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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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详细流程介绍

详细的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详细流程介绍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详细流程介绍一、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其责任自负)所需材料:1、女方《XX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原件及首页复印件)2、《XX市生育服务证》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诊断证明需有孕周数)4、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凭证(收据)5、医疗保险处方底方并由单位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产前检查的所有收据和处方对应并按日期顺序排列粘贴其后,并加盖单位公章,于生产后三月内向医保中心申报(每月20日前)。

手工报销,不用报盘。

二、生育津贴支付(一)、所需材料:1、《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职工须提供《XX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5、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剖腹(宫)产,一定要记得按难产填写生表一,并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6、《XX市工作居住证》(外埠城镇职工)原件及复印件;如工作居住证在产假期内到期,请务必先办续签,再去申领生育津贴。

否则生育津贴只能领到工作居住证到期日,而且当时无法办理,区社保还要向市局备案,手续很麻烦,以后即使居住证续签了,也无法补领剩余的部分。

7、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特殊情况还需(如在校期间办理的身份证)还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8、《X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两份);9、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间:每月2-25日(三)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每月2-25日报社保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一层大厅现场取号),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

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所需材料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所需材料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所需材料
1、北京市参保居民
北京户籍女职工,生育期间申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携带《结婚证》、《医学诊断证明》、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即可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生育津贴。

2、北京外埠户籍
北京外埠户籍参保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携带《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报销。

3、引流产
参保女职工引流申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携带《医学诊断证明》、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婴儿出生证明》人员信息登记表、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报销。

4、外籍或港澳台
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携带《医学诊断证明》、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婴儿出生证明》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报销。

一、北京生育津贴报销材料
1、《结婚证》;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3、《婴儿出生证明》;
4、《医学诊断证明》;
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
6、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北京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2、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纳满9个月即可报销生育津贴。

北京(海淀区)生育津贴及报销流程

北京(海淀区)生育津贴及报销流程

最新北京市海淀区生育保险津贴申领提交材料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或奖励假津贴)申领提交材料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及卫健委出具的计生材料,以系统推送信息为准,详细说明见注意事项4、5;4、夫妻双方均不在北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还需按注意事项6准备相关材料。

引(流)产津贴申领提交材料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街镇社保所。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2、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

翻译件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3、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应填写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人员应填写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4、在北京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社保中心通过相关部门推送数据进行核验,核验通过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在北京以外地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5、在北京市卫健委开具计生证明材料的,由社保中心通过相关部门推送数据进行核验,核验通过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未开通数据推送的,还需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应材料:(1)计生证明材料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的,还需提供其原件;(2)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3)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人员,均需提供计生证明材料原件;6、夫妻双方均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人员,参保人员用人单位需出具该人员不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并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替代《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7、上述表格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

北京男生育险报销标准

北京男生育险报销标准

北京男生育险报销标准北京市自2020年起开始实施男性生育保险政策,这对于鼓励男性参与家庭生育、促进家庭和谐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而在享受男生育险报销的过程中,了解相关的报销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介绍北京男生育险的报销标准,希望对广大家庭有所帮助。

首先,北京男生育险报销标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医疗费用报销,二是生育津贴发放。

对于医疗费用报销,符合条件的男性可以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具体包括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等,报销比例为70%。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当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且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报销凭证。

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则是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目前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600元/月,男性在享受生育津贴时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来计算发放金额。

其次,对于享受男生育险报销的条件,北京市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首先,男性需在北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其次,需在妻子怀孕后的产前检查、分娩和产后恢复期间给予必要的陪护和照料;再次,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报销凭证,以及相关的生育证明材料。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男性才能享受男生育险的报销待遇。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北京男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执行的,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享受男生育险报销时,建议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的来说,北京男生育险报销标准对于鼓励男性参与家庭生育、促进家庭和谐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了解相关的报销标准,可以让男性及其家庭在生育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能够对广大家庭有所帮助,也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男生育险的政策,为男性和家庭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生育保险培训专题

生育保险培训专题
生育保险培训专题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生育保险基本知识 • 生育保险政策法规 • 生育保险的参保与待遇享受 • 生育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 生育保险的未来发展
01
生育保险基本知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生育保险的定义与作用
生育保险定义
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 式
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日 常监督、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以 及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和适 用
阐述法律责任的类型和适用,包括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以 及不同责任类型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标 准。
监督检查的制度保障
详细介绍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文件等制度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法》、《生育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各项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要 求。
待遇支付
改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方 式,提高待遇支付的灵活 性和针对性。
管理服务
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 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 互协调。
社会福利制度
生育保险应与社会福利制 度相互配合,促进社会福 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 分配。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指导各地区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 并实施的试点工作。
03
生育保险的参保与待遇享受
生育保险参保流程与注意事项
确定参保条件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具 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包括在岗 和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等。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78号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78号文件

/zfzx/tzgggs/bmtz/t708134.htm /html/87/t-9387.html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78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颁布时间:2006.12.0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七、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东城区生育津贴申办流程

北京市东城区生育津贴申办流程

北京市东城区生育津贴申办流程第一篇:北京市东城区生育津贴申办流程北京市东城区生育津贴申办流程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二、生育津贴支付操作1、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登记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证件到四险基金支付岗,登记享受生育津贴人员基本信息数据。

【以下所有复印件均需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① 职工生育:需携带《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需明确标注被诊断人姓名,生产方式(1.剖宫2.产钳助产3.胎吸)、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或《外埠人员在京生育联系单》(原件、复印件)、2011年12月31日前参加生育险并发生生产或引流产的外埠城镇人员申领生育津贴需另提供《北京市长期工作居住证》(原件、复印件);② 女职工引、流产:需携带《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女职工引、流产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原件需明确标注被诊断人姓名其发生引、流产具体项目名称,具体日期,怀孕周数;并加盖医院有效章(仅医师人名章无效)、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011年12月31日前参加生育险并发生生育及引流产的外埠城镇人员申领生育津贴需另提供《北京市长期工作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另: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填写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①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到社保中心支付部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北京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该有多少天

北京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该有多少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该有多少天[导读]: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到16周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到28周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产假15天。

如果参保女职工分娩时完全是顺产,且没有使用超出医保规定范围的药品,那么她将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1900元;剖宫产最多可报销4000元。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已经公布。

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要求,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需在7月15日之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从7月起开始缴费。

除了分娩医疗费,《标准》对产前检查费、男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报销标准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定额报销1200元(不论医院等级),妊娠至12周末前报销470元;在三级医院门诊做人工流产术报销270元,做输精管结扎术报销1440元。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生育保险实施后,外地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医保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外地户口职工的生育医疗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支付标准按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7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将是继养老、医疗、失业三大基本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四个险种,将彻底改变原来生孩子的费用单位有钱单位出,单位没钱自己出”的局面,使生育与养老、医疗一样,进入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保证人人都生得起孩子”。

针对生育保险中一些市民共同关心的问题,有关人士进行了详细解答。

谁该参保生育险?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包括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在职人员。

生育保险政策培训

生育保险政策培训

生育保险政策培训一、生育保险概述生育保险是一项保护妇女在生育期间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称妇女生育保险。

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生育保险分为困难生育保险和普通生育保险两种。

困难生育保险是对政策规定的困难生育妇女给予帮助的保险,普通生育保险则是指所有妇女均参加的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政策1. 参保对象我国实行“全民参保,全员参保”的原则,所有在职的妇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等。

2. 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补助、分娩补助、新生儿抚养津贴、人工流产津贴、节育手术费用等。

具体标准根据地区、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异。

3. 缴费方式生育保险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月工资的0.8%,单位应缴纳个人缴费额的2倍。

4. 享受条件参保妇女在分娩前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前检查,保证胚胎的健康。

同时,参保妇女应当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年满24周岁,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标准才能享受待遇。

5. 保险期限生育保险的缴费期限为12个月,从妇女开始工作或者在工作过程中怀孕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限从年满24周岁起算,直到参保妇女再生育问题的解决为止。

三、生育保险的意义1. 保障妇女和新生儿权益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孕期和产后的妇女权益,避免妇女和新生儿因为缺乏抚养费用等而面临的困境。

同时,生育保险可以降低妇女生育的风险,对保护新生命、重视妇女健康、促进人口健康都有积极的影响。

2. 调节人口结构生育保险能够促进妇女生育计划的合理化,避免大量的“意外”怀孕或乱生等问题的出现,合理调节人口结构。

3. 增强福利意识生育保险的实施能够提高人们的福利意识,重视妇女应有的权益,提高社会的保障能力。

四、生育保险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妇女和新生儿的权益、调节人口结构、提高福利意识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各地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妇女都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权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京医保发[2019]32】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32】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32】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6日
以北京地区为例,生育津贴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生育及医疗

生育及医疗

开发区医保中心
6
住院支付限额
支付项目 自然分娩 人工干预分娩 剖宫产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 人工流产 人流同时放环术
2011/8/17 开发区医保中心
三级 医院 1900 2100 3800 4400 970 1143
二级 医院 1800 2000 3700 4200 950 1121
一级 医院 1700 1900 3500 3800 920 1087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定点医疗机构一 定点医疗机构二 定点医疗机构三 定点医疗机构四 定点医疗机构五 特殊病定点机构 特殊病
医保手册号 单位社保号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
备注:此表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印制。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011/8/17 开发区医保中心 16
门(急)诊就医实名制报销流程
2011/8/1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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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申请医疗费报销结算须知
一、费用申报年度时限 每月25日之前收取医疗报销单据,2000元以上报 每月25日之前收取医疗报销单据,2000元以上报 基本医疗,录入报盘。每年度报销从1月1日至12 基本医疗,录入报盘。每年度报销从1 日至12 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 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 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二、用人单位填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批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批表》 《用人单位报送情况表》(10人以上) 用人单位报送情况表》(10人以上) 并报盘一并交付医保中心,门诊和住院的费用须分 开,上传和无上传的须分开,录入报表报销。

北京产假128天规定怎么计算

北京产假128天规定怎么计算

北京产假128天规定怎么计算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但各地都是有增加产假时间的,那北京的产假是不是128天?产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北京产假128天计算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北京产假128天计算的规定正常产假:98天+生育奖励假:30天=12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15天;妊娠16周以上流产:42天;陪产假:15天。

北京产假的新政策1、产假天数不变之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此产假二胎家庭同样享受。

这样,相当于取消了独生子女假,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产假时长保持不变。

2、增加配偶陪产假《决定》规定,北京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

这是在原本产假时常不变的情况下新增的假期,二胎家庭同样享受。

北京产假工资的计算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

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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