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名词解释汇编整理三

合集下载

民法三 名词解释

民法三 名词解释

民法三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本事。

5.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7.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9.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1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2.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13.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法硕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三)

法硕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三)

法硕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三)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

4.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 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6.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7. 抗辩权:广义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8.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9.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记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10.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

11. 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12.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13. 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14. 原权:为原生权利即基础性权利,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15. 救济权: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16. 既得权:是指具备全部实现条件,而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17.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须待其他条件具备防可享有的权利。

18. 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组织。

19.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0.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1. 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2. 商洽合伙:是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3.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并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6.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9.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0.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6.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17.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18.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19.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21.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2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i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23.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24.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25: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26.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新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28.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客体2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4.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制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5.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6.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依据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8.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9.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10.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复习范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受领第三人意思表示,而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支配权:是指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抗辩权:指的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请求权:指的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人身权:指的是以人参利益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体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我国的民法体系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调整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民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2.自愿原则(私人自治原则):民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自由地从事任何法律不禁止的行为或者活动,包括法律行为和各种事实行为3.民事权益保护原则:民法对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民事权益提供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和破坏4.公平与诚信原则5.守法原则(强制规范违反禁止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把内心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标的:法律行为的内容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代理行为、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及关于代理人本人的要件民事权利能力: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或资格,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人格权:即以与权利人自身不可分离之利益为标的之权利,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特定资格并依法成立的组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财产权利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权利义务和债务义务。

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和组织相互之间应当享有和承担的义务。

债务义务是指当事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财产或其他履行方式的义务。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民法诉讼民法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权益的侵害或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七、民法原则民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用于指导和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民法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4.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6.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7.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8.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9.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10.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伤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1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12.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13.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14.债的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5.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抚养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静态财产关系:是特定民事主体由于支配财产而形成的支配着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3、动态财产关系:是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因财产转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7、合同自由原则: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8、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4、自然人: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

15、法人: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集合体或组织。

16、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17、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8、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1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法名词解释汇编整理

民法名词解释汇编整理

第一部分: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1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1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1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1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1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时效 :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 : 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复代理 : 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表见代理 : 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种类物 : 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 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 :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财产所有权 :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相邻权 : 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
定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也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
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刑事,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
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
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
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5)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6)民事权利:权利主体为满足自身利益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7)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8)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9)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10)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12)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3)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渊源: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即法的发生原因)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2、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私法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5、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6、法定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7、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8、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无监护资格的人监护。

(只能在近亲中)9、指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相互争当监护人或相互推诿监护人),实行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范围内中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制度,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机构的总称。

1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13、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

14、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5、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在外的,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16、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货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益或经济价值的物。

17、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物质状态的收益。

(天然和法定)18、有价证券:是设定或表示持劵人具有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doc资料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doc资料

民法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名词解释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名词解释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必知的131个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与。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与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法及其经济根底的本质与特征的集中表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标准与价值判断准那么。

5、自愿原那么,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展民事活动的根本准那么。

6、公平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标准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与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及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别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及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与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视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4、自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8、民法的形式渊源9、民法的效力10、民事法律关系11、民事主体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4、民事权利15、支配权16、请求权17、形成权18、抗辩权19、自助行为20、民事义务21、民事责任22、无限责任23、有限责任24、单独责任25、共同责任26、按份责任27、连带责任28、补充责任29、单方责任30、双方责任31、过错责任32、严格责任33、民事责任的聚合34、民事责任的竞合35、法律事实3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37、民事权利能力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0、监护41、宣告失踪42、宣告死亡43、法人44、社团法人45、财团法人4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4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49、法人的机关50、法定代表人51、法人的变更52、法人的终止53、清算组织54、非法人组织55、狭义的合伙56、普通合伙57、有限合伙58、入伙59、退伙60、个体工商户61、农村承包经营户62、个人独资企业63、法人的分支机构64、物65、货币66、民事行为67、法律行为68、事实行为69、民事法律行为70、物权行为71、债权行为72、意思表示73、真意保留74、伪装表示75、隐藏行为76、错误77、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78、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79、因危难被乘而为的意思表示8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81、延缓条件82、解除条件83、狭义的无效法律行为84、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85、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86、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87、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88、追认权89、相对人的催告权90、狭义的代理91、复代理92、代理权93、代理权的滥用94、狭义的无权代理95、表见代理96、取得时效97、诉讼时效98、普通诉讼时效99、除斥期间100、人身权101、人格权102、具体人格权103、一般人格权104、生命权105、健康权106、身体权107、姓名权108、名称权109、肖像权110、名誉权111、人格尊严权112、隐私权113、死者的人格利益114、身份权115、亲权116、亲属权117、配偶权118、家事代理权120、物权法定原则121、物权的排他效力122、物权的追及效力123、物权请求权124、物权公示原则125、物权公信原则126、不动产更正登记127、不动产异议登记128、预告登记129、观念交付130、简易交付131、指示交付132、占有改定133、所有权1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5、相邻关系136、共有137、按份共有138、共同共有139、善意取得140、先占141、添附142、用益物权143、土地承包经营权144、建设用地使用权145、宅基地使用权146、地役权147、表见地役权148、担保物权150、浮动抵押权151、最高额抵押权152、共同抵押权153、质权154、动产质权155、权利质权156、应收账款质权157、留置权158、占有159、占有保护请求权160、债161、债权162、债务163、不当得利164、无因管理165、债的履行166、代物清偿167、迟延履行168、瑕疵履行169、加害给付170、债的保全171、债权人的代位权172、债权人撤销权173、债的担保174、保证175、一般保证176、连带责任保证177、共同保证178、定金179、债的转移180、债权让与181、债务承担182、债的概括承受183、债的抵销184、提存185、债的混同186、债务更新187、合同188、诺成合同189、实践合同190、涉他合同191、要约192、要约邀请193、承诺194、格式条款195、缔约过失责任196、同时履行抗辩权197、先履行抗辩权198、不安抗辩权199、违约责任200、预期违约201、违约金202、免责条款203、买卖合同204、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0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6、赠与合同207、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8、借款合同209、租赁合同210、融资租赁合同211、承揽合同212、建设工程合同213、运输合同214、客运合同215、货运合同216、联合运输合同217、单式联运合同218、多式联运合同219、保管合同220、消费保管合同221、仓储合同222、委托合同223、行纪合同224、居间合同225、技术合同226、技术开发合同227、技术转让合同228、技术咨询合同229、技术服务合同230、继承权231、法定继承232、代位继承233、转继承234、非继承人的适当分得遗产权235、遗嘱继承236、遗嘱237、代书遗嘱238、遗赠239、遗赠扶养协议240、限定继承原则241、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242、纯粹经济损失243、一般侵权行为244、共同危险行为245、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46、过错责任原则247、过错推定责任248、无过错责任原则249、自己责任250、替代责任251、单独侵权责任252、共同侵权责任253、按份侵权责任254、连带侵权责任,255、补充责任,256、补偿责任257、相当因果关系258、损害的原因力259、抽象轻过失260、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261、监护人侵权责任262、雇主责任263、网络侵权责任264、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65、医疗损害责任266、环境污染责任267、高度危险责任268、饲养动物致害责任26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70、物件损害责任271、过失相抵原则272、损益相抵原则273、衡平原则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名词解释汇编整理三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7、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6、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8、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国内最大的公务员面试实训基地,2010年公务员面试传奇缔造者!
●网址:电话:(0531)81670288/81670289 Page 1
20、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国内最大的公务员面试实训基地,2010年公务员面试传奇缔造者!
●网址:电话:(0531)81670288/81670289 Page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