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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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2011-9-17---2011-10-7)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

本市推行限时停车制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本市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

第五条【职责分工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2012年1-5月国考及各地公考选调面试真题集锦(完全版)

2012年1-5月国考及各地公考选调面试真题集锦(完全版)

2012年1-5月国考各部委及各地面试真题(5月14日更新)2012年5月13日上午河北省省直公务员面试题1、《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禁设地锁”的规定引发了市民的大讨论,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请你谈谈对“地锁禁令”的看?2、目前家族企业面临接班危机,82%的人不愿意接受父辈的公司,请谈谈你的看法?3、急躁、暴躁、浮躁现在已经成为不少人的通病,在我们的身边经常看到这些现象:不愿意排队、等不了红灯、受不起委屈等。

请你谈谈“三躁”的影响4、某市的一条马路的井盖丢失,环卫工人将树枝覆盖在井上,以提醒路人。

假如你是记者,请现场做一个报道。

2012年5月13日下午河北省省直公务员面试题1、广州市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拾获财物可获失物价值10%的奖励。

《规定》指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

谈谈你的看法2、目前,对家政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而另一方面资金短缺、招工困难、员工“青黄不接”等成为困扰家政公司发展的难题。

谈谈你的看法?3、某市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在饭店厨房安装摄像头,以此来保障民众饮食安全。

谈谈你的看法4、山石对卵石说:我才是真正的石头,你看我体肤糙砺,棱角分明,血性方刚,我们才能构成雄壮的大山,凝成挺拔的峰峦,展现自然的粗犷卵石对山石说:经年累月,水蚀砂磨,我体肤平滑,肌理莹润,虽已脱胎换骨,不还是石头么,脱离了大山,我却有机会走进人间,装点人们的生活。

请根据以上内容发表一个演讲。

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公务员面试题上午面试题1、结合自身经历和所报考职位,谈谈如何预防和应对危机?2、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现如今,城市高楼邻里之间都互相不认识,老你怎么看?3、现在很多年轻人在墙上涂鸦,小区居民不满,你怎么协调?2012年3月13日上海市公务员面试题上午面试题1、结合自身经历及报考职位,请谈谈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提高效率?2、现在很多地方进行公务员道德考核和培训,有人说是纸上谈兵,你怎么看?3、今年农民白菜萝卜滞销,为避免明年有类似情况发生,由负责你制订个方案,你如何办?4、你来组织慈善捐款,但是大家受郭美美事件影响,都不捐,你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下午面试题1、建设廉政政府,反腐败倡廉是党的生死存亡。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

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引言: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停车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机动车停车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合理的停车管理办法不仅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可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市民的停车便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内容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义。

概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的完善和补充。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提高城市交通运行和停车秩序。

正文内容:一、拓展停车资源1.增加停车位供给:通过完善停车场建设规划,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提高停车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2.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将停车场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二、完善停车管理系统1.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通过智能停车系统,实现停车位的动态管理,提高停车位利用率和停车收费的效率。

2.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在重要道路和停车场入口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告知市民停车位数量和费用标准,提高停车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停车收费管理1.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的位置、使用时间、停车场的等级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和合理。

2.引入电子支付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市民支付停车费用,减少现金流通,提高停车收费的效率。

四、提升停车场服务质量1.完善停车场设施:加强停车场的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清洁、安全、便捷的停车环境。

2.培训停车场服务人员:加强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五、加强执法力度1.增加执法力量:增加停车管理人员的数量,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利用科技手段:利用监控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规停车的打击效果。

总结: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在机动车停车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在机动车停车

1、《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禁设地锁”的规定引发了市民的大讨论,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请你谈谈对“地锁禁令”的看法。

【题型分析】综合分析题【育仕公务员为您解析】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多,机动车的停车位不足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为解此困,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引发了市民的大讨论。

对此,我认为此举是有其合理性的,但仍需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这样的规定从根本上是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

车位是一种稀缺资源,为了更多人的利益,应该周转使用,很多时候明明是空车位,但一把地锁就成了拦路虎,这就使得原本十分紧张的停车位更加稀缺。

此外,更有甚者在公共停车位设置地锁,将其据为己有,侵害了大家的权利。

因此,地锁禁令势在必行。

然而有人也认为,对于已购买了车位产权或者明确租赁关系的业主来说,设置地锁是自身权利,是为了停车的安全性和方便性,停车管理规定不应该禁止。

对此,我认为,我们不能用简单的禁令一刀切地解决,否则结果可能事与愿违。

我们可以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规定,比如,哪些场所可以安装地锁、谁有权安装、安装的原则等细节问题;小区可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停车,用价格杠杆平衡供需矛盾,然后再将车位的收入贴补管理车位的成本以及广大业主。

但是,缓解停车难的根本是开辟更多停车位,这就需要城市建设与规划部门,积极探索停车场的开拓问题,从根本上缓解车位不足的难题,促进城市交通环境的改善。

【育仕为您点睛】争议类观点的题目考查越来越多,考生需要从中看到其积极合理的一面,又要看到需要改进的地方。

对此道题目而言,考生既要看到赞成的理由,又要看到反对的原因,并指出自己的态度、如何对此规定进一步的完善以及根本的解决之道。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监管。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标识、标线、设备设施、服务设施,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并公示停车费标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接纳合法停车请求,不得诱导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或付费要求。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用户的车辆。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引和服务。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或者允许停车的区域内停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时,应当遵守停车指引,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场内停车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

解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解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时.并规定第- dH不收费。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 \,  ̄ 价。 此外 , 管理方可按月 、 季或年度计收长期停车费, 但不得一次 预收

要点 三 : 管企 业停 车风 险 责任 加 大 , 物 因看
管不善 造成损坏 要赔偿 。
【 】 新规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看点, 就是对小区停车收费的
放秩序 , 杜绝事故隐患 , 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 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法还规定 , 收取临时停车 费的停车场应在出入 口安装计时装置 , 对车辆进行登记 , 门发放 进
会造成一些车辆宁可违章停在小区地面, 也不愿停放到地下停车
维普资讯
月计算, 一年收上的停车费就达 3 万元, 6 这里还不包括车辆临时停放
的收入。这样一笔为数不小的收入应该由谁管理 、 如何分配呢?在以
前, 由于相关法规对此问题界定不明确 , 造成了收费权难于确定 、 收 益分配难于落实的现象。本次新规对小区停车收益不仅作出了原则 性规定 ,还明确指出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决
意见稿 )( 》 以下简称《 办法》 已在其网站(~ .p o. ) ) u b c v n公示并向 ] g c 社会征求意见。 据业内人士介绍 ,办法》 《 在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后, 还要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 获得通过后才能正式颁布实施。 场, 导致地上车位紧张而地下车位大量闲置 , 有些小区地下停车位 使用率甚至不足 5%。此次新规的制定就是要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 0 作用引导小区停车合理消费 , 使小区的地上和地下临时停车收费达 到平衡 , 可有效分流地上停车数量 , 充分利用停车空间。
停车凭证 , 出门查验凭证收费 。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工。
20 1 9
1月7
日 ,
陈吉 宁 市 长 召 开 专 题会 议 研 究 , 原 则 同 意 了 《 方
案 》 并形 成会议 纪要 。 目 前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都 在 按
分 工推 进落 实 中 。
二 是研 究 支 持 骨 干 企 业 成 立 末 端 配 送 服
务 联 盟 。 为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市 商务 局组织 重 点 企 业 发 起 成立 “ 北 京 末 端 配 送
一 、 推 动 快递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一 是 起 草 了 《 北 京 市 快 递 行 业 电 动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上 报 市 政 府 。 按 照 “ 两 条 例 一决 定 ” 相 关 要求 , 市 商 务 局 会 同 市 邮 政 管 理局 、 市交 管局 等 部 门 , 结 合 本 市 快 递 行 业 发 展 实 际 , 研究 起草 了 《 北京 市 快递 行 业 电 动 三轮 车 规 范 管 理工 作 方 案 》 ( 以 下 简 称 《 方 案 》 ) 上 报 市 政 府 。 《 方 案 》 明 确 了 “ 禁 限 结 合 、 以 限 促 禁 、 标 本 兼 治 、 综合 施策 ” 的 工 作 思 路 ; 提 出 了 “ 以 市 场 为 主 导 , 用 3 5 年 时 间 , 逐 步 用 新 能 源 货 车 替 换 电 动 三 轮 车 , 实 现 电 动 三 轮 车 总 量 逐 年 递 减 ” 的 工 作 目 标 ; 通过 制 定 通行 政策 、 完 善 配套 设 施 、 推 进 模 式
( 一 ) 针 对 快 递 车 辆 , 拟 通 过 使 用 合 法 规 范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逐 步 替 换 现 有 的 快 递 电 动 三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报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停车的规划管理,按照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配置城市空间和交通资源,改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的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

停车的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驻车换乘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不包括为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设置的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两大类,在形式上可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时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配建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确定的,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独立建设的停车场”。

驻车换乘停车场是指为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引导个体交通使用者换乘公共交通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停车规划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园林绿化、民防和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停车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停车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进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共享,保障停车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六条【差别化规划分区】 本市停车规划管理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以及城市环境改善等因素,制定不同分区停车位规划供给策略,将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四类地区:旧城地区为二环路以内的地区;一类地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地区;二类地区为三环路至五环路之间的地区,五环路以外的边缘集团,海淀山后、丰台河西等集中建设区,以及新城建设区;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的除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城市交通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改善停车管理状况,提高停车效率,我市制定了一份《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背景概述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和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机动车停车难已经成为制约城市交通发展的瓶颈。

当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00万辆,但停车资源却显著不足,尤其是在商业区、居民区和市中心等繁忙地段。

停车问题不仅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不便,也对城市交通秩序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一部科学合理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1. 停车场规划建设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我市将加大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力度。

首先,将对城区地下空间进行充分利用,建设地下停车场。

其次,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将加大停车场用地的规模和比例。

此外,还将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兴建停车场。

2. 停车费用管理为了合理定价和管理停车收费,我市将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停车费用体系。

停车费用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停车时间段和停车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定价,以确保停车费用合理可控。

同时,我们将采取电子支付等新技术手段,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方式,提高停车收费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3. 停车管理手段为提高停车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我市将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首先,在重点区域设置电子停车指示牌,提供实时的停车信息,引导驾驶员快速找到停车场。

其次,将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通过车辆识别技术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

此外,还将加强对违规停车行为的监控和处理,对违规停车者给予适当的处罚。

4. 停车场建设标准为了提高停车场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我市将制定停车场建设标准,以确保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停车场应具备合理的出入口布局、标志标线设置、照明系统等基本设施,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立法说明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适时出台的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交通委开展了法规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

2016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立项,并将该条例列为2017年力争出台项目。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交通委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结合各部门意见,开展了草案起草工作,形成了草案送审稿,于2017年3月17日报送我办进行法律审查。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现将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送审稿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分类定位,动静协调,推进以静制动。

一是确立了机动车停车的定位,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动态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二是明确了停车有偿使用、全民停车付费的理念。

对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配建停车场、P+R 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定性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提供。

三是明确了停车设施分类,分别从基本性质、规划性质、车辆使用性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场所、经营行为、收费性质、管理权、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划分车位类型。

对于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提出了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的要求,通过见缝插针挖潜居住区内及周边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缓解居住区停车,通过分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合理调整道路停车位减少出行停车。

四是明确不同类型的营运性车辆的停车要求,规范了公交、出租、货运、危险品运输、班线客运、旅游、租赁等车辆停车的设置、管理和停放要求,明确旅游停车的规划及公交用地供给。

五是明确了农村停车的要求,在规划方面,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统筹城市乡村的空间资源与布局,在管理方面,农村停车可以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程序实行自治管理,自行设置停车位,并将农村停车位设置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二、统筹规划,科学供给,平衡供需矛盾。

一是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明确区域控制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区域、分阶段、分类别实行差别化供给,合理设定停车设施分布和规模。

北京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停车管理办法在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本市提出强化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民-意。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公益性停车场”的概念,并认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且单独选址立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停车场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

此外,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未取得产权的停车场,车位不得出售。

征求意见稿对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做出处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一车位处500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

征求意见稿拟强制要求中心城区范围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全天24小时运营。

不执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停车场或降准入门槛【举措】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

【解读】有交通专家认为,此次政府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意味着政府有可能降低停车场建设的准入门槛,这让部分人看到了停车场的潜在市场。

专家强调,停车位不足的问题与停车价格有关。

目前,规划的一些停车场建设速度很慢,最根本原因是社会力量想要建停车位,操作下来非常难,因为建设成本很高,而北京相应的停车价格此前非常低,即使今年调价以后,仍然比上海、深圳等城市低。

在这种价格水平下,实际上很多人都做了一些测算,按这样的价格,停车位是回收不了投资的,所以社会上也缺乏民间的投资来支持这样的工作。

虽然停车场的建设费用较高,但如果政府出台相关鼓励措施,如在土地利用出让、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或在建设方面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应该说还是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同时,目前北京市停车位的增长速度尚无法赶上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停车位稀缺状况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这意味着停车位的使用率长远会持续增长,对停车位投资者来说是长期利好短信大全。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3(000)032【摘要】<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11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7页(P14-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J],2.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无3.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无4.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无5.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解析关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解析关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关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作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文颖律师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自己的高级住房和自己的私车,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问题,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更成为其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特地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以规范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但是,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何界定并不很明确,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

现笔者小区停车物业管理的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分析探讨。

一停车双方的法律定位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出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是一种合同上的管理服务关系,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单位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的停车服务,同时也从中获取一定收益,而其向居住区停放机动车的车主收取管理服务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所以收费停车双方是一种保管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 因为停车管理企业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般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同时,如果停车场向车主发放了停车保管凭证,则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二理性分析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法律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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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规划委召开《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战略部署,统筹配置城市空
间和交通资源,改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市规划委在委托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
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8月15日,为征求市相关部门对《办法》的意见,市规划委曹跃进委员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邀请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民防局参加。

各部门
均表示,《办法》将对改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应争取尽快出台。

据悉,《办法》分为条文规定和《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两个部分,内容涵盖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规划的编制、停车场设计和审批、规
划监督等各项工作,同时提出了对差别化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停车位分区分类配
建指标的原则。

北京停车收费方案征求意见

北京停车收费方案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朱竞若、赖仁琼、王明浩)为引导机动车合理使用,削减中心城交通流量,北京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今天推出《北京市非居住区停车收费调整方案》,以三环路、五环路为界限分为3类区域,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集体调高三环路内停车费,并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该方案今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根据调整方案,北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将划分为3类区域。

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现有CBD商业区、燕莎地区、中关村核心区、翠微商业区等4个重点区域为一类地区,五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二类地区,五环路外区域为三类地区,实行差别化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占道停车,一类地区收费10元/小时,二类和三类地区分别为7元和3元;路外露天停车场,一类地区8元/小时,二类和三类地区分别为5元和2元;公建配建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一类地区为6元/小时,二类和三类地区分别为5元和2元。

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调整方案明确,占道停车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占道停放1小时后,每小时按加价50%收费。

这是对小型车停车的收费标准,大型车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的2倍。

为减少对市民基本停车需求的影响,居住小区停车、全市夜间停车的收费标准不做调整,地铁沿线驻车换乘停车2元/次的低收费政策保持不变。

北京市有关部门表示,在运用经济杠杆的同时,还将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方便市民出行。

具体包括,增加公交运力,优化调整地面公交线网,加密中心城轨道交通线网;改善自行车、步行交通系统,鼓励中小学开行校车,单位开行班车;加快停车设施建设,今后将在中心城建5万个以上公共停车位,因地制宜建20万个基本停车位;规划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提供3万个以上停车位;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停车设施对外开放,错时停车。

此外,北京将严格停车经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停车行业管理。

向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征收费用,保证调价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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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2011-9-17---2011-10-7)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

本市推行限时停车制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本市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

第五条【职责分工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从事机动车停车自治管理服务活动,办理有关机动车停车服务事业。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停车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场配建规定执行。

第八条【独立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和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地下空间资源利用】新、改、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但不得影响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确保安全。

第十条【居住区停车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居住区内部有场地条件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部没有场地条件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周边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空置土地利用】已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因地制宜,设置路外临时停车场。

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设置立体停车设备,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比照交通疏堵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要求】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

建设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及小型停车诱导标识。

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诱导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诱导系统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信息化服务】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收集、掌握本市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情况,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分布、具体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运行、管理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的区域子系统,实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分布、具体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收费差别化】本市停车场收费按照所在区域不同执行不同价格标准。

具体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确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

中心城外围的驻车换乘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后,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价格核定手续、向税务管理部门领购停车收费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属于委托经营的,还需提供委托经营协议;(三)验收合格证明;(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设置的停车场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十七条【管理服务规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二)按照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三)对聘用的停车收费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四)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停车安全;(五)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六)不得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七)提供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停车环境;(八)建立投诉处理等制度,妥善解决停车纠纷;(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中心城范围内的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全天24小时运营。

第十八条【单位开放】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配建停车场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优先】供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供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未取得产权的停车场,车位不得出售。

第二十条【错时合作停车】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以及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停车占道费】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缴纳停车占道费。

停车占道费的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停车占道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规定】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第二十四条【停车人规范】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引导,停车入位,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二)不得损坏停车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临时候客专用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交通客运枢纽场站、商业街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待客车位。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禁停区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非法运营车辆聚集区及交通秩序管理需要的其他区域设置机动车禁停区并加装隔离桩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挪移隔离桩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停车服务单位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停车服务单位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存在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情形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不执行全天开放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市中心城范围内的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未实行全天24小时运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机动车停车场使用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一车位处500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一条【设置、损坏、拆除、挪移隔离桩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处罚】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损坏、拆除、挪移隔离桩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个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处200元罚款。

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工商、税务、质监、治安、消防等其他相关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对机动车停车场、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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