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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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常州市市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申报单位(签章):单位性质:申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说明: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含定额或定向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原值,无原值的只填面积或数量。

3.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3: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委托单位:受托产权交易机构:编号:日期:年月日1.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委托和约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若有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所附委托方提供资料所述内容由委托方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一份,受托产权交易机构二份。

委托方:(盖章)产权交易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租登记表1.本登记表具有法律效力,意向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本登记表经意向承租方、产权交易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登记表一式三份,意向承租方一份,产权交易机构二份。

意向承租方:(盖章)产权交易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5: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第三方: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租金: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

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缴入“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1•【字号】常政办发〔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0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现将《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市本级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项目属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交易。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目录范围内的所有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并加强监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规范管理,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将新增的进场交易项目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相关程序补充列入目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力度,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对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综合管理。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技术条件,严格规范服务操作程序,及时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核发统一的进场交易证明,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并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情况和动态信息。

预算执行报告

预算执行报告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1-6月全市完成教育支出16.30亿元,同比增长31.03%,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比上年提高了2.34个百分点。落实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绩效工资及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各辖市区兑现了30%教师奖励性工资;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
在预算执行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是结构性减税因素继续显现。1-6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影响一般预算收入3.16亿元。二是得益于房地产拉动和投资增长的营业税结束了连续15个月正增长的态势,6月份出现了负增长。三是上半年工业投资增速和工业用电指标出现回落,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新兴产业税收对财政收入贡献尚未起到支撑作用。四是去年下半年财政收入一路上行,抬高了基数,今年下半年,财政收入增幅因基数抬高将会逐月回落,全年财政收入增幅将呈现前高后低走势。
加大对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持力度。1-6月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完成支出8.19亿元,同比增长20.27%。继续大力支持“零就业”家庭就业,确保企业退休人员调增养老金政策落实到位,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投入,支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支持卫生惠民工程。1-6月全市医疗卫生完成支出4.78亿元,同比增长16.02%。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机构补偿办法。全市新农合参保率继续保持100%,人均筹资标准达245元。
创新投融资管理办法。按照“组织协调、优化结构、规避风险”的原则,加强对投融资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出台了投融资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试编了2010年财务预算,实行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努力实现投融资公司建设资金动态平衡。二是完善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制定并向政府上报《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三是加强对参与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跟踪管理。继续加强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和债务风险预警。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主要依据为:《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为:(一)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二)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三)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一)审批流程:1、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开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2、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登记→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拟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使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其他有关材料。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常政规[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3日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分级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方案

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下同)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根据《下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

第三条房产公开招租的交易方式以公开拍卖为主,一般每个月组织1次。

第四条办理交易申请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房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不得低于房产租赁评估价),合理设置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形成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

招租条件和竞租人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房产公开招租交易申请书;(2)首次出租房产的转经营批复书;(3)经区财政局备案的房产租金评估备案表;(4)出租人声明与保证;(5)房屋权属证明或拥有处分权的文件或证明;(6)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材料、原租赁合同;(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招租会议纪要等)。

交易中心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及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受理后交易中心发布招租预告,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当月受理的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督下,随机选取一家区房产公开招租拍卖中介机构预选名录中的承拍机构,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拍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11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11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下同)对外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追加投入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当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依法享有股东权益。

第五条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投资重点应当突出政府公共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金融产业等领域集聚。

控制对非主业、一般性竞争类行业的投资行为,不新设竞争类全资国有企业,特殊情况的投资行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做强国有房产租赁项目

做强国有房产租赁项目

浙江经济ZH EJI A N G E C oN O M Y25J ul y2013做强国有房产租赁项目从1988年国家建立产权交易市场,至今已经过25个年头。

期间的发展历程可谓跌宕起伏。

特别是经过了1994年、1998年和2011年三次国务院对产权市场行业的清理整顿,产权市场已经走到了一个更为成熟的发展阶段。

自2008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城市规定国有的房产统一经过当地的产权市场公开招租。

国有房产租赁项目已然成了很多产权交易市场做大市场规模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

杭州早在2000年就规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用房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在2008年又将年租金在30万元以上的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公有房产聚集到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

仅2012年,杭州产权交易所操作的国有房产的租赁项目共153宗,租金近2亿元,涉及土地使用权、工业房产、商业房产、仓储房产、办公房产等等。

其中位于岳王路的一处商业房产,从21万元,年竞价到262万元,年成交,溢价率达到1147.6%。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多年的国有房产租赁项目操作中,也渐渐摸索出了有自己特色的操作模式,把国有房产租赁项目操作得有声有色。

各地政府基于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缘由,规定将国有房产统一经由当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租。

产权交易市场是由政府依法授予特许经营资质、按照依法制定的制度和规则从事产权交易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

政府将国有房产统一经由产权市场公开招租是政府要求和产权交易市场完成职能的有机结合。

故在业内,有人将这种行为称之为“阳光拍卖”。

国有房产租赁以前一直存在“热点地段人托人、偏僻房屋无人问”的状态,“阳光拍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国有房产租赁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人情租赁等弊端,使政府行使职权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并从源头上堵住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所以在各地得以推广。

从国有房产租赁项目的操作现状来看,包含以下几大特征:——竞价模式的多样性。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常财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常财资〔2023〕2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

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等法规制度,特制定《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你们按照本办法要求,成立盘活资产工作小组,出台部门内部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办法,开展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核查,对核查出的资产进行鉴定和审定,形成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清单,研究制定盘活利用计划方案,明确盘活利用方式、计划完成进度等,加快资产盘活利用,盘活利用情况将纳入单位年度资产绩效评价范围。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常州市财政局2023年2月3日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常态化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清理盘活,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实行资源统筹,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盘活资产。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常政规〔2010〕1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0〕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决策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严格控制和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可以对外投资的各类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以依法确认的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进行的、以获得投资收益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实施综合管理。

市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控制,遵循相关性、谨慎性、收益性和公开性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决策第六条下列事业单位,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已纳入改革改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对外投资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代收代管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常政办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6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科学更有效的运作。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国有资产房屋出租通讯稿

国有资产房屋出租通讯稿

国有资产房屋出租通讯稿尊敬的租房者:您好!我司是一家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房屋出租的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广大租房者提供高质量的租房服务。

特此通知您,我司现有一批优质国有资产房屋即将面向社会招租,欢迎您的关注和租赁申请。

我们的国有资产房屋具有以下优势。

一方面,这些房屋均位于城市核心区域或繁华商圈,交通便利、生活配套齐全,为您提供便捷的生活条件。

另一方面,这些房屋建筑结构稳固,装修精良,租住舒适度高,能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我们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您的居住质量。

我们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房屋租金进行合理定价。

我们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地理位置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租金定价符合市场规律,不会过高或过低。

我们也将提供租金优惠政策,让您在享受高品质住房的同时,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实惠。

为了提供更便捷的租房服务,我们提供多种租房方式供您选择。

您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线下到我司办公地点咨询和申请租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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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过程中,我们将提供全程的租房服务和售后保障。

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户型、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

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要求。

同时,我们会与您签订正式的租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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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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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常政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8日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常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职责。

(二)取消实施对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基建投资及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承担部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维修定点工作。

(五)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行政用房的产权、基建、购置、大修改造、使用调配和处置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管理、审核、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七)负责拟定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市领导的住房及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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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
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专为本场竞价会制定。

一、产交所已就本次竞价标的在2011年6月8日《常州晚报》及产交所网站依法进行了公告,标的物已接受了咨询和展示,本次招租的国有资产不含原承租人的装修或配备。

二、房屋建筑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人及产交所不承担《招租标的清单》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转让价格。

三、本次竞价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人保证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四、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必须在《竞价成交确认书》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见合同),支付全部款项后,与出租方签署《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凭合同书》,凭出租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至产交所退取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承租人提出各种理由反悔,拒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的,产交所不予返还竞价保证金。

五、本次竞价标的我所不收取交易费用。

六、若承租人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款超过30天,视买受人根本违约,产交所和出租人有权解除已签订的《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人已付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竞价标的再行竞价的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原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出租人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八、本次竞价标的如因出租人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委托方退还全部价款(不计息),但须承诺不追究出租人和产交所有关责任。

九、意向承租人办理的竞价申请手续及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竞价须知》、《特别规定》、《招租标的清单》、《竞价成交确认书》均构成承租人权利义务的确认依据。

十、竞价会时间:2011年6月20日下午2:00点;竞价会地点:常州市关河东路66号九洲环宇B座1307室。

常州产权交易所
201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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