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二)_西南财大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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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治理现代化

论税收治理现代化

论税收治理现代化税收治理现代化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理念,推动税收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更新和提升,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增强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法治性,促进税收征管体系更加健全、规范、高效。

在当今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各国税收治理现代化已经成为一个共同的趋势和目标。

税收治理现代化不仅关乎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更关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各国都在积极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加强征管能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提高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水平,推动税收数据共享与整合,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强化税收执法和稽查力度,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全面推进税收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促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提高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水平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水平。

税收征管智能化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税务信息进行智能化处理和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实现税收数据的电子化存储和查询,提高税收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这样一来,就可以实现更加精准的税收执法,有效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效率。

推动税收数据共享与整合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都有相关的税收数据,而这些数据之间的信息孤岛问题导致税收管理的断片化和信息不对称。

推动税收数据的共享与整合,实现各部门数据的汇聚和整合,对于提高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税收相关数据的共享和传递,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收和漏征现象,提高税收征管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税收法治化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和征管活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和正义。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研究报告(四)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005年4月11日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张文泉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自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和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了多方面实践和理论探讨。

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税收执法监督与税收信息化相结合,科学划分岗位职责,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了依法治税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一、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对税收执法权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和制约。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

其基本要求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通过健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税收工作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法律内在要求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特征之一就是从属法律性,即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有法律依据。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税收稽征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要确保税收执法权依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行使,必须以健全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加强监督制约的要求,是法律内在要求的具体体现。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现代管理理论的要求。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职能包括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其中控制职能是为确保目标实现而对行为进行的“衡量与矫正”。

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思考

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思考

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思考2019-10-29【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描绘的税收现代化蓝图中,科学严密的现代化征管体系建设在整个税收现代化建设中的作⽤举⾜轻重。

本⽂从现代征管体系相关理论研究出发,深⼊研究总结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对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进⾏前瞻性研究,探讨发展⽅向和⽅法路径。

【关键词】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对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理解和认识税收征管体系是指国家及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征管⼈员、征管流程、征管⽅法等要素进⾏有机组合所形成的有机整体。

现代化通常是指通过努⼒使某事物的发展达到当今时代的先进⽔平。

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既要适应当今信息⽹络化、资本国际化、经济全球化的时展要求,⼜要遵循现代管理的价值取向、理念、⽅法和技术,充分体现现代税收征管的基本特征。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研究认为,现代税收征管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税收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准确实施,税收管理流程的持续改进,组织机构设置的科学合理,多元服务,促进纳税遵从,信息技术的有效应⽤和培养⾼素质⼈才队伍等⽅⾯。

⼆、当前征管改⾰存在的问题建国以来,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直进⾏变⾰,⼤致经历了四次重⼤改⾰:⼀是80年代中期之前是“⼀员进⼚、各税统管、征管查合⼀”的专管员模式;⼆是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各地探索实⾏“征管、检查两分离”或“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三是1997年税务总局确⽴“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征管模式以及在前述模式的基础上2004年加⼊了“强化管理”;四是2008年总局成⽴纳税服务司和⼤企业管理司,纳税服务作为核⼼业务被独⽴出来,⼤企业管理试点运⾏,2010年确⽴⼋个省市开展新⼀轮的征管改⾰试点。

通过⼀系列的改⾰,充分吸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法,利⽤信息技术⼿段,以提⾼纳税遵从为⽬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流程再造为路径,逐步对原有的征管模式进⾏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系

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系

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系改革开放让中国站起来了,人们的腰包鼓起来了,中华民族富强起来了。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在这三十年的时间里,我们也看到了我们前进步伐的艰辛,我们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遇到了种种的困难和挫折,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比如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社会安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执政党与群众关系问题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还没有很好的、完全的解决。

在这些问题中,最突出,也是最严峻的问题是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

那么,我国的贫富差距到底有多大?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如何应对并解决这一问题?这些都是急待我们解决的。

要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系,首先要了解我国的现状和国情,要立足于过去、现在和未来。

贫富差距是自人类起初就有的一种客观矛盾。

国际上对贫富差距的评定采用的是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为0.3最适合社会发展现状,0.4到达警戒线,达到0.5时社会会不断发生骚乱,到0.6时就会出现政权朝夕不保的状态。

然而,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9,这是一个极为严重的状态。

贫富差距的日益拉大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日益突显。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呢?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贫富差距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反而有加大的趋势。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分配理论和分配政策的不完善,社会主义分配体系还不够健全。

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用先富带动后富的方针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按资本分配、技术分配、劳动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但是最终并没有解决好贫富差距这个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讲效率二讲公平的分配方式目前也未起到很好的效果。

党的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我党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峻,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努力寻求有效办法来解决这一重大问题。

在了解了矛盾的原因和性质的基础上,我们要根据我国当前形势和国际形势两个大背景来提出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系的方略。

应用文-浅论我国税收司法权

应用文-浅论我国税收司法权

浅论我国税收司法权'浅论我国司法权一、税收司联盟法权概述(一)税收司法权的含义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其权力参与分配而取得收入的行为过程。

有税收,自然国家会行使税权。

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侠义的税收司法权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审判税收案件并确定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

广义的税收司法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税收案件进行侦查、审判和执行以保障税收秩序的权力。

显然,从广义上定义税收司法权是比较全面的,广义上的税收司法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还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狱部门。

(二)税收司法权的特点从概念上而言,税收司法权是司法权,自然涵盖司法权的最基本的特点;但是税收司法权是针对税收案件而行使的司法权力,所以它还具有税收案件方面所特有的规律。

体现在税收活动中的独立性、公正性、保障性、终局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其中专业性和复杂性是税收司法权所特有的规律,是办理税收案件所必须要重视的方面。

专业性和复杂性是指对税收案件行使司法权时,除了应当熟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以外,还要懂得最基本的财会知识,从而能够比较全面的思考案件当事人的动机、后果,保障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行使税收司法权时,往往需要查阅、对照、审查账簿、凭证、报表,梳理应纳税额和扣除额,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处理这类案件就显得比较困难,所以税收司法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是不争的事实。

二、我国税收司法权在运行中的问题(一)税收司法权不完全独立人民法院应当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干预。

但是现实中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确实存在,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往往在某些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

许多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会受到众多权力的干预,法院居中审判需要听从"建议"和"意见"。

税收案件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地方政府往往需要保护一些地方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时,如果对这些国有企业进行审判处罚,受损的不仅是企业,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也要受到威胁,因为这些国有企业的创收往往干系到地方政府的政绩以及财政收入。

论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一)_西南财大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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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一)_西南财大考研网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

税收参与社会分配,主要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是以司法武器作后盾。

税收司法体系是否科学严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税收立法能否实施、税收执法能否保障。

本文主要阐述了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如何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保障税收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这个部分从5个方面展开论述,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机器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直接运用、是社会主义税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有秩序运行的需要、是税收征管改革方向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税收和司法主权的需要。

二是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现状及国际上其他国家税收司法体系的借鉴,这个部分列举了我国税收司法组织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当前税收司法组织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对国际发达国家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进行了借鉴。

三是就我国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

四是提出了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税收司法体系的概念及纵横关系,亮明了本文的观点。

五是就当前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面临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 税收司法体系税收司法组织税收自从阶级社会母体中诞生出来,就带有浓烈的强制性色彩,这种浓烈的强制性,是以各个历史时期司法武器为后盾的,纵观世界各国,让纳税人守法纳税,对偷、抗税者依法制裁,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是国家意志所在,也是立法及执法者所衷。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已广泛介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抗税与反抗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

为了打击偷、抗、骗税犯罪活动,监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严明执法纪律,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将司法工具引入征管内容,成立了税务检察室、税务公安派出所、税务法庭等,出现了税收司法保卫机构,司法手段开始直接参与社会分配。

关于当前依法治税问题的系统思考

关于当前依法治税问题的系统思考

关于当前依法治税问题的系统思考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极大地促进了税收法制化进程,使税收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依法治税仍然是税务机关当前面临的迫切重要的任务。

一、现存问题(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

一是目前的单行税法多为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由人大立法的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较少,使我国的税收法律显得相对薄弱。

“我国现行的19个工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只有3部是经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其余16个法规均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1]由于缺少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统领,使税法和宪法有关涉税内容难以衔接,出现了明显的空档,税收法律体系难以达到严密合理,影响其法律效力。

二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税收领域中有些法律、法规不符合法理,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有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有的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互相矛盾,造成税务部门内部“依法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联系与互补,形成不了有机的整体,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如何配合依法征税上存在不协调现象,缺乏法律约束。

(二)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方面,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现象。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当地的利益,对税收工作进行行政干预,有的越权制定与统一税法相悖的文件,有的擅自决定减免国家税收,有的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宣布无权作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用隐蔽的方法违规减免缓国家税款;有的通过权利向税务部门施压,寅吃卯粮进行预征。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意识不强,“个别税务干部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同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使依法治税工作受到严重损害”[2]。

(三)管理职责不够明晰。

司法在税收法治中的角色(二)

司法在税收法治中的角色(二)

四、税收法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一)税收行政机关在税法法治中的垄断地位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或者说从北野弘久教授的法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无疑在税收的立法、执法甚至司法阶段中处于有力的垄断地位,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则处于辅助或者点缀的境地。

固然,在现代社会,传统的三权分立宪政模式下行政权固守于单纯的行政职能的情形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行政权的扩张已成为常态。

22传统的分权原则获得了新的解释,“被称作分权的原则的历史含义恰好在于,它与其说致力于赞成分权,倒不如说反对集权。

”23但是,旧的平衡模式被打破,新的制约必须重新建立起来。

原因在于,行政权作用范围的扩张并未使其本性发生质变。

但是在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权的垄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限制与制约。

这是对于税收法定主义的根本性背离,也是对于基本的宪政原理的违反,在这种权力架构下,纳税人的基本权力的保护必将是一个童话。

联系现代社会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新发展,结合税收法治自身的特点,为税收行政权设置一个合理的活动边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但是其中,司法权的控制无疑值得我们重视。

根据凯尔森的实质职能观,我们把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为立法职能、执法职能和司法职能。

鉴于司法职能和执法职能的紧密联系,比如行政复议和强制执行等等,本文侧重与分析前两者与司法控制的关系。

(二)税收行政权“立法职能”及其司法控制1,行政立法的基本内涵外延界定行政立法的概念因使用者的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及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动态意义上的)和结果(静态意义上的)。

24正确把握这一概念,需要将其与其他的行政法概念相区别。

首先,比较行政立法与抽象行政行为。

从表面上看,二者具有相似性,都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活动,其结果都产生某种文件作为行为规范,都具有强制性,对其的违反都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概念比行政立法的概念的外延要宽泛的多。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概述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是一个完善、高效的法律体系,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现状分析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源远流长,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逐步建立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包括税务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解决机制、税务争议解决规则等。

现存问题尽管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审执分离不够明确:税务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界限模糊,司法审执分离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2.没有独立的税务法院:目前,我国税务纠纷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专门的税务法院,导致税务诉讼程序缓慢、效率低下。

3.司法判决执行难:一些纳税人拒不履行税务纳税义务,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影响了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

4.司法裁判文书公示不足:有关税收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公示不够透明,影响了税务行政和纳税人的信任关系。

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加强司法审执分离加强与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界限,贯彻司法审执分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税务行政的独立性。

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建议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依法审理税务纠纷案件,并制定相应的纳税争议解决程序和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加强司法判决执行建立更加高效的税务判决执行机制,加大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司法裁判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推进司法裁判文书公示加强税务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公示工作,提高审判透明度,增强税务行政和纳税人的互相信任,并为相关纳税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宣传,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了解和遵守,同时增强相关司法人员对税收法律的专业能力和应用水平。

建设科学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

建设科学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
是税 收立法 信用缺 失,在立 法过程 中
税 收环 境 的人为不 公 。三是收入 任务
税收信用的现状及原因,税收信用的 体系及构建,以期从税务机关 自身信
用建设抓起 , 提高税务部 门公信度 , 引 导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 、 守法经营 、 公
层 层加码, 打乱 了正常 的税 收秩序, 使 税 收信 用大 打折扣 。四是政府 预算规 模 日益膨胀 与预算 资金无效运作并存, 执行预算缺乏监督 , 决策 失误 、 重复建
加大纳税评估工作力度,严格审核纳
税 人报送 的纳 税资料 , 为纳税 信用 等
轨。因而,要树立征税信用, 就必须提 高税收立法级次, 其次, 。 从短期来看, 应着重做好有关法规、规章和执行文
大。 2 、征 税人 执法诫信度不 高、征税
管理和 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尚未涉
及 。同时全 国未建 立起作 为发 达市场
用缺失。税收政策、规章制度朝令夕
改,新规定层出不穷,令人无所适从 。 三 是用税信 用缺失 。政 府预 算缺乏 硬 性 约束,使 用税 款公开 性 、透明度 不
失。 目前政府在管税、 用税方面却很难
取信于 民。 一是政府职能过 多, 政策多
放弃诚实守信的做法而选择失信违法
的行动 、
二 、税 收信 用体 系的构建设想
1 、建 设征税信 用体 系
制度安排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有关。具
体地说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
1 、现 行 法 制 不 健 全 、不 完 善 。市
变, 行政审批环节多且随意性大, 造成 行政成本高,效率低,从而使信用弱
化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为 了地方 利益 , 用行 政手段 擅 自 通 国家税 法 ,导致 变

关于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稽查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稽查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
自成 来 列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稽 查 系 列 要 自成
,
休 来 相 对 独 立 行使 职 能 将是 一 项 系统 工 程 必 须 有 正 确 的 理 论 指 导 具 体 实 践 作 基拙
, , 。
即 对 内外双 向监管

:

理 论是
( 三 ) 严 密 实效 原 l J 严 密实效 是 建立 稽 查休 M
充分 发 挥 税 收 糟 查 职 能
指 导 思 怒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税 收 借 查 休 来 应遵 循 的 原 则是
:
一 建立枪 查 体 系 的 指 导思 想 和 原 则 税 收 槽 查 自成 休 来 是 税 收 征 管 模 式 改 革 的 必 然 结 果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是 对 传 统 的征 管 休 制 的 变 革 涉 及 税 务 机 关 内部 征 管 工 作 各 个 方 面 和 与 此 相 关 的其 它税 收 工 作及 外部 纳 税 人 履 行 纳税 义 务方 式 方 法 的 改 变 由 此 产 生 了税 收 征 管 查 三 分 离的 新 模 式 事物
, , 、 , , 。
( 一 ) 严 格执 法 原 则 严 格 执 法是税 收 本质的

休现 也 是 以 法 治 税 的 必然要 求
,

新的 褚 查体 系
,
必 须有利 于 对纳税 人进 行严 密的控 管 有利 于 促
进 税 务机 关严 格 执 法 切 实做 到 有 法必依 执 法 必 严 违法必 究

。 , , ,


来的 客观 要求 要通 过 严 格 执法 广 泛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综合 反映揭示征 收 节存在 的 问 题 好指导服务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研究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研究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研究作者:谭建淋来源:《会计之友》2024年第05期【摘要】文章基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宏观背景,剖析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探索了其未来发展路径。

为实现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协同推进,税收法治化应成为改革核心目标,并需重点关注税制结构、税收法律、征管实践、财税政策协调及数字化转型等关键领域。

针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着重提升税收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强化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与标准性,并加强税收司法保障以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与公正裁决。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转型双重挑战下,税收法治建设应从立法完善、执法规范、司法保障及税法遵从等多维度加速推进,以期更好地服务于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财税体制;税收法治;税制改革;税收法律;法治向度;良法善治【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05-0100-08一、引言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制度性保障作用”[1]。

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新时代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充分发挥了法治在引领、规范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作为财税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税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财力支撑和调控工具,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税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效。

新一轮财税改革以“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财政制度”为目标,以坚持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原则,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首要政治任务。

在此背景下,必须进一步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关于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构建

关于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构建

作者: 田媛媛 薛建兰
作者机构: 山西财经大学,太原030006
出版物刊名: 理论探索
页码: 149-151页
主题词: 税收司法体系 问题 指导原则 具体构建
摘要:我国现行税收司法体系存在着税收司法审查虚化、税收司法体系不协调和不规范、税收司法组织机构的权限过窄等一系列问题,这与税收司法和谐的要求极不相称。

构建我国的税收司法体系,应本着税收效率、司法和谐和司法的最终救济性等原则,立足本国国情,积极借鉴他国经验,设立相应的税务审判机构,完善税务检察机构,并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警察机构。

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

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

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
柳建启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中旬刊》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税收法律体系也成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在宪法基
础上进行了税收立法,并形成了以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法律体系。

这较好地指导了我国税收工作的开展,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复杂化,我国税收法律
体系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重新探讨税收立法对策有现实的紧迫性。

【总页数】2页(P88-89)
【作者】柳建启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32
【相关文献】
1.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
2.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体系的思考
3.关于推进税收立法完善税法体系的思考
4.《立法法》与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完善
5.论我国税
收立法的价值取向——兼论我国现行税法之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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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2)

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2)

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2)(一)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如前所述,税法属经济法部门。

经济法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

税法的发展也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③。

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互动变化,决定税法在某些方面渗透(借用)了与私法相通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一些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优先权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等。

与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行相适应,配合设置的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税收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制度是为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1、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关于税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但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建立并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1)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

因此,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上述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税收法律体系原则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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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体系原则分析论文税收法律体系原则分析论文摘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领域的法律基本原则,有效地推动了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税收立法的进程,促进了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

因此,在实际法律实践中,要以科学客观的态度认识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里涵义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这是当前法律界了解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分析研究,可以认识到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的重要意义,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帮助依法纳税,提高税收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依法纳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要求我国要更加注重税收制度。

税收对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家重视税收,对于税收的收取也制定规范严格的税收法律来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与公平,税收严格依照法律制定,并不是中国独树一帜,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英国,在数百年的历史沿革中不断的改进和更新,逐渐被世界所接受,在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中各有体现。

我国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也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清楚明确的描写,为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的定位。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中国推行法治建设的要求相适应,因此在时代潮流的推动下,必须要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理论研究,加强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让税收法定原则在国家的发展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在法学界引起了一番讨论,反对的声音一直存在,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税收法定原则,如何发挥税收法定原则推动法治建设的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必须要深入探讨,本文由此进行讨论。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税收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国家征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无法不纳税,法律依据是公民进行纳税的唯一依据,除了法律之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要求公民纳税的权利,没有法律要求,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保证了公民纳税权利的合法利益,同时因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纳税内容、纳税方式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依照法律纳税则保证了纳税公民在纳税这一权利面前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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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二)_西南财大考研网
5、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是税收法制和民主法制在税收司法上的体现,主要包括:(1)运用法律统一;(2)各税收司法机关和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不受同级国家机关干涉;(3)税收司法组织统一,行使权力统一。

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税收司法各组织不论从内容,还是到形式,都要依照法定标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保证执法质量。

同时还要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改。

7、法律平等、义务平等原则
法律平等,义务平等原则的依据是宪法。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将两项原则运用到税收司法工作中,主要指:一是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补税,均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的决定;二是公民负有纳税义务,不能有任何超越于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殊偷税、漏税、抗税等权利。

四、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1、基本概念与关系
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成分,是国家税收法制体系不可侵害的内容。

它的横向关系是税收司法体制,它的纵向关系是税收司法组织体系。

税收司法体制是指国家设置哪几种税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给哪些涉税组织。

税收司法组织体系是指各种税收司法法律授权的涉税组织各自设置多少层级及其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和相互关系。

2、税收司法体制
税务法院,行使税务案件审判权;税务刑事检察,行使税务检察权;税务警察,依法对涉税刑事犯罪行使侦察和执行权;税务司法机关,负责领导、指导及联络税务代理、税务律师、涉税审计、公证、仲裁、监狱和劳改劳教机构等。

3、税务司法组织体系
税务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税务法院组织体系、税务刑事检察组织体系、税务警察组织体系、税务司法机关组织体系。

(1)税务法院。

国家设国家税务总院,在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独立于税务局。

在各省设税务法院,同样独立于省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税务局。

在各市地设税务巡回法庭,由省税务法院派法官或授权地方法院法官,行使涉税审判。

税务法院的任务:审判涉税刑事案件,惩办涉税犯罪分子;审判征纳纠纷案件,维持正常税收秩序,审判涉税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涉税判决和裁定;用自己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纳税光荣、偷税可耻。

增强全体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2)税务刑事检察部门,隶属国家税务总局,称税务刑事检察总部,部长由税务总局局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省市县在税务局内设税务检察处(室)。

税务刑事检察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擅自减免税、对直接受理的涉税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对税务警察及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

(3)税务警察组织。

隶属于税务总局,总司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在省市县乡分设总部,受同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

主要任务:一是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维护纳税秩序,保障征纳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二是办理好涉税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工作;三是对税务法庭判处不予关押的罪犯,负责执行监督和考察。

(4)税务司法机关。

隶属国家税务总局和司法部,称税务司法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任命,在省市县设税务司法事务局,受同级税务机关和司法局领导。

任务:注册和管理涉税律师及涉税公证及仲裁人员,管理税务代理、咨询;开展税法宣传及普及教育;指导社会涉税组织;管理涉税监狱和拘押的涉税犯罪分子等。

4、税务司法组织机构
税收司法体系是一个由各个税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涉税组织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相互作用的司法系统。

按照税收司法机关功能式组织结构,我们可以将税收司法体制分为以下二种组织形式
(1)、税收刑事司法组织,即围绕办理涉税案件,由税务警察、税务刑事检察、税务审判、涉税拘捕、监押等构成。

通过这些职能的发挥,将涉税犯罪分子改造为遵纪守法、自觉纳税
的经营者。

(2)税收事务司法组织,即围绕征纳纠纷和涉税案件,由税务律师,税务代理,咨询、社会涉税团体等组织构成。

通过它们职能的发挥,将征纳纠纷及涉税诉讼进行调解、裁判,并进行税法宣传、教育。

五、当前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面临的几个问题
1、立法问题。

无立法依据,是税收司法体系面临的最大问题。

税务警察、税务法官和税务刑事检察官,经立法程序增补现有法律条款,可以运用《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但是建立司法组织,通过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颁布明文确定税收司法各机构的性质、职责、组织之间的权限分工和相互关系等,需要经过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和较长的时间,而各项法律议案,还需要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2、重新研究税制问题
一是现有税收组织的扩容。

今后税务机构要增设税警、刑事检察,社会方面要有税务法院、税务司法机关等,这使我国税收组织体系面临司法挑战。

二是市场经济税收体系内容。

征管向司法转移,社会涉税组织将初具规模,税务征管、税务司法活动和社会中介涉税服务之间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可以共同归属税收法系。

三是税收司法性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司法机关具有专政武器的功能。

税收司法也具有一定的专政功能,它与税收的性质不能联系在一起,不能用税收的性质来确定税收司法的性质。

建立税务法院、税务警察和赋予税务部门刑事检察权等,并不影响现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涉税纠纷的受理,它们所裁判和调解的案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状况是否直接影响在现阶段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积极性呢?为了在市场经经济活动中体现出税法的公平性,就应允许多种司法机制存在,保证税务争讼制度。

注释
参见涂龙力《税收基本法研究》第115页
•参见王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察的探讨》,《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24页
Ž参见王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察的探讨》,《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36-39,43页
•参见史文清:《财政金融法》,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第46、47页
参考文献
1、夏清成《税收新论》中国税务出版社第125、259--261页
2、张继民《税收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51页
3、史文清《财政金融法》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4、涂龙力《税收基本法研究》
5、王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察的探讨》《税法研究》1997年第一期文章来源:四川大学考研网,转载请注明出处,更多资料请关注文彦考研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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