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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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便民摊群点管理经营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道路畅通,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根据《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便民摊群点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群点(以下简称摊群点)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历史形成的乡、镇、村集会、庙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数量逐步减少、便民利民、属地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改造集贸市场,要将周边具备条件的摊群点纳入接收计划。

建成后,采取适当优惠措施引导摊群点经营者入室经营。

第五条摊群点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摊群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区摊群点规划和设置规范。

编制摊群点规划和设置规范,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七条摊群点的设置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政府统一建设管理;(二)市场化运作;(三)自治管理。

第八条允许设置下列摊群点:(一)小修理服务:非机动车修理、修配锁、修伞、修擦鞋、修拉链、缝纫织补、磨刀、手机贴膜等;(二)水果蔬菜经营:水果、瓜、蔬菜等农副产品销售;(三)便民饮食:早餐、午餐、晚餐、熟食(包括卤制品、油炸食品)、烧烤、大排档和各种风味小吃;(四)临时售货:经营地摊式小百货、花卉等;(五)其他允许设置的摊群点。

其他经营类型应进店铺或进入市场经营。

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淮南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淮南市城乡规划局目次1总则 (1)2建设用地 (1)3开发强度 (4)4建筑间距 (5)5建筑退让 (8)6建筑与景观风貌 (10)7配套设施 (12)8绿地控制 (27)9公共交通与停车 (29)10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4)11附则 (36)附录一:术语释义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日照分析规则 (42)1总则1.1制定目的1.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1.2.1 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国家及淮南市现行的各项法规和规范外,同时应适用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2.2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2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城市建设用地新增分类2.2.1 考虑新出现的用地类型和混合用地类型,适当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以增强控规的适应性;需刚性控制的用地增加小类用地类别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

新增用地类别的编码以小写英文字母结尾,以区别现行国标的编码。

规划新增5个中类、3个小类和3个小小类用地,详见表2.2.1。

表2.2.1 淮南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3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比例2.3.1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5%,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10%。

2.4土地混合使用规定2.4.1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淮南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淮南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

淮南市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工业、仓储)(试行)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现制定《淮南市电子报批总平面图电子报件技术规定(工业、仓储)(试行)》。

本规定是《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淮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设计深度总平面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规划局采用的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1.1 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1.2 场地定位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1.3 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楼间交通。

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楼间交通要求绘制出路轮廓。

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1.4 室外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1.5 建筑轮廓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A、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B、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C、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篷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D、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E、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南市是安徽省北部的重要中心城市,国家重要能源基地。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物流业、文化旅游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47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

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根据淮南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

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规范与标准第三章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二)组织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活动;(三)考核评价城市管理工作;(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1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D—特殊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淮南: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新型墙材使用

淮南: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新型墙材使用

基金 支持 。对使 用无 证墙 体材料
型 墙 体 材 料 的通 知 》 。 对 规 范 使 无 照企业 生 产 的墙 体 材料 对使 的建 设项 目.对 相关 单位 责令整 用 新 型墙 体 材 料 、鼓 励 使 用 节 用 外 地 墙 体 材料 产 品 的 . 应 当 到 改 , 依 法 处理 : 对使用 粘 土类墙材 能 墙 体 材 料 和查 处 使 用 粘 土 类 市 墙 改 管 理 机 构备 案 . 防 止粘 土 制 品的 , 将 依据 《 安徽 省发 展新 型
当涂 : 专项检查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
本 刊讯 近 日.安徽省 当涂 产 企业 的产 品质量进行 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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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公 示 执 行情 况 的检 查 . 通 过 销售 和 使 用 .打击 假 冒新 墙材 . 营造 良好 的新 型墙体 材 料的发展 环境 ( 王晓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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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示 厂 名 、强 度 等级 等 标 识 , 没 法 工作前 移 . 减 少后 续执 法难 度 。
保温 、 环保 类 墙 体 材 料 , 提 高 通 知要 求 : 建 设 单 位 应 积 极 能 、 部 门确 认 的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产 品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节 能类 墙 体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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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2;81201;【批准日期】2014.09.26【发布部门】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最新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方法xx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xx年9月1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视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会同城乡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保护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原那么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承受公众监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视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以下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等;(三)防护绿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承发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施工、装饰装璜、水利工程、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机械化工程、建筑构件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计划、工商、劳动、城建、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经营管理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还应待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征》,否则,一律不准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以及建筑构件的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凡取得第五条所列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构件,严禁向无证、照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章、图签等。

第七条实行企业年度资质检查制度。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资质证书》每年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检查认证,并加盖年检专用章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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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表日期:2009-9-7 【编辑录入:admi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淮府办[2005]161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5]161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淮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特拟定淮南市城市规划局“三定”规定。

市城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拟定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具体办法和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与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核、协调和修订工作。

制定城市设计和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技术标准。

(二)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研究和规划编制;协调安排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完善;负责审查、批准和报批各类城市规划,监督、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

(三)参与国土利用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涉及不同层次和地域范围规划的编制、论证;参与建设攻日用地出让、转让、出租、划拨等工作;参与对城市烟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参与城市建设近期项目和年度计划的制定。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办理审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说明——2014年9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爱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8月14日经淮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我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在全国较大的市中较早出台了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该法规对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该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该法规的城乡二元结构及诸多条款与上位法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因此,需要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对上位法确定的制度规范进行细化、补充,另一方面将我市近年来城乡规划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创新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2013年,我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开始了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考虑到立法事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决定委托安徽大学法学院起草《条例》专家建议稿。

这也是我市首次委托高校学者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

今年,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城乡规划局就《条例》专家建议稿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前往其他同类城市学习考察,借鉴和吸收兄弟市的立法经验。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实⾏统⼀领导,统⼀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作,并根据⼯作需要设⽴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民政府和国⼟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事项。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市、县⼈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民代表⼤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民政府审批;(三)县⼈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10•【字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8月18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或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停车场、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含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隧道及其他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证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与市政工程设施相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管渠、路灯和各种窨井、检查孔等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市政工程设施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和市辖区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出资或其他方式筹措。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淮南市市容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三)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对各地区、各部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的专项整治;(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六)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收取的各项经费和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地产、公用、卫生、环保、邮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依法应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事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淮南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淮南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淮南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征求意见稿)1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保障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依法依规落实,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3 建设项目绿地率及用地比例规定3.1 公园绿地内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占陆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现行《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除公园外,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2 防护绿地的绿地率应大于85%,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3.3 广场用地内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等于35%;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65%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广场用地内不得布置与其管理、游憩和服务功能无关的建筑,建筑占地比例不应大于2%。

3.4 居住区绿地率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居住区公园、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或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还应符合现行《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新建居住绿地内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70%;改建提升居住绿地内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原指标。

居住绿地水体面积所占比例不宜大于35%。

3.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传染病医院应按相关规范设置防护林。

3.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

3.7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大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生产运输流程、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可适当提高绿地率。

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周边,应设置防护林。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边应设置绿化缓冲带。

3.8 属于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可比上述规定最低标准降低5%;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应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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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E—水域及其他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表2-1 淮南市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地区内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表3—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应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及保留建筑。

第十条对未列人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基地未达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建设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按规划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特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除特定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基地内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任意方向不小于10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人。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五条沿建筑物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沿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任何建筑物及其地下基础、化粪池、地面台阶、坡道、空中悬挑部分等附属设施和构件不得占压和超过道路红线。

第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部分)其后退红线的距离为:主干道不小于10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支路不小于3米。

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其后退红线的距离为:主干道不小于15米,次干道不小于10米,支路不小于8米。

第十九条沿基地边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多层住宅山墙外不作为小区通道的,其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二)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10米;(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考虑光照要求,各自退让不得小于第五章有关距离规定要求的一半。

第二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长期保留的河道),其两侧新建的建筑物退河道规划蓝线距离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并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沿铁路两侧兴建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20米;(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5米;(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大于3米。

(四)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与轨道中心距离小于其高度一倍时,以及危险品仓库、厂房等,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电力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6—10千伏5米;10-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二)地下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缆电力电缆线向外延伸所形成两条平行线的距离。

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的计算以建筑物最外轮廓线确定(不包括挑出的踏步、雨篷及挑檐等局部外伸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章所规定的建筑退让,不包括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化隔离带,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退让应按绿线边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确定应满足日照要求为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敷设,以及居住的私密性要求。

住宅、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选择较好朝向。

第二十六条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平行关系确定建筑间距,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在90度±15度之间的,按垂直关系确定建筑物间距。

第二十七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与正南方向夹角小于15度,下同)其建筑间距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旧城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5倍。

第二十八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布置偏角在15度—60度之间的,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但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第二十九条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南侧多层建筑的山墙应小于或等于15米,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确定;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确定。

第三十条点式建筑的间距按照满足大寒日有效时间带(8—16时)内日照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时间确定。

点式建筑一般是指主体建筑平面长宽比在1—2间,立面高宽比大于1的多层及以上建筑,带裙房的点式建筑应分别计算,并同时应满足间距要求。

第三十一条高于50米的高层建筑,间距可按点式建筑的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教室及医院病房楼等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三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组团通道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作为小区通道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条式建筑山墙之间,作为相邻单位用地界线且不作为上述通道其建筑间距一般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四条高层建筑山墙与各种层数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住宅、多层和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层数住宅之间,还应考虑视角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三十五条旧城改造区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与北侧朝向建筑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一)北侧现状建筑为按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其建筑间距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二)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危旧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上述确定建筑间距时,遇有地界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建筑,北侧建筑物为商住楼时,其建筑间距可按南侧建筑物高度只扣除北侧底部一层商店建筑高度,再乘以相应的间距系数确定。

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三十七条住宅、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以外的南北朝向布置的民用建筑及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和绿化景观要求后可比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但建筑间距除特殊工艺要求以外,其间距一般不宜小于12米。

第六章道路和停车场第三十八条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及必要的设施。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系统是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交叉口和公共停车场组成。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一般按下列规定控制:快速路:30米以上主干路:40米以上次干路:25—40米支路:15—20米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组成,不包括红线外的绿化带。

第四十一条快速路是城市组团之间联系的重要交通干道,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和人流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建筑的出人口应加以控制。

第四十二条为满足各种管(杆)线敷设的需要,宜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靠外侧设置各种管线的敷设带。

第四十三条为满足城市景观和环保要求,在主要道路红线外宜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四十四条公交汽车站距交叉口的布置距离主次干道非机动车外侧自缘石交叉点量起,一般不应小于60米。

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需要设置立交桥的交叉口,交叉路口改造时应根据立交桥的形状留出建造立交桥所需要的用地。

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可分为外来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

外来货运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组团外围靠近城市组团人口干道附近地区,城市组团出人口的主干道附近;市内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体育、娱乐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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