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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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06•【字号】吉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推进我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称“四本预算”)管理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重大意义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突出预算完整性,是预算制度的基础,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对于解决目前我省存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之间定位不清,分工不明,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统筹使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增强透明度,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推进法制政府建设。

二、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基本原则(一)完整性原则。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四本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反映政府预算收支全貌。

(二)统筹性原则。

“四本预算”既要定位清晰,分工明确,又要通过统筹预算安排,做到有机衔接,协调互补,切实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

以中央顶层设计为主导,逐步推进全口径预算公开。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全口径预算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对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6•【字号】吉政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30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审计厅二00一年九月八日)近年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财务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通过审计也发现一些问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预算执行不严,不按预算拨款,滞留和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隐瞒截留预算外收入,不缴财政专户管理,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资金帐外管理,私设帐外帐、“小金库”;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资产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

特别是一些二、三级单位财务管理出,甚至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隐患。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财经法制观念,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要在遵守各项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秩序方面作全省的表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吉财预〔2021〕124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切实提升直达机制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4日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主体、面向人民群众和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等方面查出问题较多的项目资金等。

中央直达资金以财政部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支出事项安排的省级、市级、县级资金一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第三条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上级切块、下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直达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以及下达预算指标等工作。

预算指标下达3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预算指标,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准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吉林省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标 签】财政分成管理,预算外资金【颁布单位】【文 号】吉政发﹝1996﹞11号【发文日期】1996-01-01【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运用的整体效益,不断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所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专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均按本规定实行财政分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原则上按收入总额20%的比例上缴财政。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抵顶财政拨款办法的单位,也按上述比例上缴财政。

已纳入预算内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要按上述比例相应压缩财政支出。

考虑到我省公路建设、育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省交通厅统收的养路费、省森工集团公司和省林业厅集中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上缴省财政的办法(上缴办法另定),市、州、县不再进行分成;市、州、县交通、林业收取留用的养路费、育林基金,由市、州、县政府确定上缴财政办法。

由省工商局统管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实行由省统一核定比例、市州县工商局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的办法(上缴比例另定)。

三、省直在长单位的财政分成收入,由省财政组织收缴,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直在外地的单位,由市、州、县财政组织收缴,列入市、州、县财政预算;市、州、县级单位的财政分成收入由市、州、县财政组织收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下达单位年度财政分成收入计划。

各单位要按月计提和上缴财政分成收入。

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财政部门可从单位财政专户储存资金中直接扣缴,或相应减少预算拨款。

五、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或坐支收入。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不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律按“小金库”处理,其资金全部收缴同级财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我国预算外财政资金管理现状的分析

对我国预算外财政资金管理现状的分析

对我国预算外财政资金管理现状的分析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

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

我国预算外资金形成于建国初期,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政府职能和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而对预算外资金认识上的滞后和政策、管理手段的缺位,造成预算外资金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并一再膨胀,既扭曲了收入分配结构,分散了国家财力,又滋生了腐败现象。

近年来随着“收入两条线”管理改革的实行,逐步缩小了资金规模,增加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但仍缺乏具体有效的法规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的保障,财政管理尚未完全到位。

因此,正确认识并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缺位,仍是财政管理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预算内资金的重要补充,预算外资金在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需要、减轻财政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本文围绕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我国预算外资金的特点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各种财政资金。

它具有这样几个内涵: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范畴;其预算和使用方法,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授权收取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也应该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特点是来源分散,监管困难,数目难以准确估算。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预算外资金进入迅速膨胀时期。

1996年,国家明确了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后预算外资金除个别年份有所增长外,总的来说,处于稳定并略有下降的态势。

二、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粗放。

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该计划进行审批后,汇总编制年度总计划。

浅谈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措施

浅谈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措施

浅谈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措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只有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才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财务资源,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下面就是浅谈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的一些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将其纳入相关管理制度之中。

制度应包括预算外资金的申请、使用、报销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权限,确保预算外资金的合规使用。

其次,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审批和监管。

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面,应加强审批程序,确保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对于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流向要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预算外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三,建立健全的预算外资金核算体系。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预算外资金核算制度和流程,明确核算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确保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能够被准确记录和反映。

同时,可以借助财务软件等信息化工具,提高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使用效果不佳或者存在问题的预算外资金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具有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五,加强预算外资金的风险管理。

企事业单位要认识到预算外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风险事件,防止预算外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最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财务软件、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预算外资金的电子化审批、核算、统计和分析,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更为科学、全面的基础数据。

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在本单位范围内,依法取得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基金等。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挪用。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来源、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预算外资金支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挪用。

第九条预算外资金支出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支出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预算外资金支出应当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应当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二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风险评估等。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预算外资金资产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预算外资金资产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预算外资金资产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二十条预算外资金的债权债务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的债权债务应当及时清理、核销。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资金的债权债务应当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债权债务的真实、合法。

浅议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浅议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浅议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作者:张笑来源:《企业文化》2013年第09期摘要: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能和服务群众,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

然而近年来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快速增长,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由此可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从预算外资金的现状出发,分析预算外资金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据此提出对策。

关键词:预算外资金行政单位管理1.预算外资金的现状财政部于1996年颁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0世纪80年代的分权化改革以前,预算外收入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只占一个很小比例。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调整措施的实施,使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迅速增加,规模也迅速扩大。

虽然目前,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单位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上有明显的违规违纪行为。

因此,我们应该对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2.存在的问题2.1不实行专户存储对于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入必须存入当地的预算处管理部门,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的单位将政府赋予他们的收费职能,看成是自己的特权,将这些收费当成自己的收入,设法保留一部分帐外资金,形成“小金库”。

这主要是不一些单位观念上仍把预算外资金当作自有资金看待,一方面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要求会计反映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情况,另一方面单位将预算外资金视作单位资金而要求会计反映财政专户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结余情况。

2.2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征管缺乏有效措施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等。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28•【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7.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项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收入等;(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从其所属的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五)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第七条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文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包括:1. 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非预算资金;2. 各类专项基金、项目资金;3. 政府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等。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能用于不当用途。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可以委托给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章预算外资金的编制与执行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执行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并进行预算控制、核算和监督。

第七条预算外资金的执行应当按照年度执行计划进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用途。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支付结算和项目验收。

第九条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预算外资金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财政部门。

附则本制度所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6. 其他与预算外资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吉财库〔2017〕108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吉财库〔2017〕1089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4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总预算会计集中支付。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程序:(一)年初已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属于预算内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直接支付供应商。

属于预算外专户的政府采购资金,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由政府采购办向采购单位下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以下统称《通知单》),各采购单位于《通知单》下发5日内负责将自筹资金足额划拨到国库帐户。

(二)追加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的划拨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专户资金,下同),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在额度内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五条属于年初已经确定的政府采购资金,主管处不再下达资金指标,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一)采购单位和采购执行机构应按标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据实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以下统称《验收单》);(二)供应商供货完毕,由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统称《申请书》),连同《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向政府采购办的主管人员,根据合同等必要的结算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单》,按程序批准后,向国库总预算会计开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以下统称《拨款入帐通知单》),国库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入帐通知单》向供应商直接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吉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2〕17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4日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思考

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思考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项目论证和评估
对预算外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 行性和效益性。
优化资金分配结构
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实际需要,合理分配预算外资金,避免资 金的浪费和重复投入。
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单位积极筹措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04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未来发展趋 势
03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措施
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专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
01
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预算外资金的
有效使用。
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02
明确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为预算外资
金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预算外资金报告制度
03
要求各单位定期向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规范化管理趋势
制度建设
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明确管理职责、流程和标准, 确保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标准化操作
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标准化操 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执 行,提高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可复 制性。
监督与评估
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评 估机制,对管理过程进行实时监 控和定期评估,确保管理的规范 化和有效性。
加强信息公示和公开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信息公示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 价,促进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透明化管理趋势
信息公开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预算外 资金的来源、使用和效益情况,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与与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确保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国家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

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以及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是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发展而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预算外资金项目较少,制度也不够健全,基本上是单项制度。

1979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预算外资金项目、规模迅速扩大,管理制度也不断健全,逐步形成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①规定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制度。

主要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或提取的标准、比例和范围,支出的方向、用途和标准,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收支活动中的职责权限等。

②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主要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范围,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和管理方式,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的划分,各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决算的编制等。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按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附加制度主要有:①农业税附加,是随同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

1950年政务院规定,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过国家公粮的15%。

以后在附加率上作了一些调整,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附加率,但一般最高不超过应纳农业税的15%。

②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安排和使用这部分资金,财政部于1964年6月发布了《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范围限定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征收附加的项目主要是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附加率东北地区为10%,其他地区为5~8%。

1979年征收范围扩大到一些企业比较多的县镇。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主要有:①公路养路费制度。

养路费收入是开征较早的一项预算外收费,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使用。

这项收费曾一度纳入预算管理,1960年又划作预算外收入。

1979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规定养路费按营运收入的规定的费率计征,或按载重吨位和规定的费率计征。

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预算外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监管机构的人员和资源有限 ,有时难以对所有预算外资金进
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可能无 法及时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使 用情况,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制度不完善
目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还存在 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 完善和改进。
预算外资金监管流程和制度
监管流程
预算外资金的监管流程通常包括预算编 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决算等 环节。在每个环节中,监管机构都会对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
VS
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 机构会制定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如预算外 资金管理办法、支出标准、审批程序等, 以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有 效。
预算外资金在教育、医疗 、文化等领域的投入,提 高了公共服务水平,增强 了社会公平和福利。
可持续性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应注重 长期效益,避免短期行为 和浪费。
预算外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不规范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存在不规范现象,如缺乏 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透明度不足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缺 乏透明度,公众对资金的 使用情况了解不足,容易 滋生腐败和浪费。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预算外资金在政府财政管理中的地位逐渐凸显。然而,由于种种原 因,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因此,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调查具有 重要意义。
调查范围和方法
范围
本次调查涵盖了多个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涉及资金来 源、使用、监管等多个方面。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1. 引言预算外资金是指不属于预算程序范围内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捐赠资金、营业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于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透明度和高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档将介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流程和控制措施,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指导。

2.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原则预算外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合规性原则所有资金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获取资金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确保所申请的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在使用资金时,应严格按照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变相流入其他账户。

2.2 透明度原则预算外资金的获取和使用应公开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申请、分配、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2.3 高效性原则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高效、精确和及时。

相关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获取和使用能够及时满足项目需要,并提供准确的资金使用报告。

3. 预算外资金管理流程预算外资金管理流程包括资金申请、资金审批、资金使用、资金报账、审计和监督等环节。

3.1 资金申请预算外资金的申请部门需要编制资金申请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资金用途、预计数额、申请理由等内容。

3.2 资金审批上级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

审批机构需根据申请部门的实际需求、资金来源情况等因素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3.3 资金使用获得资金审批的部门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金。

相关部门应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4 资金报账资金使用完毕后,相关部门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报账。

报账内容应包括资金的实际支出、用途、时间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

3.5 审计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检查。

审计和监督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管理和控制经营活动中的非预算支出行为,建立起的一套制度、流程和管理办法。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预见或计划的支出,这些支出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建立和完善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财务健康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意义1. 规范管理支出行为:建立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员工的支出行为,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支出需要经过审批和核准,避免因为个人行为或私利导致不必要的支出。

2. 提高成本控制效率:通过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企业可以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各项支出符合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可以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3. 安全防范风险: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管控机制,规避非必要的风险支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建立完善的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规范形象,增强投资者、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信任度。

二、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1. 管理程序:包括预算外支出申请、审批、报备、执行和监督等程序流程的设计和规定。

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流程,确保预算外支出符合企业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2. 支出范围:指明哪些支出属于预算外支出范围,例如紧急修理、新项目启动等情况,需要做出预算外支出决策。

3. 支出标准:明确预算外支出的标准和限额,以及各项支出的详细规定,包括审批的条件、依据和流程等。

4. 审批流程:设立明确的审批流程,包括预算外支出申请、审批、报备、执行和监督等环节,规定各个环节的审批人员和程序。

5. 责任追究:对未经批准擅自支出或者超支的个人和部门,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6. 监督检查:建立预算外支出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项预算外支出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保证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7. 资料备案:对所有的预算外支出申请、审批和执行等资料进行归档、备案,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强化财政职能全面提高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访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邹继宏

强化财政职能全面提高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访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邹继宏

强化财政职能全面提高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访吉林
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邹继宏
宛言
【期刊名称】《吉林财税》
【年(卷),期】1998(000)003
【总页数】2页(P9-10)
【作者】宛言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相关文献】
1.发挥财政职能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J], 郝永林
2.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 [J], 马少斌;薛树林;
3.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乌什县财政局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工[J], 刘立
4.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坚持依法管理预算外资金——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王家福答本刊记者问 [J], 杨皓;裴光科;
5.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对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建议 [J], 陈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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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腰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项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从其所属的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五)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第七条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

各市、州、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各部门均无权审批。

设立政府性基金,须由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预算外资金必须由各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账外设账或者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用以核算预算外资金的缴拨业务。

第十二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账户。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银行不得为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是核算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存款的专用账八其资金只能缴入财政专户,不得直接支出或者转到其他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是核算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业务的专用账户,其资金来源为财政专户拨款,其他任何资金不得直接存入该账户。

第十四条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依据财政部门规定按时足额缴人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逾期不缴入财政专户的,银行从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中将预算外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政财务制度使用预算外资金。

各单位所需支出,须编报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依据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和单位存款情况,及时为单位拨付资金,不得延误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并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控购管理规定力、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预算外资金严禁用于计划外房地产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照隶属关系对预算外资金结余进行统筹调剂或者根据省政府规定对预算外资金全额按照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四章预决算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结合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核定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计划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政府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预算外资金预、决算收支科目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设立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保证预算外资金核算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收取和使用预算外
资金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应加强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和有关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和划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严格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财政、物价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取项目、扩大收取范围或者提高收取标准的,由财政、物价或者审计部门责令其退还或者投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收缴违法票据,并视其情节,处以50田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收缴违法资由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收缴违法资金,并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子以处罚:
(一)预算外资金未全部缴人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预算外资金收入的;
(二)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三)用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预算外资金用于计划外房地产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的,收缴全部违法资金,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购买专控商品,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未纳入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的,收缴全部违法资金,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的,责令其撤销账户,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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