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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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 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 程序与上述相同。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 (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
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 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 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 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等法 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
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 批。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4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附件1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实施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采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尚未明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核准”等事项在国家属行政审批事项,在我省已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洪发改办字[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洪发改办字〔2013〕15号)各县(区)发改委、开发区(新区)经发(贸)局: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洪府发【2013】22号)文件精神,为增强县区、开发区(新区)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规范管理。

现将我委下放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今年,我委按照《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除转办件不列入下放权限范围外,此次我委落实市政府“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0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9项(含去年下放的5项),不宜下放的只有1项。

具体事项详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附件“南昌市市级精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下放的9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如下: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

总投资(包括增资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部下放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准。

全部下放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除需要安排市本级及以上财政资金的审批项目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由市发改委审查外,其余全部下放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4、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事项核准。

除由市级核准、审批的项目招投标事项由市发改委核准外,其余的全部下放给县区、开发区(新区)。

5、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其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赣市府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调整后,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2项);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4项);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和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继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对下放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及时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接,担负监管责任,构建审批、监管互动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2.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4.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2019年10月31日附件1。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国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一、窗口主要办件业务、办理流程

一、窗口主要办件业务、办理流程

2、由昆山核准项目的资料 (一式二份)
1.《关于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参照附件一,纸质、电 子档) 2.项目申请报告(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或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参照附件三,纸质、电子档) 3.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 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规范性:
一是政策法规的传达、解释要规范、及时; 二是审批流程要规范; 三是在具体材料审查方面要规范。
二、可操作性:
长远看来,开展网上审批和节能审查工 作,需要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窗口将努 力将项目审批基本信息表格化、规范化, 并结合引入节能审查的相关内容。
THE END
谢谢!
二、规范项目管理难: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一些项目特别是政府投 资项目,论证不充分等问题:
一是前期充分论证。 二是项目运行过程中实行跟踪管理
三是做好基础服务
三、资源不足: 昆山发展迅速,办件量巨大,而人员资源 配备不足是个很大的问题。如乡镇无人员 就导致了无法将相关业务下放到乡镇一级; 无相关能源评审机构就导致节能工作无法 开展;缺乏丰富的工程咨询单位就导致可 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编制有了难度。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 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 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 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 评价意见书; (5)同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 意见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10-01-21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权限内)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4、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5、内资项目提供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项目商务合同;8、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1、内资项目免税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2、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

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3、申报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禁止分拆项目及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及非项目业主自用设备的项目(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推进本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营造更好的外商投资商务环境,实现本市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以及市政府对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主要职责的规定,按照“依法合规、方便企业、促进发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工作1、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发[2009]43号),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由市商务委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对按规定需要由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送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再由市商务委开展企业设立审批。

对不需要项目核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企业设立审批。

2、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关于对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工作1、各区(县)根据区(县)政府对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开展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工作。

2、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权限内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模版(二篇)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模版(二篇)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模版一、引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是指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本文旨在介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提供参考。

二、背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引导和管理外商投资活动而建立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因此,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尤为重要。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目标1. 促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合理引进和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2. 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管,防范外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3. 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1. 定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升外商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2. 外商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4. 根据初步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考察;5. 实地考察后,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能力、技术水平、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6. 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颁发核准文件;7. 核准文件生效后,外商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正式设立企业。

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主要依据和标准1.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2. 相关行业政策和规划;3.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4. 外商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5. 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6. 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等。

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监督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 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处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 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透明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机制;2.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 完善投资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信息公开,便于监管和社会监督;4. 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重大项目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 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2010-05-28 10:44 文章来源:澧县招商局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其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2、“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现在国家对核准项目已经实行权力下放,只有外资项目是核准,内资项目在基层(省市区县)都是备案,用途上都有法律效力。

详细可咨询当地的发改局或经委。

我国的投资体制根据投资区域的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将投资活动分为两大类:1、境内的投资2、境外的投资这两类投资活动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境内投资本着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的精神,国务院于2004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次投资体制改革从“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制度”,变为如今的以核准和备案为主的投资体制。

具体分为三类:1、对于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沿用审批制;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那么实行核准制;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审批制,即只要企业利用政府的资金投资,那么必须要政府批准。

这一制度较易理解,无须进一步探讨。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2篇)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2篇)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核准的制度体系。

在各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管理体制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是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吸引外资、规范外商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定义、特点、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定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潜在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核准的制度体系。

这个制度一般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执行,通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最终决定是否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并在核准后为外商投资者颁发相关批复或证书,确保外商投资项目合法、有效地进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外商投资者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批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批程序、时限和结果等;二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后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包括对外商投资者的合规要求,项目运营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项目变更、终止和退出的程序等。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特点1. 国家控制权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一般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执行,这表明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控制权较强。

通过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可以有效地引导外商投资,保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2. 执行效率相对较低:由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申请材料复杂,审批程序繁琐,所以执行效率相对较低。

这对外商投资者来说可能会增加成本和风险,也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和项目的及时推进。

3. 管理和监督相对较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后,国家会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有效和规范运作。

国家监管部门会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保护投资者权益。

4. 留有一定的政策空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一般会给国家在管理外商投资上留有一定的政策空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所有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现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管理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核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穗府办〔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级限额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属权限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分下放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将市属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除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外)部分委托下放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2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4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纳入省专项规划的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2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收费公路、国道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外,省道、跨区的其他公路项目的核准。

3我市管理权属的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一、核准条件1、项目必须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

2、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可靠。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三、核准程序1、江都市发改委权限内项目:2、江都市发改委权限以上项目:3、根据需要,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前期准备工作通知,待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再按上述程序上报核准。

四、项目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项目核准请示请示中需明确投资方式、建设纲领(产品名称、规格范围、生产能力、产品方案)、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注册资本、投资方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设备采购情况、土建等)、建设地点、经营期限和建设期等内容。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内容需达到可研报告的深度。

为便于项目单位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及时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凡属于鼓励类项目,项目单位需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项目采购设备情况,并完整列出进口设备清单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数、进口国别、单价和总价)。

编写提纲如下:(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3、附件(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商身份证明;(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4)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5)同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6)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8)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企业备案、政府项目投资审批、核准,价格认定、粮食许可等需要材料

企业备案、政府项目投资审批、核准,价格认定、粮食许可等需要材料

企业备案、政府项目投资审批、核准,价格认定、粮食许可等需要材料
(一次性告知手册)
目录
1、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
4、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5、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审批)
6、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7、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8、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
9、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
10、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11、权限内价格认证-涉税价格认定
1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13、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核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事项一次性
告知单
权限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非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涉税价格认定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窗口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三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权力运行流程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受理流程图
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准受理流程图
申请
线上在易企网申请;线下到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
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审批、核准流程图
1页
办理部门:三山区经发改委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受理流程图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到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区发改委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审 核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区发改委组织审核。

决 定 承诺3个工作日将审查结果以文件形式告知企业。

办理部门:三山区经发改委办理地点:三山区经发改委408室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省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流程图
能评估文件的初审转报受理流程图
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转报审核转报受理流程图
3页。

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改委联合上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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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五莲县发展和改革局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一、办理环节和流程
1、申请人登录山东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提报项目信息;
2、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发改局窗口,发改局窗口受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改局窗口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并向申请人送达(邮寄)。

二、申请材料及数量
(一)一般项目材料
1、规范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项目单位立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1份;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原件(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1份;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7、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8、开户银行出具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二)特殊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9、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原件(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原件,1份;
10、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11、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三、承诺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成本:不收费。

五、联系电话:5336618
六、投诉电话:7957678
七、办理地址:五莲县富强路101号,五莲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发改局窗口。

投资项目网上申报流程
1、项目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网址:/);
2、点击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3、注册登录后按网站提示选择五莲县申报。

备注
一、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2、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3、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4、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5、项目单位未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除外),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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