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委托代征技术合同酬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转让白罔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三)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项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
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把导所订立的技术合队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眼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可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篇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2日(89)国税地字第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地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研究项目;(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三)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
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
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验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人员实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置的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无权设立、审批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确需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大政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4〕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348项,除取消153项、其他(转移、合并、改变管理方式)21项、下放到省属单位和其他城市5项外,实际需要我市承接的共169项。
我市经研究论证,决定由市政府部门管理120项,下放到区市县、先导区管理49项。
现将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348项行政职权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承接及向区市县、先导区放权的移交工作,对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对承接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交接工作顺利有序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接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增强政府部门承接有关职能的能力,适应权力下放承接的工作需要,确保权力接得住、用得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共348项,其中,取消153项,下放174项,调整。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 号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 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5,支付。
《未达起征点征收通知》(联合发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财产行为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关于未达起征点征收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根据2009年3月31日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07年8月28日省局发布《关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征收税款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从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地方税费,从2007年9月份起可不予征收。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不执行上述规定,应正常征收”。
《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9号),将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77号),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省局负责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双定核定系统的维护,保证基层地税机关从2009年4月1日起按调整后规则操作。
调整前,营业额5,000元以下,系统定额默认为零”。
通过省局后台查询,全省2008年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月平均29,718户(最多月份34,605户,最少月份24,913户),年度征收各项税款3,686.47万元,占2008年税收收入0.04%,其中房产税433.88万元。
为减轻经济负担,关照弱势群体,集中工作精力,保障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从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地方税费不予征收。
实行其它征收方式,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九年四月一日抄送:省局领导,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号: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税⽬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不同的税⽬、税率。
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的合同,适⽤“技术合同”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的合同、书据,适⽤“产权转移书据”税⽬。
⼆、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就有关项⽬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三)其他专业项⽬。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的规定计税贴花。
⾄于⼀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委托另⼀⽅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艺流程、提⾼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案,进⾏实施指导所订⽴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段或者为⽣产经营⽬的进⾏⼀般加⼯、修理、修缮、⼴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委托另⼀⽅对指定的专业技术⼈员进⾏特定项⽬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化学习、职⼯业余教育等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概要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规定: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
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5〕84号文件规定(苏财税[2003]77号)《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6号明确: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四、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5]239号文规定: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补充规定: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供销人员收入实行承包办法的方案,方案应明确企业实行供销承包收入办法的实施时间、对象、标准和范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大地税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37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国税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三)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帐收入,不包括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帐税款);(四)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时间:2005-11-14 来源:中华财会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大国税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第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好16号和17号令,就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局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与本通知不符的,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一、关于停业、注销登记方面的问题(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表样附后),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
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人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加快建设信息化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
(三)研究全省地方税负总体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我省地方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3•【字号】辽地税[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2005]7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规范和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的征管,现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抓住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充实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强化部门配合,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易到难,由点到面,扎实推进。
二、各级征收窗口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要积极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房地产交易场所,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程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省局。
省局将选择部分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流程图(略)2、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表(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精神,为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以契税“先税后证”为基础,以纳税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协作、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多税种间的有机结合和相关税种的税源控管,特制定本规定。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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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委托代征技术合同酬金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标 签】技术合同酬金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6﹞144号
【发文日期】2006-12-28
【实施时间】2006-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基层局:
为规范大连市技术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依法治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技术合同酬金个人所得税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13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再为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单位。
二、取消对个人取得技术酬金性质收入按4%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基层局要严格执法,认真查处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因取消委托代征后造成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