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专用教材:公共科目 考点精讲(法律-宪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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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专用教材:公共科目考点精讲

第3章法律

二、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比如国体、政体等;

②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其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最高;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核心、最主要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宪政

(1)宪政的含义

宪政,一词源于西方,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2)宪政的产生

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为基础。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3)宪政的基本要素

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①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

②宪政过程既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

③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的逻辑联系。

(4)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4.宪法的基本原则

(1)定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

(2)世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

法国的让•博丹首创主权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最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得到确

认。

②基本人权原则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③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在1791年法国宪法即《人权宣言》的序言中有关于法治原则的规定。

④权力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并结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在此基础上创立了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学说。美国《1787年宪法》就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3)我国宪法具有符合我国特色的基本原则

①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体现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

③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

体现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

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我国宪法的作用

(1)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2)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3)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4)评价和宣传作用

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2.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方式包括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宪法的修改程序

宪法修改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阶段;

(2)审定,即由特定主体对修宪提案进行初步审定;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

(4)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通过;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4.我国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2)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①提案。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提案。

②起草。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

③决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同意。

④公布。我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3)新中国以来的宪法制定和修改:

①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②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③1975年、1978年、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1978年宪法在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该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正。

【例】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共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

A.“七八”宪法

B.“五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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