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民政部令35号)解读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来源:民政部网站(2007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则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接受捐赠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资金来源及用途1. 捐赠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
2. 捐赠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支持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环保、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
三、捐赠资金接收与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人应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金额、用途、使用要求等事项。
(2)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捐赠资金管理(1)设立专门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四、捐赠资金使用1. 使用原则(1)公开透明: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2)专款专用:捐赠资金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效益最大化:确保捐赠资金用于最需要的领域,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2. 使用范围(1)直接用于资助公益项目。
(2)支持与捐赠资金用途相关的公益活动。
(3)捐赠资金管理及监督费用。
五、捐赠资金监督与评估1. 定期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定期向社会公示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评估机制,对捐赠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六、法律责任1. 捐赠人、受赠方及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捐赠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捐赠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捐赠资金管理方所有。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八、捐赠资金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受赠方提交捐赠资金申请,包括项目名称、目标、预算、实施计划等。
(2)受赠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符合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和捐赠人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捐款物资管理制度
捐款物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捐款物资的管理,发挥捐款物资最大效益,提高捐助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适用于接受各类捐款物资的组织和机构。
三、捐赠流程1. 捐款物资的种类及数量由捐助者和接受机构充分协商确定,并签署捐赠协议。
2. 所有捐赠物资必须经过接受机构的验收,确保其符合捐赠协议中的要求。
3. 接受机构应在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通知捐赠者,并对物资进行登记备案。
四、捐赠物资的存储和管理1. 接受机构应根据捐赠物资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合理进行分类、存储和管理。
2. 捐赠物资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存储条件,并确保物资安全。
3. 物资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物资应及时淘汰。
五、物资分配和利用1. 接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分配、利用捐赠物资。
2. 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接受机构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
3. 物资分配应公开、公平、透明,确保捐赠物资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六、捐赠凭证和感谢1. 接受机构应向捐赠者提供相应的捐赠凭证,并妥善保存捐赠记录。
2. 接受机构应及时向捐赠者致以感谢,并做好捐赠者维护工作。
3. 捐赠者有权要求接受机构公开捐赠情况,接受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监督与评估1. 接受机构应建立捐赠物资管理监督机制,接受内外部监督。
2. 定期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发挥捐赠物资最大效益。
3.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捐赠物资的合理利用。
八、违规处理1. 发现接受机构滥用捐赠物资、挪用捐赠物资或其他违规行为,应迅速处理并追究责任。
2. 对于涉嫌违规的接受机构,可暂停或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确保捐赠物资的安全利用。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接受机构所有,如有修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3. 接受机构应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让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以上为捐款物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各接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捐款物资的管理工作,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管理,充分发挥捐赠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捐赠活动。
(三)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合法、合规、符合本单位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原则。
二、捐赠的范围和类型(一)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物资、设备、技术、服务等。
(二)捐赠类型主要包括:1、公益捐赠: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灾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地区或群体的捐赠。
3、扶贫捐赠: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捐赠。
三、捐赠的决策程序(一)对外捐赠应当经过严格的决策程序。
1、捐赠金额较小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捐赠金额较大的,需由相关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捐赠的原因和目的。
2、捐赠的对象和用途。
3、捐赠的方式和时间。
4、捐赠的金额或物资数量及价值。
5、捐赠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评估。
四、捐赠的执行与监督(一)捐赠方案经批准后,由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具体执行。
(二)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捐赠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捐赠资金或物资交付给受赠对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
(四)审计部门应当对捐赠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检查捐赠方案的执行情况、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以及捐赠活动的效益和效果。
(五)对捐赠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捐赠的信息披露(一)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捐赠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捐赠的决策程序和依据。
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第一条管理原则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资金管理体制,立足于增强灾区自身经济活力和内在的抗灾能力。
第二条救灾款物来源财政预算自然灾害救济款,上年结余的财政预算救灾资金和募捐款物,上级分配、补助的救灾款物以及当年向社会募集的救灾款物。
第三条救灾款使用原则、范围及申请1、救灾、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特困灾民、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钱(粮)劳挂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救灾款使用范围分别是:(1)救灾救济资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在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2)春荒、冬令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3、救灾款的申请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灾损,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灾害及灾区的详细资料;受灾村(居)委会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社会赈灾募捐款物的管理1、募捐款物的筹集原则因灾需开展社会募捐时,必须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民政部门设立赈灾募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赈灾募捐所筹集的救灾款物统一归民政部门设立的赈灾募捐办公室管理。
2、募集资金的管理分别设立捐款者填写的单位、个人捐款登记簿;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统一开具(一式三份)合法收款收据,并将收据联交给捐赠者;赈灾募捐办公室在银行设立“赈灾募捐款专户”;对通过邮局、银行汇入募捐办公室或专款帐户的募捐款,募捐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及时查收,并负责将收据、感谢信、证书邮寄或派专人送给捐赠者,对用匿名、化名捐赠或捐赠者联系地址不详的,要设立专册登记;县民政局设立“赈灾募捐”财务专帐,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减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国防减救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近一段时期,我国极端性灾害多发频发,给灾区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安排调拨大量救灾物资,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大局稳定。
同时,救灾物资分配、发放和处置等方面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负面舆情。
为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全链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坚决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救灾物资需求统计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掌握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包括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情况及物资品种、数量、地点等。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摸排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接报情况后,2小时内将主要需求信息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分别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统计更新上报最新信息。
对于社会反映的灾区救灾物资需求,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核实处理并逐级上报。
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原则上要在1小时内反馈。
二、健全救灾物资采购轮换制度各地要健全常态化救灾物资采购、轮换管理制度,对照地方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目录,根据当地需求,结合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优化储备品种和布局,采购增储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物资品种。
救灾款物管理制度
救灾款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提高救灾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尊重受灾群众的意愿,确保款物分发公平公正;2. 严格执行救灾款物分级管理制度,保证救灾款物的有效使用;3. 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救灾款物被挪用、浪费或滥用;4. 完善救灾款物的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三、救灾款物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 负责组织救灾款物的采购、储备和分发;- 制定救灾款物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进行救灾款物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2. 捐赠单位- 捐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部门报告捐赠的款物;- 捐赠单位应当确保捐赠款物的质量和数量真实可靠。
3. 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部门的统一安排,协助接收、分发救灾款物;- 接收单位应当做好救灾款物的清点和记录工作。
四、救灾款物的采购和储备1. 政府部门在灾害发生前应当及时采购适量的救灾款物,储备在指定的仓库中;2. 采购的救灾款物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确保受灾群众使用安全可靠;3. 救灾款物的仓库应定期清点、验收,确保款物完好无损。
五、救灾款物的分发1. 政府部门应根据受灾情况,制定合理的救灾款物分级管理制度;2. 救灾款物的分发应当实行登记领取,确保每个受灾群众得到公平分配;3. 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当优先分发生活必需品、棉被等急需物资;4. 救灾款物的分发应根据受灾群众的真实需求,杜绝浪费和滥用。
六、救灾款物的记录和报告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的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2. 接收单位应当每日报告分发款物的情况,包括款物的种类、数量、分发对象等;3. 遇到重大事件或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处理。
七、救灾款物的监督和检查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防止款物被挪用、浪费或滥用;2. 对不合规定使用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3. 受捐赠款物应当实行定期检查,确保款物的安全和质量。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红十字会物资发放的方案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红十字会物资发放的方案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抗灾救灾生活物资。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调配救灾物资,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物资的:(一)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
(二)省、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下拨的物资。
(三)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四)其它捐赠物资。
第五条救灾物资按照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安排使用:(一)救灾救济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
(二)应急抢险阶段的应急物资,统一交由市救灾物资配送中心,由市配送中心统筹分配。
(三)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救济物资,用于灾民的生活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捐赠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条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 ___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自然灾害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种重大风险,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往往需要各种援助和捐赠来渡过难关。
为了规范和管理救灾捐赠,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捐赠,制定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救灾捐赠的管理流程,确保捐赠物资能够快速、精确地送达灾区,帮助灾区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2.2 原则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捐赠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确保捐赠过程的透明度。
2.高效利用原则:确保救灾物资按照需求优先分配,避免资源浪费。
3.应急响应原则:快速响应灾害,及时调动救援力量和资源。
4.社会合作原则: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
三、捐赠程序3.1 捐赠提议捐赠提议可由任意个人、组织或企业提出。
提议内容应包括捐赠意向、捐赠物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3.2 捐赠审核捐赠提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提议人身份核实、捐赠物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3.3 捐赠公示已经审核通过的捐赠提议将在公众媒体上公示一段时间,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有关部门还应开设相关咨询渠道,回答社会公众的疑问。
3.4 捐赠准备捐赠准备包括准备捐赠物资、运输和目的地的准备工作等。
相关部门应当确保捐赠物资的质量和安全,做好物流运输安排。
3.5 捐赠收集和发放捐赠收集和发放要确保捐赠物资的及时性和精确性。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调度物资,确保物资能够按照需求及时送达灾区。
四、相关责任和权利4.1 捐赠方责任捐赠方有以下责任:1.提供真实有效的捐赠物资。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3.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捐赠流程。
4.2 相关部门责任相关部门有以下责任:1.及时审核捐赠提议,确保捐赠物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及时公示捐赠信息,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健全的捐赠物资调度和分配机制,确保物资按需分发。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物资的分配、发放和使用,确保救灾物资及时、有效地用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救灾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救灾物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救灾物资的筹集与储备第四条各级政府应根据灾害风险评估和历史灾情数据,合理规划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救灾物资的筹集。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
第三章分配原则与程序第七条救灾物资的分配应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受灾人口数量、受灾地区的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八条分配救灾物资前,应进行需求评估,并制定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分配方案一经批准,应立即组织实施,确保救灾物资快速、准确地送达受灾地区。
第四章发放与使用第十条救灾物资的发放应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组织负责,确保发放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一条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建立详细的发放记录,包括物资种类、数量、接收单位或个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分配方案和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资用途。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救灾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鼓励公众参与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基层工会捐赠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工会捐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工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捐赠活动,包括捐赠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基层工会捐赠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自愿捐赠,合理分配;(三)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五)积极宣传,广泛动员。
第二章捐赠资金的筹集第四条基层工会捐赠资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一)会员自愿捐赠;(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三)工会经费中的捐赠支出;(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会员自愿捐赠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会员自愿提出捐赠意愿;(二)基层工会向会员宣传捐赠的意义和用途;(三)会员填写捐赠申请,明确捐赠金额;(四)基层工会对捐赠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捐赠资格;(五)基层工会向捐赠者出具捐赠凭证。
第六条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捐赠方提出捐赠意愿;(二)基层工会与捐赠方进行协商,明确捐赠金额、用途等事项;(三)基层工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基层工会向捐赠者出具捐赠凭证。
第七条工会经费中的捐赠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其他合法渠道的捐赠资金,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筹集。
第三章捐赠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基层工会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救助困难职工、职工家属和职工子女;(二)支持职工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和维权工作;(三)开展扶贫、帮困、助残、支教等公益活动;(四)其他符合工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用途。
第十条基层工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二)兼顾职工全面发展;(三)注重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程序:(一)提出使用计划;(二)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三)公示使用计划;(四)组织实施;(五)进行监督和审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是指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救灾捐赠,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一套严格、明确的管理办法。
一、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范围
1. 对发生灾害时,慈善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依法向灾区捐助的物质资源和金钱进行管理;
2. 对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组织发放的救灾物资及资金进行管理。
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目的
1. 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救灾捐赠,减少浪费;
2. 防止腐败和滥用;
3. 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4. 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
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内容
1. 建立相应的捐赠接收机构,明确捐赠接受和使用的责任;
2. 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对捐赠进行记录,公布捐赠情况;
3. 统一捐赠物资和金钱的登记、分配、使用等程序;
4. 设置捐赠追踪机制,建立反映捐赠情况的报告披露制度;
5. 定期对捐赠物资和金钱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妥善使用。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抗灾救灾生活物资。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调配救灾物资,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物资的来源:(一)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
(二)省、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下拨的物资。
(三)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四)其它捐赠物资。
第五条救灾物资按照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安排使用:(一)救灾救济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
(二)应急抢险阶段的应急物资,统一交由市救灾物资配送中心,由市配送中心统筹分配。
(三)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救济物资,用于灾民的生活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捐赠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条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一、引言自然灾害是一种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常常给受灾地区带来巨大的破坏和人员伤亡。
在这些时刻,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通过捐赠物资和款项向受灾地区提供支持和救助。
然而,如何高效、公正、透明地管理和分配这些捐赠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介绍一种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帮助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恢复生活。
二、捐赠收集1. 捐赠信息发布为了促进救灾捐赠的收集,应当及时发布捐赠信息,包括捐赠目的、捐赠方式、捐赠物资要求等内容。
这样一来,社会各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捐赠,并且了解捐赠物资的需求。
2. 捐赠渠道建立为方便捐赠者进行捐赠,应建立多样化的捐赠渠道,包括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
线上渠道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进行捐赠,线下渠道可以在各地设置捐赠点和捐赠箱,方便民众捐赠。
3. 捐赠登记对于每一笔捐赠,应该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捐赠者的姓名、捐赠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流向清晰可追溯,并且方便管理和分配。
三、捐赠管理1. 捐赠接收与验收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应依据捐赠物资需求清单,确认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有捐赠物资不符合要求,应当向捐赠者做出解释并退回。
2. 捐赠物资分配分配捐赠物资时,应当从灾区的实际需求出发,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可以设立专门的分配小组,负责制定细则和流程,并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须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捐赠资金管理捐赠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救灾工作和重建责任区的资金安全。
对捐赠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并及时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监督与透明1. 监督机制建立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救灾捐赠的管理和分配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和公信力,由权威机构或社会公众组成。
监督机构应及时公布捐赠和分配的情况,并接受捐赠者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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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
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六条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境外救灾捐赠
第十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第十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五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
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
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
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
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