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物业服务 重点查处违规乱收费等问题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五级)一、一般性规定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2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或各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15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验。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可提供3种以上便民服务,如代购飞机票、火车票、代收信件、配置服务手推车等。
9.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
10.每年公开征询2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85%以上,满意率应达到9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1.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二、共用部位维修养护(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范围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无裂痕、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号晋价服字[2015]12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住建局、房产局: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1998年6月1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摊派现象仍然严重,许多经营者所承担的各种收费往往要比税收高得多,加重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负担,阻碍了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反映强烈。
为此,必须进一步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坚决制止“三乱”,依法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三乱”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政治问题,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治理“三乱”的自觉性。
要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把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治理,常抓不懈,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各类项目。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一、引言。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山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物业服务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
二、物业服务内容。
1. 日常维护。
(1)楼栋环境清洁,定期对楼栋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电梯、楼梯间等;(2)绿化养护,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养护工作;(3)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4)安全防范,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服务管理。
(1)业主服务,建立健全的业主服务体系,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2)信息公开,定期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信息;(3)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4)安全管理,加强对小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小区安全。
3. 公共设施维护。
(1)电梯维护,对小区内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安全使用;(2)供水供电,保障小区内的供水供电设施正常运行;(3)绿化景观,定期对小区的绿化景观进行维护和更新,美化小区环境;(4)停车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加强停车管理,确保停车秩序。
三、服务标准执行。
1. 人员素质,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服务;2. 服务态度,物业服务人员应热情周到,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3. 工作效率,物业服务人员应高效工作,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各类问题;4. 服务监督,建立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评估。
四、结语。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各物业管理单位能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2. 组织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并组织停车管理。
4. 组织及时排查和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5. 组织小区内的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工作。
6. 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
7. 提供住户的日常咨询和服务。
8.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1.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2. 投诉处理机制。
3. 业主大会制度。
4. 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
5. 业主权益保障制度。
6. 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了解物业管理情况。
2. 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4. 提出物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5. 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1. 按时交纳物业费,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审核。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3. 不得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4.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公示于业主区域。
1. 维护和修缮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2. 组织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
4. 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
5. 支付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1. 口头投诉。
2. 书面投诉。
3. 方式投诉。
4. 电子邮件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可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山西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晋建房字[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07]20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企业:为贯彻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国家及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把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到实处,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一)政府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政府管理中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立项审批、竣工验收、预售许可、拆迁许可以及其他涉及到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市场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土地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1、未取得土地出让权,擅自开发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超用地规模开发建设的行为;2、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建设,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3、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以建村民住宅、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违法销售的行为;4、投资建设别墅、高档公寓、低密度高档住宅以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的行为。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市字[2011]153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市字[2011]153号)各市物价局: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商品房销售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西省物价局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太原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各类住宅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 保洁服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院落、垃圾收集点等,保持环境整洁。
2. 绿化养护,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绿化带的养护工作,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等,确保绿化带整洁美观。
3. 安全防范,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定期检查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 日常维修,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维修需求,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 管理服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秩序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管理服务要求。
1. 服务态度,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礼貌、热情的服务,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确保业主的权益。
2. 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满足业主的需求。
3. 服务效率,物业公司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处理业主的问题和投诉,确保服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服务公平,物业公司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业主,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5. 服务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服务的透明度。
三、物业管理服务评价。
业主和居民可以通过投诉、建议等方式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价,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四、物业管理服务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物业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缴规定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各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费的收缴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其相关物业管理人员。
第二章物业费的确定和公告第三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物业费标准,并报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发布物业费收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物业费标准、缴费周期、缴费方式等。
第五条物业费收取公告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发送,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官方网站等处进行公示,以确保业主充分了解收费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缴费、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等,以便业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缴费。
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收取公告中明确公示。
第八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已缴费业主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清晰注明业主姓名、收费时间、缴费金额等信息。
第四章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等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透明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报告,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其他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议案,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的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山西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是指物业公司或管理者为住宅小区提供标准化的服务规范。
它对于保障住宅小区的居民安居乐业和社区的和谐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内容,总结如下:一、物业服务管理机构1.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的身份,合规运营,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
2.物业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包括物业经理、维修人员、安保人员等,保证服务质量。
二、住宅小区的基本管理服务1.住宅小区应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物业服务范围和责任,确保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2.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维护,包括道路、车库、门禁、绿化等。
3.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包括电梯、消防设备、照明设备等。
4.小区安全管理,包括安防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安全巡逻等。
5.住户信息管理,包括业主信息登记、业主权益保护、住户投诉处理等。
三、物业费收取和使用1.小区物业费应按照合法程序收取,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周期规范。
2.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四、住户权益保护1.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居民合法的居住权。
2.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投诉,确保住户利益不受损害。
3.加强与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的沟通,听取业主意见,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五、应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六、小区文化建设和社区活动1.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感情。
2.维护小区环境卫生,推动小区绿化,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七、责任追究1.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达标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人员追究责任。
2.监督机制的建立,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总结起来,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基本的维护、管理、收费、权益保护等。
山西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行为,提高住宅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应坚持服务为先,注重合理利用物业资源,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积极维护业主利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服务至上、安全为重的原则,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物业维修保养:负责住宅内外部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安全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和防盗安保工作,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卫生:负责住宅小区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住宅区域的整洁和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设施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包括绿化维护、道路修缮、垃圾清运等工作,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收费管理:负责住宅物业费的收费工作,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并及时为业主提供收费明细和解释。
(六)业主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业主管理工作,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议事管理,及时收集反馈业主意见和需求,做到公开透明。
第六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还应承担以下附加服务内容:(一)咨询和代办服务:为业主提供咨询和代办相关事务的服务,包括办理水、电、气等公共事业相关手续,提供住户安装宽带、有线电视等服务。
(二)社区活动组织:组织开展住宅小区内的文体活动、健身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增强业主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三)矛盾纠纷调解:负责住宅小区内业主之间的争议调解工作,促进邻里和谐发展。
第三章住宅物业服务要求第七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住宅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社会声誉。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的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涉及取消和放开收费事项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放开部分收费,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自2019年9月1日起,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
取消“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前期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支付,不得向中标人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6号)、《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同时废止。
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放开收费后,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专项治乱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服务在居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物业服务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专项治乱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全面排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行为。
2. 建立健全物业企业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3. 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增强业主满意度,构建和谐社区。
三、整治内容1. 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整治:-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 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共收益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 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用房、相关设施、资料等,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2. 侵害业主利益问题整治:- 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退还相关收益。
- 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的行为,责令其退还侵占的收益,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整治措施1. 全面排查:各市、县(区)组织相关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 重点整治: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3. 建立退出机制:对拒不整改、不履约且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予以解聘,并做好退出和移交工作。
4.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物业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晋价服字[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190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精神,现就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在物业服务于管理中工作十分出色,小编收集了太原市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从中收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山西长治物业收费标准
山西长治物业收费标准山西长治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是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物业管理的效果。
因此,制定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对于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西长治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来确定,不能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物业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能将居民的负担加重。
同时,也要避免因为收费标准过低导致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下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山西长治物业收费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物业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于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并向业主进行说明和解释。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收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物业公司也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收费标准。
再次,山西长治物业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匹配。
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相匹配。
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应当明确,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山西长治物业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合规。
物业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收费。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山西长治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匹配、依法合规,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的监管,保障居民的利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 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晋民函〔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2〕84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12月。
三、整治重点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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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即将}台 物业服务企业权 》 l I 责明确
近 日,《 江 省 消防 条例 ( ) 浙 草案 》 已经 浙 江省政 府 常务 会 议 原 则通 过 , 将提 请省 人 大常委 会 审议 。条例( ) 草案
规 定 , 业 服 务 企业 在物 业 管 理 区域 物
资金。
委 员 行 为不规 范 的问题 。 会 《 山西 日 》 报
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 [0717 民发 201 2
《 江日 》 浙 报
编辑 : 晶晶 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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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圈轴 业 蕾 理 l o
“ 连 ’ 拆除一律 “ 零补偿”
目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前, 法局发出《 昆明市违法建设 查处管理办
法》公 开征 求 意见的 公告 , 中明确 提 其 出, 不 听 劝阻 、 配合 调查 、 接 受 对 不 不 处罚的 临违建 设 违 法 当亨人 , 从 重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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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 物业管理 相关管理权限
罚。 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 一律实行 “ 零
补偿” 在此 征 求意见稿中, 解聘原物 。 对
业服 务 企业的, 组 织征 求业 主意见 , 应
于下放 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 限的
通 知 》。 5 日起 , 业管理 相 关审批 、 月1 物 核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以上且 O
准、 备案 等事项 直接 向 区 ( ) 市 县房 管局
住 宅类项 也 同样 缺 管理 人 员。 节过 春
号] 《 东省 民政 厅 关于 社会 组 织评 和 广
后, 沈阳市已举办多场招聘会, 但物业管
理行业待 遇较低 , 难招到 合适 的人 。 很
估管理 的暂 行 办法》 ( 民 民 E o)1 粤 2 9 2 o 号) 成 立 了 , 广州市社会 组织评 估专家 小
查, 消除火 灾隐 患; 用消防设 施 、 对共 器
服 务业 的专项 整 治活 动。 悉, 次专 据 此
项 整 治 活 动将 重 点 查处 物 业服 务业 活
@
广 : 州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 物协 荣获首批4 级第 一名 A
据 了 为做好广州市社会组织评 解, 估工作, 促进社会组织全 面建设 , 广州 市民政局根据 《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
主体 不 符 合 规 范要 求 问题 ; . 业 服 5物
务企业侵犯 业 主合 法权 益问题 ; . 4物业 企业服 务收 费不规 范行 为问题 ; . 主 5业
题, 条例 ( ) 据 《 业管理 条例》 草案 根 物 等有关规 定明确 , 未设立专 项维修 资金 且 业主 对此没有约定 或者 约定不 明的, 由业 主 按 照 房屋 面积 的比 例 承 担 维修
办理 , 包括 : 在辖 区内注册 的物 业 服 务
@
浙 江 :《 江省 消 防 条 例 ( 浙 草
占总人 数2%以上 业主 同意后 再召开业 O
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委 员出席, 出的决 定必 须经 全体 委 员 作 半 数 以上 同意。 《 市日 》 都 报
企业申请三级 ( 含暂定三级) 资质核定、 资质变更的受理、 批 、 审 发证工作; 辖区
2 1 3 P O E T N G E l 0 0O R PR YMA ^ 删 盯 U
太原市工商、 房地等有关部门决定
从 即 日 到8 起 月底 在 太 原开展一 次物 业
内应 承 担 以下 责任 : 定 消 防安 全制 制
度, 落实消 防安 全措 施 , 供 消 防安 全 提 防 范服 务 ; 开展 消防安 全宣传和 防火检
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工作。
《 都日 》 成 报
材 、 散 通 道 、 全 出口、 疏 安 消防 车通 道 进 行 维 护 管理 。 对一 些 未 设立 专 项 针 维修 资金 的物 业 , 公 用消防设 施 、 其 器
材 维修 ( 更新 、 造 ) 费难 以 落实 的问 改 经
动 中的五 大违 规 行 为: . 服 务企业 1 物业
服 务不规 范、 到位 问题 ; . 业服 务 不 2物
准工作; 区内物业服务招标 、 辖 中标 的
备案工作; 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 辖
备 交 使 用的备 案工作 ; 区内物 业管 付 辖 理 纠纷 调 处和 信访、 全监 管指 导 工作 安 以及依照 《 业管理 条例》、《 物 成都 市物
山西: 规范物业服务 重点查处 违规乱收费等问题
专家认为解决困境须逐步提升物业管理 行业从业人员薪资待遇。
《 辽宁 日 》 报
组, 全面展开了 对广州市,o ̄个社会组 oo
织进 行实地 考察和 初评。
经 过评 估获得 5 A 以上等级 的 个 及
各 种 社 会 组 织 , 可 以接 受政 府 职 能 就
昆明 : 主 私 搭 乱 建 物 管 要 业
下放
近 日,成 都 市 房 管局 出 台了 《 关
转 移、 府购 买服 务和 享受公 益性捐 赠 政
税 前 扣 除 优 惠政 策 , 并有 资 格 开展 评
比、 标 、 达 表彰 活动 。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被评为 4 v.等级全市性行业协会, ^2. E 广州市民
政 局于 5 9 颁 发了 匾及证 书。 月1日 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