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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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 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 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 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 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 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 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 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 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 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 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2015版)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扩展类条款K1.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保险人扩展承保因主险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或链条本身的损失,但对于正常的检修保养费用、已经摊销的费用以及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传送带或链条的损坏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该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传送条和链条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2.刀具扩展条款保险人扩展承保因主险承保风险造成刀具本身的损失,但对于正常的检修保养费用、已经摊销的费用以及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刀具的损坏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该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以刀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3.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保险人扩展承保因主险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刀具本身的损失,但对于正常的检修保养费用、已经摊销的费用以及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传送带或刀具的损坏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该条款项下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传送带、刀具的保险金额,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缘故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体会、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缘故;(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缘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缘故造成的缺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差不多明白或应该明白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差不多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定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有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难;(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缺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依照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缺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运算的免赔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常见的财产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机器在意外损坏时能够得到理赔,减轻经济损失。

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因为理解不清楚条款而导致理赔问题。

本文将为读者详细解释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中的条款。

机器损坏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会将机器损坏分为两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一般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台风等;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则包括了操作不当、盗窃、恶意损坏等。

机器损坏范围不仅包括了机器本身的损坏,还包括了为修复受损机器所需要的其他物品、设备和系统等等。

具体来说,机器损坏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器自身的受损或毁坏•与机器损坏相关的其他物品和设备受损或毁坏•在修复机器和相关物品和设备时需要增加的费用,比如运输、勘察、安装、测试、校准和调试等费用为了弥补机器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器损坏险通常会赔偿由于机器损坏而导致的损失,比如租赁机器的费用、生产或运营的损失、损坏机器修理所需的配件等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损失必须是因为损坏机器而导致的后果,不能是已经存在的损失。

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免除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列出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款。

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意外损坏不在保障范围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只会对机器在保障范围内的损坏负责,如果机器损坏是因为超出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

•轻微损坏不予赔偿:在机器损坏险中,保险公司有时会规定只有在损坏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予以赔偿。

比如,要求机器的损坏程度达到20%以上才会予以赔偿,如果机器损坏的程度低于这个标准,保险公司可能会不予赔偿。

•损失预防措施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机器损坏险的理赔流程如果机器发生了损坏,被保险人需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告知机器损坏的原因和程度,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机器损坏的照片、保险合同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原型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九)火灾、爆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十四)虫蛀、鼠咬、鸟啄。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是指人保财险为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投保的机器设备及其配件、附属设备和运输装备等,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人保机损险的主要条款内容:
1.保险责任:人保机损险承保因外界原因或非人为因素导致的
机器设备的直接物理损坏、意外损坏以及因此导致的修理、更换或重装的费用。

2.免赔额:在出险时,投保人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在
该免赔额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免赔额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数额来确定。

3.保险金额:投保人需要根据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要跟机器设备的价值相符,不可低估或高估,否则会影响理赔的金额。

4.保险期限:投保人在购买人保机损险时,需确定保险起始日
期和终止日期,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损失,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5.免责条款:投保人在人保机损险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免责条款,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意外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6.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根据机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机器设备的风险等级、额定功率、使用环境等因
素来确定,保险费用一般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机损险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投保人的需求、机器设备的特殊性等因素而有所差异,投保人在购买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确保理解和认可合同的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
人保机损险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责任:机损险主要是对机动车辆的机械或电子设备进行保险,赔偿因故障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机损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3.保险金额:机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车辆的市场价值,用于确定保险赔偿的上限。

4.免赔额:机损险中一般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赔偿时被保险人需要自付的金额,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

5.保险费率:机损险的保险费一般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用途等因素来确定。

6.保险期限:机损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年或是其他约定的期限,一般需要在保险期满前续保。

7.免责条款:机损险一般有一些免责条款,例如对于因保险人故意破坏车辆、违反车辆保养维修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理赔流程:机损险中一般有详细的理赔流程,包括报案、定损、核赔等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机损险条款的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产品和地区而异。

因此,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具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1. 引言机器损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或故障的风险。

本文档旨在介绍机器损坏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限制、索赔流程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器损坏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或故障负有赔偿责任:•人为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的制造缺陷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遭受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导致的损坏或故障;•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爆炸、倒塌等)导致的损坏或故障。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修复、替换或补偿等赔偿责任。

3. 责任限制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和老化;•机器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保养不当;•意外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机器设备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对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限制,具体限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 索赔流程如果发生了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维修报告、照片等。

4.2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索赔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

根据合同条款和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进行赔付计算。

4.3 赔偿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是修复、替换或补偿。

5.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器损坏险前,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注意保险费用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使用机器设备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定期进行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6. 总结通过对机器损坏险条款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限制以及索赔流程。

机器设备损坏险精选全文

机器设备损坏险精选全文
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 年。
六、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 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 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 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 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 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 退费25%; 九个月—十一个月, 退费35%; 十二个月, 退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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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损坏险
一、保险标的 二、保障范围 三、责任免除 四、和财产险区别 五 、索赔流程和索赔材料 六、停机退费
一、保险标的
机器设备
二、保障范围
(一)标准条款保险责任 (二)附加条款责任
(一)标准条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 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 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②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 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③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④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 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财产一切险除外责任
保险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 的损失和费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 或电气设备损失;
四、和财产险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一切险标的 包括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机
器设备;在建工程和存货(扣除钢材);将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 置,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 器材作为特约财产行投保。 机损险标的:仅指机器设备。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机器设备损坏或毁坏所造成的损失。

以下是一个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的示例,字数约为1200字: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承保条件构成,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1 保险金额为被保险机器的实际价值,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1.2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机器的价值、使用年限、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1.3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2.1 保险责任包括机械故障、电气故障、人为操作失误、自然灾害等导致机器损坏或毁坏的情况。

2.2 以下情况属于免除保险责任范围:a. 被保险人故意损坏或毁坏机器;b. 机器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未经授权的维修导致损坏或毁坏;c. 机器在运输、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导致的损坏或毁坏;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d. 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等人类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的损坏或毁坏。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3.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延长保险期限或续签新合同。

3.2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满前30天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四、索赔和赔偿4.1 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坏或毁坏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索赔申请。

4.2 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机器损坏情况、维修费用等,用于保险人的赔偿评估。

4.3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赔偿决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4.4 赔偿金额应该足以覆盖机器修复或更换的费用,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5.1 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a.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b.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c. 被保险人变更了机器的用途或所在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本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摊铺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五条发生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碰撞、倾覆;(八)盗窃、抢劫、抢夺;(九)自燃、烘焙;(十)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十一)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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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原型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九)火灾、爆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十四)虫蛀、鼠咬、鸟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应为该机器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该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经投保人与保险人于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

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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