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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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员回忆版真题知识点(一)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员回忆版真题知识点(一)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员回忆版真题知识点(一)【东奥小编】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正在火热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网上也征集了考生对此次考试的考题征集和考后交流的活动专区,广大考生在考试结束后陆续咋懂啊网站和论坛留言并建议后批次考生在考试时应注意的知识点。

为此,东奥也特意搜集和整理了回忆版真题的考点,以帮助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掌握更多的信息。

第一章:仲裁的适用范围(教材14页)(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二章:1.劳动关系的建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教材37页)2.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教材38页)(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包括重阳节。

(教材42-43)(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3)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3)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3)仁和会计教育小编根据学员在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学习重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一、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提示: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三、征税范围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解释: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重点掌握)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初会经济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初会经济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初会经济法必背知识点总结第一,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体系,是指导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合法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经济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使经济法律规范服务于经济建设。

第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自由竞争原则、国家监管原则、公平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

第三,熟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市场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同,其经济法律关系也不同。

第四,了解经济法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经济法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劳动关系、公司法律关系等。

第五,掌握经济法中的基本规范和制度。

经济法中的基本规范包括:契约权利和义务、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垄断和反垄断等。

经济法中的基本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监管制度、产权制度等。

第六,了解经济法中的基本问题和争议。

在经济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和争议。

经济法中的基本问题包括:市场秩序问题、合同履行问题、侵权责任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垄断问题等。

经济法中的基本争议包括: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市场竞争是否公平、产权归属问题、合同效力问题等。

第七,了解经济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国家针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和争议,都会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初会经济法的人需要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和法规,以便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遵守和应用。

总之,初会经济法需要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便将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定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同时,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

希望初会经济法的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熟练的经济法律工作者,为经济活动的合法进行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做出贡献。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二)掌握税款征收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考试内容]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③税款征收权;④税务检查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及其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七)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八)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九)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十)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七)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八)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九)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十)了解国内信用证(十一)了解票据防伪知识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二)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四)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五)熟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六)了解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七)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八)了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二)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四)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掌握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六)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七)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八)熟悉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特别纳税调整(九)了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目)(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二)掌握税款征收(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关键信息项:1、税法相关考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经济法相关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经济法律制度11 税法相关考点111 增值税增值税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重点内容。

需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了解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和计税方法。

同时,要熟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政策。

112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目、税率是重要考点。

掌握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的计算方法,以及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和零售环节等。

了解消费税的税收优惠和特殊规定。

113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关键。

包括收入总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分、各项扣除项目的标准和限制,如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和纳税申报。

114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各类所得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需要重点掌握。

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税率表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12 经济法相关考点121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是重要内容。

掌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等特殊规定。

了解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支付标准。

12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工具,如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法律规定要熟悉。

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和流程。

了解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

123 其他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等。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总结大全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总结大全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总结大全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涉及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基本法律知识。

下面是经济法基础考试的重要考点总结。

一、经济法基础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1.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经济法领域的基本原理。

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法律制度;2.合同法律制度;3.法人代表权和法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制度;4.信用合同的法律制度;5.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6.破产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律制度的保护措施1.基本保护措施: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2.特殊保护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措施、行政检查和行政许可制度。

四、经济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度;3.刑事责任: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

五、金融法律制度1.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责;2.银行业的法律监督机构和法律监督措施;3.证券法律制度;4.保险法律制度。

六、税务法律制度1.税法的功能、分类、性质和基本原则;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税收管理的法律制度;4.税收征收和纳税义务的法律制度。

七、经济法条例1.公司法;2.合伙企业法;3.个体工商户法;4.企业破产法;5.实施企业破产法拍卖的法律法规;6.劳动合同法。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商标法;2.专利法;3.著作权法;4.法律依据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九、国际经济法律制度1.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2.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和职能;3.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4.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知识精华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知识精华总结

2013/8/18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支付方和纳税人存在雇佣关系)2.劳务报酬主要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

(稿酬所得的纳税人和支付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并且稿酬所得必须是作品“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提示】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取得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结】任职、受雇是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出版、发表是判断稿酬所得的关键词。

【易错易混点1】涉及房地产税种总结及纳税辨析缴纳土地增值税;持有期间缴纳房产税。

(2)土地:首次取得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缴纳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持有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易错易混点2】个人住房问题归纳总结(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是国家,受让方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受让方要缴纳契税。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后,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要缴纳契税。

【易错易混点4】个人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相关税收归纳总结再缴纳车辆购置税;持续拥有的缴纳车船税,每年都要缴纳。

【易错易混点3】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区别仲裁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复议送达之日起生效,诉讼一审做出之日起15日生效,二审做出之日起生效、创法成不成,那三个小子根本开不通,小三(时间、空间、效力)长得特别一般,祖说私法)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013年初级会计经济基础必背要点

2013年初级会计经济基础必背要点

201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本章作为《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入门知识,介绍了法律基础、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

本章在近三年考试中均是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命题,难度不大,但考点琐碎。

本章与2013年内容一致,没有调整。

◆本章内容结构:本章教材分为3节:第一节法律基础(较重要)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要)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析】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正确答案】B【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CD【233网校会员中心】提供计算机、外语、资格类、学历类,会计类、建筑类、医学类、外贸类、公务员九大类免费在线题库及专家答疑>>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本质与特征。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是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总结和概括的科学体系。

它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经济犯罪法、经济诉讼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介绍初级会计师考试中与经济法基础相关的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按照约定
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

企业破产法主要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破产财
产的清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以上为初级会计师考试中与经济法基础相关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涉
及了企业破产、劳动法、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公司法、票据法、
合同法、信托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担保法等多个方面,考生在备考中
应该注重掌握这些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同时,要了解这些法律在
实际应用中的相关案例和适用条件,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l2分,2012年的分值为11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

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左右。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本章是2013年教材中变动最小的一章。

其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规定;(2)新增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的规定。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本章重点与难点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的法律规定的总称;重要的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主要研究不同物资的生产、分配、交换及管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1)物权法:物权法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物质财产、精神财产和物质财产的保护。

(2)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3)票据法:票据法是为了保护票据发行人和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

(5)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及其管理、运作及财务等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定。

(6)破产法:破产法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8)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5)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5)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5)仁和会计教育小编根据学员在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学习重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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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初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初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初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初学经济法的学生需要了解以下重要知识点。

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一种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1)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活动者;(2)经济法的宗旨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3)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

2.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它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由竞争;(2)价格自由形成;(3)自由选择;(4)自由流通。

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由平等原则;(2)诚信原则;(3)公平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4. 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管理和运作方式、股权转让和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律。

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公司的财务管理等。

5. 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律。

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纠纷解决等。

6.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法是规定知识产权的产生、转让和保护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7. 税法的基本内容税法是规定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

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种、税率、税基、税收征收、税务管理等。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商品服务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等。

9. 金融法的基本内容金融法是规定金融活动的法律。

金融法的基本内容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

10.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内容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网络安全的保障措施、网络安全的责任和处罚等。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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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4)仁和会计教育小编根据学员在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学习重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资源税法律制度一、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内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人。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提示:征收资源税的7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三、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一)资源税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二)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1.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2)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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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2)仁和会计教育小编根据学员在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学习重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1)征税主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2008年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

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部分地区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2013初级会计经济法重点归纳资料要点

2013初级会计经济法重点归纳资料要点

第一章总论【复习方向】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均以客观题形式考核,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考点透析】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在以往年度的考核中各类题型均有涉及,且今年新增内容较多,同学们在复习中一方面要把握住历年常考的知识点,同时新增内容要引起高度重视,不定项选择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结合出题。

【考点透析】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是经济法篇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可考核,但今年新增内容并不多,同学们在复习中应注意历年常见考点,且必须学会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

本章2013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复习中注意票据的一般规定与具体票据相结合。

【考点透析】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为税法篇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会考核,且今年新增内容较多,同学们在冲刺阶段,一方面要熟练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计算,另一方面要注意查缺补漏。

同时要重点关注增值税的计算以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结合考核,本章2013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新增内容较多,难度较大,但考核点相对固定,在冲刺阶段同学们务必将老师提示的重要考点熟练掌握,对教材中难度较大的内容可适当予以取舍,本章同样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其中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可能要大于个人所得税。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企业所得税【考点透析】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琐碎,但考核比较基本,在冲刺阶段不要再去研究相对复杂的计算,请同学们以基础知识为主,适当关注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同时注意不同税种的横向比较。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考点透析】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相对简单,复习难度较小,所占分值不高,同学们需注意时间性考点及注意区分核定应纳税额、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重难点

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重难点

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重难点(1)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例题1·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是()。

A.未满16周岁的小张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B.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C.未满16周岁的小王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D.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

(2)用人单位有用****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013-初级会计-经济法-疑难

2013-初级会计-经济法-疑难

(二)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批准、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 本时违反前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 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3.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资 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 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依照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4.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即 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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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重点详解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本章作为《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入门知识,介绍了法律基础、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

本章在近三年考试中均是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命题,难度不大,但考点琐碎。

本章与2013年内容一致,没有调整。

◆本章内容结构:本章教材分为3节:第一节法律基础(较重要)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要)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析】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正确答案】B【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包括:法律关系内解析容民事法律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系行政法律关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系经济法律关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要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要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双方: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国有企业B.集体企业C.合伙企业D.个人独资企业【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主体。

根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本题四个选项均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义务主体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也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要点1】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要点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要点3】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第一,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第二,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注意以下几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土地使用权B.发明C.劳务D.产品【正确答案】ABCD【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自然人B.发明专利C.劳务D.物质资料【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客体。

自然人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三项均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1含义: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种类:根据事件的起因可以分为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例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提示】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1.含义: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注意】出题时经常将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

2.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应受惩罚的行为。

【解释】不是只有合法行为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题·分析题】会计于某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将一张私自购入的空白发票填写金额后入账。

分析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会计于某虚开发票入账的行为和其单位领导授意的行为均构成法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积极行为(作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订立合伙协议B.签订合同C.签订和解协议D.签发汇票【正确答案】ABCD【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范围有()。

A.地震B.战争C.签订协议D.发行公司债券【正确答案】B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正确答案】B【例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宪法B.同级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效力等级。

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中,国内法部分法律效力由高到低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关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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