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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 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 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 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 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 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 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 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 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 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 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 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 必须认真、细致。

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 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 应制作检验笔录, 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 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 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为了确定死因,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培训之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的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的方式,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有四类:(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

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提讯原审被告人。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期间的计算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期间的计算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期间的计算2017-2018司考刑诉法:期间的计算。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2.期间的计算方法。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3.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另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这就是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018年法考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历年真题是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好的工具,希律法考研究中心依据科目组编了《2018刑诉真题卷》,关于刑诉考试的考点和真题,将会在真题卷中详细解析。

《2018刑诉真题卷》收集了2007年-2017年全部真题以及2003年-2006年的部分真题,每道题都从立法、理论、司法实务方面进行解析,力求让考生对每一道真题了解得详细、透彻,并将考点罗列。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刑诉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一、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刑事诉讼法所占分值年度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题四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题五回避........................................................................................................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回避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回避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回避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回避。

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帮助。

第一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种类三类: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3、指令回避。

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一、决定主体(略)二、回避决定的复议能够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是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被决定回避的人没有权利进行复议。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 重新审判的程序(一)再审和提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 应当回避。

(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 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 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 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 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 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 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 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 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4.至迟在开庭15日前, 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 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6.传唤当事人, 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7.公开审判的案件, 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2018年刑诉法考司考独门口诀

2018年刑诉法考司考独门口诀

2018年刑诉法考司考独门口诀<2018 版> 三大、四小、两种人[三大 ] 公、检、法。

[四小 ] 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两种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诉、辩、证、翻、鉴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 62 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上下左右近亲属的范围: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有必要。

有病、太远、在国外民诉:有病、太远、遇灾害证人出庭的例外: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有时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又可能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愈来愈受到重视,日渐成为一种优位的价值理念,当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人权。

因此,各国立法均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为了兼顾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多数国家又确立了一些例外。

在我国,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严格、系统的程序。

2010年6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次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

2、法律面前人人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

3、证据予以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质证控诉人提出的证据,以保障诉讼公正。

4、证据由公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交叉质证,切实公证。

5、施行盖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判决书应当盖公,以示公正。

6、充分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包括申请辩护人、自辩、调查取证等。

7、法定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定证据,法定证据具有约束力。

二、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受理1、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公益诉讼等。

2、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犯罪被害人、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

3、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罪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罪名由自诉人提起诉讼。

4、案件受理5、管辖6、不受理的情形7、附条件受理8、诉讼时效三、侦查1、侦查机关2、侦查向3、侦查措施4、强制措施5、证据的收集6、勘验、检查7、调取、查封8、搜查9、抽样10、侦查终结四、审查起诉1、案件移送程序2、案件受理程序3、审查起诉标准4、不予捕捉的案件5、决定书面通知6、不起诉7、不起诉通知书8、案由变更9、案件再审查五、审判阶段1、公诉案件的受理2、通知辩护3、传唤证人4、传达刑事先行处罚决定5、审理程序6、举证质证7、判决8、结案报告六、诉讼文书1、公诉和自诉文书2、开庭传票3、搜查证据清单4、刑事判决5、押解证明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七、刑事诉讼的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2、收集证据程序3、审查起诉程序4、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6、附则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知识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找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此外,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在税务机关设立了税务检察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是众多想参与法律行业的朋友最最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为此,小编也想为大家的备考尽绵薄之力,在这里准备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3条、第271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七种情形,有的没有犯罪事实,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予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证据裁判原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证据裁判原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在诉讼发展史的早期,案件的裁判者普遍采用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等证明方式。

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主要是受当时的经济基础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

随着人类经验知识的积累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一种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出现并取代了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这就是证据裁判方式。

这一方式要求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正式调查程序的证据。

证据以其特有的理性证明功能占据了裁判的主导地位,证据裁判原则成为现代证据制度的奠基原则。

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其中,该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处理方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处理方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处理方式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处理方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处理方式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刑诉法第282条)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②不符合本解释第507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高法解释第516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高检规则第537条)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高法解释第519条)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必须认真、细致。

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应制作检验笔录,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刑诉法搜查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搜查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搜查的规定是什么?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少于2人。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基本权利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中其中有包括隐私权,但是在生活中我们有可能会遇到一些被搜身的情况也就是搜查,对于搜查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的规定,那刑诉法搜查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刑诉法搜查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节搜查第一百零九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活动。

一、搜查的法律基础: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按照公检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二、搜查的目的和任务:1、发现、收集犯罪证据;2、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搜查的构成要件:1、搜查主体:侦查人员。

A.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

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

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搜查是指我国的相关犯罪者,在进行犯罪后我国的调查机关进行相应的证据收取的过程。

我国的刑法第136条规定,这类进行搜查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的搜查证进行搜查。

下面小编就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进行解答。

搜查是指我国的相关犯罪者,在进行犯罪后我国的调查机关进行相应的证据收取的过程。

我国的刑法第136条规定,这类进行搜查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的搜查证进行搜查。

下面小编就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进行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36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具搜查证。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侦查措施的一种。

在中国,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搜查时,应出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

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需要注意的是,保安是没有搜查权的。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一、怎样进行搜查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考察哪些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考察哪些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考察哪些内容?考生问:司法考试刑诉法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考察哪些内容?我们司法考试回复:请参考以下知识点。

1.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自行决定与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同时赋予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决定权,但执行权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使。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过程中,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批准机关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作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并确定采取的措施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4.为了维护无关信息的安全性,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并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相关单位与个人的配合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教育网6.刑事诉讼法在本节规定之中,还特别强调了两种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

刑事诉讼法搜查依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搜查依据有哪些?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搜查依据有哪些?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

随着现代法律的普及,人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面对有关自身利益的事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遇到或发生刑事案件时,如果涉及案件内容,搜查或是被搜查都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刑事诉讼法搜查依据都有哪些呢?又有哪些流程呢?一、刑事诉讼法搜查依据有哪些?(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交出的证据包括搜查机关已经掌握的,也包括搜查机关没有掌握在搜查中新发现的。

对于事先已经确定搜查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搜查人员可以先动员被搜查者自动交出来,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寻、查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

对于故意隐匿罪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搜查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阻碍执行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其他方法妨碍搜查顺利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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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考《刑诉法》知识点:搜查考察哪
些内容?
考生问:司法考试刑诉法搜查考察哪些内容?
回复:请参考以下知识点。

(一)搜查的概念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它对于及时收集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

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
所进行。

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

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

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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