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标的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及价值等信息,由甲方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代表保险标的的估算价值。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信息真实准确。
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乙方有权按比例赔付。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功能,乙方负责赔偿:(a)火灾、爆炸;(b)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c)意外碰撞等意外事故;(d)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a)战争、军事行动等;(b)核反应或核辐射等异常事件;(c)甲方人为过失或故意行为;(d)维修不当导致的损坏等。
三、保险期限与费率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评估确定,并向甲方公布。
本合同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全部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与权益转让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乙方将根据损失情况,对甲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2. 乙方在赔偿后,将获得保险标的的代位追偿权。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追偿工作。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被吊物坠落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并与该保险标的(吊臂除外)发生碰撞导致该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吊物品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品受损,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工程机械设备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的;(二)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无有效操作许可证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的;(三)被吊物品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备的;(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六)烟熏;(七)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吊臂单独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导致该保险标的吊臂单独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主险保险事故导致该保险标的玻璃单独破碎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赔偿灯具、车镜玻璃的单独破碎。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五、附加高压线碰触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因碰触高压电线导致该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原型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九)火灾、爆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十四)虫蛀、鼠咬、鸟啄。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甲方:机器损坏险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客户”)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有依法经营机器损坏险业务的资质;乙方是一家拥有机器设备并需要保障其正常运行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以共同确保乙方机器设备的损坏风险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第一条背景信息乙方在本保险合同中,所指机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制造设备、医疗设备、办公设备等。
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及价值等详细信息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交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
保险期间的延长或终止将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
第三条保险金额乙方所需保险金额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数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设备价值、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商定,并在保险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
第四条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间内,为乙方机器设备的损坏提供保险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设备损坏;2. 由于设备故障、操作不当或维护不当导致的损坏;3. 由于人为破坏、盗窃或纵火等导致的损坏。
第五条保险赔偿1. 乙方在发生机器设备损坏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照片、设备维修报告等。
2. 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将指派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赔偿事宜。
3. 甲方承诺在乙方机器设备损坏且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依照乙方付费的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六条保险费乙方在购买保险服务前需根据设备价值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第七条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释本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和解释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进行。
任何未尽事宜可以单独签订书面协议来解决。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因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本附加险条款是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3.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4. 特别费用条款5. 空运费条款6. 专业费用条款7. 不受控制条款8. 临时保障条款9.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10. 安装设备扩展条款11. 重新安装条款12. 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13. 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14. 索赔费用条款15. 试车条款/调试条款16. 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17. 不使失效条款18. 污染清理条款19.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2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21. 错误和遗漏条款A22.错误和遗漏条款B23. 自动升值条款24.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25. 80%共保条款26. 锅炉损后重新启动费用条款27. 传送带及链条意外损失条款28.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29. 85%扩展条款30.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二、规范类1. 资产增加条款2. 保险单制作人条款3. 标题条款4. 抢险施救条款5. 取费标准条款6. 完全置换价条款7. 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8. 抵押权条款9. 免检条款10.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11. 约定保险单为首层保险单,且扩展保险单不予分摊条款12.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13. 违反条件条款14. 指定公估人条款15. 预付赔款条款A16. 预付赔款条款B17. 索赔单据条款18. 紧急抢险条款19. 分期付费条款A20. 分期付费条款B21. 配对成套条款22. 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23.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24.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一、扩展类(30个)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1)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依据。
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说明:(1)主要技术参数指机器的输出功率、速度、容量、负荷等,如属电器设备,应说明电压、电流量、转速,如属蒸气设备,应说明燃料、压力和温度。
(2)维护情况指自行维护(A)、由指定厂家维护(B)、由生产厂家维护(C)。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10]主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常见的财产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机器在意外损坏时能够得到理赔,减轻经济损失。
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因为理解不清楚条款而导致理赔问题。
本文将为读者详细解释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中的条款。
机器损坏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会将机器损坏分为两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一般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台风等;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则包括了操作不当、盗窃、恶意损坏等。
机器损坏范围不仅包括了机器本身的损坏,还包括了为修复受损机器所需要的其他物品、设备和系统等等。
具体来说,机器损坏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器自身的受损或毁坏•与机器损坏相关的其他物品和设备受损或毁坏•在修复机器和相关物品和设备时需要增加的费用,比如运输、勘察、安装、测试、校准和调试等费用为了弥补机器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器损坏险通常会赔偿由于机器损坏而导致的损失,比如租赁机器的费用、生产或运营的损失、损坏机器修理所需的配件等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损失必须是因为损坏机器而导致的后果,不能是已经存在的损失。
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免除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列出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款。
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意外损坏不在保障范围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只会对机器在保障范围内的损坏负责,如果机器损坏是因为超出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
•轻微损坏不予赔偿:在机器损坏险中,保险公司有时会规定只有在损坏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予以赔偿。
比如,要求机器的损坏程度达到20%以上才会予以赔偿,如果机器损坏的程度低于这个标准,保险公司可能会不予赔偿。
•损失预防措施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机器损坏险的理赔流程如果机器发生了损坏,被保险人需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告知机器损坏的原因和程度,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机器损坏的照片、保险合同等。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1. 引言机器损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或故障的风险。
本文档旨在介绍机器损坏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限制、索赔流程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器损坏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或故障负有赔偿责任:•人为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的制造缺陷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遭受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导致的损坏或故障;•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爆炸、倒塌等)导致的损坏或故障。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修复、替换或补偿等赔偿责任。
3. 责任限制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和老化;•机器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保养不当;•意外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机器设备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对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限制,具体限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 索赔流程如果发生了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维修报告、照片等。
4.2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索赔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
根据合同条款和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进行赔付计算。
4.3 赔偿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是修复、替换或补偿。
5.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器损坏险前,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注意保险费用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使用机器设备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定期进行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6. 总结通过对机器损坏险条款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限制以及索赔流程。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工厂、矿山所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农业用的各种机床、农用拖拉机、加工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器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1.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机器配套附属设备或零部件的损失;(2)机器本身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故障或本身缺陷;(3)因设计不当造成机器的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机器进行改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保险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并已开始施工。
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保费:被保险人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保费金额=机器造价×费率。
费率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
2. 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工程承保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帐单、事故报告及修理费用发票等有关资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事先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项费用不予赔偿。
(4)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内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应尽量取得由当地政府或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证明属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如被保险人有违反本条款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机器设备损坏或毁坏所造成的损失。
以下是一个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的示例,字数约为1200字: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承保条件构成,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1 保险金额为被保险机器的实际价值,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1.2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机器的价值、使用年限、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1.3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2.1 保险责任包括机械故障、电气故障、人为操作失误、自然灾害等导致机器损坏或毁坏的情况。
2.2 以下情况属于免除保险责任范围:a. 被保险人故意损坏或毁坏机器;b. 机器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未经授权的维修导致损坏或毁坏;c. 机器在运输、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导致的损坏或毁坏;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d. 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等人类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的损坏或毁坏。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3.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延长保险期限或续签新合同。
3.2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满前30天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四、索赔和赔偿4.1 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坏或毁坏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索赔申请。
4.2 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机器损坏情况、维修费用等,用于保险人的赔偿评估。
4.3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赔偿决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4.4 赔偿金额应该足以覆盖机器修复或更换的费用,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5.1 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a.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b.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c. 被保险人变更了机器的用途或所在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
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中的纵火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项适用下述条件: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并负责赔偿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一、定义(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气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 XXX/2022受保险人:XXXX有限公司保险人:XXXX保险公司第一条保险的范围1.1 本保险合同保险的标的为受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拥有的、指定的机器设备。
保险标的详见附表。
1.2 本保险合同对于机器设备的损坏、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机器设备的损坏、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机器故障、运输事故、天灾或自然灾害事件等。
2.2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3.2 保险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如果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变化,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免赔额和免赔期4.1 本保险合同中设定了免赔额。
意味着当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低于该免赔额时,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4.2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4.3 免赔额和免赔期的具体数额和时间由保险人和受保险人之间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赔偿5.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损失状况的证据。
5.2 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后,尽快进行核实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应根据机器设备的实际损失情况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
5.3 如果受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提供必要的证据,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保险合同双方可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在书面形式下予以确认。
6.2 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自行终止:6.2.1 保险期限到期,未续约;6.2.2 保险标的丧失、销毁或转让;6.2.3 受保险人丧失投保资格;6.2.4 受保险人停止运营;6.2.5 受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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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 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 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 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 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 停水; (八)火灾、爆炸;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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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保险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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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 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 额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 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 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 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 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 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 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 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 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 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 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 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 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 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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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 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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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 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 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 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 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