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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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

②前期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⑥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15%、30%和60%。

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表。

一、15%税率:1.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自建房屋的使用权,从取得之日起超过5年的,适用15%的税率。

2. 农业用地依法转让的,适用15%的税率。

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企业用地出让或者顶替征地的,适用15%的税率。

二、30%税率:1. 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使用权,适用30%的税率。

2. 自建房屋使用权,从取得之日起超过2年的,适用30%的税率。

3. 未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30%的税率。

4.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适用30%的税率。

三、60%税率:1. 初次取得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格超过土地备案价格三倍的,并且从取得之日起不满10年的,适用60%的税率。

2. 一处或者多处房产一次性收回的,在每一次性收回的土地的取得日期起不满3年的,适用60%的税率。

3. 土地返还、收回、征用的,在土地返还、收回、征用之日起不满3年的,适用60%的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税率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可能会有调整,具体的税率应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此外,对于某些免税、减税的土地增值,也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具体的申报和审批。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国家用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限制土地投机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率的设定考虑了不同情况下土地增值的程度和对经济的影响,既保障了国家财政的收入,又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土地交易和资产转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相关税费,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提供便利和准确的纳税指导,确保税收征收的透明和公正。

总结起来,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情况分为15%、30%和60%三档,税率的设定旨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的程度和对经济的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最新文档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最新文档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引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

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中国自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时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

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

①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

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XX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XX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XX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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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章学习要点分析
• 2.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 (1)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①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公有制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 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首先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首先体现在国有资产 和集体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公有 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质”的优势上, 既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值能 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 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能分摊且能证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比率(5%以内) • 不能分摊或不能证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比率(10%以内)
土 地 产开 产 开 让 房 计
使 用 发成 发 费 地 产 扣
权所 本
用有关 除支付 Nhomakorabea的税
的金


转让旧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房屋 及建 筑物 的评 估价 格
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支付 的地价款和 按国家统一 规定交纳的 有关费用
转让 环节 缴纳 的税 金
转让新开发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交付的地价款 •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费用和税金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减免条件

土地增值税减免条件

土地增值税减免条件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3、产权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和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的,凡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同时按照建筑面积比例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不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自用或用于出租”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将开发产品转作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二)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连续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欢迎阅读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各地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比较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

各地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比较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

一、普通标准住宅征免税问题1、中央法规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土地增值税计算(2篇)

土地增值税计算(2篇)

第1篇一、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土地增值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土地价值与原价值之间的差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旨在调节土地市场,抑制土地投机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 计算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首先需要确定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土地价值与原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公式如下:增值额 = 转让土地价格 - 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费用其中,转让土地价格是指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购置税等。

2.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费用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率 = 增值额÷ 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费用× 100%3. 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增值率的不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

具体税率如下:(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指根据适用税率和增值率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 增值额× 适用税率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实例假设某宗土地取得成本为1000万元,土地开发成本为200万元,购置税为50万元,土地所有权转移价格为1500万元。

计算该宗土地的土地增值税。

1.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 = 1500 - (1000 + 200 + 50) = 250万元2.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 250 ÷ (1000 + 200 + 50) × 100% = 22.73%3. 确定适用税率由于增值率未超过50%,适用税率为30%。

2023年最新的土地增值税税率16篇

2023年最新的土地增值税税率16篇

2023年最新的土地增值税税率16篇土地增值税税率(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它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下面来更加详细的了解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3、征税范围比较广;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三、计税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

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增值额× 适用税率)四、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国家才是所有者,才能出让);(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内容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内容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内容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他信息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历年真题第07章土地增值税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历年真题第07章土地增值税

【2018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A.个人销售商铺B.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收回房地产C.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企业自行转让房地产D.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过户【答案】A【解析】其他均为土地增值税免税情形。

【2018 •单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A项目部分房产,取得转让收入30000万元,2016年5月1日后转让A项目部分房产,取得含税收入50000万元,该项目已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房地产公司对A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确认收入()万元。

A.76190.48B.77619.05C.80000.00D.75045.05【答案】B【解析】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应确认收入=30000+50000:(1+5%)=77619.05 (万元)。

【2018 •单选题】转让新建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的是()A.契税B.城镇土地使用税C.城市维护建设税D.增值税【答案】C【解析】转让新建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扣除。

【2018 •单选题】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B.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其支付的评估费用不得扣除C.出售旧房或建筑物的,首选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D.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答案】C【解析】选项A、D,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选项B,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关于土地增值税法律的规定:
(1)根据地区情况,政府有权按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2)根据特定地区的情况,政府有权按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限。

(3)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任意亩数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土地)在一定时期内价格增长所形成的增值税税收。

(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纳税人;以及出售土地的纳税人。

2、土地增值税税率:
(1)一般税率:对具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纳税人和出售土地的
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一般税率为20%;
(2)减免税率:对一些特殊土地,如城市焚毁的土地,可以根据地
方实际情况减免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不享受任何免税政策,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1)国家规定土地增值税收入可以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部
分灾区的重建和改造,可享受5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2)采用凯旋项目成立的工业独立企业,土地增值税可免收五年,延期支付三年。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4、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2024年度土地增值税法

2024年度土地增值税法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 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 础设施费、公共配套 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 关的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和财务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 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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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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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
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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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 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
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200%:土地增 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
项目金额×15%。
土地增值税法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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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3
• 土地增值税法概述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 •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监管与法律责任 • 土地增值税改革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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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土地增值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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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目的
2024/3/23
定义
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 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增 值额征收的税种。
房屋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 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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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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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可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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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租赁住房房源,且

土增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土增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减免土地增值税。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地为XX省XX市,主要从事XX行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持“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二、项目情况我公司于XXXX年启动了名为“XX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为XX万元。

该项目占地XX亩,总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XXXX年竣工并投入使用,截至目前,住宅部分已全部售罄,商业和办公部分也已完成招商。

三、土增税减免依据1.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我公司XX项目中的住宅部分,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2. 实际情况我公司XX项目住宅部分的售价为每平方米XX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每平方米XX 元,增值额为每平方米XX元,增值率为XX%。

根据计算,增值率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减免税申请理由1. 合规经营我公司一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此次申请减免土地增值税,旨在合法合规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减轻企业负担。

2. 促进产业发展我公司XX项目作为城市综合体,涵盖了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对优化城市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减免土地增值税有利于我公司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地方经济增长贡献力量。

3. 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加大。

减免土地增值税有助于降低我公司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制度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制度

未来减免税政策的趋势与展望
趋势分析
未来减免税政策可能会根据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以满 足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
展望未来
未来减免税政策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增加受益人群,同时更加注重 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以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05
实际案例分析与操作指南
实际案例一
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减免税审批结果 ,并加强后续管理和监督。
03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程序 与流程
申请材料的准备与审核
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 具体适用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明确。
申请减免税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土 地增值税减免税政 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
申请人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税收政策规定。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 定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
减免税申请的流程和要求
企业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 解审批进展和政策变化,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 作,以便更好地享受减免税政策。
THANK YOU.
பைடு நூலகம்
总结词
该房地产企业通过精细化规划和准备,成功申请到土地增值税减免税。
详细描述
该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规划。在提交申请时,企 业提供了完整、准确的资料,并对减免税的理由进行了清晰、合理的阐述。最终,企业成功获得了土地增值税 减免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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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有一定的征收范围,超出该范围,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但前提是——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房地产出租。

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

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6.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
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实施细则》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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