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与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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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4.29•【文号】人社部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人社部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一)保基本。

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

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

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

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四)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公共就业服务总结

公共就业服务总结

公共就业服务总结一、就业服务成果显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通过征集就业岗位、安置各类人员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支持等措施,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提高了就业质量。

例如,一些地区在2023年新增了大量就业岗位,并通过举办各类招聘会、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等方式,帮助大量求职者成功与企业对接,实现了就业。

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1.信息化水平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就业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例如,一些地区已经形成了由智慧就业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等组成的信息化服务平台,让群众可以“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大大提高了服务效率。

2.服务网络建设:构建了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包括就业服务中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等,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服务。

三、创新服务模式1.特色招聘活动:针对不同人群和需求,创新招聘服务模式,举办了一系列特色招聘活动。

如“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人才夜市”等,为农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和选择。

2.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过开办创业培训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协会等方式,激发创业活力,带动更多人实现就业。

四、政策扶持与保障1.政策落实: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如就业补贴、创业扶持、失业保险等,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2.重点人群帮扶: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实施了一系列帮扶措施,如实名制就业帮扶、公益性岗位安置等,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就业援助。

五、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尽管公共就业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部分地区就业服务资源分配不均、服务效率有待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就业服务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服务覆盖更广泛的人群。

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相关政策一、就业服务1、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回到户籍所在地报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市或区县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取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职介中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等。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哪些服务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户籍的毕业生提供下列服务:(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岗位需求调查、就业状况调查、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等相关信息的查询;(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4)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4、北京市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什么?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5、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6、如何获得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等相关信息?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陆“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7、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1)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毕业时间3年以内。

8、如何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区、县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咨询电话及具体地址可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平台()查询。

报名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1)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过《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一寸免冠照片一张;(4)《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9、可以跨区县选择就业见习基地吗?可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

很高兴能有这个与在座各位一起探讨学习的机会。

按照培训要求,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共就业服务与积极的就业政策两个方面的内容,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公共就业服务一、就业服务的概念与功能提到公共就业服务,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就业服务。

字数的相差,也导致的涵义的不同。

就业服务是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活动,是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就业服务的主要功能,是向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帮助,包括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和招聘信息发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内容,以提高供求双方选择的成功率,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二、就业服务的种类《就业促进法》明确将就业服务活动和服务主体分为两类:1、公共就业服务,是一种公益性服务活动,主要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也可以由政府向其他市场服务机构购买。

即: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政府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目标是弥补人力资源市场的缺陷,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就业权益,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市场,从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合理配置。

2、职业中介服务,是一种经营性服务活动,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

即:职业中介服务是社会上各类组织或个人通过依法成立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就业服务的活动,职业中介服务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服务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属于经营性活动。

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能机构,代表政府向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基本的就业服务、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向用人单位提供人员招聘等就业服务,并承担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劳动就业相关事务经办等项服务工作,可以有效地对市场施加积极影响,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同时,通过实施免费服务和就业援助,贯彻落实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劳动者可以免费获得基本的就业服务,使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得到专门的援助,有效地扩大就业、减少失业2、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指南

公共就业服务指南

公共就业服务指南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问题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供全面且专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本指南旨在为求职者和雇主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帮助双方实现更好的就业匹配。

二、求职者服务1. 就业咨询就业咨询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

求职者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在线咨询、面对面交流等方式,获得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以提升个人求职竞争力。

2. 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旨在提升求职者的就业技能。

培训内容涵盖各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应用、营销技巧、管理培训等,以满足不同求职者的需求。

3. 就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求职者和雇主之间的桥梁,通过信息发布、个人推荐等方式,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机会的有效渠道。

同时,针对特殊群体求职者,如残疾人士、退伍军人等,提供更为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三、雇主服务1. 人才招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雇主提供人才招聘服务,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安排等环节,协助雇主完成高质量、高效率的人才招聘。

同时,机构还可以提供招聘政策解读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支持。

2. 岗位定制针对雇主特定的岗位需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定制化的岗位培训和人才推荐。

通过了解雇主的具体需求,提升候选人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以满足雇主的用人需求。

3. 人力资源储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同时,也致力于建立雇主与求职者之间的人力资源储备。

通过建立数据库、组织招聘会和企业参访等方式,为雇主提供持续的人才储备支持,以应对突发用人需求。

四、政策支持1. 就业援助针对就业困难群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和措施。

这包括经济支持、培训补贴、岗位推荐等,旨在帮助就业困难群体顺利融入就业市场。

2. 用人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仅向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也向雇主宣传和解读相应的用人政策。

为雇主提供用人指南、招聘补贴等政策支持,促进岗位创造和就业机会增加。

中国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

中国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

中国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介绍中国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是指为了促进就业和维护就业市场稳定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服务。

这些政策和服务通过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培训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匹配,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同时为企业提供合适的人才。

公共就业服务中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主要由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旨在帮助劳动者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这些服务包括以下方面:1.就业信息发布:政府和相关机构通过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各类招聘信息,助力劳动者了解就业市场的动态。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招聘需求、职位描述、工资待遇等。

2.职业指导和咨询: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发展的方向和机会。

他们可以提供职业规划建议,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能力和兴趣,并针对具体职业领域提供专业咨询。

3.职业培训: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各类职业培训服务。

这些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等,旨在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4.就业援助:针对特定的群体,如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职业介绍、岗位安排、就业扶持等,旨在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目标。

5.劳动市场管理:政府通过建立劳动市场管理制度,监督劳动力供需的平衡和公平竞争。

他们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劳动法规,维护劳动者权益,防止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就业政策中国的就业政策是为了促进就业和维护就业市场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涵盖了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旨在提高就业率和劳动者福利。

1.就业优先政策:中国政府将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并制定了一系列就业优先政策。

这些政策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劳动力的就业。

2.创业扶持政策:为了鼓励创业和促进就业,中国政府实施了创业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提供创业补助金、减免税费、提供贷款支持等,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难题。

3.就业培训政策: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就业培训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扎实做好促就业稳就业各项工作,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活动安排(一)就业援助月。

1月,以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结合送温暖和困难帮扶活动,在元旦后春节前集中为服务对象提供就近就业创业、兜底安置等就业帮扶。

(二)春风行动。

1-3月,重点面向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和用工企业,兼顾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开展,在春节前后集中面向服务对象开展引导有序外出、促进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招聘用工等服务。

(三)职引未来——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

3-5月和9-11月,分春秋两季,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联合开展,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公共就业知识点总结大全

公共就业知识点总结大全

公共就业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就业政策法规1.《创新人才发展促进法》- 促进人才的培养、使用和激励,保障人才的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发展环境。

- 对关键领域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重大科技项目团队成员等实行灵活用工政策。

2.《就业促进法》- 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社部等部门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

- 强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青年、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就业援助。

3.《促进创业就业条例》- 鼓励支持创业,推动创业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创业者的扶持。

二、就业服务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协助求职者开展职业规划。

2. 就业信息平台- 提供就业市场信息、招聘信息等,帮助求职者了解就业形势和市场需求。

3. 就业培训- 针对各类人员开设就业培训课程,提升其就业竞争能力。

4. 公益岗位和补贴- 针对特殊群体或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岗位或就业补贴,帮助其顺利就业。

三、社会保障1.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金待遇。

2.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3. 失业保险- 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发放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5. 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固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期。

四、劳动合同和权益1. 劳动合同制度- 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用工形式- 工人、农民工、派遣工等不同用工形式的权益保障。

3. 劳动报酬- 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4. 劳动保护- 加强对职业病、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保护和监管。

五、职业教育与培训1. 职业教育制度- 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规划和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就业援助的内容

就业援助的内容

就业援助的内容
就业援助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称为就业救助。

它既属于就业政策,也属于社会救助政策。

其主要内容如下。

1.就业援助的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2.就业援助的措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就业援助-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就业援助-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与就业援助
吕广志 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处
授课内容
1、公共就业服务概述 2、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与发展 3、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 4、公共就业服务的支持与保障 5、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6、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8、就业援助
制度化,就是要将强化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职责, 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度化主要是解决公共就 业服务的长效机制问题 。 专业化,就是围绕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加强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从而 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求职者和用人单 位的满意度。专业化主要是解决服务水平的问题 。 社会化,就是面向社会服务、动员社会资源、接受 社会监督,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提高, 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社会 化主要是解决整合服务资源,形成开放市场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发 展成为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动就业 服务4项主要服务工作相互配合的就业服务体系。全 方位、多方面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使就业服务的各 项工作相互连接、统一协调、有机结合,形成积极 促进就业的局面,为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和 合理配置创造必要条件。 3、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阶段(20世纪90年代 末以来) 各地通过“三化”建设改善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 服务功能和硬件设施,基本建成了以公共职业介绍 机构为窗口的,覆盖省、市、区、街道(乡镇)和 社区的五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了公共 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四、公共就业服务的支持与保障
(一)法律规定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这是对政府承担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做出 的规定。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位、性质 (二)政策支持

公共就业_服务管理制度

公共就业_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促进就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为就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二)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优先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包括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四)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就业政策,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二)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三)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四)组织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五)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六)协助企业招聘用工,提供招聘服务;(七)开展就业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公共就业服务内容第七条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包括:(一)就业信息服务: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招聘会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二)职业指导服务:提供职业规划、职业测评、求职技巧等服务;(三)职业介绍服务: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服务;(四)就业培训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服务;(五)就业援助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六)就业见习服务: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机会;(七)其他就业服务:开展创业指导、人才交流、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其管理规范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的编制进行说明。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二、编制原则1.服务导向原则:以满足广大劳动者就业需求和提供优质服务为核心,注重服务方式创新和个性化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在就业服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平等权益,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

3.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内部风险防控,预防不良行为和服务失误的发生。

4.规范运作原则: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规范机构运作和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能与规范性。

三、编制内容1.机构设置与职责: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确保机构运作的高效性和协调性。

2.人员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的录用、管理和培训机制,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3.信息化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管理和数据采集、分析,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4.服务流程与标准: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一致性。

5.权益保障与投诉处理:规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和投诉处理流程,加强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6.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激励机构人员积极开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编制程序1.组织立项:确定编制管理规范的需要,并成立编制工作组。

2.调研与分析: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机构内部问题和外部需求。

3.制定初稿:根据调研与分析的结果,编制初稿,明确管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4.征求意见:将初稿进行内部征求意见,并适时与外部相关利益方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

5.修订完善: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案例解析考核试卷

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案例解析考核试卷
A.政府
B.企业
C.社会团体Dຫໍສະໝຸດ 个人17.以下哪个环节不属于公共就业服务流程()
A.求职登记
B.职业指导
C.签订劳动合同
D.企业招聘
18.在就业援助过程中,职业培训的主要目的是()
A.提高求职者的专业技能
B.提高求职者的综合素质
C.帮助求职者顺利就业
D.所有以上选项
19.以下哪项不属于公共就业服务的特点()
1. ABC
2. AB
3. ABCD
4. ABCD
5. ABC
6. ABCD
7. ABC
8. ABC
9. ABCD
10. ABC
11. ABCD
12. ABC
13. ABC
14. ABC
15. ABCD
16. ABCD
17. ABCD
18. ABC
19. ABCD
20. ABCD
三、填空题
1.职业培训
A.提供职业培训
B.提供生活补贴
C.提供住房补贴
D.提供医疗补贴
9.以下哪项不属于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
A.职业介绍
B.职业培训
C.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
D.企业招聘会
10.在就业援助过程中,职业指导师的作用是()
A.帮助求职者制定职业规划
B.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
C.帮助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
D.为求职者提供创业资金
C.就业信息发布
D.企业管理咨询
2.下列哪些措施属于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
A.提供职业指导
B.提供就业信息
C.提供心理咨询
D.提供法律援助
3.公共就业服务对于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劳动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合规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导向,全面推动就业与创业工作,促进就业形势的稳定和就业质量的提升。

第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监管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等,用人单位指的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被纳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就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包括就业信息、就业需求信息等,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指导;(二)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包括职业培训、求职辅导、职业介绍等,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制定就业指导方案,组织职业培训和招聘活动,协助其就业创业;(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与推广,为企业提供定向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服务,提高劳动力素质;(五)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咨询等工作,帮助劳动者了解并选择适合的职业发展方向;(六)开展职业中介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等专业服务;(七)推广灵活就业形式,为劳动者提供家政服务、兼职等就业机会,满足其多样化的就业需求。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归档,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就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提供相关数据和研究报告,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公共就业服务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一、服务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援助、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创业指导、人才测评、档案管理等。

二、服务对象1、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求职人员、在职人员等;2、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3、其他需要公共就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三、服务标准1、职业介绍(1)提供岗位信息和职业指导建议;(2)提供招聘会信息和报名参加招聘会服务;(3)提供职业介绍网站或实体门店服务;(4)提供就业登记和档案托管服务。

2、职业指导(1)提供职业规划和发展建议;(2)提供职业技能提升和培训建议;(3)提供职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3、就业援助(1)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帮扶;(2)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和帮扶;(3)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帮扶。

4、求职登记(1)提供求职登记和信息发布服务;(2)提供职业介绍和推荐服务;(3)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实习机会。

5、创业服务(1)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计划书撰写指导;(2)提供创业资金和项目推荐;(3)提供创业孵化器和创业园区服务。

6、人才测评(1)提供人才测评和职业规划服务;(2)提供人才推荐和招聘服务;(3)提供人才培训和发展建议。

7、档案管理(1)提供档案托管和查询服务;(2)提供档案转递和办理社保等服务;(3)提供档案整理和装订等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农民工群体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力军,他们对于公共就业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提供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稳定就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新生代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和研究现状,以期为改进服务提供参考。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政府提供的就业援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旨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新生代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则是指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特定群体的就业服务,其特点在于强调对农民工群体的和照顾,以满足他们特定的就业需求。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实用文档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实用文档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就业领域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

就业领域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

就业领域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1.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

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4.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毕业学年起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执行。

5.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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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与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是《就业促进法》8大亮点中的两个,是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而且一步达到了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机遇,深刻领会、深入贯彻,依法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

一、关于就业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四章)“1123456”1、一个市场1、一个体系2、两类服务3、三个来源(经费)4、四项制度(管理)5、五级机构6、六项职能(一)一个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名称:法律概念首次统一,但在目前仍只能按行政构架分别管理机制(广义):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配臵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载体(狭义):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社会各类职业中介组织目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统一就是没有城乡、部门、地区等界限;开放就是没有身份、户籍、地区等障碍;竞争就是各类主体平等竞争;有序就是管理到位、市场规范运行)(二)一个体系: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分布制度。

范围:与人力资源市场的范围相一致(达到全覆盖)主体:社会各方面(包括政府、机构、个人共同参与,各有责权)依法:指设立和活动都合法手段: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包括硬软件设施、服务体系和工作制度)(三)两类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法律责任)两类机构(与两类服务相对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遵守两个禁止(禁止经营性活动和举办招聘会收费)。

——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政府鼓励提供公益性服务(给补贴)。

——政府和有关部门:遵守两个禁止(禁止开办经营性机构和招聘会收费);已办机构的处理(取消经营性活动或脱钩进市场)。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键: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依法开展活动涉外职业中介机构(第四十条):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执行。

(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个来源、五级机构、六项职能)法律规定: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分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五十六条法定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另介绍: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设想的函》(劳社培就司函[2007]86号)及《公共就业服务规定》(草案)1、五级机构:中央、省、地市、县区、街镇村居(1)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包括中央、省、地市、县区四级);街道(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即劳动保障事务所)。

[待定:社区(村)的工作站为上级街镇事务所的派出机构。

](2)部里的设想:——统一名称:省、地市和县区的机构为“就业服务局”,街镇为“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为“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职能:省级机构负责全省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地市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就业服务并直接提供服务;县级负责提供服务;街镇社区承担基础工作。

——统一性质:县以上就业服务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办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实体和基层机构为“纯公益类事业单位”。

2、六项职能。

(1)六项职能是法定的免费服务和管理项目,必须全部执行。

(第六项的确定权)(2)部里设想:增加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服务管理和其他拓展服务职能。

我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待省政府和省厅研究决定。

2、三个来源: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1)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一般应包括三部分经费:一是人员和日常办公经费;二是场所、信息系统和设施等建设经费;三是常规性专项经费(如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劳务合作、劳动力资源调查等)。

(2)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经费。

主要是各项免费服务补贴和专项服务经费。

(3)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关键:(1)依法编制年度公共就业服务计划并纳入政府年度就业工作计划,为落实经费提供依据(第四条);(2)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要善于做预算方案和解析协调工作。

(五)四项制度:指就业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的情况。

四项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就业登记制度、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1)直接承担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和失业登记等管理事务;(2)配合实施失业预警和劳动力调查统计;(3)组织实施就业与失业状况统计分析工作。

(六)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1、如何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2、如何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激励机制,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3、如何结合贯彻《就业促进法》,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我省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第二个三年规划。

二、关于就业援助规定(第六章)本法的另一大亮点:一项制度,三个重点,五大措施,突出基层。

(一)一项制度:就业援助制度法律规定: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臵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要点:1、法制化: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2、普惠化:不设城乡和身份界限。

(十七大报告: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

)3、具体化:四项具体政策、一个具体途径,并可扩展。

4、属地化:具体对象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争取进一步下放到市、县)。

(二)三个重点:残疾人、零就业家庭、困难地区行业法律规定: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1、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是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

2、零就业家庭:条件:城市家庭;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需求;程序:自愿申报,经过确认;途径:岗位援助;责任:地方政府责任,街道社区实施。

3、困难地区和行业:在鼓励自主发展的同时明确上级政府帮扶的责任。

(三)五大措施法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号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

1、政策扶持:四大政策等,包括自主创业、企业吸纳;2、岗位援助:以公益性岗位为主,兜底安臵;3、援助服务: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4、社会帮扶: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5、地区调节。

(四)突出基层法律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1、基层机构是服务主体;2、基层机构是管理主体;3、基层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所以,就业援助是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和中心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市、县、街道政府必须依法加强基层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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