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1〕2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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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权重考核方式考核细则考核依据一、水源建设与保护(35分)水源保障(20分)1.水源水量水质保障水源水量充足。

4查台账;现场查看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不到97%以上的,扣4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及以上。

5查台账;现场查看随机抽取环保、水利、供水企业近两年的原水水质检测报告20份,有2份及以上报告显示原水水质不达标的,扣5分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55号)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2.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污染源整治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规范设置各类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并在取水口周边设置保护设施;依法拆除或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5查台账;现场查看1、未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扣5分;2、未按规定设立明显保护区标志或标志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水源地处在长江等通航河道的,未在河道中或岸边设置明显警示牌的,扣0.5分;3、取水口周边未设置保护设施的,扣 1.5分;4、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未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的,扣2分;5、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未依法拆除或关闭的,扣5分。

6、扣完5分为止。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3.水源上游污染源管控开展水源地上游污染源调查;对保护区外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整治到位;对流动污染源、危化品运输车船及仓储码头实施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


业 发 展 方 向 不符 的 公共 服务 职 能

国 有 企业

议 担 保 抵 押 赔偿 负 债 等均 由 移 交 企 业
、 、


不 得 在工 资 福利 外 对职 工家 属 区 三供





承 担 如 果 移交 企业 不 能 承 担 的


由 移 交企
进 行 补贴 切实减轻 企业 负 担 保 障 国 有 企业
民生 建 设

省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国 有 企业 职 工 家 属 区 三 供
苏政办 发





分 离移 交 工 作 实施 方 案 的 通 知

20
17


各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府 省 各委 办 厅 局 省 各 直属 单位





求 结 合我 省 国 有 企业 实 际 切 实 做 好 全 省 主 相结 合 推 进公共服务 专 业化 运 营 提 高 服


16
江 苏 省 人民 政 府 公报

民 生 建设 、务质 量 和 运 营效 率

国 有企 业 不 再 承担 与 主 移交 前 移 交 资产产 生 的 费 用 风 险 争

正 常 运行
改造过程 中 统筹考 虑
政府 机 构 的 应 对 分 离 移交 涉 及 的 资 产 进 行

水 电 气 热 多 表合



建设 推 动 建 立能 源 综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晋建质字[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苏住建质[2010]3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0〕38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2010〕55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宣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消防
安全的重要性,通过新闻媒体、短信平台等各种媒介、宣传手段,大力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泰州暴雨强度公式

泰州暴雨强度公式

发布时间:14-03-28 浏览(719)字体:大中小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0号)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市政府同意我市将暴雨强度公
式修订为:
式中,i为降雨强度(m m/min);t为将于历时(min);T 为重现期(年)。

新公式主要适用于泰州市中心城区,周边地区可参照使用。

新公式经批准后,为市区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技术依据,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排水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4年3月28日
/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56637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苏政办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城乡发展的规划引导,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修编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统筹协调全省城市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的重要依据,对保护利用自然人文资源、综合安排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全省城市化进程和城镇发展,规划的战略意图和原则得到深化和落实,规划确定的城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但随着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乡关系和城镇空间布局呈现新的特点,现行城镇体系规划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规划修编各项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建议,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修编任务。

二、准确把握规划修编工作的总体要求本次规划修编工作于2009年启动、2010年完成,重在加强调查研究,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手段,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综合性。

(一)充分运用科学的编制方法。

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把握城市化和城乡发展基本规律,广泛征求意见,加强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社会认知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建质安〔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价[2011]7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局【发布日期】2011.11.12【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建价〔2011〕74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为了适应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与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行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体系,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和《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补充规定与《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2年)配套,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附件:《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为配合《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1年)》颁布实施,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工作需要,现就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有关办法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是作为《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凡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应以《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为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苏建质安[2017]3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7.04【实施日期】2017.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7〕1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4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气火灾事故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7〕1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设计施工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电气火灾事故显著下降。

二、整治内容(一)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对因电气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城乡规划一体化,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城乡统筹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包括城乡规划在内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1 —重大战略任务。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新型工业化快速提升、城市化深入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

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整体规划城市和农村发展,着力改变城乡规划分割和重城轻乡的局面,对于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加快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依法规范城乡统筹规划编制审查审批程序,建立完善城乡统筹规划的实施保障机制,为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提供重要依据,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统筹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综合安排资源利用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更好地引导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注重促进空间集聚集约发展。

以城市带、都市圈和各级中心城镇为重点,进一步发挥集聚和规模效应,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化质量。

根据自然、人文、经济等基础条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结合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乡村旅游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2 —治工作,引导村庄合理集中发展。

关于我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市城区应急水源建设的几点思考摘要:应急备用水源作为突发情况下城市供水安全的根本保证和屏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新沂市地处苏北地区,区内虽水网密布,但水系相对单一。

2013年7月,城区水源切换为骆马湖地表水后,原地下深水井封备作为应急水源。

近年来,按照国家严控地下水开采要求以及城区供水覆盖面的扩大、深水井供水能力逐渐衰减等原因,城区供水应急保障能力下降,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工程迫在眉睫。

关键字: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应急水源新沂市城区供水日常由骆马湖地表水经深度处理后供应,辅以地下深水井作为应急水源,形成城市双水源供水体系。

骆马湖是江苏省四大淡水湖之一,跨新沂、宿迁两市,汇集沂河和中运河来水,水质常年保持在优Ш类以上,是徐州、新沂、宿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

当前新沂市国民经济及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城区应急水源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建设。

一、城区供水基本情况新沂市骆马湖地表水原水厂及制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20万m³/日,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工程于2013年7月投入使用,城区日供水量约7万m³,日最高4200 m³/时,最低1500 m³/时,由一条供水主管道加压输送。

水源切换后,城区原有的28眼地下深水井封备为应急水源,实际日供水能力为5.47万m³,基本满足当前应急水量要求。

(一)风险分析1、水源风险。

骆马湖水源地汇水面积较大,是我市唯一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其上游入湖河流主要有沂河和中运河,部分入湖河道存在养殖、船舶运输、采砂等现象,受客水威胁及河湖自身清淤管理易造成水质污染。

2、水厂风险。

地表水制水工艺主要采用“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的深度处理流程,原水厂配备了高猛酸钾、粉末活性碳等应急投加装置,可应对一般水源污染,同时水厂在用电、药品投加、防恐等方面应有严格的防范措施。

3、管网风险。

城区尚未形成环状供水格局,PCCP材质主干输水管道沿道路铺设,二线供水主干道尚未完工,供水双路保证不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防安全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防安全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
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等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夏季消防检查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江苏发展大会消防安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现将省消安委《印发〈2017年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并就加强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防安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各地建设局(委)、建工局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93 号),将夏季建筑施工防火消防工作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省厅于8月开展夏季安全检查。

消防检查
内容为《省住房城乡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2011年度江苏省市容管理示范路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2011年度江苏省市容管理示范路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2011年度江苏省市容管理示范路和公布2006-2008年命名项目复查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建城[2011]80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2.19
【实施日期】2011.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2011年度江苏省市容管理示范路和公布2006-2008
年命名项目复查结果的通知
(苏建城〔2011〕801号)
各省辖市城管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
根据全省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2011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深入推进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组织修订并印发了《江苏省市容管理示范路检查考核标准》(苏建城〔2011〕408号),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市级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平台建设、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强化街景容貌秩序整治等相关工作要求,并建立了申报项目预备名单制度。

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江苏省市容管理示范路评选与复查等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城
〔2011〕460)要求,今年我厅共接受各地申报创建省级市容管理示范路30条。

经过对申报材料、光盘图片等资料的审核筛选程序,确定其中19条道路列入现场检查考核范围。

同时,对2006年-2008年已创建成为省级示范路的道路一并列入复查。

10月中旬开始,我厅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察看、查阅台帐资料及座谈交流等形式,对照新的检查考核标准,从组织机构建设、建构筑物立面、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路面秩序、建筑工地、执勤管理等方面,对19条申报道路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2006年-2008年命名的29条省级示范路进行了复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0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三至四年时间,集中力量实施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这是加快"三区三城"建设、推进城区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居民居住质量、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要求,是党委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综合性重大工程。

根据城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前状况经调查,目前城区使用"马桶"共有21013户,涉及街道13个、社区74个、51736人,其中:平江区9321户,涉及街道4个、社区26个、24723人;沧浪区6073户,涉及街道5个、社区30个、15183人;金阊区5619户,涉及街道4个、社区18个、11830人。

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作主要面临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住宅空间过于狭小、基础设施配套缺乏、改造资金成本较高、工程技术难度较大等问题。

一是污水管网建设等基础设施尚未完全到位;二是部分住宅房屋周边路面抬高,地势低洼易倒流;三是古城区房屋空间狭小,难以增设卫生间,且房屋大多为木结构,承重能力较差;四是老式公房套内面积极小,无厅无阳台无卫生间,既无法内部隔建卫生间又不能实施外接卫生间;五是改造后缺乏行之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六是部分深宅大院式的房屋进深大,管道难以排放;七是受居民自身条件所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苏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推广成品住房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和质量稳步提升,但仍存在配套政策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加快推进我省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的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苏南城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达60%以上,其他地区达40%以上。

(二)主要任务1. 逐步扩大成品住房建设规模。

积极推行节约型住宅开发模式和科学居住理念,大力发展成品住房,逐步对毛坯房加以限制,提高成品住房在市场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消费需求。

2. 积极实施成品住房示范工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住宅开发年度计划,每年确定一批示范性成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苏政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国办发〔2011〕1号文件是在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的情况下,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逐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确保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主体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摆上应有位置,把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苏建总[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总〔2008〕50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圆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各地要认真学习省政府文件,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在当前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意义,结合《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当地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地建设局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执行部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

要制定建筑节能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

三、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工作,向社会普及建筑节能基本知识、相关的政策,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实效和工程质量。

2008年起交付使用的所有民用建筑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

五、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争取今年完成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六、积极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绿色建筑,鼓励建设建筑节能65%的民用建筑。

今年各地建设局要确定不少于3个以上此类试点示范工程。

七、按时、按期做好江苏省建筑经济运行统计季报和年报中建筑节能情况统计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

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

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函质[2013]13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08.20
【实施日期】201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
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建函质〔2013〕134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2013〕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清当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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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1〕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集,财富集中。

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力度,积极改造城市低洼易淹片区,努力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城市排涝能力明显增强。

但也要看到,目前城市排涝工作规划滞后、体制不顺、投入不足以及排涝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在城市化加快推进、超强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率增加的新形势下,排涝设施建设管理与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防御渍涝灾害的能力,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作为防御渍涝灾害的关键措施和完善城市功能的紧迫任务,按照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全省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基本消除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
的积淹水区;遭遇每小时40毫米以下雨量的降雨能在雨后2小时内排除积水;城市新区提高
排涝标准,配套建设排涝设施,确保不发生新的渍涝。

到2015年,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基本
实现排涝设施全面达标,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一般区域达1-3年一遇标准,重要干
道、重要地区达3-5年一遇标准,排涝泵站达20年一遇标准,河道排涝达20年一遇标准,
城市排涝模数不低于4立方米/秒•平方公里;全面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基本消除城市内涝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现象。

二、抓好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科学编制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省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江苏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纲要》要求,抓紧做好城市排水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为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有力指导。

城市排水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将老城区、城市新区、开发区作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制订规划目标和指标,合理确定城市排涝设施的总体布局、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实施时序;统筹考虑城市地面、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划定规划蓝线,严格保护城市河湖水系,并做好与城市防洪、道路等专业规划的衔接。

加强对城市排水规划的审查论证,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修编)和审批等工作应于2011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实施管理。

城市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组织实施。

各地要以规划为依据,统筹推进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全面开展城市低洼易淹片区调查,认真制订排涝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

科学利用地面、地下空间,保证泵站、管道等排涝设施建设用地和管位需求。

按规划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城市排涝体系,突出保障人口密集的重点地区、重要生命线设施以及城市主干道的运行安全,不断增强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能力。

三、加大城市排涝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力度
(五)加快建设排涝设施。

各市、县要科学确定城市排涝设施建设标准,省辖市要抓紧组织开展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订工作并于2011年底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提供设计依据。

根据市政建设和城市排涝工作实际需要,大力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和低洼地块改造,全面推进城市排涝设施达标工程,同时,加强城市河道疏浚和排水管网疏通,努力增强城市整体排涝能力。

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新区,应适当提高排涝设施建设标准。

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运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手段,逐步提升城市排涝系统科学化、自动化水平。

(六)切实抓好排涝设施维护。

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公共排水管网养护和排涝泵站设备维护工作。

各地应在每年汛期前对所有排涝设施进行清疏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发挥应有功能。

配置与排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提高排涝设施维护的技术和装备水平,确保养护质量和效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修订城市排涝设施养护维修标准,加强对设施养护工作的检查督促。

严格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过程管理,新城区、新建小区内的排涝设施,必须经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加强城市排涝设施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坏排涝设施等行为。

强化建设工程工地管理,严禁将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损毁排水管网,保障城市排涝设施安全运行。

四、增强城市排涝调蓄和应急能力
(七)不断提高城市排涝调蓄能力。

积极更新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有计划地恢复已覆盖的河流。

城市新区等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排涝的实际需要,同步配套建设排涝设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扩大城市绿化面积,全面推行“下凹式”绿地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老城改造的绿地率应分别不低于30%和25%,城市道路快慢车道隔离带的绿化地面应不高于道路侧石。

保持良好地表透水性,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人行道路面采用可下渗结构,留足渗水地面,以减少径流量。

推广雨水收集利用,鼓励路幅超过8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八)全面加强城市排涝应急能力建设。

完善城市排涝非工程措施,科学制订、逐步健全排涝调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并划定渍涝风险区加强调度管理。

组建城市排涝应急抢险队伍,配备临时机泵、移动泵车、柴油发电机等应急装备和物资,同时在所有排涝泵站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切实保障应急抢险需要。

认真抓好城市排涝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和部门协作能力。

进一步强化汛期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水情、雨情,做到城市排涝应急抢险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措施有力。

五、加强对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强化政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关系民生、关系全局的大事摆上位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加以推进。

加大对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并足额落实日常养护经费。

切实加强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城市排涝工作职能和队伍建设,着力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严格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城市排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加强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及防汛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城市地下管线,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管、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也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展板、宣传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宣传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在提高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防御渍涝灾害能力的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参与防涝减灾建设和管理。

要及时将城市排涝工作标准、排涝设施建设标准和应急预案等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努力为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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