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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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
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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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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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0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臵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公安部下设的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并负责统筹协调,互相配合。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依法行使公安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2. 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工作;3. 组织开展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4. 组织开展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5. 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6. 组织开展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7. 组织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8. 组织开展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目标的保卫工作;9.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设置及职责划分表附件二:公安部下设机构具体职责附件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解释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的法律。

2. 公共安全:指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

3. 社会治安:指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公众安全的状态。

4. 维护交通秩序:指管理和调节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5. 国家安全:指国家政权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完整的安全。

6. 突发事件:指突发的、意外的、蓦地发生的事件。

附注:以上注释仅为法律名词的常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公安部111号令

公安部111号令

公安部111号令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4月26日)近年来,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恐怖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人质、敲诈勒索、强奸侮辱妇女、走私贩毒等各种犯罪活动;有的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搅得城乡不得安宁;有的耀武扬威,欺男霸女,强取豪夺,白吃白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有的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等非法行当,设赌抽头,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有的专门看护地下赌场、色情娱乐场所,充当打手、杀手;有的插手经济纠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有的干扰司法行政,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有的企图篡夺基层政权,对抗党政司法机关;有的拉拢、腐蚀党政司法干部,建立关系网,寻求“防护伞”,千方百计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

此外,一些地方爆炸、抢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猖獗,盗窃、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

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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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安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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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共安全工作的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机 关人民警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公安警 卫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其前身是1949年10月 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四章保障第一节警务保障第二节职业保障第五章执法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完整word版)公安部61号令1

(完整word版)公安部61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简答)(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文日期2021年9月30日主题词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五)其他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公用信息网络。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原则和方式(一)现场检查。

指公安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询问、调阅资料、复制数据等活动;(二)远程检查。

指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远程监测、分析、评估等活动;(三)约谈检查。

指公安机关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沟通、交流、指导等活动;(四)其他方式。

指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合法合理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和措施,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运行;(二)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保障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控性;(三)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数据进行安全管理,保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四)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信息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发布、传播或者存储违法违规信息,维护网络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健康性;(六)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应急响应,减少损失和影响,恢复正常运行;(七)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一、引言本号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号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

三、工作职责1.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b. 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c. 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教育;d. 组织公安警务督察工作;e. 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2.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a.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b.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c. 保障干警权益,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3. 公安机关民警应当:a. 忠诚履行法定职责,以人民为中心;b. 严格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徇私利;c. 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工作内容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a. 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研判分析和动态预警,及时制定综合治理措施;b. 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刑事犯罪活动,提高打击效果;c. 加强对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后处理;d. 开展治安巡逻防控和安全防范工作。

2. 犯罪打击和预防a. 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破获疑难案件;b.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c. 加强公安机关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同推进犯罪预防工作。

3. 宣传教育和舆情维稳a. 加大犯罪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b. 加强网络治安管理,维护互联网安全;c. 积极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舆情,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2. 《治安管理处罚法》3. 《刑事诉讼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

2. 治安管理工作:指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作者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6-6页
主题词: 法轮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轮功组织 公安部 禁止 通告 音像制品 民政部 场合 图像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据此,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

四、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

公安部一所组织架构

公安部一所组织架构

公安部一所组织架构
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部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和机构:
1. 领导机构,公安部设有部长、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等领导职位,负责部门的整体领导和决策。

2. 办公厅,负责协助部长处理日常事务、文件、会议安排等工作。

3. 直属单位,包括警务督察局、国际合作局、网络安全保卫局等,负责监督检查、国际合作、网络安全等工作。

4. 业务局,包括治安局、刑事侦查局、交通管理局等,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

5. 直属单位,包括警务督察局、国际合作局、网络安全保卫局等,负责监督检查、国际合作、网络安全等工作。

6. 人民警察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特警部队等,负责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等重大任务。

以上是公安部的基本组织架构,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为加强公安工作的管理和运转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对案件的管控,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一、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刑侦工作中,由公安人员担任刑侦案件的主管人,负责案件的侦查、取证、拘捕、羁押、审讯和起诉等工作。

案件主办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案件的情况和进展,对案件负责。

案件主办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案件秘密,不能向外披露。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的简单流程如下:1. 接受案件委托,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2. 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提取物证,了解案情,制定侦查计划;3. 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并进行询问、审讯等工作;4. 对取得的证据进行评审、分析,综合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5. 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证据,制定起诉意见,并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批;6. 完成司法程序,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是指在公安机关中,案件主办人对案件侦查、办理等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这一制度,案件主办人应当对负责的案件负责,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办理质量,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依法办案:案件主办人应当充分尊重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案件侦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保密:案件主办人应当严格保守案件秘密,确保案件过程和工作不会泄露出去,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的案件,更是要做到严格保密。

3. 率先垂范:作为案件主办人,首先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循法律、道德、职业伦理等的原则,建立起个人的良好形象和基础信誉。

4. 加强协作:案件主办人应当积极与群众、政法机关等有关方面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实现多方配合,共同推动案件的侦查和办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9.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发布了《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使用警徽的行为。

以下是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警徽的定义和形状:警徽是公安机关的专用标志,形状为盾牌。

2. 警徽的使用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

3. 警徽的使用守则: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使用警徽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滥用、变卖、赠送或转让。

警务人员应妥善保存警徽,不得私自销毁、损坏或弃置。

4. 警徽的佩戴方式:警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统一佩戴警徽,不得擅自改动、更换或佩戴模糊不清的警徽。

5. 警徽的安全保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徽管理制度,加强对警徽的存储、保管和使用监督,确保警徽不被盗窃、损坏或丢失。

6.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对于未经许可、滥用、变卖、赠送、转让等违反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对警务人员可能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警徽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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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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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程序(一)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二)立案、取证等的规定,如何取证、记录、保存,以及取证时的权利、义务和执法用具等;(三)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如何询问、讯问、调查、突击检查等程序,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四)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确定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如何申请复议、诉讼等及其程序等;(五)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

三、执法责任和权利(一)规定了主管领导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禁止;(二)规定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权利,如查阅、复制、调查、讯问等;(三)明确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证人等的关系,以及执法人员对物证、文证、人证等的处理方式;(四)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督查检查和奖惩制度(一)建立督查检查制度,保证执法人员的合法行为和职务履行;(二)针对不当行为及失职失责行为的奖惩制度。

注释:1. 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告知检举人、举报人、投诉人有关处理结果。

2. 立案、取证等的规定:立案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取证时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地记录和保存有关资料。

3. 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询问、讯问须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文明性、公正性,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适度,确保惩治违法的同时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

5. 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经依法审查后定罪量刑。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五)(总分:125.00,做题时间:90分钟)、判断题(总题数:60,分数:60.00)1.在现代,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2.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郁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没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3.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4.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5.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原始社会没有警察。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6.警察是国家机器中执行专政职能的工具。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7.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索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8.警察虽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是警察同国家不一样,它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分数:1.00)A.正确B.错误V解析:[解析]警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同国家一样,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9.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10.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分数:1.00)A.正确B.错误V解析:[解析]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11.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分数:1.00)A.正确B.错误V解析:[解析]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公安部61号令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案件、行动和执行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安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2. 《公安部61号令执行细则》3. 相关案件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及国家安全:包括危害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恐怖活动等行为。

2. 社会治安秩序:指社会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和频率,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3. 公安机关: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机关。

4. 工作机制:指公安机关在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组织和工作安排。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人力不足:加强公安机关人才培养和引进外部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技术更新: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破案和防范能力。

3. 社会压力增大: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人民安全感不够: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巡逻和巡查工作,增加警力投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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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公消[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配套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届时,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将不再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此《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局。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ICS 13.220.20C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Criteria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iding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2009-06-25发布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消防验收的内容 (2)6 消防验收的评定 (2)6.1 一般规定 (3)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3)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4)6.4 综合评定 (4)7 局部验收 (4)8 档案 (4)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5)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7)参考文献 (18)前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亓延军、黄凤梅、吴丹、徐大军、马超、陈秉安、屈天翊、张莹、刘健、韩巍、王新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子项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3单项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3.4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 assessment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总则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4.2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4.3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

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4.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4.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5 消防验收的内容5.1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5.2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3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6.1 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6.2.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

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6.2.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6.2.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格。

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6.3.1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f)水灭火系统;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h)防烟排烟系统;i)建筑灭火器;j)其他灭火设施。

6.3.2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6.4 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7.1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7.2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b)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d)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 档案8.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

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8.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8.3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各种记录表见表A.1~表A.12。

1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表A.4 防火防烟分隔、防爆验收检查记录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表B.1。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5]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6]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neq ISO/TR 7239)[7]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8]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1]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2]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3]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4]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5] GB 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6]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17] GA 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8] GA 502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19]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20]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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