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230号-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DOC)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从属设备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物质损掉,需要补缀或重置时,负责抵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锻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掉、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成预料和不测的变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以下各项不负抵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掉引起的损掉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充公、征用、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核子反响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掉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从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错误谬误或缺陷引起的损掉或费用;(四)按照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掉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东西、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成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变乱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掉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富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从头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罗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掉时,承保人仅负比例抵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工程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抵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持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罗补缀但不包罗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掉时的补缀),停工期间保费按以下方法退还被保险人。
人保(备案)[2009]N243号-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装机容量
就按照“超临界机组系数”或“超超临界机组系数”来作为“装机容量系数”;
(二)设备的新旧程度
(三)设备维修保养情况
(四)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情况
(五)以往五年损失记录
(六)免赔额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其中:费率调整系数=装机容量系数×设备的新旧程度系数×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系数×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情况系数×以往五年损失记录系数×免赔额系数,除免赔额系数外其它系数累积最低以0.7为限。
人保(备案)[2009]N234号-计算机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二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二)计算机网络设备;(三)程控交换机设备。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达到规定折旧年限的保险标的设备;(二)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三)主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技术手册、使用许可证及存储介质);(四)计算机易消耗品、易磨损件;(五)帐册、图表、单据、记录、契约、手稿、资料、有价证券、票据或其他文件。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原因;(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等。
人保(备案)[2009]N510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2009版)
一、基准费率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
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人数优惠系数表
(二)地区系数
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风险差异给予0.7及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
(三)安全性系数
根据投保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管理制度流程、员工构成等情况给予0.7-1.5的费率调整系数。
(四)续保系数
对于续保业务,可以给予0.7-1.0的费率调整系数。
(五)赔付率调整系数
根据客户的预期赔付率或经验赔付率,可以给予0.7-1.5的费率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被保险人数×人数优惠系数×地区系数×安全性系数×续保系数×赔付率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 (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人保(备案)[2009]N231号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K0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K0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03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K04 特别费用条款K05 空运费条款K06 专业费用条款K07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K08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K09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K10安装设备扩展条款K11重新安装条款K12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K13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K14索赔费用条款K15试车条款/调试条款K16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K17污染清理条款二、规范类(G)G01资产增加条款G02保险单制作人条款G03标题条款G04抢险施救条款G05取费标准条款G06完全置换条款一、扩展类(K)K0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中的纵火所致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受损的被保险财产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从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03清除残骸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04特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
机器损坏险附加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K0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K0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03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K04 特别费用条款K05 空运费条款K06 专业费用条款K07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K08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K09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K10安装设备扩展条款K11重新安装条款K12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K13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K14索赔费用条款K15试车条款/调试条款K16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K17污染清理条款二、规范类(G)G01资产增加条款G02保险单制作人条款G03标题条款G04抢险施救条款G05取费标准条款G06完全置换条款一、扩展类(K)K0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中的纵火所致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受损的被保险财产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从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03清除残骸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04特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
人保(备案)[2009]N244号-电厂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电厂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包括扩展类和规范类两大类36个附加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18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8个。
一、扩展类(K)K0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K0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K0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K04.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0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K0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07.空运费扩展条款K0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K09.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1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K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K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K13.85%扩展条款K1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15.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K16.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K17.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K18.租金损失险条款二、规范类(G)G0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2.错误和遗漏条款G03.不受控制条款G04.不使失效条款G05.违反条件条款G06.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07.赔款接受人条款G08.抵押权条款G09.指定公估人条款G10.预付赔款条款AG11.预付赔款条款BG12.索赔单据条款G13.紧急抢险条款G14.分期付费条款AG15.分期付费条款BG16.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G17.电动马达检修条款G18.连续损失特别条款K0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230号-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机器损坏保险费率表
一、机损险作为主险单独承保的费率
以财产险一切险费率表为基础,上浮5%-300%
二、机损险附加于财产险项下承保的费率
以财产险主险费率为基础,上浮5%-300%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
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一、扩展类
每个附加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0.2%。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0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0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03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04 特别费用条款
05 空运费条款
06 专业费用条款
07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08 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09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10安装设备扩展条款
11重新安装条款
12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
13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
14索赔费用条款
15试车条款/调试条款
16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
17污染清理条款
二、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01资产增加条款
02保单制作人条款
03标题条款
04抢险施救条款
05取费标准条款
06完全置换条款
附:纯风险损失率项目使用相关费率表,不适用上述费率表。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2009版)的费率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一、主险保险费计算
第一部分工程机械损失保险
(一)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二)保险费率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基本保险费:
单位:人民币
单位:人民币
保险费=基本保险费×调整保费比例
第三部分雇主责任保险
(一)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人数×保险费(元/人)
注:非列明方式是指投保时不提供操作人员名单。
保险费=核定操作人员数量×保险费(元/人)
(二)基础保险费
单位:人民币
01.附加起重、装卸、挖掘机械损失扩展条款
保险费=保险金额(设备购置价)×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2‰
02.附加盗抢险条款
保险费=保险金额(设备购置价)×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2-3‰
三、费率浮动
根据地区差异,可以在本规章列明的费率基础上,对各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
(一)工程机械财产损失保险的费率可以上下浮动20%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可以上下浮动20%
(三)雇主责任险的费率不允许浮动,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投保。
(四)附加险的费率可以上下浮动20%。
人保(备案)[2009]N3号-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原创实用版)目录1.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简介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适用范围4.条款的特别说明正文【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简介】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赔险条款(2009 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在 2009 年开始实施的一款保险条款。
该条款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保障。
【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第三者责任等。
2.保险期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4.保险赔偿:详细阐述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
5.保险免责: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恐怖活动、核事故等。
【条款的适用范围】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保险产品:1.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3.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条款的特别说明】1.条款的解释:条款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进行解释。
2.条款的修改: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对条款进行修改,但修改后的条款应报送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3.条款的适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但如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总之,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作为一款全面、细致的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工厂、矿山所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农业用的各种机床、农用拖拉机、加工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器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1.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机器配套附属设备或零部件的损失;(2)机器本身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故障或本身缺陷;(3)因设计不当造成机器的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机器进行改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保险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并已开始施工。
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保费:被保险人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保费金额=机器造价×费率。
费率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
2. 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工程承保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帐单、事故报告及修理费用发票等有关资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事先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项费用不予赔偿。
(4)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内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应尽量取得由当地政府或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证明属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如被保险人有违反本条款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39号-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费率规章一、基础费率二、费率调整系数1、使用年限调整系数(F1)4、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系数(F4)注:若过去实际承保年数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承保年数的平均赔付率计算,首次投保的系数为1.0。
5、风险管理水平系数(F5)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水平,风险管理水平系数可在0.8~3.0之间确定。
三、保险费基础保险费=保险金额×基础费率实收保险费=基础保险费×F1×F2×F3×F4×F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一、扩展类(K)K0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K02.空运费条款K0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KO4.特别费用条款K05.专业费用条款K06、复制费用扩展条款K0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08、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09、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条款K10、85%扩展条款K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K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K1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14、免赔额条款K15、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16、媒介物扩展条款K1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K18、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二、规范类(G)G01、重置价值条款G02、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03、预付赔款条款AG04、预付赔款条款BG05、指定公估人条款G06、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G07、错误和遗漏条款G08、电动马达检修条款G09、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G10、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11、不受控制条款扩展责任类条款K0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本附加条款承保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附加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中的纵火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2009年9月人保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人保(备案)[2009]N230号-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综述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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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
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