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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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探讨
摘要:煤炭资源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能源之一,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近些年来,我国煤矿方面的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问题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不断开展实施,通过健全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提高相应队伍建设、依法行政等做法能够很好的促进煤矿安全机制的建立,进而实现煤矿安全的长久性。本文首先从当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出发,而后提出了一些关于煤矿安全检查体制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议
在我国煤炭资源在能源中占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而煤矿生产的安全性直接关系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发展。作为煤矿安全的监察机构,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形式职责,从而保证煤矿生产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下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和责任仍然艰巨。
1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煤矿安全监察落实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过对煤矿生产过
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纠正,从而更好的保护煤矿生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煤矿生产的顺利安全进行。但是随着我国煤炭宏观政策的实施,,必然会产生一些关闭矿井压缩产量、煤总产量的控制以及相关缺乏安全性方面的整改等,从而使得一些地方的煤炭产量急剧下降,对于那些主要依靠煤矿作为政府主要收入的地方而言,当地经济必然受到严重的影响,这种情况直接使得当地政府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产生逆反情绪。而在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时,一些矿井关闭、整顿停产、处罚处理等都需要当地政府的全力配合,但是由于当地政府从自身的经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以及自身利益的驱使,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只是进行消极的配合,从而使监察工作的结果根本没有办法落到实处。
1.2 煤矿安全监察员机制存在问题
在我国,安全监察员的数量虽然很多,但是平均算下来就显得很低,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人均的安全监察员数值较高。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很多缺少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在我国煤监局不仅要进行煤矿的安全监察和管理还要负责相关事故的调查和批复,此外,煤矿工程安全设施的验收以及安全许可证的颁发都需要煤监局进行处理。但是现实中我国煤监局的人员数量较少,除去一些领导、内勤等职位外,真正行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而需要监察的煤矿生产企业数量较大,再加上一些国家法定节假日等休息日外,平均下来,每一个矿井每个月进行安全监察的时间
相当有限。从而使得许多煤矿企业根本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往往只是通过一些上报的书面材料来行使安全管理,而这种安全管理方式脱离了现场的安全监察管理,很难对煤矿安全监察管理起到实质性的帮助。此外,由于一些煤矿往往处于一些较为偏僻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与煤矿之间相距较远,这种实际情况使得一些煤矿安全监察和复查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已,通常只有等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才会出现在煤矿,这直接使得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成为事故的善后部门,与其设置的初衷完全相悖。
1.3 工作意识及思想急需转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思想和意识急需要转变,一些安全监察部门仍然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意识;监察员思想上没有树立法治理念,行政公开、行政效率等原则实施不够;缺少与一些企业协会、相关组织、科研机构等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这与一些先进的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
2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一些意见
2.1 加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是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
安全监察部门必须树立政府执法的形象和权威,依法查处各类安全事故。当前,安全与效益问题,是不少企业的突出矛盾。解决这个矛
盾,除了政府部门规范市场、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之外,更重要的是监察部门加大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给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以深刻的教训和影响,也给行业内其它单位和个人以教育。要促使企业在决策和日常生产管理中仔细算好安全效益账。牢牢把好安全关。
对安全事故的处罚要从重从快,牵涉面要广,不能只处理事故的基层单位和责任人,对造成事故的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要处理。处罚要伤及肌肤,不能只触及皮毛,这样才能教训深刻,影响深远。要加大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取消事故单位的各种荣誉称号、撤消证书,除安全罚款外,建议开征安全事故教育基金,根据事故的大小、性质对事故单位开征,期限可设三个月、半年、一年等,基金用于行业内安全教育和培洲。
2.2 三种监察方式有机结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新体制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实施“定期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重点监察就是抓住重点,突出“点”上的工作;专项监察就是集中力量对某一矿井的重点专业进行剖析监察,找出其系统中的问题,即是对“线”的监察;定期监察就是定期对辖区内矿井进行解剖式系统监察。如安全评估、评价。通过点、线、面的结合找出矿井各大系统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完善自身系统和安全管理体系。最终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从而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3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安监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而且要求掌握煤矿多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因此,安全监察人员一要抓好安全法规的学习,掌握影响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知道哪些违法行为,要受何种处罚。只有学法,才能懂法,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执法。二要认真学习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熟知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各个生产环节容易发生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从而提高办事效能,达到实施安全监察的目的。
2.4 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监察部门的联系,确保事故处理落到实处
煤矿安全事故处理权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而对人的处理权在地方政府的监察部门,所以事故处理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和监察部门联合行文,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处分建议变成处分决定。这就要国家局和监察部门协调联合出台政策,要么是联合行文,要么监察部门将煤矿的人事处分权委托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否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处分建议只能是一纸空文。
总之,我们要认真落实国家局的总体工作部署。以饱满的精神.做好充分的思想和工作准备。按照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要求.把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