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 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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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
1、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 筑);(民用住宅高度2.7-3米)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常 用 数据
目录
1.适用范围 3.生产的火灾危险特性(厂房) 5.火灾危险特 性举例 8.厂房的特殊情况要求 2.重要术语 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仓库) 6.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9.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层 数 和 面 积
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氧气罐: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 气态氧 1、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直径; 3、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可燃液体:柴油、煤焦油、机油、重油、变压器油、食用油、沥青 丙类 -木料、垃圾场、橡胶、棉花、纤维、谷物及面粉、纺织生产、储存 -金属冶炼、热锻、热处理、铆焊、热轧、铸造生产 丁类 -锅炉房、炉窑、铝塑材料加工 戊类 机械装配、不燃烧品生产、储存
-汽油闪点小于28℃;煤油闪点28-40 ℃;国产16种柴油闪点60-90 ℃( 其它 仅-35 ℃柴油闪点50 ℃) -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柴油为基准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87年5月1日,公安部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

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

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修订公告(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g.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八. 平面布置
一1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 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 丙类:闪点>=六0°C的液 体、可
燃固体
a. 总容量<=1五m三,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四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 筑的防火
间距不限
b. 总容量> 15m3,按本规范4.二.1表规定。
八 设置一扇疏散门的条件:a.建筑面积<=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b.建筑面积<=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它地下半地下房间。
c.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 建筑面积<=120m2 建筑面积<=75m2 医疗、教学建筑 建筑面积<=50m2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建筑
d.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九m 房间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
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
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五.三.一条的规
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回廊设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
A
B
2. 中庭设排烟设施
3.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4. 面向中庭的店面采用1.0h的防火隔墙;或隔
热性+耐火完整性1.0h的防火玻璃;或耐火完整
性1.0h的非隔热防火玻璃+喷淋保护;或耐火极
八. 平面布置
一0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a.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左、右等贴邻 柴发同
b. 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但常 负 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在地下二层或屋顶,若 设在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问题 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过 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未 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成 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解 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体 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筑 和多层建筑?
<24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24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 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 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注释
此条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 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 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坡屋顶内有夹层宜计算到最高夹层的 楼面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 2、 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 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 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第一章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 3 民用建筑;4 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 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改动 新规范将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多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 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2)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7)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0)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6)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7)4.1一般规定 (37)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8)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7)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0)5民用建筑 (5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5.2总平面布局 (55)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8)5.4平面布置 (62)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9)6建筑构造 (85)6.1防火墙 (8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7)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1)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3)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8)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1)7灭火救援设施 (104)7.1消防车道 (104)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6)7.3消防电梯 (108)7.4直升机停机坪 (109)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0)8.1一般规定 (110)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3)8.3自动灭火系统 (114)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9)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1)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2)9.1一般规定 (122)9.2供暖 (123)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4)10电气 (130)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0)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5)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7)11木结构建筑 (140)12城市交通隧道 (145)12.1一般规定 (145)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9)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0)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12.5供电及其他 (153)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5)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
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
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
15
15、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一、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 不应少于2 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 超过15 人。 二、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当气瓶总容积>1m3,气瓶应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围墙
的独立瓶间或室内,其防火间距满足以下要求。
气瓶总容积≤2m3,与明火、火花地点至少25米:其它建筑物
至少8米,与重要建筑物至少15米,与道路至少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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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不设置消防给水条件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 的戊类厂房; -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 住区。 ◆室外消防栓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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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前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1.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1.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1.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 其它5.5 木结构民用建筑6 消防车道7 建筑构造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 天桥、栈桥和管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它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 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 甲 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 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 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 身自燃点的生产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 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p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商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 1/2 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 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a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l.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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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 8.3.11 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 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 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 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 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 9 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 9 章及第 9 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 9 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 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 50m 应设置 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 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 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三的 5.3.6 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 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 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 3.3.3 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 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 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五的 5.4.8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 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制定的规范,旨在保障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本规范详细介绍了高层民用建筑各个方面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包括居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场、医院等民用建筑。

3.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3.1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3.2 结构构件的防火涂料和防火包覆材料的使用要求3.3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3.4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防火要求4. 防火分区划分和布局4.1 正常分区和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4.2 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的设置要求4.3 防火分区间的封闭和结构完整性要求5. 疏散通道设计5.1 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的设计要求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要求5.3 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高度要求6. 消防设施的设计6.1 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等6.2 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6.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6.4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7. 其他防火要求7.1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要求7.2 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的防火要求7.3 电缆穿越和风管穿越的防火要求8.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结构设计防火性能测试报告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通道示意图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备清单9.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3. 《建筑施工规范》: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规范》(GB 50205-2001)。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而制定本规范。

最新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什么新增内容?以下是下面对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相关解读:新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批准发布,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近日,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沈纹就新版《建规》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沈纹指出,新版国家标准《建规》GB50016-2014是由原《建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2005年版整合修订而成。

原《建规》《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引导相关防火规范的制定、修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两部规范也面临许多挑战:一是各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场所大量增加,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各类建筑火灾事故相继发生。

在对这些火灾事故进行多层面的分析研究中发现,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等技术对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或加强,而修订完善防火规范则是在工程建设中落实这些对策措施的重要途径。

二是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产储存等工程建设项目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研发应用,原有规范已涵盖不了新的发展情况,急需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使规范适应新情况、新技术的发展需要。

三是近年来建筑防火领域开展了大量科学试验研究,对建筑火灾规律、火灾防控理念和对策措施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原有规范也需要通过调整不相适应的内容,使这些新成果、新理念能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应用。

四是原《建规》《高规》之间以及两部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在工程实践中还反映出一些不协调、不明确的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范加以解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2006年12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450 号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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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克服两本规范不协调的需要。
《建规》 和《高
规》在排烟场所、应急照明、电缆井管道井的封堵等方 面都存在严重不协调的内容,多层严于高层,逻辑上严 重不合理。

(四)完善工程建设防火标准体系的需要。合并《建 规》 《高规》 ,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 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施 及验收规范》 „
建设工程防火类: 《商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机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会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广播电视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古建筑防火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防火规范》 《城市隧道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防火规范》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木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核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纺织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木材加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食品加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可燃液体和气体生产储存设施设计防火规范》 《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设施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及验收规范》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及验收规范》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 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 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 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 《建筑灭火器检查、维修与 报废规范》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施 工及验收规范》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防火门窗、防火卷帘施工
比较了美、英、法、日、新和香港等发达 国家和地区目前的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规定,总 结了上海教师公寓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火灾的起 火成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高 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 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2、特殊人群使用建筑 针对火灾中死伤的人老弱病残童居多的情况,完善 和提高了上述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增加了老年人 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医疗建筑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应按 护理单元再进行防火分隔的要求;大、中型幼儿园和总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的规定;提高了医疗建筑、老年人建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修改为 60min。
二、 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1)预防措施(控制消除火灾发生的条件—力争不起火) (2)应急准备(控制消除扩大成灾的条件—力争不成灾) 防止火灾蔓延的准备(防火墙、防火隔墙、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间距); 灭火救援的准备(创造灭火的各种条件); 疏散避难的准备(创造疏散避难的条件); 耐火抗火的准备(确保建筑不因火烧而倒塌, 能为安全疏散、灭火救援提供保护,能为灾后修 复利用创造条件)。
1 总则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 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 防火设计。
火灾垂直蔓延:
A、内部 在楼梯间、电梯井内产生烟囱效应。
在各种管道穿越楼板的缝隙处向上蔓延。
沿玻璃幕墙和楼板层间的缝隙间蔓延。 在没安设阻火阀的风管里往四处扩散。
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
加拿大提出通过1.1m宽楼梯到地面的时间
建筑 层数 50 40 30 20 10 疏散时间(min) 每层240人 每层120人 每层60人 131 105 78 51 38 66 52 39 25 19 33 26 20 13 9
第二部分 《建规》 一、修订整合的背景
过审查。 2012.8.报住建部。 2012.12.第二稿上报。2014.6第五
稿。

修订整合是为了:


(一)适应工程建设发展 的实际需要。
(二)适应与火灾作斗争的需要。建筑外墙和外保温火灾屡 屡发生,突破外墙和防火分区的火灾也时有发生,需要从技术上 对防范此类火灾拿出措施、作出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
2015-4-23
第一部分 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防火是贯穿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四 个环节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其中,设计是基础, 是源头。这一关把不好,建筑就会留下“先天性” 火灾隐患。因此,建筑防火必须从设计抓起! 一、 建立两项制度 ⑴建筑设计消防专项资质管理制度。 ①对甲乙级建筑设计院的要求;②对其它院的 要求。 ⑵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抽 查制度。
二、建规的历史沿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76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82; GB 50045-95(2005年版)9章1个附录214条,其中,强 制性条文103条. 两者要求相同、相近的条文170条。

5、建筑外保温系统
央视大火烧出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 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 上海教师公寓大火和沈阳万鑫大火烧出了《关于进一 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 知》公消( 2011)65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46号和公安部119、120号令的发布,促成了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公消( 2012)350号文的下发。 建筑保温势在必行,但火灾屡屡发生绝对不行! 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防火所等单位开展了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技术研究,住 建部、公安部还组织编制组到美、德、法、瑞士等进行 了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设计的要求,第6.7节。
7、商店建筑
增加了高层商店的人员密度系数,统一 了高层与多层商店的人员密度系数和百人 宽度指标,减小了家具、建材、灯饰商店 的人员密度系数。 增加了展览厅的人员密度系数。
8、木结构建筑
2007年~2010年,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 加拿大木材协会、北欧木材协会等机构合作,对 木结构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安全疏散、主动防 火措施、防火间距以及组合结构的建筑防火要求 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柱、楼板和墙体进 行了试验研究,对国外有关木结构的防火标准进 行了比较研究,并在与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 范》、《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和原《建规》 相关条文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 筑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11章
六、重点修改条文介绍
学习规范条文,要力争吃透其精神,做 到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 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 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6、有顶步行商业街
这类建筑集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于 一体,是以商业街为纽带,占地面积相当大的综 合性商业建筑。 如何防火设计?规范尚未明确,各地把握不同。 2008年~2010年,编制组通过调研,在相关试 验、火灾危险性分析、研究国外相关标准并分析、 总结国内有顶商业街建设过程中采取的防火技术 措施和相关地方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商业街建 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5.3.6

三、修订整合原则
1. 2.
总结和吸取与火灾作斗争的经验、教训 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标准、总结吸收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及 地方标准的成熟内容。
3. 4.
解决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重点研究修订的内容
1、高层建筑
2012年,中国摩天大楼总数已超350座,而全球在建的摩 天大楼中有87%在中国。这意味着今后10年,中国平均每5天就 有一座摩天大楼拔地而起。而5年后,我国的摩天大楼将超过 800座,是现在美国总数的4倍。坊间传言,上海拟建1228米的 超群大厦(Bionic Tower),有可能于2015年到2020年建成,共 300层,建成后可以入住10万人。但目前暂时没有超群大厦已 经确定投资方以及选址开工等方面的具体内容。长沙的天空城 市已停工。
9、防止火灾蔓延
补充了防止火灾竖向和水平蔓延的防火 设计要求; 增加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的具体要求,见第 6.4.12~6.2.14条。
10、增加了1×105m3~3×105m3的可燃气体 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4.3

修订了医院液氧储罐容积和间距的有关规定。 4.3.4 补充了液氨、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与 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4.3.7、4.3.8。
性和适应性,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
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框架细化表
《建设工程术语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图形符号及警示标志标准》 《建筑性能化消防设计参数标准》
《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建设工程防火规范》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评价规范》
城镇消防站设计规范》
灭 火 堵 火
避 火 耐 火
疏散和就地保护人员。及时报警,提供充分的疏散条件及最悲观条件 下的避难条件。
加强结构耐火能力,使其在火灾情况下不倒塌。

2007年,《建规》《高规》开始修订。2009年,决定整合。 2010年3月18-21日,召开整合修订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会议。 同年7月16日,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发布。2012.2.16-18送审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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