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规定
运输公司车队集装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公司车队集装箱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高效、有序,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队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车队集装箱的装载、运输、卸载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车队集装箱管理职责第四条车队队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车队集装箱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车队调度员负责集装箱运输任务的安排、调度和监控,确保运输任务按时完成。
第六条驾驶员负责集装箱的装载、运输、卸载等工作,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第七条装卸工负责集装箱的装卸作业,确保装卸过程安全、有序。
第八条保管员负责集装箱的保管工作,确保集装箱完好无损。
第三章集装箱装载与运输第九条装载前,驾驶员应检查集装箱外观、密封性、尺寸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装载。
第十条装载时,应严格按照装载规范操作,确保集装箱内货物稳固,不得超载。
第十一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行驶平稳,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集装箱卸载与保管第十三条到达卸载地点后,驾驶员应与卸载工共同确认集装箱内货物无误,确保货物安全卸载。
第十四条卸载时,应严格按照卸载规范操作,确保货物安全、有序卸载。
第十五条卸载完毕后,保管员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坏、泄漏等情况。
第十六条保管员应按照规定对集装箱进行存放,确保集装箱安全、整洁。
第五章车队集装箱安全与质量第十七条车队应定期对驾驶员、装卸工、保管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十八条车队应建立安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车队应定期对集装箱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集装箱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装卸工、保管员等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集装箱车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车队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队及驾驶员。
第三条集装箱车队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车队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集装箱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1. 车辆安全管理;2. 驾驶员安全管理;3. 装卸作业安全管理;4. 应急预案管理;5.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六条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况良好。
第七条车辆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三角警示牌、反光标志等。
第八条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洗、保养,保持车容整洁。
第九条车辆装载货物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装载,确保货物安全。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十条驾驶员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且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专注,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货物安全。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装卸作业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滑鞋等。
第十七条装卸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如急救箱、消防器材等。
第六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八条车队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交通事故、货物损坏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二十条车队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交通法规及安全知识;2. 车辆及货物安全知识;3. 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知识;4. 职业健康知识。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运输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输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卸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集装箱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装箱车辆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集装箱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集装箱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集装箱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集装箱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集装箱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 负责集装箱车辆安全教育培训;4. 调查处理集装箱车辆安全事故;5. 负责集装箱车辆安全设施的配置与维护。
第三章集装箱车辆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集装箱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合法的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等证件。
第七条集装箱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集装箱车辆驾驶员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证,熟悉集装箱车辆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集装箱车辆押运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监督集装箱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集装箱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集装箱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三角警示牌、千斤顶等。
第十二条集装箱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三条集装箱车辆在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定期对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 集装箱车辆操作规程;3.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 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集装箱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一、集装箱装卸规则:1.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过程中不损坏货物和集装箱。
2.在装卸作业前,应检查集装箱的结构完整性和密封性,确保能够安全运输货物。
3.严格控制装卸作业中的人员数量,避免拥挤和事故发生。
4.装卸作业时使用专业的起重设备,确保货物和集装箱能够稳定地进行装卸作业。
二、港口运输规则:1.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用于存放集装箱,确保集装箱能够有序堆放,并且安全、便捷地进行转运。
2.港口应完善集装箱堆场管理制度,确保每个集装箱的位置都能被准确追踪,并且可以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3.港口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进行实时监控,防止盗窃和损坏等情况发生。
三、道路运输规则:1.在道路运输中,应确保运输的集装箱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尺寸、重量和密封性等。
2.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集装箱运输过程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集装箱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安全可靠,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4.运输货物时,应按照货物的特性和重量合理布置货物,确保货物不会造成车辆超载或不稳定。
四、保险和索赔规则:1.进行集装箱运输时,应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在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2.在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五、安全管理规则:1.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2.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3.集装箱运输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总之,针对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各方应当从装卸作业、港口运输、道路运输、保险和索赔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以确保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集装箱运输车管理制度范本
集装箱运输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合法合规:集装箱运输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二)安全第一:确保集装箱运输车的安全性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服务至上: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车辆要求(一)车辆类型:集装箱运输车应具备合法的行驶证和营运证,车辆类型应为重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二)车辆条件: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车辆外观应整洁,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三)车辆设备:集装箱运输车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安全带、应急锤等安全设备。
第四条驾驶员要求(一)资格条件:驾驶员应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并经过相关培训,取得集装箱运输从业资格。
(二)职业素质: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三)健康状况: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第五条运输过程管理(一)装卸货物:集装箱运输车在装卸货物时,应遵守装卸作业规程,确保装卸安全。
(二)运输路线: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
(三)行驶速度:集装箱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速,在其他道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速的80%。
(四)休息时间: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休息时间停车休息,确保疲劳驾驶。
(五)车辆维护: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安全管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违规处理(一)违反本制度的,由交通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集装箱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装箱车辆的管理,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选用1. 车辆选用应满足运输需求,确保车辆性能、安全可靠。
2. 车辆选用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良好口碑的品牌。
3. 车辆选用应考虑车辆的载重、容积、动力性能等因素。
第五条车辆验收1. 车辆到厂后,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确保车辆符合合同要求。
2. 验收内容包括车辆外观、底盘、发动机、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等。
3. 验收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反馈给供应商,要求其整改。
第六条车辆保养1.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保养档案,记录每次保养的时间、项目、费用等信息。
2. 驾驶员应按照车辆保养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3. 保养内容包括发动机、底盘、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等。
第七条车辆维修1. 车辆出现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尽快安排维修,确保车辆尽快恢复正常。
3. 维修费用应按照公司规定报销,严禁私吞、挪用。
第八条车辆报废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应予以报废。
2. 报废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妥善处理报废车辆。
3. 报废车辆的处理费用应按照公司规定报销。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选拔1. 驾驶员选拔应严格把关,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 驾驶员选拔应优先选用具有良好驾驶记录、安全意识的驾驶员。
3. 驾驶员选拔应进行面试、笔试、实操考核等环节。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1. 驾驶员培训应包括驾驶技能、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
2. 驾驶员培训应定期进行,确保驾驶员技能不断提升。
3. 驾驶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驾驶员考核1. 驾驶员考核应包括驾驶技能、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
集装货柜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货柜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集装货柜车辆的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及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车辆采购与配置第四条集装货柜车辆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车辆采购前,需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确保其具备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能力。
第六条车辆配置应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运输距离、车型性能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配置。
第七条采购的集装货柜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车辆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三)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四)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八条集装货柜车辆使用前,驾驶员需接受专业培训,掌握车辆操作技能和安全驾驶知识。
第九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应由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承担,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车辆报废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三条集装货柜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车辆制造商的保养手册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车辆维护、保养周期为:(一)每行驶10000公里或1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保养;(二)每行驶5000公里或6个月,进行一次常规保养。
第十五条车辆维护、保养内容:(一)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磨损情况,更换磨损严重的部件;(二)检查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确保其正常工作;(三)检查车辆电路系统,确保电路安全;(四)检查车辆外观,确保标识清晰。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第十六条集装货柜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油料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车辆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凭证:(一)发票;(二)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三)车辆使用记录。
公司集装箱车管理制度条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集装箱车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运输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集装箱车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集装箱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集装箱车的购置、更新、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条集装箱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的购置、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八条集装箱车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环保和安全标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公司培训,熟悉集装箱车的操作规程。
第十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况良好,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或使用非标准配件。
第四章车辆使用第十四条集装箱车使用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集装箱车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时间,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计划。
第十六条集装箱车应按照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超限。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速适中,不得疲劳驾驶。
第十八条集装箱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意:以上条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集装货柜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货柜车辆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集装货柜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集装货柜车辆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集装货柜车辆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购置与验收1. 公司应根据运输需求,合理购置集装货柜车辆。
2. 购置的车辆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
3. 车辆购置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要求。
第六条车辆登记与档案管理1. 车辆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购买日期、使用年限等。
2. 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运行、维修、保养等信息。
3. 定期对车辆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
第七条车辆保养与维修1. 驾驶员应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进行日常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2. 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不得带病行驶。
3.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维修保养部门,负责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八条车辆报废与更新1. 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车辆性能严重下降时,应予以报废。
2. 报废车辆需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报废资格。
3. 公司应根据运输需求和市场情况,及时更新车辆,提高运输效率。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招聘与培训1. 驾驶员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3. 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驾驶员职责与考核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正确操作车辆。
3. 驾驶员应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检查。
4. 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包括驾驶技能、安全意识、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运输安全管理目标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2. 减少交通事故,降低运输风险。
集装箱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车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集装箱车安全、高效、顺畅地运行。
第二章驾驶员及押运员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及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准驾车型符合本制度要求;2. 通过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3. 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责任;4. 身体健康,符合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驾驶员及押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调度指挥;3. 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运输;4. 定期参加体检,保持身体健康;5. 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押运员应持有押运员证。
第三章集装箱车管理第六条集装箱车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得有效的车辆登记证书;2.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3. 集装箱车应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运输货物安全;4. 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
第七条集装箱车应遵守以下规定:1. 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2. 驾驶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3. 集装箱车装载货物应牢固、均衡,不得超载;4. 集装箱车应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5. 集装箱车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随时关注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驾驶员及押运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集装箱车安全进行检查。
集装箱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行车安全管理,保障行车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集装箱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行车安全知识和技能;3. 遵守交通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习惯。
第三章行车安全要求第七条驾驶员在行车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 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安全可靠;2. 检查集装箱固定装置,确保集装箱固定牢固;3. 熟悉行车路线、路况和天气预报,做好行车准备。
第八条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保持安全车距,避免超车、强行并线等危险行为;3. 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减速、停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 避免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5. 驾驶员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应配合装卸工做好以下工作:1. 检查集装箱固定装置,确保装卸作业安全;2. 协助装卸工将集装箱固定牢固;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避免损坏集装箱。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行车安全知识。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车辆、驾驶员、行车路线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车辆进港管理制度
车辆进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进港管理,提高港口作业效率,保障港口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港口的车辆,包括货车、集装箱车、港口内部作业车辆等。
第三条车辆进港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港口相关规定,同时遵守港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车辆进港管理以安全、高效、环保为宗旨,以预约、信息共享、风险管控为手段,建立起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进港预警第五条车辆进港需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方可进入港口内部。
第六条车辆进港预约可通过港口管理部门指定的预约系统进行,预约方式包括线上预约、电话预约等。
第七条车辆进港预约信息应包括车牌号、司机姓名、联系电话、进港时间等,预约信息应真实有效。
第八条在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的车辆应提前报备,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港口。
第三章进港作业第九条车辆进入港口后,需按照预约的时间、线路,进入指定作业区域。
第十条进入港口作业区域的车辆,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循指示牌和引导员的指示,不得随意停放或穿行。
第十一条在作业区域内,车辆需要根据作业需求停放,如停放时间较长需向港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内车辆应做好环保意识,严禁乱倒垃圾或排放废气废水,保持作业区域清洁整洁。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车辆进港管理应严格遵守港口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车辆在进入港口前,应做好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不得有泄漏、爆炸等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车辆进港途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需立即联系港口管理部门协助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放任不管。
第十六条车辆进港作业需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的要求佩戴必要的安全装备,保障安全作业。
第五章环保管理第十七条车辆进港作业需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有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车辆在进入港口前,应做好环保检查,确保车辆废气、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车辆进港作业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垃圾、废弃物应分类、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倒。
集装箱公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集装箱公路运输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集装箱公路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集装箱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从事集装箱公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
(2)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等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车辆管理(1)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车辆装载集装箱时,应确保车辆载重不超过核载重量,避免超载。
3. 集装箱管理(1)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结构完整、牢固,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2)装载集装箱时,应按照货物类型、重量和体积合理搭配,避免超限运输。
4. 运输线路管理(1)运输线路应选择安全、畅通的公路,避开危险路段。
(2)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5. 装卸作业管理(1)装卸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装卸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稳固,避免发生倾倒、坠落等事故。
6.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监督检查1. 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2. 交通、公安、质检等部门应加强对集装箱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运输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五、奖惩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安全运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集装箱公路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我国集装箱公路运输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集装箱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集装箱货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集装箱货运的员工、车辆、设备以及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集装箱货运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集装箱货运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集装箱货运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集装箱货运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车辆与设备管理1. 车辆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 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具备相应驾驶技能。
3. 车辆装载货物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装载,严禁超载、超限。
第九条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驾驶员应熟悉货物性质,了解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货物管理1. 货物装运前,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2. 货物装运时,应按照货物性质、体积、重量等因素合理装载,确保货物安全。
3. 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货物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应参加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港口车辆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车辆管理,确保港口交通安全,提高港口作业效率,保障港口作业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港口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落实车辆安全责任。
第二章车辆准入第五条港口车辆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车辆的技术标准,车辆性能良好;2. 拥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3. 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4. 车辆检验合格,保险齐全;5. 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设立车辆审查机构,负责车辆准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车辆审查机构应当对申请准入的车辆进行以下审查:1. 车辆技术状况;2. 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证、保险单等证件;3. 驾驶员资格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车辆停放与行驶第八条港口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第九条港口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交通信号灯,按规定的速度行驶;2. 不得在港口内随意停车、掉头、逆行;3. 遵守港口道路标志、标线指示;4. 不得超车、超速、酒驾、毒驾;5. 不得在港口内鸣喇叭、随意变道、争道抢行。
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设立交通指挥中心,负责港口内车辆行驶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章车辆安全与维护第十一条港口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港口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维护保养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港口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车辆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设立车辆检查站,对进出港口的车辆进行检查。
货柜车辆管理制度
货柜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柜车辆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安全,保障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货柜车辆的运输管理,包括公路货柜车辆和集装箱货柜车辆。
第三条货柜车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货柜车辆管理应加强协同,强化协同管理,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各方的协同作用,共同维护货柜车辆的管理秩序。
第五条国家对货柜车辆的管理有权将相关信息公开,并向社会公布,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严禁有关部门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干涉、妨碍货柜车辆的正常运输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货柜车辆的管理要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
第八条国家对货柜车辆的管理要加强科技支撑,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货柜车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货柜车辆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对货柜车辆的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条货柜车辆企业必须遵守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合法经营,信用经营。
第十一条货柜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完整的资质和条件,确保货柜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货柜车辆的经营者应当支付相应的规费、税收,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
第十三条货柜车辆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货柜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货柜车辆运输企业应当规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环保、价格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货柜车辆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货柜车辆的经营者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
第十七条货柜车辆的经营者应当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货柜车辆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经济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九条货柜车辆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社会美誉度。
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规定
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规定天津港集团公司保卫部文件津港保〔2007〕2号关于印发《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集装箱运输单位:为维护天津港各集装箱码头公司生产作业秩序,加强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运营效益,现将《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规定为维护天津港各集装箱码头公司生产作业秩序,确保现场人员、装卸设备、集疏港车辆、码头设施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运营效益,现就集装箱集疏港车辆(含悬挂港口机动车号牌的车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凡进入天津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单位及车辆,必须于7月1日前到天津港集港车队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条进入天津港从事集装箱集疏港的车辆和驾驶员,除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及驾驶员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
2. 等待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车等候,后来车辆不准穿插。
司机不准远离车辆、不准在车上睡觉、不准故意留出空挡让其他车辆插入。
3. 通过闸口时应注意行人、车辆动态,须依次缓行(时速5公里)通过。
不准抢行、不准超速。
4. 进入作业现场后,严格遵守行车速度的规定;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车。
不准超速行驶;不准逆向行驶;不准离开规定线随意穿行。
5.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与装卸机械相遇时,必须让装卸机械先行;行至人行通道遇行人通过时,必须让行人先行。
不准争道抢行;不准超车。
6.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在等待装卸集装箱时,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停车不准占压黄线;司机不准离车、不准在车上睡觉;不准妨碍其他装卸机械作业。
7.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驾驶员不准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更不准在车上或车下吸烟。
8.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作业现场整洁,爱护港口安全和生产设施。
2024年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安全管理程序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范围:本程序的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专项安全管理。
第二节车辆营运规定第一条车辆管理一、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四、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五、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驾驶室两边车门必须喷印公司统一的门徽。
七、从事普通的车辆应该是一级、二级车、超过三级的车辆不能营运。
八、公司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保险。
九、车辆经营者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加强和规范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使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降低经营者风险,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投保和索赔工作准确及时的办理,现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如下:一、投(续)保车辆险种及范围。
1、公司所属的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强制保险,选择合法的保险公司,由公司统一办理投保。
2、投保险种:车辆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货物责任险、司机意外险、无过错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其余险种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____至____万,货物险的险额不得低于____万元。
3、新车入户的投保费必须一次性交清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入户。
二、险案处理程序1、报案:险案发生后,车主必须及时向公司、交警、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做到迅速、准确地报告出险车辆牌照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运行线路装载情况、出险地点、责任大小、损失情况等,安全部门接到报案后,作好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派员赶赴现场,勘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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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集团公司保卫部文件
津港保〔2007〕2号
关于印发《集装箱集疏港车辆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集装箱运输单位:
为维护天津港各集装箱码头公司生产作业秩序,加强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运营效益,现将《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集装箱集疏港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天津港各集装箱码头公司生产作业秩序,确保现场人员、装卸设备、集疏港车辆、码头设施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运营效益,现就集装箱集疏港车辆(含悬挂港口机动车号牌的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凡进入天津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单位及车辆,必须于7月1日前到天津港集港车队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条进入天津港从事集装箱集疏港的车辆和驾驶员,除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及驾驶员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
2. 等待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车等候,后来车辆不准穿插。
司机不准远离车辆、不准在车上睡觉、不准故意留出空挡让其他车辆插入。
3. 通过闸口时应注意行人、车辆动态,须依次缓行(时速5公里)通过。
不准抢行、不准超速。
4. 进入作业现场后,严格遵守行车速度的规定;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车。
不准超速行驶;不准逆向行驶;不准离开规定线随意穿行。
5.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与装卸机械相遇时,必须让装卸机械先行;行至人行通道遇行人通过时,必须让行人先行。
不准争道抢行;不准超车。
6.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在等待装卸集装箱时,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停车不准占压黄线;司机不准离车、不准在车上睡觉;不准妨碍其他装卸机械作业。
7.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驾驶员不准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更不准在车上或车下吸烟。
8.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作业现场整洁,爱护港口安全和生产设施。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准长时间鸣号;不准损毁、盗窃港口安全和生产设施、集疏港物资。
9. 不准聚众闹事、蓄意挑衅、打架斗殴等影响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办公秩序的行为。
10. 发生行车事故,必须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安全监督人员,听候处理。
不准隐瞒事故或驾车逃逸。
11. 遵守各集装箱装卸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不准谩骂、侮辱管理人员,或蓄意
制造事端。
12. 对严重扰乱码头秩序,造成生产作业停滞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进入天津港从事集装箱集疏港的车辆和驾驶员,有上述行为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凡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各集装箱装卸公司应启动“锁车”程序(“锁车”是指,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车辆,其车牌号被输入检查桥电脑的锁死程序。
该车再来集港时,检查桥电脑便不认该车牌号,也拒绝接收该车和其所拉运的集装箱信息)
第四条“锁车”起止期类别划分
1. 一个月
2. 三个月
3. 六个月
4. 无限期
第五条“锁车”程序的启动:
1. 登记:安全监督人员发现有违反第二条行为的车辆及司机,其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或不听劝阻的,应将其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以及驾驶员姓名、驾驶的车辆号牌、所属单位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
2. “锁车”决定: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视情节决定“锁车”起止日期。
同时报告“车管办”。
3. 告知:对应“锁车”行为,安全监督人员应当面和书面
告知司机并由司机在登记簿上签字。
拒绝签字的,由安全监督人员在登记簿上注明。
4. “车管办”接到做出“锁车”决定的公司报告后,通知其他集装箱码头公司实行“锁车”联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有关部门实施统一“锁车”操作。
5.“车管办”将上述信息书面告知当事车辆及驾驶员所在单位,同时通报其他各集装箱运输单位。
第六条接除“锁车”程序:
1. 到期接除。
“锁车”截止期自动接除。
2. 提前接除。
“锁车”期间,责任单位措施得力,所辖车辆及驾驶员,没有再次发生违反第二条行为的,向做出“锁车”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决定“锁车”的公司及时将决定报告“车管办”,由“车管办”通知其他有关公司。
3. 无限期“锁车”不适用于解除“锁车”程序。
第七条各集装箱运输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经常教育全体管理人员尤其是驾驶员,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搞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凡“被锁”车辆,一律不准再参加集疏港运输。
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锁”车辆的车主和所属单位承担。
第八条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应加强对现场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中严格管理认真负责。
同时,要坚持教育
为主的原则,严禁耍特权逞威风,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斜私报复。
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办公室2007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