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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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12•【字号】淄人发[1998]34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淄人发(1998)34号)《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四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鼓励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地下水的开发和重要水源区由市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和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

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1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与规划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冰专业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质、破坏水体及取水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海田2018年12月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约用水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投入制度,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城乡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教育、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八条用水实行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市、区县、镇(街道)三级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第九条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和定额管理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

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或者定额管理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使用自备水的,实行计划管理;使用公共管网水的非居民用水优先适用定额管理,没有定额标准的适用计划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淄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现就在我市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路,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立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公益性强制与商业性激励相结合的推广模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城乡建设方式转变,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三章用水效率控制管理第四章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以人为本、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建设、规划、统计、食品药品监督、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开采、浪费、污染水资源等行为予以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八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2•【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海田2018年12月2日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约用水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投入制度,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城乡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教育、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28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8日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重大项目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市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一个定位、三个着力”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是市政府发文公布的年度市重大项目。

考核对象是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四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

第五条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考核办法。

(一)重大项目数量及开工情况(分值20分)评分标准:①基本分(5分);②项目数量排名得分(5分),按〔(被考核单位个数名次1)/被考核单位个数〕×5分计算得分;③新开工项目数量得分(最多得5分),按年内新开工项目数量×0.5分计算得分;④产业项目占比排名得分(5分),按〔(被考核单位个数名次1)/被考核单位个数〕×5分计算得分;⑤减分:逾期未开工1个项目减0.5分。

合计:(①②③④⑤)。

(二)重大项目总投资(分值10分)评分标准:①基本分(5分);②项目总投资排名得分(5分),按〔(被考核单位个数名次1)/被考核单位个数〕×5分计算得分。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5月19日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最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政府主导、依法管水、统筹治水、科学用水的原则。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统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淄博市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淄博市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淄水资[2012]14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2.12.14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水资[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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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约用水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三)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四)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章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第七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九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

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期间和2021年度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期间和2021年度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期间和2021年度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淄政办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期间和2021年度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十四五”期间和2021年度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0日淄博市“十四五”期间和2021年度水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施生态赋能行动,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要求,全面提升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城市秀水名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四个体系,大力推进引客水、蓄雨水、抓节水、保供水、治污水、用中水、防洪水、排涝水“八水统筹,水润淄博”方略。

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高质量绿色发展。

构建水环境治理体系。

组织实施孝妇河、漫泗河、猪龙河、涝淄河、乌河、淄河、杏花河、支脉河、沂河等重点河流生态修复治理,完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新建、扩容、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程,开展人工湿地建设,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现河流水质全面提升。

构建水资源利用体系。

深化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国家节水行动,严控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完善黄河水、长江水客水引调水工程体系,推进水库、闸坝等蓄水工程建设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切实保障供水安全;统筹调配水资源,综合用水、分类施策、优化调度,打造小清河、淄河、沂河、孝妇河四条清水廊道,实现“有河有水”。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和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公安、规划、交通、公用事业、邮电、供电、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损害、侵占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参与制定市政工程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中、长期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实施;(三)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预(决)算审查、质量评定、施工队伍资质审核,组织工程验收;(四)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及管理人员培训;(五)负责城市主干道和广场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查;(六)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九日淄博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保障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把节约用水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

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构筑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经济结构体系、水利工程体系、法规规章体系,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提供可靠的水资源支撑。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一是基本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二是建立起协调高效的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三是明晰水权、培育水市场,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以经济杠杆促进节水、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高效运行机制;四是完成试点期节水型工业、农业、城市、生活等示范性载体的工程建设,提高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7〕151号文件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7〕151号文件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7〕151号文件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淄政办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7〕151号文件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51号)精神,全面实施节水行动,巩固提升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效,助推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水危机意识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的九分之一,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并存,相互叠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

各级、各部门要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全面节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人的发展模式,走节水增效、节水增粮、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发展路子,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使节水理念深入人心、节水行动更加自觉。

(牵头单位:市水利与渔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二、全面加强行业节水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把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和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合作,建立节水行动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业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落实各项重点任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全面加强对节水行动实施的协调指导。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6]3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6]3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6〕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4号)精神,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现就我市近期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以发展循环经济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关键,以法制为保障,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机制,切实转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全社会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明显增强,重点行业、企业和产品的能耗、物耗水平明显降低,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6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4.5%;万元GDP水耗降低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1.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5;每公顷建设用地产出GDP提高到155万元以上,每增加亿元GDP土地增量降低到18公顷以下。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1.加快制定资源节约规划。

研究制定《淄博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淄博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节约矿产资源等规划,制定《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

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发改委、建委、水利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

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切实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安全,对《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淄博市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供水配套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供水配套设施.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应及时向供水企业了解项目所建位置供水情况,领取《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流程》等相关资料,准确掌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相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资料及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室内、室外给水方案,保证供水配套设施在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并满足《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的基础上,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资料中,明确供水配套设施中给水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并应进一步核定供水配套设施的位置及各项技术指标。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明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时序、交付、移交和使用等内容.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便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根据《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详细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字号】淄政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76号)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前一阶段,市政府组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取用排水情况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中心城区用水现状以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发现,中心城区在供水市场秩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水水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违法取水、用水、排水及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要加大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把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行为依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市水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中心城区的取用排水行为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水计量和计划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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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经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高新区、文昌湖相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
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水重复利用设施包括循环用水系统、回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中水系统等。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年设计取新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年设计取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报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措施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应当包括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和方案的专项内容。

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源条件;
(二)用水状况与对比分析;
(三)拟实施的节水措施及效果;
(四)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凡建设项目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在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将节水评估报告与其合并编制。

第七条节水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水定额、用水工艺,用水设施、设备,用水计量设施布局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四)节水工程及技术措施方案;
(五)节水经济损益分析;
(六)评估结论及改进建议。

第八条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建设项目中的设施、设备以水为介质进行间接冷却的,其间接冷却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配套建设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系统,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不得低于95%。

(三)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回用水系统或者串联
用水系统等水重复利用设施;使用蒸汽锅炉的,应当配套建设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系统。

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及锅炉蒸汽冷凝水回收率应在60%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4、日杂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核定项目规模。

(五)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

(六)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以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绿地用水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或者雨水利用装置。

(七)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
设施,一级水表安装率100%,二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90%,三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85%。

(八)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认定的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委托设计前将节水评估报告或包含节水评估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管理权限报送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在节水设计方案中予以贯彻。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审查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水设施审查章节。

节水设施设计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用水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查。

未制订节水措施和方案或者节水措施和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
告中没有节水措施和方案内容的,发展改革、经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对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节水设施专项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供节水设施建设资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节水措施评估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给排水平面图、给排水设备安装详图、计量安装图;工业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用水设施施工图、用水工艺流程图。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建成后的节水设施。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水资源管理机构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整改期间按照同行业用水先进水平核定用水计划。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本办法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用水设施和用水器具的;
(四)非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用水二级计量率低于90%;
(五)建设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95%的;
(六)工业建设项目使用蒸汽锅炉,但没有配套建设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建设项目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绿地用水项目,未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其整改期间的用水计划按照同行业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节约用水设施所能达到的最高节约用水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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