无辜者。

”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

哪怕没学过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个道理。

如果我们严格按照这个原则来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罪犯的父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过错,而且其中的很多人,也不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指责。

杀人案件分析范文

杀人案件分析范文

杀人案件分析范文在犯罪学领域,杀人案件一直都是研究的重点之一、通过对杀人案件的分析,可以帮助揭示犯罪动机、犯罪模式以及犯罪者的特征,这对于警方破案和预防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杀人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增加人们对此类犯罪的了解。

一、案件概述在分析杀人案件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概况。

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被害者和凶手的关系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发生的环境。

二、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为了实现其中一种目的而进行杀人的原因。

常见的犯罪动机包括欲望、报复、嫉妒、自卫等。

通过分析犯罪动机,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对被害者的态度。

同时,犯罪动机也是指导警方侦破案件和对犯罪者进行心理辅导的有用信息。

三、犯罪模式犯罪模式是指犯罪者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常见的犯罪模式包括铁锤击打、刀具刺伤、枪支射击等。

通过分析犯罪模式,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者的行动特点和作案习惯。

警方可以根据犯罪模式选择相应的侦破方法,提高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成功率。

四、凶手特征凶手特征指的是犯罪者在性格、心理和外貌上的特点。

通过分析凶手特征,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犯罪者身上的一些共同点。

例如,有些凶手可能具有暴力倾向、缺乏同情心、喜爱捕猎等。

了解凶手特征可以帮助我们加大对此类人群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五、社会因素在分析杀人案件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影响。

例如,社会的不公平、贫富差距、教育水平等会影响一个人的心态和行为。

对于一些特定的杀人案件,可能是由于社会压力、媒体暴力影响等因素所导致的。

对社会因素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如何从根本上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六、心理分析最后,在分析杀人案件时,心理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进行剖析,可以揭示出他们在杀人行为中所追求的心理满足感。

例如,一些凶手可能通过杀人来满足他们的权力欲望、支配欲望或者性满足。

心理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者的心理世界,从而进行更科学的犯罪心理学研究。

老年人虐待问题的社会学解读

老年人虐待问题的社会学解读

老年人虐待问题的社会学解读老年人虐待是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由于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虐待事件的发生率逐年上升。

老年人虐待的表现形式各异,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有精神上的虐待和经济上的掠夺,这些行为都造成老年人身体和心理的损害。

因此,本论文将通过社会学视角对老年人虐待问题进行探讨。

社会学认为,老年人虐待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首先,社会变革和社会风气的改变导致老年人在社会地位、心理和生活情况上的巨大变化。

而这些变化往往令老年人成为一些年轻人的攻击对象。

其次,老年人虐待的发生与家庭结构的缺失和失衡密切相关。

例如在家庭中,老年人平时被子女照顾,但子女某一天离家工作,这就让老年人独自在家中生活。

如果老年人缺乏智力上的照料,便会因身体上的自理能力不足而变得非常脆弱。

此外,社会相对贫富的差距也会逐渐变大,所以一些老年人将成为家庭中的经济负担,此时他们也很容易受到家庭成员的打压和伤害。

另外,社会的道德观念也对老年人虐待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敬老是大家所呼唤的行为。

但是,在一些家庭中,尤其是父母长期生活在子女家里,覆盖以前的大小事,孩子们经常厌烦并觉得计划负担过大。

更有一些孩子并不具备尊爱家庭成员的观念,这就让老年人缺乏社会的尊重,从而成为家庭内部的软肋所在。

如何避免老年人虐待?首先,我们必须加强老年人的保障。

从国家层面出发,我们需要加强公共支持道路网络、医疗和长期护理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同时,可以组织志愿者和义工来照顾老人,建立社区养老系统,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注和关心。

其次,我们应该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平,重视家庭伦理和尊重老年人的观念。

有必要让社会大众了解老年人权利的保障,加强社会教育,供给更丰富、更生动的关爱演讲、主题出版、影视制品等形式,提高公众的道德意识,从而抵制老年人虐待的存在及程度。

同样,立法也很重要。

我们需要加强对老年人虐待的打击,建立更为全面的刑法和民法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人权。

以矜老恤幼为源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及处理

以矜老恤幼为源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及处理

以矜老恤幼为源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及处理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矜老恤幼”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给予犯罪的老、幼、妇孺、残疾者以一定优待的刑罚原则。

而今,我国刑法典中仍保留着关于未成年人减免刑罚的规定,然而对于老年人的相关规定却付之阙如。

一、从我国历代以及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来看追溯到我国西周时代,统治者以殷为鉴,提出“皇天为亲,唯德是辅”的思想,规定了三赦制度。

而自儒家思想在汉朝确立以后,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德治、仁冶思想也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治国思想,封建帝王无不以圣五之政(即仁政)作为自己的最高成就。

因此,历朝在确立其立法思想时均强调“明德慎刑”,主张恤刑。

而老年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自然成为减免刑罚的对象,这样“既符合我国自古以来尊老爱幼的伦理观念,又可以博得‘矜老恤幼&quo;的仁政美名,的确是一箭双雕的统治之道。

”虽说我国古代统治者规定对老年人可以从宽处罚主要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以体现仁政,但该规定所蕴涵的社会道德取向以及对于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考虑,还是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

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在我国台湾等其他地区和很多国家也均有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已成为一条世界上较为通行的司法原则,只是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已,这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二、从我国刑罚的目的和效益来看老年人在犯罪的类型、行为方式以及承受刑罚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等方面,都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他们与未成年人、妇女一样都属于一个弱势群体,应属于给予特别保护的社会群体。

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不仅反应能力差,活动能力也相对迟钝;心理上,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与寂寞感,无用和不参与社会活动的感觉会加强老年人的悲观情绪。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即惩罚、改造已犯罪者使其不再犯罪,并威慑、警戒不稳定分子以防止其犯罪。

老年人身心衰弱,以劳动改造、消灭肉体等刑罚方式防止其重新犯罪恐怕事倍功半,既不符合我国历史上长久以来“矜老恤幼”的思想,也不利于稳定群众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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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受虐老人杀人案件的量刑问题法理分析学生:张海波学号:1407121010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摘要本文从多起受虐老人杀人命案量刑畸重的基本立场出发,首先研讨了引发此类受虐老人杀人命案的社会经济文化原因及其相关近因,指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类受虐老人杀人并不一般性地等同于死罪,更不当判处其死刑。

在此基础上,作者比较分析了多种有关受虐老人犯罪的法律出路构想,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认为:立法上可以考虑在刑法总则中增设特定的、因其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启动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

据此,以后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有关主客观情况,在证据确凿而充分的情况下,确认某些因“走投无路、确因自救或拯救家人而被迫杀人”的行为乃属欠缺“遵从法律的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较小”的行为,从而,依法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此类受虐老人杀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受虐老人;受虐老人杀人;量刑法理分析目录摘要 (I)目录 (I)引言 (1)一、对本案的法律实证分析 (4)(一)对被告判处死刑的司法考量 (4)(二)认为本案判决量刑畸形的理由 (4)二、本案引发的法理思考 (7)(一)对受虐老人犯罪缘由的社会经济分析 (8)(二)对受虐老人所犯命案与“死罪”的分析 (9)三、受虐老人“犯罪”的法律出路构想 (12)四、总结 (14)参考文献 (15)引言建国以来,中国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已普遍而大幅度的提高,但持续而严重的虐待老人事件依然相对普遍,这种境况在经济发展相对后进和偏远的农村地区更甚。

①实践中,在求生不得、欲死不能的情况下,一些受虐老人在走投无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往往为避免自己或其家人免遭更为持久而惨烈的危害选择了极端的“自救”方式———伺机杀死那长期残害家人的施暴狂。

这样一来,按照中国老百姓的世俗眼光看,这些身带命案的、原本为受害人的老人也就犯下“死罪”了。

实践中,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确会将犯罪人绳之以刑法。

然而,在就一桩桩、一件件诸如此类的“受虐老人杀人”案件进行法律实证分析后,我们发现其间不仅饱含人间冷暖、酸苦,还蕴涵着诸多尚待法学人深刻反思的法律价值取向及其法律评价问题。

请看以下判例:据报道:2003年6月12日,四川70岁的老人廖吉安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大致如下:被告人廖吉安,今年70岁是,屏山县冒水乡农民。

29岁那年,经人介绍,他到冒水乡岩坪村5组与已有两儿一女的一寡妇家,做了上门女婿。

老实憨厚的廖吉安上门后,干活又勤快又卖力,很快就得到了妻子的好感。

但随着自己的两儿两女相继来到人间,两个人要负责7个孩子的生活,原本就艰难度日的一家人,生活过得更加拮据。

为了生计,夫妻俩勤帮苦做。

廖吉安每天将所有精力都放在了自家的几亩田地上。

妻子一个人带7个孩子的同时,还将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

廖吉安并没有疏远妻子前夫留下的3个孩子,而是将他们视为已出,疼爱有加,所以几个孩子都非常尊敬这个继父。

但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忙着为生计奔波的夫妻俩渐渐疏忽了对孩子的管教。

廖吉安的亲生儿子廖志乾长到14岁的时候,逐渐开始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结交,时常搞些小偷小摸行为,令廖吉安和妻子大伤脑筋。

不久,妻子因病撒手西去,廖吉安对这个儿子的管教越来越少。

①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儿女们成家立业了,廖吉安也年老多病了。

从1998年开始,廖吉安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了别人耕种,仅靠收一点粮食和其他几个儿女每月给的一点生活费过日子。

大儿子到屏山县新市镇做搬运工挣钱,小儿子廖志乾却好吃懒做,将田地出租后一直在社会上闲耍,整天四处游荡,到别人家里偷玉米、红薯……只要能卖钱或者能吃的东西他都不放过。

对儿子看不顺眼的廖吉安便与廖志乾分开来吃伙食。

有时实在偷不到下锅的东西,廖志乾就到父亲那里拿一些值钱的东西到外面变卖。

1996年12月21日晚10点过,喝了几两烧酒的廖志乾回到家里,又因一点小事与父亲闹翻了天。

廖志乾操起一把钢板锄向廖吉安挖去,廖吉安的鲜血流了一地。

后经鉴定,儿子这一锄下去造成了廖吉安右下肢胫腓骨下段折重叠,属重伤。

1998年3月1日,廖志乾被屏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刑满释放回家后,父子两人时常发生矛盾。

两个人虽然仍住在一起,但还是分灶做饭,有时碰面也不打招呼,过着互不相干的生活。

从监狱里出来的廖志乾本性难改,还是到村里乡里四处行窃。

同时廖志乾对自己入狱事,也一直归罪于父亲廖吉安,所以对父亲更加变本加厉,不但不对老父尽一点赡养义务,还擅自偷卖父亲的东西。

廖志乾将家里属于廖吉安的木柜、粮食等能够换钱的东西全部变卖了。

最后,他竟将廖吉安的碗筷也卖了,甚至连廖吉安一棵老板栗树上的几颗刚刚成熟的板栗都不放过。

因儿子挖断了腿而落下残疾失去劳动力的廖吉安忍无可忍,萌生了对儿子下“狠手”的念头。

2002年9月上旬,廖吉安借到新市镇当搬运的儿子处闲耍的机会,在该镇买了两袋鼠药“一扫光”。

同月24日,廖吉安加到家里将两袋“一扫光”投放到厨房内的猪油罐中后离家。

25日,廖吉乾回家炒饭吃后中毒死亡。

26日,廖吉安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3年6月12日,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来“老父毒杀不孝儿”的案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关注。

综观本案可见,本案量刑大大重于同类案件判决。

通常情况下,对受虐老人所犯命案,考虑到死者本人有其重大过失甚而虐待、伤害罪过,被告人方面也欠缺严格意义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同时,被告人一般年龄都比较大了,因而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大多会着意留他们一条生路:一般不会对此类被告判处死刑。

例如:2013年安徽省利辛县一位年迈的父亲不堪忍受小儿子在家中打骂家人、打砸物品,将小儿子杀死,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如2013年7月,沈阳71岁的老父亲将常年游手好闲,并且还酗酒、虐待父母的儿子掐死,经全体村民联名写信为被告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还有,家住德惠市朱城镇的李某平日里自称神仙附体。

亲戚邻里一到他家,他就说是魔鬼,拿铁锹等物追赶,吓得大家都不敢去他家,他还多次殴打父母。

父母对他苦劝,可李某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将父母打伤。

2008年4月5日下午,李某的父亲进屋取扳子修铡草机,坐在屋内的李某让父亲给他倒杯水。

父亲没给他倒,说自己有手自己倒呗。

李某听后大怒,不由分说,将父亲踹倒在地,骑在身下,用拳头对其头部一顿暴打。

李父大呼救命,听到呼叫声李母冲进屋内,将李某推倒,拉起李父就往屋外跑,李某起身就追,边追边踹。

李母见状,进厨房拿出菜刀,递给正在与李某厮打的老伴儿手里。

李父在与李某打斗中用菜刀砍中李某头部数刀,李某害怕逃进里屋,李父持刀,李母持棒将李某堵在屋内,一顿乱打,将李某打死。

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后,两位老人自首。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父有期徒刑三年,李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由此案可见,在受尽虐待、情绪激惹的情况下,老夫妻二人在儿子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还将儿子残忍地打死,也在事实上获得了较轻的刑罚。

然而,本案呢?同是受虐老人、同是被逼杀人,本案被告因何会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呢?显然,对此设问,作为既非本案的承办法官,也非亲历本案的检察官、律师等人的笔者,是不可能就此做出既权威而又可靠的司法判解的。

但是,从学理角度对其加以分析、以促进司法的人性张扬以及公正、效益的刑罚价值观的同行并驱,也是必要的。

一、对本案的法律实证分析(一)对被告判处死刑的司法考量细究本案,我们感到,一审法院所以对本案被告判处死刑,很可能是基于下述司法考量:一是就杀人行为而言,本案被害人的行为还没有危及到廖吉安生命的地步;二是廖某之杀人,由给定案情看,不太像当天受尽虐待后为尽快摆脱当时困境即行实施的激情杀人案,而是先有预谋地投毒杀人,因而司法上很可能据此将本案定性为“谋杀案”而非事中因情绪激惹引发的猝发杀人。

这样一来,本案法官就很有可能在凡“谋杀”者“主观恶性即大”的传统观念支配下,将本案被告视作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重者,据此,本案被告被认定为没有可恕情节,从而对其判处了死刑。

(二)认为本案判决量刑畸形的理由对上述假定性逻辑推理,我们并不以为然——我们并不赞同终极意义的生命刑罚的设置,即便撇开有关废除死刑的基本理论不谈,单从中国现有的刑事立法规定看,我们也认为,本案被告人所犯之罪不至判死,当地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的死刑判决量刑畸重。

基本理由如下:第一,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本案被告人罪不至死。

中国现行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此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综合设定和裁量刑罚的轻重。

这里“,社会危害性”是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人身危险性”则是相对于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人”而言。

由此可见,罪刑均衡原则,既不是单纯的“罪与果”的均衡;也非单纯的“罪与行为人”的均衡,而是根据二者的辩证统一来衡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一句话: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的应受谴责性相均衡,而行为的应受谴责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就本案看,本案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毒杀人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固然相对严重;然而本案纵然确属经过行为人“深思熟虑”的谋杀性犯罪,它也并不必然地代表行为人本人兼具强烈的、针对社会一般人的“人身危险性”。

这是因为,本案案情已经交代得非常清楚:本案之最终受害人廖志乾本身实属有其严重的、犯罪学意义的罪责之人。

某种意义看,正是他长期以来对其父亲的虐待与伤害,才导致了他们父子感情的完全破裂,以致受尽虐待的父亲对他由恨铁不成钢到最终的“你死我活”。

因而从某种意义看,他之被害,实属咎由自取。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非承认廖吉安的做法“合法”;更非认可其“大义灭亲”。

我们想要表达的仅仅是:形式上看,廖吉安的“大义灭亲”行为确属违反我国刑法的不法行为,然而,问题的实质在于:在此“大义灭亲”背后,我们有必要深究肇致其“大义灭亲”的深层次原因,那就是:廖吉安要怎样做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有人可能说,他可以选择去跟其他子女生活。

是的——他或者真的可以选择这样一条可能更宜于他的路。

然而,实践中已有太多的虐待老人案例表明:一些被虐待老人尚未来得及想好自己以后的出路,已经被虐待得死去活来甚而丢了命;更有甚者,许多已经选择离家的老人,仍然难以摆脱遭受子女暴虐的恶魇,因而本案被告如若能够安全离家,跟其他子女生活在一起,他因何不去走这一光明之途?②因而,这当中,一定有他自己的苦衷。

其次,我们还应注意到,廖志乾对被告的虐待行为不是一天两天了,而是已经持续了好几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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