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6•【文号】保监中介[2006]726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我会监制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现将证书发放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订购和发放,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证书的登记注册工作,各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监局发放和管理。
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版本不变。
三、《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订购、发放和管理。
四、对于已经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保险营销员、以及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试点地区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旧证换发工作,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地区实际确定旧证换发的过渡期。
五、《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印刷费用由中国保监会财会部与证书印刷厂统一结算;发证收费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证人民币5元),并全部上缴中国保监会财政汇缴专户。
各保监局于每年年终将全年资格证书订购数量汇总报保监会财会部。
开户名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银行帐号:7112410189800000130。
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用)——(民事诉讼,通知书)
____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____)_____民初____号____: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
本案案号为(____)____民初____号。
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益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四、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____元。
本院诉讼费开户名称:____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_____;账号:____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六、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____、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书记员____。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四、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表(填写示例)
单位账号: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公章)
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3XXXXXXXXXXX
机构类型
1.企业法人
单位隶属关系
3.市、地区
单位所属行业
(J)金融业
单位经济类型
(11)国有全资
是否人力资源单位
□是 ☑否
是否铁路单位
□是 ☑否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是 ☑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XXX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13XXXXXXXXXX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440102XXXXXXXXXXXX
单位联系电话
020XXXXXXX1
所属区县
XX区
单位地址
XX市XX区XX路XX号
单位邮编
5114XX
单位设立日期
20XX年X月X日
单位电子信箱
XXXX
执照登记信息
执照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
发证机构
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证日期
20XX年X月X日
有效日期
20XX年X月X日
单位批准成立信息
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XXX
批准日期
XX年XX月XX日
单位账户信息
资金来源
□财政统发☑非财政统发
单位发薪日
20
付款银行名称
XX银行
付款银行账号
68XXXXXXX
单位缴存比例(%)
10
个人缴存比例范围(%)
12
首次汇缴年月
经办人信息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9.29•【文号】财库[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
附:汇缴统计表共 页
单位名称
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 □国有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 □集体企业 □其他
发薪开户银行与网点
发薪账号
发薪日
汇缴人数
工资总额
单位缴交率
3、此表一式二份,汇缴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
单位月汇缴额
月汇缴总额
个人缴交率
个人月汇缴额
单位经办部门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汇缴开户银行与网点
联系人
电话
公积金管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由具有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填写;
2、单位经办部门栏填单位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的职能部门;
中证上海-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1001202919025768019 31001550400056002423 03492308781000326 310066726018150001873 97020153500000011 216200143300010514 216089139210001 316007-00235508099 7311010187000001506 453359213693 083651120100409005726 87279022120101003834 4330200001843100000150 16504105920000057 8012500009979 0013063050012340000067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上海银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按照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单位开户审批表
发薪户账号
是否有劳务派遣用工
单位发薪日 □是 □否
在职人数
单位缴存比例
%
单位月缴存额
元
汇缴人数
个人缴存比例
%
个人月缴存额
元
月工资总额
元
合计月缴存额
元
是否托收
□是 □否
由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填写
汇缴开户银行 中心专户账号
管理中心电话 单位公积金账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核人:
汇缴单位(盖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有企业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个体经营
□集体企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外商独资企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机构类型
□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 □事业非法人 □社团法人
□个体工商户 □社团非法人
□工会法人 □机关法人
□企业非法人 □机关非法人
□事业法人 □其它机构
单位隶属关系 □中央 □省 □市、地区 □县 □街道、镇、乡 □居民、村民委员会 □其他
单位经济类型
内 资:□国有全资
□集体全资 □股份合作 □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有
□其他内资
港、澳、台投资:□内地和港、澳或台合资 □内地和港、澳或台合作 □港、澳或台独资
□港、澳或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投资
国外投资:□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国外投资
□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市属各单位: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纳入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本办法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同时,在清理现有非税收入的基础上,撤消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实现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三、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改革试点单位要配合做好改革初期非税收入过渡帐户及帐户余额清理、票据使用情况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认等工作。
四、试点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ОО五年九月二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财库[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1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为加强中央部门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制度,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教育收费(以下简称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按规定执收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中央党校收取的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研究生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
第三条财政部原则上为每个执收单位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收缴教育收费,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第四条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除用于扣划缴款人银行卡缴款的银行账户需要保留的外,各执收单位开设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并将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划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同时,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驻执收单位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五条教育收费收缴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
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
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关于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的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关于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商配财字[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关于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的通知(商配财字〔200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确认商务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165号)规定,商务系统进出口许可证(包括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手工制品证书,下同)证件费已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将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按照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总体部署,财政部已为我部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的收缴开设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启用,届时请各单位将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包括各单位2006年初汇缴的2005年第四季度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汇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信息如下:帐户名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东单支行(银行行号711241)银行帐号:7112410189800000389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启用后,我部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汇缴使用的专用过渡性帐户(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07-090046218-71)停止使用。
二、报送《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启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后,为使缴入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及时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转至财政国库,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单位在将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时(包括2006年初汇缴2005年第四季度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必须同时填报《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缴款明细表》。
单位两个银行账户 WPS文字 文档
收入汇缴账户的定义
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资金,设置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专用的存款账户就是收入汇缴账户。
是《办法》适应经济活动需要的具体体现
2收入汇缴账户的由来及用途
来源
近年来,跨地域的经济活动渐趋活跃,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经营触角延伸至全国各地,企业的营销人员需要在公司驻地以外的地区开展经营活动,进行产品推销、回笼货款等,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但目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自身并不具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格。
为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充分发挥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可以预留隶属单位的签章(驻异地的派出机构要出具隶属单位证明),以隶属单位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账户。
用途
其中收入汇缴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收不付,开户银行按照与隶属单位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付款委托,自动向其隶属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划付款项;业务支出资金账户除仅能从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主要支付经营销售人员的日常开支,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隶属单位具体负责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
3设立收入汇缴账户的好处
设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既满足了有此类需要的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要求,又由于此类账户对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分设账户、分别管理,有效防范了存款人中的驻外人员挪用、占用资金,确保其收入资金专户存储、支出资金专户控制,有利于
存款人规范内部财务资金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开专户证明资料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银行开立专户情况说明模版
银行专户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一、基本建设的资金;二、更新改造的资金;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除必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帐户管理卡外,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一、经有权部门批准项的文件;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证券投资业务的许可证。
3.公司开设专户需要什么材料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文件:1.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5.国税、地税登记证;6.开户许可证;7.法人身份证;8.经办人身份证;9.单位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10.如需代办,需法人授权书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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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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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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