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梳理
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减量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de)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de)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de)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de)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de)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de)方针.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de)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de)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de)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de)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de)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de)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de)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de)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de)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de)内容.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de)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de)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de)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de)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十条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de)产生量和排放量.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de)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de)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de)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de)公共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de)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de)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de)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de)要求.第十四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de)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de)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de)内容.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de)产品或者包装物(de)企业,必须对废弃(de)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de),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de),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de)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de),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de),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和合同(de)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de)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de)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de)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de)产品和包装物(de)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de)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de)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重点能源消费单位(de)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de)规定执行.重点用水单位(de)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de)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第三章减量化第十八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de)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九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de)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de)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de)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de)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de)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de)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de)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de)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de)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de)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de)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de)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de)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de)开发利用方案中(de)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de),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de)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de)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de)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de)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de)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de)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de)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de)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de)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de)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de)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de)蒸发和漏失.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de)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de)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de)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de)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de)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de)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de)产品.本法施行后新建(de)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技术、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de)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第二十八条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de)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de)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de)一次性消费品(de)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de)税收和出口等措施.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de)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de)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de)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de)环境质量达到规定(de)标准.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de)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de)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de)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de)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de)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de)上网电量.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de)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de),应当委托具备条件(de)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de),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de)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de)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第三十九条回收(de)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de),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de)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de),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de)拆解企业.第四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de)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de)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de)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de)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de)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de)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de)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de)实施、发展循环经济(de)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de)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de),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de)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de)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de)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de)产品(de)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d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de)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de)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de)授信支持.第四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de)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e)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de)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de)价格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de)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de)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de)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de)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de),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及再生产品.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de)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de)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de)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de)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de),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de)产品、设备(d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de)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de)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de)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de)设备、材料或者产品(de),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de)罚款.进口者不明(de),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de)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de)有毒有害物质(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de)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de)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e)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de)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e)罚款;逾期不改正(de),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de)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de)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de),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de),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修正)(2013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循环经济领域立法的法律。
该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循环经济的概念和范围:循环经济是指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以优化资源流和物质流、增强经济系统的再生能力、提升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目标的发展模式。
法律将循环经济的范围明确界定在物资和能源领域。
二、建立循环经济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支持体系:法律重点加强了政府的分级管理、产业引导、政策激励、法治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形成了循环经济的法制框架和政策支持体系。
三、加强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法律明确了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循环经济领域的规范和监管。
四、加强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法律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五、促进区域协同和国际合作:法律倡导区域协同和国际合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共同研究、共同开发和共同应用。
六、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的提升:法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支持。
总的来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法律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资源利用结构,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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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姚天冲等: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 《 的立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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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等 。
《 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 的立法 目的应是综合利用法律和政策的各种手段积极鼓励各种高效使用农业 资 源、 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的行为 、 禁止各种浪费和低效实用农业资源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将大农 业系统的经济活动过程有机合成为持续的“ 资源一产品一消费一 ‘ 废物 ’ 一资源” 的经济循环链 , 并使这一经济
的关系, 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 .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强化环境保护。
二 、 循环农 业经济促进法》 《 的技术支撑与推广模式
《 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 的发展离不开高新科技研发的技术支撑和适宜的推广模式。因此, 循环农业经济 立法需要给予 明确的保证和规定。 ( ) 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 一 《 需要的技术支撑 1 有关部 门和各级政府主体 需要 制订循环农业的 中长期研发规 划, 负责组 织贯彻 实施 . 并 加 大经费投
一
、
《 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 的基本内涵与立法 目的
《 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 的基本内涵 , 笔者认为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依据系统论 、 生态学和具有中国特
色的农业经济学原理, 调整和统筹处理农业资源利用 、 经济发展 、 环境保护和“ 废弃物” 处理 与综合利用中的各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及修订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在请你输出中关于的内容。
1.2 研究意义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高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全面了解该法律的实际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研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有助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促进循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成效,并提出修订建议,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分析《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效果,探讨其对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该法的实施成效,为未来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并为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研究还旨在探讨《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而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 正文2.1 《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成效分析自《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该法规定了产业发展要优先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循环利用,推动了我国经济向绿色、低碳发展方向转变。
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也为就业提供了新的动力,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在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该法规定了企业要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保护环境。
通过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在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为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浅析《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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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循环经济促进法》 政府法律责任
罗晨煜
摘 要
肖彦 山
发 展循 环经 济是 实现可持 续发 展 战略 的重要 的途 径 , 能 够从根 本上缓 解环 境与社 会之 间的 矛盾。 自 《 循环 经济促
进法》 颁布之后,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时期 , 同时也凸显出本法实施效果欠佳, 究其原因在于未对 政府职权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不力, 只有完善政府责任才能有更好的实施效果。文章就循环经济的重要性、 政府 责任 欠缺 和 完善 展 开论述 。
共和 国循环经 济促进 法》 ( 以下简称 《 循环经 济促进 法》 ) 用法 制 的 都要 受法 律 的约 束 。本法 的制 定体 现 了循 环经 济是 一种法 治经 形式 保障 循环 经济运 行 。 根据 国 内外经济 模式 转变 的经验 , 政 府 济, 也即 以法律 为规 范的经 济, 发 展循环 经济 有效 的保障 措施 , 把 在发 展循环经 济 中需要居 于主导 作用 , 必须 明确政 府在本 法 中的 发展 循环 经济 工作 纳入 法制化 轨道 。 由于循环 经济 内涵 的 多层 职权 , 完善 政府法 律责 任 , 克 服政府 在经济 调控 中 出现 失灵 的弊 次性 和解 决现实 经济 问题的针 对性 , 我们可 以把 循环经 济设计 为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8 8 . 0 3
循环 经济 是一种 能够实现 人类 社会 、 自然环境 和经济增 长和 意义 。 谐 共赢 的经 济发 展模 式 。它是 以 资源 循环 利 用来 提高 利用 效率 另 一方面 制定 《 循 环经 济促进 法》 也 是我 国依法 治国 的方略 为 核心 , 以“ 减 量化 、 再利 用 、 资源化 ” 为 原则 , 是人 类社 会在追 求 使然 。依法 治 国方略就 是依 照法 律来 治理 国家 ,要求 国家 的政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1.《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归纳起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因此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
三是法律规范要有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要有硬约束。
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为企业或个人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指导规范,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作为循环经济的主要内容,已经由全国人大批准的一系列法律性文件所确认,最能体现循环经济的本质特征。
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实施“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顺序设计该法的法律框架,并以此为主线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2.《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内容一部法律,离不开若干重要的法律制度作支撑。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
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和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
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和内容,为政府及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依据。
二是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
我国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的,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有实在而有效的总量控制措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产业结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循环经济促进法》形成六项制度
第 六项 制度 是强化 经 济激 励措 施 。比如 建立 循环经 济 专项发展 基金 资金 提供 财政 支持 .提 供税 收优 惠 ,国家 进行金 融 和投 资方 面的 支持 。 同时 .还 实 行有 利于循 环经 济发 展 的价格 、收 费 以及 押 金等 制度 .同时 还有政 府采 购 和表彰 奖励 制度 等等 。
纯 的生产 阶段 、 品 的使 用阶段 . 产 逐步 延伸到产 品废弃后 的回收 , 利
用和处置 阶段 。相 应地 .对产 品的设 计也提 出了更 高的一些 要求 。
第 五项 制度 是对 高耗 能 高耗水 企业 设立 一项 重要 和重 点的监 管 制度 。 我们 国家现 在正 处在 工业 化加速 发展 的 时期 , 钢铁 , 像 有色
要法律 。颁布实施 《 循环经济促 进法》 是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一件 .
大事 .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 依法推进经 济社会 又好又快发展 的现实
第 三项 制度 是循环 经济 的评 价和 考核 制度 。 建立循 环经 济 的评 价考核 制度 , 有助 于推 动解 决单纯 以GD 指 标来 衡量各 地 的经济 发 P
金 属等 企业 资源 消耗 高 、污染 物排 放大 .其 中 的大企业 所承 担 的节
任 委员倪 岳峰 先介 绍说 .发展 循环 经济 是转 变经 济增 长模 式 的一个 突破 口,是贯 彻科 学发 展观 ,构 建资源 节约 型 、环境 友好 型社 会 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六制度 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
等高污染行业的状况类似。环保压力有助于高污
染 行业 的产能 向 优势 企 业 集 中 , 因为 只有 优 势企 业 才有 足够 的技 术 和规 模 优 势 扩 大 产 能 , 而抑 从 制 全行 业 的扩产 冲动 , 助 于延 长 行业 景气 周期 , 有 提 高行 业进 入 的壁 垒 。亚氨基 二 乙腈 新装置 的投
向优势 企业集 中 , 带 来 宝 贵 的技 术输 入 和全 球 并
化市场机会。因此 , 优势企业应抓住发展机遇 , 降
低 生产成 本 , 积极 推进 清 洁生产 , 一步 提升产 品 进 市场 竞争 力 , 应 千方 百计 创造 条件 , 并 以产 品 的质
能自 建上下游一体的草甘膦生产线 , 而合作渠道 也 没 有建 立 , 在草甘 膦需 求增加 , 型企 业纷 纷加 大 大生产负荷或者通过别种方式增产之 时, 小企业 在原料供应 方面就难 以保证 了。因此 , 建议 我国 石 化行 业 的丙烯 腈生 产企业 利用 自身 的原料 优势
[] 3 投研工作室. 第一农 药 的中国机会 [ B O ] [ 0 8 5 2 . E / L . 20- -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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腈的原料来源 , 还能大大降低生产成本 。
5 3 产 业发展 必须 注重环保 要 求 .
料, 将使生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终处于被动局面 , 具有一定的市场 风 险 。同时 , 在原料 获取 方 面 , 型生产 企 业都 有 大
自己的 固定原 料 供 应厂 商 或 自产 自销 , 新 进 入 而 该行 业 的小企 业 , 由于 资金规模 不 足 , 本 上不 可 基
产除了有高工艺成本外 , 环境处理成本也是一笔 巨大的投资 , 而环保要求 的不断提高将保证产能
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推进可持续发展
推行清
。
我 国 目前正 处在工 业 化 加 速 发 展 的阶
,
但 是
,
我 国经 济
、
钢 铁 建材
、
、
、
有 色 金 属 建筑
、
、
煤 炭
、
电 力
、
石 油 加 工
、
化
增长 的资源环 境代 价 过 大
放
、
传统 的高 消耗
高排
,
、
造纸
、
印染等主要 工 业 行业 资源
、
低 效率 的粗 放型增 长 方 式仍 未根 本 转 变
。
一
,
实 现 经
效率 方面
我 国 目前钢 铁
、
电力
、
水 泥 等 高耗 能 行 业 的
济
、
,
建设 资源 节 约 型和 环 境 友
:
单 位 产 品 能 耗 比 国 外 先 进 水 平 平 均 高 2 0 % 左 右:工 业 用
一
也有助 于 解 决 当前 对循 环
。
的 问题
第 四项 制度是 以生产者 为主的责任 延 伸制度 在传统 的法律领域 的质量 承担责任
。
,
。
理 的激励 机 制
,
调 动 各行 各 业 的积 极性
。
,
鼓励 走
产 品 的生 产者 只对 产 品本 身
循环 经 济 的发 展 道路
了 比较 具 体 的规 定
,
法律第五 章对激励政 策作
但现 代 生产者还 应依法承 担产
、
主 要 包 括 :建 立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品 废 弃 后 的 回 收
利 用
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
据介绍 ,对如何保 证生产者责任延 伸制度 落到实 处 , 循环 经济促 进法》 《 也
做了相关的约束性规定 。
与 此 同时 , 还在 “ 利用 与 资源化” 再
章 节中明确规定 :企业应 当按 照国家规
定 ,对 生产 过程 中产生 的粉煤 灰 、煤矸
次 性 消 费 品 将 受 限
观用水使 用。 同时还 规定 , 筑设 计 、 设 、 工 建 建 施 等单位 应 当按 照 国家有关 规定 和标 准 ,
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 、环境 保护等有关 主 管部 门制定 。 该法还规定 , 对列入规定名
以往产 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 品本 身 的质量承担责任 。 现代生产者 的责任 , 已 经从单纯 的生产 阶段 、 品的使 用阶段 , 产 逐步延伸 到产 品废弃后 的回收 、利用 和 处置阶段 。 因此 ,循环经济促进法》 以 《 对 生产者为主 的责任延 伸制度 ,做 了原则
上个世纪 8 0年代 以来 , 国经济快 我 速增长 , 各项 建设 取得 了巨大 的成就 , 同
蓬
・
对其设计 、 、 工的建筑物及构筑 物 建设 施
采用节能 、 节水 、 节地 、 节材 的技术工艺 和
囊 时也付 出 了很 大 的资源 和环境 代价 , 经
济 发 展 与 资 源 环 境 的矛 盾 日趋 尖 锐 。
规定生产者 自行回收 、利用和
《 循环经济促进法》 规定 , 对符合相关 标准 , 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 , 政 府不能“ 想拆就拆” 。城市人 民政府和建筑 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 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 建筑物维护管理, 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 对 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 , 在合理使 用寿命 内的建筑物 , 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借鉴与超越:《循环经济促进法》意义深远
中国环境报/2008年/9月/5日/第003版法制借鉴与超越:《循环经济促进法》意义深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常纪文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很尖锐。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采取开源、节流和保护环境三方面的措施。
所谓开源就是努力寻找和开发更多的资源或者新的资源;节流就是节约资源的利用,并采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措施,防止浪费,有效地延长资源的使用时间;保护环境,就是在资源开发、资源利用、资源再利用和废物资源化的过程中采取生态保护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而这三方面的措施,是现代循环经济立法所秉持的理念。
我国最近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把这三方面的措施有效地结合起来了,可以说,既把握了我国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实质,又创设了与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规律相一致的综合性制度和机制。
这部法律如果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将有效地缓解我国的资源和环境问题。
世界典型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现状目前,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比较发达,比较注重全面和全过程地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
建设环境友好型的循环型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生活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这些国家环保的一个重点工作。
在这些国家之中,日本和德国由于国土面积不大、资源短缺而且以前遭受过世人瞩目的严重环境污染,因此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最为完备。
以日本为例,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就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环境基本法》的指导下,各专门环境资源立法针对国民生活可能产生环境和资源问题的几个主要方面,按照循环性的要求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比较典型的专门法律包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
此外,为了进一步细化职权,明确法律实施的领域和情况,规定执法和守法的条件和程序,以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日本政府还针对以上立法规定颁布了很多政府令和行为导则。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
设施建设等战略性 和涉及 国民经济重要布局的问题上
环经济 、 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实践也表明 , 循环经济发展
需要规划发挥强有力 的指导作用。
都采取了编制规划 的措施 。发展循环经济的涉及 面十
2 ;l 4循 经 I环 济
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施行 。
I
《经 进的 制 循 济 法主 度 环 促 》要
以满足该 区域 的环境质 量要 求和资 源可持 续利用要
展 与其他社会经济 活动 、 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 可持续
发展 的原则进行编制 。循 环经济发展规划 编制后 , 报
规划和指导 ,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规 划 ,根据我 “
国环保工作 的需要 , 组织制定推进循环经 济发展 、 建设
环境友好型社会 的战略和计划” 。 目前 ,循环经济规划已经成 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 的重要 内容和有效工具 。 国、 德 日本等发达 国家发展循
l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制 度
社会 4 个组成部分 。
20 05年 , 国务 院发布 的《 于加 快发 展循 环经济 关
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 , “ 要 把发 展循环经济 作为编制
作者简介 : 丹(9 6 )女 , 林 17 一 , 江苏人 , 究方 向: 研 环境 资源立法研究。
再 生 赉 潦 与 循 环 经 济
当前我 国正面临国际金融危机 的严峻挑战 。大力 发展循环经济 , 推动经 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 是
有关规划 的重要指导原则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 门要用 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 “ 十一五”规划和各类 区域规
我们应对挑 战的重要手 段 。2 0 年 8 2 08 月 9日,循环 《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六制度 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
策 ,引导单位和个人 节约和合理 使用水 、 电 、气等资源性产品 。
上海化工
Sha n ghm Che m ic ~ In du s tr y
V o l _3 3 N o .经济促进法黼 立六制度 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
2 0 0 8 年 8 月 2 9 日循 环 经 济促 进 法 在 十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
四次会议上 获得通过 。 循环 经 济促进法确立 了六 项制度促进循环 经
标来衡量 各地 的经 济发展 水平 的弊端 。
(4 ) 以生 产者为主 的责任延 伸制度
传统上 ,产 品 的生 产者主要 对产 品本身的质量 承担责任 。 现 代生
产 者 的责任 , 已 经 从 单 纯 的生 产 阶段 、 产 品 的使用 阶段 逐 , 步延 伸 到
产 品废弃后 的 回收 、 利用 和 处 置 阶段 。 相 应 的 , 对 产 品 的设 计 也 提 出
了更 高的一 些 要 求 。
(5 ) 对 高耗 能 、 高耗水企 业 设 立 重 点监 管制度
(6 ) 强 化经 济措施
-
促进循环 经 济 的发展 ,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 远 不 够 的。 应 当
建立 激励机制 ,鼓励走循环 经 济 的发展 道路 。
新 通 过 循 环 经 济促进法 着力强 调
减 化 利 资 “
济。 这六 项制度是 :
( 1 ) 循环 经 济的规划制度
循 环 经 济规戈Ⅱ是 国家对 循环 经 济发 展 目标 、 重 点任务 和保 障措
施进行 的安排 和部署 ,是政府进行评价 、 考核 ,并且 实施 奖励 、 限制或
者禁止措施 的一 个重要依据 。
(2 ) 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循环经济是一种力求循环使用资源的生产观。传统工业经济的生产观念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而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念是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
在生产中要求尽可能地利用可循环再生的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如利用太阳能、风能和农家肥等,使生产合理地依托在自然生态循环之上;尽可能地利用高科技,尽可能地以知识投入来替代物质投入,以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和谐统一,使人类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真正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二、循环经济的特征与原则
具体而言,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自身特征。
第一,循环经济是一种大系统观。循环是指在一定系统内的运动过程,循环经济的系统是由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等要素构成的大系统。
循环经济观要求人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再置身于这一大系统之外,而是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将“退田还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系统建设作为维持大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PART ONE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就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些问题主要与我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在此资源状况下,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积极参与实施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动的清洁生产行动计划,并制定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等一些规范性文件。
[教学方法] 采用课堂讲授与实例谈论结合方法。
[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为循环经济的涵义、特征及其奉行的原则,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遵循的原则,实行的基本管理制度,推行的激励机制。本章难点为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原因及其意义,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遵循的原则,实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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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 是对生产、 流通和消费 过程中 进行的减量化、 再利用、资源化活 动的总 称。
它主要是 通过建立 “ 资源产品再 生资源”和 “ 生产 消费再循环 ”的模 式有效地利 用资源和
什 / 是 厶:
保 环 发 环经 将 进以 小 资 消 最少 废物 放和 的 境 价来 护 境。 展循 济 促 最 的 源 耗、 的 排 最小 环 代
循 经 ? 环 济 善善
一突口也贯科发 檄 个破.是彻学展
表面工程资讯 ・ 0 8 20年第6 3 期l 1
甘肃省要求 ,各地要将 国家、省级环 保部 门确定 的污 染减排 重点 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 围。省级环保部 门挂牌督办 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市州环保部 门限期治理 企业应同时进 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并
要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评估 、验 收 ,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的企业 ,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确保完成减 排任务。各地 区对通过清 洁生产审核 评估 的企业 ,其清 洁生产 审核 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费用优先享受地方 各级政府 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 资金 、污染减排专项 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 的支持。
在传 统的法律领域 ,产 品的生产者只 对产 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 《 循环经济促进法 》则确定 了生产者
的责任 延伸制度 ,即将 生产者单纯 的产 品质 量责任依 法延伸 到产 品废 弃后 的回收 、利用 、处置环 节。除此 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外 ,该法还包含一 系列促进循环经济 发展 的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 ,抑 制资源 浪费和污 染物排放 的总量 控制制度 ,循 环经济评 价和 考核 制度 ,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的重点监管管理 制度等。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主要内容
5.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的减量化要求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节水、 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 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 限和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上述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 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循环经济促进法还对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和节肥节药、国家机关节能与 节水、服务性企业的节能及节水、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作出了鼓励、引 导的规定。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
1.财政措施 (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 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 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 支持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 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 重大技术、装备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 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2、税收优惠 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 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 口。企业采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 艺、设备和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最新-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精品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现循环经济较大规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当前,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循环经济还将推动形成一批新产业和新产品,对拉动内需、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民生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在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背景下提出来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成就显著,但同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趋尖锐。
环境污染加重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2019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50%;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饮用水源地取水仍有236%超过ⅲ类标准;近岸海域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农村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
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
党的十七大提出,2020年要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在这一过程中,资源、能源消耗势必会持续增长,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
201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不断加重。
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821%,相当于世界森林平均覆盖率(27%)的674%;我国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出现退化,其中严重退化草原近18亿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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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梳理
作者:李懋宁
来源:《锋绘》2019年第02期
摘要:除去专门针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塞本法律制度的阐述性的法律解读之外,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塞本法律制度的整体研究,二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单项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三是对地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研究。
本文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梳理,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1 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整体研究
观点主要来自以下几位学者。
如钟泉泉学者认为完善循环经促进法的制度应当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体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明确“可持续消费”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制度、确立风险预防制度。
[1]李丹学者在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进行概括介绍之后指出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
她针对性的提出当前形势下推进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若干建议:理顺保障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快出台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激励政策。
[2]缪宁学者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循环经济规划制度,等基本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循环经济促进法》还应构建水电气阶梯收费制度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3]李玉基学者提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制度具体设计方面尚有很多不足,其中主要表现是缺乏可操作性;语言含糊,强制性不够:制度设计中对个人責任的忽略是最大的缺陷。
提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基本法律制度应当把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设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加以确立。
[4]
2 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单项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
曹平等学者针对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存在的法律责任主体缺失、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信息公开缺失等问题,提出应通过立法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合理定位,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责任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并建立环境抑金制度和生产者责任组织,以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
[5]
3 对地方《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制度的研究
杨晓玲学者对广西循环经济实施概况进行分析后指出广西的循环经济在农业、工业和社会生活方面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着不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障碍。
其他相应配套制度也不完善,为更好地推动循环经济在广西的发展步伐,必须从
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着手完善广西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6]邓相花学针对武汉市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则提出: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可以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有效降低武汉市循环经济的运行成本。
在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公众参与、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武汉市的实际需要,法律制度设计要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之中找出一个平衡点促进武汉市经济的发展。
[7]
4 我国地方循环经济法的研究现状
循环经济促进法律体系要实现其综合性、多层次的要求,就必须注重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因此部分学者对我国地方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实施现状和制度完善等内容进行了研究。
如王秋生、丁城英学者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都阳湖生态经济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完善立法是保障都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循环经济。
[8]张辉在对安徽省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安徽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与全省循环经济的实践具有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缺乏一部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文件”。
[9]安徽循环经济立法定位应明确界定相关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限,健全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5 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专家建议
早在2009年,继德国、日本之后,中国推出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推动了中国循环经济建设,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形成了“源头资源节约,中间生产减排,后端垃圾资源化”的绿色循环体系。
但随着中国经济建设不断多元化,涌现出的更多问题,自2016年开始法律界、环保界的专家学者,开始讨论应当如何修订这部法律。
如郭延军学者认为我国M环经济促进法》无法为推进循环经济起到实效。
为“循环经济”立法与我国宪定经济体制不兼容,是我国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误用。
[10]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司长任树本学者提出:规定的基本制度、政策措施、法律责任都是基于当时的发展基础,比较侧重于鼓励性的措施,约束力不强,对于主要法律的归置也不够清晰,亟待在法律修订中予以完善,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1]彭峰学者认为,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逻辑错位,从对其具体法律条文的梳理可以发现,该法资源、废物、产业推动的规范并存,造成法律调整对象不明确,难以有效实施。
[12]
不可否认,这些建议对于完善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着有力的推动作用,在未来的法律制度修订时为法律的制定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钟泉泉:《对完善循环经济制度的几点思考》,载《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9.8.36·昆明)论文集》.
[2]李丹:《推进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9年07期.
[3]缪宁:《主要制度解析及完善》,载《企业经济》,2010年01期.
[4]李玉基:《论我国循环经济塞本法律制度的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5]曹平、尤海林:《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10期.
[6]杨晓玲、彭绍征:《试论广西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03期.
[7]邓相花:《武汉市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载《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05期.
[8]王秋生:《都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初探》,载《老区建设》,2010年08期.
[9]张辉:《安徽省循环经济立法初探》,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10]郭延军:《立法是促进循环经济还是规范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以修仃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08期.
[11]任树本:《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应立足解决问题》,载《环境经济》2017年03期.
[12]彭峰:《资源、废物抑或产业推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路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