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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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和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维修改造和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XXXXXXX局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基建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健全基建项目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物资XX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建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XX总体规划,紧紧围绕打造“两个基地”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不断开创XXXX事业的新局面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决策,不论其投资规模的大小,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管理局、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管理权限决定、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基建项目的实施,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由管理局和基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基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其职责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具体负责。

承担基建项目勘测(包括勘察和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法人代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基建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及基层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投资和各类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具体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新建、购置、改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基建项目、维修改造、专项建设、灾害修复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管理局基建处负责项目计划的审核、申报、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下拨以及使用监督,监审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项目计划的申报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确保基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控制目标的实现。

基建科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未设基建科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基建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实行管理人责任制。

工程项目管理需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单位确定,并与之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工期、预算造价要求。

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基建维修管理工作是矿区管理中一项日常的重要工作。

维修工作主要解决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整,恢复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

搞好维修工作是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矿区资金的使用效果,加强各方面对维修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维修工作的范围修缮工作包括二类:第一类为经常性的维修,即在一定金额限额下原样修复的日常零星维修。

包括各类房屋的门窗、灯具、上下水管道设施等零星修理项目均属其范围;第二类为房屋原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周期性保养项目,还包括各种翻修、改建项目。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应坚持做到维修有计划、劳动有定额、质量有检查、结算有依据,保质、保量、按时、节约、安全地做好工作。

二、各类维修工作的申报手续和审批权限1、第一类维修凡属零星维修范围内的修理项目,直接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及时维修。

在单价不明确的情况下,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同基建管理部门联系,经评估同意后,交其施工。

2、第二类维修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各部门申请和报修,在每季度初将内容列入后勤修缮项目中,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基建部门维修工作计划。

对于新增加的修缮项目,各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基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由基建管理部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落实经费后列入补充计划,交付有关维修人员进行施工。

3、凡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同意实施的维修项目,所发生的经费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但必须到基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施工管理1、现场管理基建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立项的维修工程进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实行项目修缮工程责任制,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并负责作好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并以此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

现场施工管理员应督促施工人员按设计标准施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同时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竣工决算、图纸、有关设备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竣工资料。

对竣工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的项目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维修、改造项目办事工作流程,确保维修、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含校外赞助、科研经费)及国家或教委下拨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一)维修项目:是指对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以及电气、给排水等相应的线路、管道设施。

(二)改造项目:是指涉及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改变或使用功能改变的项目,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三)零星维修项目:是指为恢复原使用功能或保持美观而进行的维修工程,如局部墙体开裂、渗水、涂料剥落、吊顶损坏、墙地砖损坏等。

(四)急修、抢修项目:是指不能通过事先预测到的突发设施故障,直接影响师生正常教学和生活,按照正常审批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要求的工程项目。

(五)申报部门:是指提出维修、改造项目的本校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第四条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徐汇校区管委会办公室、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审计处、财务处、安全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信息化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组成。

各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参加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会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必须全过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的职责:1.制定并修编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2.审核申报部门提出的维修、改造项目,对是否同意入库提出明确意见;3.参与或监督施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4.按学校制度规定审议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的执行。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篇)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篇)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另设安全员两名,负责对施工工地进行监督。

二、基建维修工程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建或审批,待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

三、基建维修施工工地必须与学校教学区、师生活动区隔离,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备和警示标志,不得在隔离区以外的地方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

四、施工车辆进出校门或在校园内行驶时必须慢行,上课期间不得鸣号,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放。

五、基建、维修工程竣工后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工程禁止使用。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基建维修工程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确保责任到人。

2. 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作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落实、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二、安全生产组织1.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 按照专业分工原则设置安全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

3. 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风险评估与安全控制1. 对基建维修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源。

2. 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预防,确保工作过程安全可控。

四、安全设施与装备1. 确保工作场所安全设施齐全,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备等。

2. 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五、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 强调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加强现场整洁、环境保护工作。

2.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紧急救援与事故处理1. 确保建立健全紧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

2. 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七、安全检查与事故调查处理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3. 及时维护,确保设施完好;4. 严格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维修计划;3. 监督检查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4. 协调解决维修工作中的问题;5. 收集、整理维修资料,建立维修档案。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建维修项目及流程第七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分为以下几类:1. 重大基建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 一般维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3. 零星维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八条基建维修项目流程:1. 事前论证:由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编制项目预算;2. 立项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3. 招标投标: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组织招标;4. 施工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5.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6. 竣工决算:对工程进行决算,审计。

第九条零星维修工程可由学校直接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章维修资金及结算第十条学校基建维修资金由学校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结算流程:1. 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2. 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报告;3.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学校对基建维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小额基建及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小额基建及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小额基建及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小额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管理,规范维修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健全维修项目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维修项目,是指***所各类公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且单项工程预算费用在三千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工程,五十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按《***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所的维修项目,均由所基建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不包含三千元以下的维修工作,该工作作为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章维修项目的来源第五条综合办公室和物业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中发现需维修的内容,应及时填写《***所维修改造项目审核表》(附表1),报所领导审批。

第六条各部门、室、学科组发现科研办公区需维修的内容,可及时通过电话、邮件向综合办公室报修,并及时填写《心*所维修改造项目审核表》。

第七条各部门、室、学科组由于科研实验等需要,对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提高或改变使用功能、改造或新建等,须经实验测试中心批准,填写《***所维修改造项目审核表》。

第八条凡属急修、抢修的信息在向主管所领导汇报的同时,积极组织人员抢修,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对维修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上报主管所领导。

第三章维修项目的立项第十条综合办公室应根据维修项目申请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维修项目工程计划及预算,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所务会批准立项。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内项目)在研究所当年财务预算内,由综合办公室按研究所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在年度维修项目工程计划以外,确实因科研、实验等工作急需维修改造的项目(计划外项目),无论是公共支出,还是课题经费,都必须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需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由申请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理由、维修(改造)内容、设计及施工方案、工期要求、工程预算、经费来源以及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基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院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兼任,常务组长由主管基建、后勤的院领导兼任,其他副院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后勤、财务、纪检、党政办、基建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由基建办负责。

第五条基建办职责:(一)负责学院总体布局规划(含校园绿化规划)及与此相关事宜。

(二)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与建设审批。

(三)负责学院新建工程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勘探、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组织、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并参与项目预算与结算等工作;项目预算与结算工作主要由学院财务处负责。

(四)负责把好学院新建项目与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质量关,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做好相应沟通与协调工作。

(五)负责所有建筑项目场地的地质堪探、施工图、设计变更、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房屋产权、施工签证、项目结算等资料的办理、审核与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六)负责学院水、电、房屋及工程技术维修操作的合理性及安全性。

(七)根据项目预算清单、设计图及论证内容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包括:项目询价、项目要求、交付完工期限、付款方式、监察、审计监督投诉电话等。

(八)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九)负责验收、检查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与招标控制价相符),是否有明确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质量等级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

第三章基建项目建设工作流程第六条学院基建项目审批工程流程(见流程图)。

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1. 前言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校园建设和维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校园安全,本文档制定了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2. 监管机构及职责2.1 监管机构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由以下机构负责:•校园建设管理处•各相关学院或部门2.2 监管职责2.2.1 校园建设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整个校园基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制定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监督各学院或部门执行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审核和批准各学院或部门的工程计划和预算;•定期检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汇总和分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数据,为决策提供参考。

2.2.2 学院或部门各学院或部门负责本学院或部门内部的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制定本学院或部门的基建、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和流程;•组织制定本学院或部门的工程计划和预算,并报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并按照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负责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对接和协调工作。

3. 工程项目立项与审批3.1 立项程序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立项程序如下:1.学院或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建设或维修项目的申请书,并附上项目的必要材料和数据;2.校园建设管理处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3.校园建设管理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审批意见;4.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立项,并将决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3.2 审批程序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的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或部门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2.学院或部门将设计和预算报送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3.校园建设管理处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4.学院或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批;5.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6.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

企业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企业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企业基建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基建维修工作,提高基建设施的维护管理效率和质量,便于维修人员便捷高效地开展维修工作,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需求,特制订《企业基建维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建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涵盖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和维修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基建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基建维修管理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维修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基建维修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监督。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一个领导成员为主任委员,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基建维修管理委员会设立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立维修管理人员岗位,包括维修主管、维修工程师、维修技术员等。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设立基建维修管理组,由维修班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基建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

第三章维修管理程序第八条公司基建维修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明确基建设施的维修重点、工作要求和维修经费预算。

第九条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维修计划,组织制定月度和季度维修计划,并下发至各部门、各单位。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接到维修计划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工作的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维修管理人员应当对维修作业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情况、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维修日期等信息。

第四章维修管理权限第十二条维修主管是维修管理的领导者,负责对维修工程进行调度和指挥,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第十三条维修工程师是维修管理的技术专家,负责对维修计划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核,对维修工艺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维修技术员是维修管理的执行者,负责具体的维修作业,按照维修要求进行操作。

第五章维修管理考核第十五条公司每年组织对基建维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维修工作的完成情况、维修质量、维修安全等方面。

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型基建(维修)工程主要是指标的在50 万元以下的小型建筑、房屋维修、装修、护坡、挡土墙、土石方、水电、绿化、道路等工程.第三条管理职能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小型基建(维修)工作.后勤管理处行政科负责院本部10 万元以下的维修工作,基建科负责小型基建工程、本部10 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校区在本部立项的项目; 浦口、龙潭校区负责自筹资金的小型基建(维修)工作;校区在本部立项的小型基建( 维修) 项目为 3 万元以上,由校区总务办拟定小型基建( 维修) 计划,报后勤管理处,经批准后,由校区总务办负责实施,院后勤管理处基建科予以指导、验收,并做好决算审核工作.第四条立项审批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能,凡是立项的项目, 于每年12 月30 日前向学院后勤管理处报送第二年的小型基建(维修)计划,院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经费的可能,研究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校区自筹资金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依据院领导审批的小型基建(维修)计划,在项目实施时,由各职能科室填写小型基建(维修)立项审批报告表, 分别按以下权限报批:5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处领导审批;5 万元~10 万元的由处长审批;10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小型基建(维修)零星项目的审批权限为:1 千元以内由科长审批; 1 千~5千元由分管处领导审批; 5 千~1万元由处长审批; 1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第五条项目招标3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原则上由维修中心承担,无技术承担的,可在严格控制预算,让利不低于5% 的前提下,选择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担.暑假期间集中维修的,应将零星维修项目集中招标.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应组织招标.根据管理职能,由职能科室组织起草招标书、评标办法,发布招标信息,联系投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确定投标单位不低于三家,特殊情况除外.组织开标:由后勤管理处领导任招标小组负责人组织开标.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介绍工程情况,投标单位的情况.招标小组成员根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在质量、信誉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确定中标人.第六条甲供材采购材料的采购,可采取招标、议标、询价采购的方式.具体方式由职能科室申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小型基建(维修)工程甲供材的审批权限: 500 元以下由科长审批; 500 元~2000 元由分管处领导审批; 2000 ~ 10000 元由处长审批; 10000 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第七条纪委、审计的监督经院领导批准的年度小型基建(维修)计划,于每年一月底前送学院审计室备案.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1 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进行招标、议标时,纪委、审计须派员参加;询价采购的,必须报送询价采购纪要.3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签定,职能科室须先报送院审计室审核.1 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决算,由各职能科室负责复核,复核后报送审计室进行审计. 1 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决算,由职能科室审核,向审计室报送目录,审计室予以抽审.第八条签订合同小型基建(维修)项目及甲供材料供应的合同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不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包括项目名称、工期、合同价款、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由职能科室与中标方共同草拟合同文本,按程序报批. 1 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签定; 1 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分管院领导签定.报批合同时,同时报送开标纪要或询价纪要.第九条组织实施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规定,组织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的实施和甲供材料的供应.并做好验收、移交等工作.第十条经费使用小型基建( 维修) 经费,按每年学院核拨的经费包干使用.院财务处按核定的经费拨入基建财务统一支出.每年3 月份核拨20% ; 6 月份核拨60% ; 9 月份核拨20% .校区自筹的小型基建( 维修) 经费的支出,应以分管院领导审批的项目为依据.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不允许超权限审批,不允许超预算使用经费.超计划的项目,必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时落实经费支出渠道.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 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各种经费来源(学院计划、单位自筹、拨款、捐资、合资)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第三条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院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院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产管理处是主管学院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校产管理处小型基建及维修的职责是:负责维修项目立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决算审核等.第六条依据学院批准的维修计划,代表学院(甲方)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第七条对学院下属各单位自筹经费的改建装修工程进行管理.第八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第九条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第十条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款,初审工程决算.第十一条负责组织用户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图及其资料交管理部门存档.第十二条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第四章??小型基建及维修项目申报程序第一节?申报程序第十三条全院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均应有书面请修(建)报告和提出维修(建)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在本年度的11-12月份送交校产管理处.第十四条校产管理处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编制下年度全院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院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第十五条小型维修、小型基建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提出的理由;3、期望完成期限;4、基本要求;5、施工地点范围;6、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工程验收)及分管院领导意见.第十六条在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及临时工程项目审批时,学校要明确经费出处(专项或常规)、指令性完成期限及封顶金额.对出自切块经费的工程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出自专项费用的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还需经校办公会讨论通过.第十七条已通过的"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和"年度工程项目计划",由校产管理处及时传递给使用部门、财务科、审计监察处.第十八条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校产管理处. (一)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二)院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 第二节??零星维修、小型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第十九条零星维修是指学院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200元以下的维护修缮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换灯管等).详见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施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小型维修及基建是指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璜,以及学院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设施的改造和小型基建,其造价在200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小型新建、维修、改造、扩建、装潢等工程项目,专项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 第三节??维修登记及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造价在2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报校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改变原建筑外观的工程,无论经费多少,必须经校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大型建筑或改变结构的修缮应由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保证合法、满足建筑设计规要求等相关规定). 第四节??维修费用支出第二十四条维修经费支出的工程(一)院园内的道路、围墙、车棚、上下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小型新建工程.(二)教学楼、学生公寓以及行政办公用房等维修工程.(三)教职工公寓维修工程:1.收房租公寓的正常损耗维修(以校产管理处签署意见为依据);2.已出售公寓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屋面、外墙、楼梯等户外部分,供水、供电的表外部分).第二十五条其它经费支出的工程(一)?独立核算单位的维修费用自理.(二)由院领导审批的经费及科研经费所开支的维修,从其专项经费中列支.(三)非自然损耗,由于管理不善损坏的由用户自理.第五章??维修工程招标投标及施工单位落实方法第二十六条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我国《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结合学院实际,对维修工程的发包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实施招标投标.对超过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招标小组组织三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招标,综合考虑后确定施工单位;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招标小组通过非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对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校产管理处找一个信誉较好的单位施工.第二十七条为了扶持服务公司,凡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服务公司能承做的可让服务公司优先承做,由外单位承做者可从服务公司走账结算.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选定后,要签定协议或合同.在签定协议时要遵循有关法规,明确工程内容、材料质量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工期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内容及期限等.合同必须经审计人员签字方可生效.第二十九条招标小组要将选择单位过程写出纪要,交院领导审核.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三十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校产管理处应在施工技术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服从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第三十三条??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有折旧材料代用时,必须通过校产管理处办理手续,否则,按不合格论处.第三十四条??关键结构部位施工中的混凝土,砖石砌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甲方项目监理员提交配合比,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称量设备,否则,不得进行混凝土浇捣工作.第三十五条??为确保混凝土的浇捣质量,砂石应事先做好过筛与冲洗工作,砂、石筛洗不合格,不得进行钢筋验收和混凝土浇捣工作.第三十六条??施工中的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校产管理处人员及院审计处人员),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一般不得后补,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两份给甲方项目监理员留存(其中一份交给院审计处留存.第三十七条??施工中,甲方项目监理员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甲方项目监理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院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监理员移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向校产管理处移交竣工资料.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校产管理处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二条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向校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一切验收资料,超过5万元的工程必须由院分管领导、使用单位、审计处、校产管理处、施工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低于5万元的工程应由使用单位、审计处、校产管理处、施工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第四十三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提出处理办法,交付校产管理处落实.第七章??竣工结算第四十四条为了加强院内修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院实际,对院区内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小型基建工程,实施工程竣工决算.第四十五条工程竣工决算是指院园内修建工程完工后,参照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或按本办法中取费的条款,审查、确认工程竣工决算书的过程.第四十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方(甲方)、施工方(乙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总造价、计价依据、定额外费用计算办法,施工期间差价调整等有关事宜.并送交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第四十七条修建工程竣工决算可以单项为对象,也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在修建工程完工,施工质量核定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校产管理处提供竣工决算书.第四十八条竣工决算书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竣工决算书包括以下资料: (一) 竣工决算计价表;(二) 竣工决算的工程量计算底稿;(三) 设计变更通知书及附图;(四) 基础处理核定单;(五) 甲方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六) 经甲方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单据及购货发票复印件;(七)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八) 经甲方现场签字的工程造价调整资料;(九)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调整文件.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经审查认可,并编制竣工决算审查说明书,再提交给施工单位.竣工决算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一) 工程名称、地点;(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 工程特征;(四) 送审竣工决算造价;(五) 审查认定的竣工决算造价;(六) 调整造价的主要内容;(七) 送审竣工决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八)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可按下列办法取费及工程造价计算.(1)建筑工程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直接费b、综合间接费:(a)*四类工程综合间接费率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c、材料价差:实际价(甲、乙方共同采购价)―定额价d、工程造价(a)+(b)+(c) (2)安装工程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基价:(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定额辅材费)b、主材费:按定额用量*甲、乙方共同采购材料单价或市场调研价c、综合间接费:定额人工费*四类工程综合间接费率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d、工程造价:(a)+(b)+(c) (3)房屋修缮的费用计取及工程造价:a、定额基价:(按2001年《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b、材料差价:实际价(甲乙方采购的价)―定额价c、综合间接费:定额人工费*综合间接费10.84%(注:综合间接费计取可酌情下浮)d、工程造价:(a)+(b)+(c) 第五十条工程决算的时间要求,工程验收后10天内(造价2万元以下的3天)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校产管理处在收到所有决算资料后5天内将竣工决算书报送学院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特殊工程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对5万元以上的工程要进行决算,5万元以下执行预决算.审计处在3日内审计结束.无异议则按协议规定日期付款.第五十一条院区内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工程决算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 对相应的工程内容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编印的最新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二)院内施工单位在院内施工,采取包工包料的,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编印的最新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并结合学院实际.(三) 院外施工单位在院区内施工,采取包工包料的,按江苏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取费或按工程承包协议条款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维修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校产管理处2005年4月PAGE PAGE 2小型基建项目验收程序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队向基建科或行政科申请验收.二、基建科或行政科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赴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程质量标准逐一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要求工程队及时整改.四、整改结束符合质量要求的,由基建科或行政科草拟验收报告,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后存档.五、验收结束后由基建科或行政科移交相关部门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由职能部门负责返修.六、验收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江北区教育系统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则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项目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力度,推动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教育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修建的小型基建项目工程,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教育系统,是指我区所辖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社区学院.本细则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项目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园林工程和人防工程.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预算超过10万的,按市级和区级有关规定执行.区教育局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教育系统内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和组织办法另行制定.小组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负责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中间验收、质检监督、结算决算、廉政监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计划申报教育系统内各公立学校、幼儿园、社区学院(以下简称校方)根据各校的发展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参照有关申报制度,提出年度基建项目预算计划(预算报告),上报小组.小组召开办公会议确定并签批年度小型基建项目预算计划.对列入年度小型基建预算计划的项目,做如下总体管理规定(若项目预算为C万元):如5<C≤10,由小组和校方共同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小组参与项目的关键工作,检查监督项目管理状况,审核预、决算,其它工作由校方负责;如2<C≤5,由校方负责项目的主要管理工作,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议标方式,小组以现场抽查和文件审核的方式对项目的关键工作进行监督,审核预、决算,其它工作由校方负责;如0<C≤2,由校方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议标方式,小组主要以文件审核的方式进行监督.以下各条款中涉及"小组或校方"的,具体管理和实施权限适用本条规定.招标投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由小组或校方负责管理和实施,具体程序如下:招标邀请;发放招标文件(需要时);组织投标预备会、勘查现场;编制、递交招标文件(需要时);开标、评标;拟中标单位信誉审核,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本条各款程序必须有书面记录材料备案.投标人选定.校方根据投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每个项目的投标人控制在3至5家.如报名复查后合格单位多于5家,以抽签方式确定有效投标人至5家以内.由校方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负责解释招标文件和相关事宜,必要时负责组织现场勘察.评标专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评标成员,组成评委小组.由校方负责实施的招投标活动,评委小组成员应包括各正副校长、总务主任和至少1名教工代表.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校方主持;投标人向校方递交投标保证金(2<C≤5时投标保证金为1000元,5<C≤10时投标保证金为2000元);公布评标小组名单、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评标小组按有关规定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法人委托书、企业资质证明、项目经理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根据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按分数高低推荐3个备选中标人,将名单上报小组;经小组审核剔除在小组企业信誉电子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后,宣布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退还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除第三、四款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外,其它条款必须有备案资料.中标公告.教育系统内小型基建项目中标信息均由校方负责公告.中标单位信息以区教育信息网络平台和校方公告栏的方式公示3天,其中校方公告必须设在学校门口显著可见的位置.第四章项目签约经审批的工程,在开工以前必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订安全承诺书.签订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第五章开工审批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开工审批制度.工程在开工前由小组对项目预算、。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1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总务处相关人员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工程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报校长审批。

5000元以上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般采用招标的办法,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校内教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

中标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三、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总务处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总务处相关人员应会同校保卫干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六、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

总务处安排2人以上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必须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复核员及总务主任在完工单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

七、施工项目完成后,总务处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帐簿增减处理工作。

八、学校高档仪器设备的维修参照本制度执行。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21、学校型的基建项目需报主管局立项,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2、常规维修期初由学校统一规划,总务处具体实施。

零星维修由总务处提出方案,经总支员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所有维修项目都必须向县财政局采购办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3、强化基建维修的管理与监督,学校型基建成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签合同及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与监督。

企业基建修缮管理制度

企业基建修缮管理制度

企业基建修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基建修缮管理,提高基建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基建设施的修缮管理。

第三条公司基建设施指公司固定资产中用于生产、办公和生活的建筑、土地、设备等。

第四条公司基建修缮管理要实行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精细施工、安全施工、经济施工的原则,确保基建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公司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由公司基建部门负责,全公司各部门配合。

第二章基建修缮管理的分工第六条公司基建部门负责全公司基建设施的维护、修缮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建设施的资料档案,定期对基建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基建部门,并配合合作。

第八条公司基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建设施维修队伍,定期培训维修工人,提高维修工人的技能水平。

第九条公司基建部门定期组织基建设施的检修、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复,确保基建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司基建部门负责制定基建修缮计划,明确维修项目、维修周期、维修经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工作,确定维修单位,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基建部门的工作,配合完成维修计划,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公司基建部门要及时反馈维修情况,对完成维修工作的单位进行评价,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公司基建部门要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基建维修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基建设施维修中的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在进行基建设施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工作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维修工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证书,遵守维修作业规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作业。

第十七条维修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立警戒线、设置隔离区等。

第十八条维修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绳等,确保维修工人的人身安全。

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的基建工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应遵循以质量为中心、安全第一、科学决策、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论证、程序规范、信息公开、监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设立相应专业部门,明确管理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建工程管理档案,保留完整的施工记录和资料。

第九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十条事业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符合国家规划和发展要求。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基建需求调查和规划,确保基建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立项应编制项目立项书,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目标、投资预算等内容。

第三章设计阶段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基建工程设计应委托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基建工程设计要充分考虑环保、节能、安全等因素,确保设计合理可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应经有关部门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并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阶段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基建工程施工应经过严格的招标程序,选择优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的内容,组织和监督施工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及时调配人力、物资等资源,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维修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维修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维修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司维修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环保的有效控制,增强企业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维修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三条所有维修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具体为:项目申请、项目资金计划、施工图设计、工程开工、施工建设、投产试运、竣工验收等。

建设项目按照前期工作、工程实施、投产试运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已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由计划科安排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施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开工、工程施工等。

第六条投产试运主要包括:编定投产方案和组织试运行。

第七条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工程实施管理第八条项目资金计划书下达后,根据计划资金额以及项目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设计委托或者直接由基建管理站进行施工图设计;水利工程设施项目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或委托设计。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由基建管理站确定对项目工程直接负责的工程管理人员,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计划资金额和性质决定是否进行监理委托,相应地批准监理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人选,由项目管理人员组织图纸会审,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计划的资金额,依据《供水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入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条物资采办分为甲供料和施工单位自行采办,甲供料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甲方审批后交由物资管理站采办。

进场材料的采购执行《供水公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所有材料均须提供“三证”。

第十一条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进度安排计划、安全防护措施与管理、质量控制措施、施工方案安排、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以及报验工序等,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综述本基建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基建维修工程的安全进行,保护工程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维修工程,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项目负责人负有全面负责本工程安全的义务,包括制定安全目标、安排安全措施、监控安全执行等。

2. 安全员负责制定、监督和检查安全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项目负责人提供安全管理报告。

3. 各施工单位负责自身工作的安全,包括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安全评估、危险源管理等。

4. 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积极参与安全培训、遵守安全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等。

三、安全目标和措施1. 通过定期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制定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程序,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操作。

3. 加强安全管理,包括监督危险源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等。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5.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有效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流程。

四、安全培训1. 在施工前,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应急救援等内容。

2.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设备,必须按照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确保安全带的牢固可靠。

3.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戒区,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4. 在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六、危险源管理1. 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危险源必须进行标识和警示,并设立相应的防护措施。

3. 所有工作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必须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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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建工作和维护修缮的工作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标准规范文件的要求。

第二条基建和维护修缮的工作是在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公司基建和维护修缮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安排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原则进行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
2、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
3、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维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
4、其它建筑施工项目。

5、其它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原则
公司实行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集中与分散管理体制。

1、公司物业分公司负责常规维修工程;
2、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指定项目经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施使用部门和财务、审计、工程等物业相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
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由公司领导亲自任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
4、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

5、对国家规定须申报基建项目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第四章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的申报与核准程序
1、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0.5 万元以下的,经使用单位或物业分公司申报,经主管领导核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2、中小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5 万元以下的,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经审计部门核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3、大中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5 万元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经审计部门核准后,由指定的项目经理和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4、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10 万元以上的,经公司常务会议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
5、各部门拟办的工程项目,按公司维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附表一)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审核和核准程序批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施工。

第四条工程的发包方式
1、中小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10 万元以下的,采用议价方式;
2、大中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10 万元以上的,采用比价方式,由3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比价,以合理低价者为中标人;
3、基建成本和技改工程费在50 万元以上的,按国家《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施工过程的管理
1、公司内部建筑工程队、维修队,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等优先权利;
2、在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与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需律师审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
3、在建筑施工中,公司派遣工程监督人员和聘请专业监理
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4、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
5、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6、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与施工单位、财务审计部门、使用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
7、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严重不合格的,提出索赔;
8、工程验收中,公司或委托注册工程造价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算报告核准后,支付应付款。

第五章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发生的图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特别是会议决议、重大变更、经济签证等。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数据、文字、图纸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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