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管理制度
对外国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对外国务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三、管理原则1. 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对外国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2. 强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为;3. 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4.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对外劳务合作安全有序。
四、管理内容1. 劳务输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2)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资质;(3)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4)有完善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制度。
2. 劳务输出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1)为对外国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2)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3)按时足额支付对外国务工人员工资;(4)为对外国务工人员办理相关保险;(5)加强对对外国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3. 对外国务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法律法规;(2)服从企业管理和工作安排;(3)积极参加培训、安全教育等活动;(4)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5)合理使用工资,改善生活条件。
4.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制度;(2)对外劳务合作安全管理制度;(3)对外劳务合作财务管理制度;(4)对外劳务合作档案管理制度;(5)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监督管理1.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履行相关职责;2. 对违反本制度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3. 对优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外部劳务管理制度
外部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外部劳务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权益,提升工作效率,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以合同形式与外部劳务人员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外部劳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外部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外部劳务用工制度,保障外部劳务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公司外部劳务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各部门按照总体规划和要求,按时提供配合。
第二章外部劳务的招聘和录用第六条公司外部劳务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应当遵循平等、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外部劳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聘条件,且有劳动合同签订能力,无法律上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接受外部劳务的招聘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招聘条件后进行招聘工作。
第九条招聘过程中,公司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地域、身份、年龄等作为招聘、录用的条件。
第十条公司在招聘外部劳务人员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提供招聘告知书、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一条外部劳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岗位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为招聘的外部劳务人员应当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外部劳务人员在录用之前,必须接受公司规定的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外部劳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企业招聘外部劳务应当事先与外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劳动报酬第十六条公司与外部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外部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将外部劳务人员用人期限不断延长。
第十八条外部劳务人员在劳动合同规定期限内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用工期限届满公司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与外部劳务人员续订劳动合同。
涉外劳务管理制度
涉外劳务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涉外劳务管理在中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涉外劳务,保障劳务人员权益,提高中国企业在海外劳务领域的形象和声誉,制定了本劳务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劳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涉外劳务合同的签订、劳务人员的派遣、管理和保障等各个环节。
三、涉外劳务合同签订1. 签订主体公司代表与劳务人员代表签订涉外劳务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条款。
3. 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后,公司须妥善保存合同文件,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和有效。
四、劳务人员的派遣管理1. 劳务人员的培训在对劳务人员进行派遣前,公司需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以确保其具备相应技能和素质。
2. 人员审核公司在派遣劳务人员前,须对其进行综合素质审核,确保人员的背景和素质符合要求。
3. 人员安排根据海外项目的实际需求,公司须合理安排和调配劳务人员,并确保其顺利入职和工作。
五、劳务人员的管理和保障1. 合法权益保障公司需严格按照当地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制度、劳动保险等。
2. 安全管理公司必须做好劳务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其在海外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3. 心理关怀公司需关注和关心劳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六、涉外劳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监督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涉外劳务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涉外劳务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 检查考核公司对涉外劳务管理情况开展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涉外劳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1. 制度建设公司需不断完善和改进涉外劳务管理制度,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改进。
2. 反馈建议公司鼓励员工提出关于涉外劳务管理制度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涉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公司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公司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公司相关方包括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员工、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政府机构等。
外用工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以及兼职工等外部劳动力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般公司可能采用的外用工管理制度:
1. 招聘与雇佣:明确招聘流程、招聘标准,确保外用工符合公司要求,并与外用工签订明确的雇佣合同。
2. 劳动合同与薪酬:与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标准等,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薪酬。
3. 工作安排与考核:对外用工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标准,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4. 劳动保护:为外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保险等。
5. 福利待遇:根据公司政策和法律要求,为外用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带薪假期、医疗保险等。
6. 劳务费用管理:合理控制外用工的劳务费用,确保费用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
7. 绩效奖励与晋升:根据外用工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绩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其积极性和敬业精神。
8. 约束与纠正措施: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出现工作不当行为的外用工,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并与外用工解除劳动合同。
9. 培训与发展:为外用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10. 解决纠纷与争议:建立外用工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和争议。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外用工管理制度,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涉外劳务经营管理制度
涉外劳务经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企业从事涉外劳务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程序。
这些制度旨在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合作方的平等合作,并确保劳务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涉外劳务经营管理制度的一些典型内容:1. 许可和登记:涉外劳务企业需要依法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或登记证明,以合法开展劳务经营活动。
这可能包括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跨境就业等许可或登记要求。
2. 劳工权益保护:涉外劳务经营管理制度注重保护劳工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限制、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方面。
制度要求企业遵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劳工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3. 合同管理:涉外劳务经营需要建立和管理劳务合同,其中包括与劳务员工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以及与海外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制度要求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责,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跨境人员管理:涉外劳务经营涉及跨境就业和人员流动,因此需要符合国际移民法律和规定。
制度要求企业遵守相关的海外就业许可、签证和居留等程序,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5. 安全与健康管理:涉外劳务企业需要关注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问题,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培训机制。
制度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6. 监管和执法:制度设立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负责对涉外劳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机构将会对企业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社会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以上是一些涉外劳务经营管理制度的典型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政策环境以及合作模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涉外劳务企业在开展活动时,应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与合作方建立互信和互利的关系。
对外劳务管理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对外劳务管理制度对外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外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和对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是指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企业,或者是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包括信息中介和咨询企业,下同)是指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的职业中介企业。
第四条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相关对外劳务管理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外劳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对外劳务资格第五条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从事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活动,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过外经贸部门的专门核定。
自然人、第 2 页共 15 页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
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核。
加入行业商会、存缴备用金作为衡量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信誉的重要内容。
信誉不良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经营范围统一规范登记为“国内职业中介(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
一般的信息中介和咨询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不包括有前置许可要求的国内外劳务中介。
外委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外委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委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外委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外委劳务用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外部劳务公司进行用工的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外包等形式的用工。
第三条公司对外委劳务用工管理负有统一领导,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用工管理职责。
第四条外委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用工过程合法、透明、有序。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委劳务用工管理机制,形成相互配合、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外委劳务用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外委劳务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外委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外委劳务用工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起草外委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执行情况;(二)组织外委劳务用工的招聘、考核和管理工作;(三)对外委劳务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与外委劳务用工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外委劳务用工管理情况。
第八条公司领导班子应制定外委劳务用工管理的总体策略和政策,对外委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在用人单位外委劳务用工的管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外委劳务用工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用工需求的汇报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外委劳务用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委托的用工任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外委劳务用工管理的招聘与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计划,确定外委劳务用工需求,制定用工计划。
第十二条外委劳务用工单位应根据公司的用工计划,积极开展招聘工作,确保用工的及时满足。
第十三条公司可通过招聘会、网络招聘、人才市场等多种形式进行外委劳务用工的招聘。
第十四条外委劳务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注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招聘程序,杜绝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十五条公司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提高外委劳务用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活动,保障劳务输出国和输入国工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劳务市场主体向境外劳务市场主体以某种形式提供劳务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为了本条例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搭建在线劳力输送平台,方便企业招聘外籍员工,提供相关资料及技术支持。
第五条社保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推进国际劳务合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劳务输出第六条劳务输出市场主体应当取得劳务输出资质,并依法取得劳务派遣、劳务合作和人力资源服务等经营许可或批准证件。
第七条劳务输出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境内和国际上的人权和劳工保护标准,坚持公平、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障所派遣的劳务工人的权益。
第八条劳务输出市场主体应当与所派遣工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相关条款。
第九条劳务输出市场主体应当向境外所派遣劳务工人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医疗等保障。
第十条劳务输出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食宿、医疗、劳动安全等制度和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维护好所派遣劳务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第十一条劳务输出市场主体应当加强与境外雇主的良好关系,提高服务质量和口碑,增强品牌影响力。
第十二条劳务输出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务输出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偷工减料或者变相向所派遣劳务工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劳务输入第十三条劳务输入市场主体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非营利性的合法机构,负责我国境内外籍员工的招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劳务输入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许可或者批准证件,同时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劳务输入市场主体应当在我国境内注册外籍员工的信息,办理相关工作证件,签订规范化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涉外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涉外劳务业务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派遣至国外从事劳务工作的所有劳务人员。
第三条我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为劳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人员招聘与管理第四条劳务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选拔。
第五条劳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具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能和专业知识;4. 符合国外用工单位的要求。
第六条劳务人员入职前,应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务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派遣国法律法规,服从派遣国用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第九条劳务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2. 享受派遣国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假;3.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条我公司应积极为劳务人员提供以下服务:1. 办理出国手续;2. 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问题;3. 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培训;4. 及时处理劳务人员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派遣国用工单位管理第十一条我公司应与派遣国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人员的派遣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2. 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3. 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4. 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纪律与考核第十三条劳务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派遣国法律法规;2. 服从派遣国用工单位的管理;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4.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外劳务管理制
对外劳务管理制外劳务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管理和监督外国劳动力的进出境、就业和工作条件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
外劳务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国家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并保障外籍劳动者的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劳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外劳务管理制度的内涵对外劳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外劳签证与入境管理:国家对外国劳动者的入境进行严格管控,依法办理外劳签证手续,限制非法劳动力的进入。
在签证审核方面,要严格审查外劳的资质、合法性以及与本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是否相匹配,确保外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就业市场监管:国家建立完善的外劳就业市场监管机制,确保外劳的就业机会公平、合法和有序。
包括对外劳招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监管,防止侵犯外劳权益的行为。
3. 劳动合同管理:国家建立并规范外劳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外劳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保护外劳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同时,对违法违规用工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4. 劳动保护和福利保障:国家要求雇主提供外劳同等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包括工时、休假、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
此外,国家还要加强对外劳的教育、培训和维权工作,提高外劳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5. 劳动市场信息发布和调查研究:国家建立劳动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外劳需求和供应信息,为用工单位和外劳提供信息服务。
对外劳市场进行调研,及时掌握外劳就业和需求情况,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外劳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外劳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调控和管理外国劳动力的进出境,避免大规模的非法劳动力进入国内劳动力市场,防止非法用工、低价竞争等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内劳动力的就业权益和劳动市场秩序的稳定。
2. 促进经济发展:外劳务管理制度可以引进合适的外国劳动力,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填补劳动力短缺的缺口,促进经济发展。
外劳的进入还可以带来技术和经验的交流,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员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外劳务合作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审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等工作;3.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成本控制、风险防范和财务管理;4.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5.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外派劳务人员选拔与培训1. 根据项目需求,选拔符合条件的外派劳务人员;2. 对选拔出的劳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语言培训;3. 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合同签订与履行1. 根据项目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 对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福利和补贴;4. 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八条项目实施与监督1.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2. 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收入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
第十一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对外派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障和权益保护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应进行合同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涉外劳务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涉外劳务业务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及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外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平等互利、诚信经营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二、招聘与派遣第四条招聘1.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招聘程序,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 招聘过程中,公司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资格条件,确保其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
3. 招聘成功后,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派遣1. 公司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期限、人数、费用等内容。
2. 派遣过程中,公司应密切关注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确保其符合用工单位的要求。
3.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调整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或终止派遣合同。
三、合同管理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劳务派遣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十条公司应关心劳务派遣员工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五、安全与保障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公司应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劳务派遣业务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其符合用工单位的要求。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024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24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甲方(以下简称“外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劳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的合作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作内容1. 外派单位委托劳务人员承担___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2. 劳务人员应按照外派单位的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劳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劳务人员有权要求外派单位提供合法、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 劳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定以及外派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和管理。
3. 劳务人员应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劳务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考试等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5. 劳务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向外派单位反馈问题和建议。
6. 劳务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7. 劳务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外派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贴、奖金等。
8. 劳务人员有义务配合外派单位进行工作评估、考核等活动。
9. 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离职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与外派单位协商一致。
10. 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如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外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外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 外派单位有权对外派遣劳务人员从事___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并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外派单位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合法、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 外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补贴、奖金等费用。
员工外援安全管理制度
员工外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员工外援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外援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外援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意识要贯穿始终,切实保障员工外援的安全和健康。
2. 法律依据: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员工外援的安全管理水平。
4. 人为因素:注重人为因素,对员工外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外援的安全意识。
5. 风险评估:对员工外援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计划和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6. 自查自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留死角,确保员工外援的安全。
第三章外援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公司责任:公司是员工外援的主体,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
2. 上级部门责任:上级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支持下级部门做好员工外援的安全管理工作。
3.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牢记安全第一的宗旨,带头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风气。
4. 员工责任:员工是公司的财富,应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做到自我保护,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第四章外援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1. 风险评估:对员工外援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计划,确保员工外援安全。
2. 安全教育:对员工外援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安全生产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4.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5. 安全检查:定期对员工外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留死角。
第五章外援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日常监督:各级领导对员工外援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涉外劳务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涉外劳务业务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外劳务派遣业务,包括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五条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前,公司应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合同文本,并对其进行充分解释。
第六条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及时将合同副本送达劳务派遣员工。
第七条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动报酬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如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或工作地点,公司应提前通知并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劳务派遣业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劳务派遣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应与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违反本制度,给劳务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员工违反本制度,给公司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委劳务管理制度
外委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委劳务管理,维护外委劳务商与客户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委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与外委劳务商签订劳务合同的所有外委劳务人员,以及客户单位与外委劳务商签订的劳务合同所涉及的情况。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外委劳务商招聘、管理、培训、薪酬福利、安全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外委劳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外委劳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外委劳务商招聘第五条外委劳务商应当依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和合法经营活动证照。
第六条外委劳务商在招聘外委劳务人员时,应当依法公开招聘,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严禁强迫劳动。
第七条外委劳务商需对招聘程序、标准、条件等进行规范,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外委劳务商应当对所招聘的外委劳务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外委劳务人员在报到前,外委劳务商应当向其详细介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薪酬福利、劳动保护等情况。
第三章外委劳务管理第十条外委劳务商对外委劳务人员进行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障外委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外委劳务商应当定期对外委劳务人员的劳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外委劳务商应当保障外委劳务人员的薪酬福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外委劳务商应当建立外委劳务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其入职、工作履历、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外委劳务商应当根据外委劳务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其工作安排和职位,保障其合理用工权益。
第四章外委劳动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外委劳务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对外委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外委劳务商应当为外委劳务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保障其在工作中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外委劳务商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措施,对可能造成外委劳务人员伤害的情况做好应对和预防。
对外劳务市场集中治理制度
对外劳务市场集中治理制度外劳务市场集中治理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外国人在我国从事劳动的市场,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外劳务市场的集中治理制度是保障外国劳工和我国劳动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
外劳务市场集中治理制度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一、合法准入机制。
外国劳工需要通过正规渠道和程序进入我国劳动市场,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签证等。
在此过程中,我国需要建立审批机构,对外国劳工的资质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以及遵守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二、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外国劳工在我国从事劳动,享有与我国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应该接受与我国劳动者相同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为此,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平等原则,保障外国劳工不受歧视和不合理待遇,并设立维权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措施,确保外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市场监管体制。
建立外劳务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劳务中介机构的注册和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外国劳工合法权益。
同时,对劳务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外国劳工信息共享平台,包括外劳务市场的需求信息和外国劳工的技能和资质信息,以提高外劳务市场的匹配度和效益,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劳动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持。
五、培训和职业教育机制。
对外国劳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他们在我国劳动市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
这包括对外国劳工技能的培训和认证,提供语言和文化方面的支持和指导等。
通过建立上述的外劳务市场集中治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外劳务市场的运行,保障外国劳工和我国劳动市场的稳定。
同时,也能提高外国劳工的就业和生活质量,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一、引言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是指外聘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兼职工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外用工单位是指在其中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的授权下,由相关公司或个人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与本企事业单位或机关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雇佣、派遣或聘用工作任务的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用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用工单位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二、外用工单位的选择与合作1.外用工单位的选择2.合作方式本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与外用工单位的合作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委托外包、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兼职工等。
合作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三、外用工单位的管理1.合同签订外用工单位与本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在就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作业、薪酬待遇、劳动保护、责任追究等方面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招聘与录用招聘的员工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相应工作经验,符合工作要求。
外用工单位应对招聘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内容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4.人力资源管理外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员工信息和档案资料。
外用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薪资调整和奖励。
外用工单位应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员工信息。
5.工作监督与考核本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对外用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监督主要包括日常工作记录、工作台账、工作结果和工时统计、质量检查等。
考核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
四、维权与纠纷处理如外用工单位与本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外用工单位和本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应尊重员工的权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本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事业单位或机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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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外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和对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是指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企业,或者是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包括信息中介和咨询企业,下同)是指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的职业中介企业。
第四条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相关对外劳务管理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外劳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对外劳务资格第五条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从事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活动,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过外经贸部门的专门核定。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
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核。
加入行业商会、存缴备用金作为衡量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信誉的重要内容。
信誉不良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经营范围统一规范登记为“国内职业中介(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
一般的信息中介和咨询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不包括有前置许可要求的国内外劳务中介。
市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办企业程序办理。
市内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市劳动保障部门许可。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和外经贸部门备案后,再由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应当加入行业协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会,按照行业规定和商会章程签订自律性服务公约,逐步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备用金制度”。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必须存缴不低于XXX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备用金”,新开发市场、人数多、收费高、风险大的特殊项目增缴特别备用金,备用金实行专户储存,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所有,专门用于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备用金由中国国际商会商会收取,使用和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国际商会商会与市监察、劳动保障、工商、外经贸、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条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定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工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严肃查处,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现有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外经贸部门核定但已经工商登记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责令限期取得核定和许可,逾期不能取得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对外劳务招收第八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在我市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定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时,并向劳务人员出示其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并与劳务人员签订中介协议。
在此前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须与境外雇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取得境外雇主的资信证明,须与劳务人员签订派员协议。
劳务人员须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协议(中英文版)。
上述协议必须具有收费标准、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保险、提前回国、意外伤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主要条款。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能提供上述协议、提供协议的主要条款缺少或明显伤害劳务人员利益的,外经贸部门不予备案,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护照。
第十条对外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和差旅费,由劳务人员按实际金额自行负担。
除上述出国费用和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委托招工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签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向劳务人员代收服务费,开具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提供的发票,并上缴对外劳务经营企业。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将其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代收的服务费提前收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我市将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制度。
在指定的专门机构设立集中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向的劳务人员报名,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必须过该窗口统一招收劳务人员。
所有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必须进入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窗口。
未取得外派劳务报名窗口资格的单位和未进入外派劳务报名窗口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禁止私自发布招收对外劳务信息,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擅自从事外派劳务人员招收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认为构成犯罪的,再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窗口由市监察、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共同管理,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派人驻点办公。
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办法,由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章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第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内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取得我市外经贸部门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然后在注册地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办理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省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取得我市外经贸部门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然后过省外经贸厅备案。
市公安部门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手续。
对不能证明外派劳务项目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招选的外派劳务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对外派劳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管理、对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不愿承担责任或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曾出现过劳务纠纷不能积极有效处理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
第十三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与境外雇主之间、与中介企业之间、与劳务人员之间,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以及境外雇主与劳务人员之间,均需签订相关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对上述协议没有进行公证的对外劳务项目,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
第十四条我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前,劳务人员须取得户籍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同意。
第十五条劳务人员出境,须经过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
未经培训的,市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我市劳务人员出境务工的意见函。
第十六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须承诺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由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对外劳务人员护照第十七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为劳务人员代办护照。
第十八条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时,须本人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同时提交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手续。
对任何个人以外派劳务为由申请护照、但不能提供外经贸部门备案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在受理劳务人员护照申请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向劳务人员发放“出国务工须知”等宣传资料,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恶意宣传、弄虚作假以及劳务人员冒名顶替骗办护照。
第二十条加强对回国人员的护照管理。
根据《护照法》的要求,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曾经参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的重点人物和经常无故寻衅闹事、挑动事端的个别劳务人员,公安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向有关镇乡、园区、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报。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人员的统计管理,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定期向外经贸部门提供以外派劳务为由申请护照的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章对外劳务广告第二十二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上发布招收对外劳务人员广告或信息,须到市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新闻部门发布对外劳务广告(含信息)、工商部门登记发布户外对外劳务广告(含信息),须凭市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意见;新闻部门发布国内劳务广告(含信息)、工商部门登记发布国内劳务广告(含信息),须凭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意见。
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含信息)或发布虚假广告(含信息)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信息中介咨询企业和广告公司,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新闻媒体擅自发布和工商部门登记发布未经市外经贸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务广告(含信息)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督促纠正。
第七章对外劳务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市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经贸局、地税局、外事旅游局、法制办、司法局、调解中心、信访局、教育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牵头做好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工作,把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联合执法与部门监管结合起来,办公地点设在市外经贸局。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谁管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既要各司其职,又要整体联动,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查处打击力度,努力减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处理好对外劳务纠纷和境外突发事件。
负责牵头组织好全市性对外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集中整治,确保每季进行一次;在清理整顿中发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先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资格,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认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对外劳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新闻发布会,由劳动保障、工商、外经贸、公安、税务、监察六个部门报清理整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