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作为修辞_认真对待法律话语_陈金钊
法治方式所需要的姿态_陈金钊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3年第5期(总第113期)·理论纵横·法治方式所需要的姿态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摘要:法治思维需要有对法律的正确姿态,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行为法治方式。
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法律需要在实施中维护。
对法律的正确姿态确定法治的成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使其能够发挥调整社会的作用;二是要正确地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找到法治实现的方法。
为保障法治方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必须校正对法律过于灵活的辩证统一态度,树立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法律方法消除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法律稳定秩序、改造社会的任务。
关键词: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方法;法律逻辑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3)05-0121-13有位哲人说:社会是一锅沸腾的开水,关键看人用什么材料投入。
第一种是鸡蛋,第二种是萝卜,第三种是干茶叶,结果呢?第一种被煮硬了,不再有梦想和鲜活。
第二种被煮软了,变成了软塌塌的胡萝卜泥,随遇而安,迁就规则。
而第三种,干巴巴的茶叶渐渐舒展开来,一锅清水变成了喷香的茶水。
当人被世界改造时,是一种滋润的、舒展的、找到自我的状态,同时凭借自己的力量又一次次改变世界。
所以,每一个人在世界上终其一生的成功,不是成为偶像、楷模、而是最终成为自己。
[1](P21)题记题记表达的是一种隐喻修辞的叙事方式,虽没有论证但很有解释力。
如果把法律比作是鸡蛋,放进社会中就会被煮硬,关于法律僵硬、机械司法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因而如何避免法律僵化而变成被煮硬的鸡蛋就成了法律人思考的问题。
各种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就是设法把法律变得鲜活。
如果把法律比喻为萝卜,人们的担心是:在具体情境下,根据实质主义思路由法官自主生成鲜活的“法律”,这虽能避免法律与社会的疏离,使法律能够融化到社会之中,但法律却失去改造社会的功能而软化成了胡萝卜泥。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晦
用学, 从 静 态到 动 态 , 从 内部 证 成 到 外 部 证 成 的 过 渡 , 通过 以言行 事 的商谈 以获取 论辩 共识 , 透过 法律
讲法治. 营造 法治 意识 形 态, 强调 法 治对构 建 法律 思维方 式 的约束 意 义 , 使 法 治成 为 人 们 日常 思 维 的 组 成 部 分 我 们 唯 有 “ 把 法律作 为修 辞 ” . 使 法 治建设 有可 靠的 逻辑 推理 、 论 证 修 辞 和 理 解 解 释 的 思 维 方
你讲 法 治。 因为你告 诉我 . 这 是 我 的 权 利 米 兰 . 昆德 拉 说 的 : “ 从 现 在起 , 我 开 始 谨 慎 地 选 择 自 己 的 生
活 , 我 不 再 迷 失在 各 种 诱 惑 里 ” ( 《 生 命 中不 能 承 受 之 轻 》 ) 。 在 十 八 大 的 报 告 中我 已经 听 到 法 治 的 呼 唤 , 要 全面推 进依 法治 国 . 要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推 进 改 革 、 推 动 发 展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因 而 不 要 再 回 头 关 心 身 后 的 种 种 是 非 与 议 论 我 已无 暇 顾 及 过 去 . 要 向前 走 。
法学 方法论研究 的语用学转 向
主持 人 : 张斌峰 教 授
主持 人语 :
— —
面 向 法 学 方 法 论 的 本 土 化 论 文 直 面 当代 中 国 司 法 场 域 , 注 重在 法 律 论 证 、 法 律 修 辞 或 语 用论
辩 的理 论基 础 上 . 探 索 进 一 步 运 用 语 用 学 与 修 辞 学 的 方 法 论 研 究 当代 中 国 法 律 ( 立法、 司法 乃至执 法 )
第三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在中山大学隆重召开
第三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在中山大学隆重召开来源:中山大学法学院网站作者:佚名日期:2012年11月27日浏览:2012年11月23日至26日,第三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在中山大学隆重举行。
本届大会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共同主办。
会议以“法律论证与修辞”为主题,共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等司法机关的70多位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出席了会议。
会议于2012年11月23日上午在中山大学南校区文科楼学术报告厅开幕,开幕式由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副所长熊明辉教授主持,中山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梁庆寅教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费汉定副主任分别致词。
25日上午的闭幕式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丁利副院长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忠明教授致闭幕词。
本次会议共进行了6场大会主题发言。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陈金钊教授作了题为“把法律作为修辞:我要给你讲法治”的开场报告,他提出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意识形态,确立法治与政治的平行关系,使法治成为人们日常思维的组成部分;同时,他认为讲法治是要把法律作为修辞,构建法律思维方式,在思维决策中讲法说理,使人们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接近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作了题为“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的主题发言,他从“论题学”的性质与对象、《论题篇》之相关概念辨析、亚里士多德论题学与开题术的关系三个层面,对亚氏论题学进行了细致解读。
中山大学梁庆寅教授与李一希博士生的发言为“立法论证:一种社会选择分析”,他们分析了在立法语境中法律条款的证立与主体的判断和聚集规则相关的不一致问题,并在社会选择理论和新论辩术理论视野下构建了一种广义立法论证模型。
中南大学谢晖教授作了“文化革命、政治革命与制度修辞”的主题发言,通过对近代以来中国所发生的文化革命和政治革命的阶段性分析,他提出法律和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修辞。
“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研究
“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研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加强和规范“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司法公开、司法说理和论证”以及“杜绝司法的暗箱操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律修辞学目前也是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但如何根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法律修辞?法律修辞学有哪些具体的修辞方法?法律修辞学与传统的法律方法论、法教义学存在哪些关联?法律修辞的运用是否必然会破坏法律的权威,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我国刚刚兴起的法律修辞学研究还未着手探究这些具体的问题,一般学者对法律修辞学的介绍和建构遵从的主要还是新修辞学的理论进路。
新修辞学对听众认同、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强调和追求以及建构的论辩型式体系,凸显并使法律思维回归到了其原本的语境性、对话性和论辩性,但却导致了法律修辞学与法治、法教义学和传统法律方法论的结构性冲突。
与之不同的是,“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是陈金钊教授通过其一系列论著所建构的一种独特的、具有明显法教义学倾向的法律修辞学理论。
“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主张,法律修辞要尽量根据法律自身的规范性要素说服听众,法律修辞的主要目的是法律论辩的合法性。
法律修辞与法治不仅不存在矛盾,反而法律修辞是维护法律权威、克服法律的碎片化、建构法治思维和法律话语的“根本出路”。
在具体的修辞方法上,该种理论主张,必须根据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学原理、法律学说、法律方法等构成的法律概念体系和法律词语体系进行说服和论辩。
法律修辞方法并不反对使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价值衡量等传统法律方法,反而必须通过这些方法进行法律修辞。
法律的权威和法学的教义学范式决定了,法律修辞学不能仅仅追求听众的可接受性和论辩的语境合理性,而且必须兼顾和融合法学的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
法律修辞学需要尽量从法律体系本身寻找发现和建构论辩前提和修辞方法的规范性要素。
因此,在我国当下法治改革的宏观语境下,“把法律作为修辞”具有独特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法律修辞方法与司法公正实现
( O ILS IN E E II N S CA CE C D TO )
法 律 修 辞 方 法 与 司法公 正 实 现 水
陈 金 钊
摘 要 : 律修 辞学 是近些年法学“ 法 知识 增长 ” 的亮 点之一 , 律方法论 的研究 也把它作 为基础 性学科 。 法
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律修辞学研究 的核心 问题 , 也是实现法治不可缺少 的思维形式 。法律语 言是法律人 在沟
收 稿 日期 :0 l 5 _ 1 21 _0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重点研 究基地重 大项 目“ 法律 方法理论研究” 项 目编号 :0J 8 00 ) ( lJD 2 0 8
作者简介 : 陈金钊(93 ) 男 , 1 一 , 山东聊城人 , 6 法学博士 , 山东大学法 学院、 山东大学威 海分校 法学院教授 、 士 生导 博
和意义 的影 响 。修辞 在法 律 中的运 用是 想把 道理 和法 律 说 得更 优 美 一 些 , 把法 律 作 为修 辞 是 想把 道 而 理说 得更 “ 法律 ” 些 , 其更 加符 合法 律思维 方 式 的规 则 。 一 使
一
、
“ 法律作 为修辞 ” 与法律修辞 的方法
你 见 过法律 吗?我们 的 回答 只能是 见过 法律 文本 、 法律 判 决 、 审 判等 , 至还可 以 说 , 受 过 法 法律 甚 感 律价值 , 体会过 法律 规范 的存 在 。法律 的各 种表 现形 式 属 于静 态 法 律 , 对 于 司法 过程 中 的动 态思 维 , 而 人们有 机 会亲历 但都 不 能真 切见过 。这意 味着我 们看 到 的都不 是完 整 的法律 , 能看到 法 律 的部 分 , 只 对 整体 的法 律也许 只能在 思维 中把握 。其 实 , 看不 见 的法律 主要 是法律 思 维 的过 程 , 属于人 的意识 的组成
把法律作为修辞——我要给你讲法治
强 : 在 别 人 的权 利 受 到 伤 害 的 时 候 . 更 多 是 一 种 围 观 者的姿 态 : 在权 力侵 蚀权 利 的时候 。 表 现 出 不 应 有 的
这 个 题 目似 乎 更 全 面 的 表 述 应 该 是 :把 法 律 作 为 修 辞 ,构 建 法 治 思 维 方 式 .在 思 维 决 策 中讲 法 说 理 , 实现法 律 对思维 的约束 . 从 而 使 人 们 的 行 为 最 大 限度 地接 近法 治 。 在 中国 . 要 真 正 地 在 思 维 过 程 中把 法 律 作 为 修 辞 . 还 真 是 需 要 一 种 世 人 皆 醉 我 独 醒 的 气 概 。一般 来 说 , 在 法 治 国家 不 会 赤 裸 裸 地 讲 政 治 . 多 少 会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掩 饰 . 但 在 有 些 国家 则 是 . 直 白 地 、理 直 气 壮 地 讲 政 治 .讲 法 治 反 而 需 要 闪 烁 其 词 。 这 说 明 法 治 在 人 们 的 意 识 形 态 中地 位 低 下 . 致 使 法 治 建 设 在 思 维 环 节 出 了 问 题 . 至 少 是 关 于 法 治 思 维 的 话 语 权 出 了 问 题 。在 本 文 中 的 “ 我” 是 一 种 虚 拟 的法治论 者 : “ 你” 在 一定 意义 上是确 定 的 . 包 括 政 府
摘
要 : 中 国 的 法 治 建 设 需要 法 治 意 识 形 态 , 确 立 法治与 政 治 的平行 关 系, 大张旗 鼓地 讲 法 治 . 使
法 治 成 为 人 们 日常 思 维 的 组 成 部 分 。把 法 律 作 为 修 辞 针 对 的是 过 度 张扬 的 政 治 话 语 和 道 德 言 辞 对 人
把法律作为修辞_我要给你讲法治_陈金钊
这个题目似乎更全面的表述应该是:把法律作为修辞,构建法治思维方式,在思维决策中讲法说理,实现法律对思维的约束,从而使人们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接近法治。
在中国,要真正地在思维过程中把法律作为修辞,还真是需要一种世人皆醉我独醒的气概。
一般来说,在法治国家不会赤裸裸地讲政治,多少会进行一定程度的掩饰,但在有些国家则是,直白地、理直气壮地讲政治,讲法治反而需要闪烁其词。
这说明法治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地位低下,致使法治建设在思维环节出了问题,至少是关于法治思维的话语权出了问题。
在本文中的“我”是一种虚拟的法治论者;“你”在一定意义上是确定的,包括政府(政党)和公民(法人)。
讲法治要言说的是政府、公民该如何对待法治,属于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建构。
为什么要对政府、政党讲法治?难道他们不需要法治吗?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管理者所需要的法治以及所讲的法治与公民社会所需要的法治不完全一样。
维护权力的法治和维护权利的法治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有必要恢复法治的原初意义———限制权力、维护权利、保障自由和实现秩序。
对公民为什么要讲法治?因为他们的法治意识还没有达到法治建设的要求。
很多公民并不希望法律的束缚,只是他们的权利、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因而有时才诉诸法律。
当法律不能解决他们诉求的时候,“闹”就成了他们的自然举动。
然而,以极端的超越法律的闹的方式处理问题,对政府、政党、公民都是有害的。
讲法治对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公民的福祉关系紧密。
为什么强调讲法治,而不是实施法治?讲法治是占领意识形态制高点的关键,是全面实施法治的前提。
一、法治的错位法治的错位主要是在言说法治与政治关系的颠倒。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与政治之间有摆脱不了的关陈金钊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意识形态,确立法治与政治的平行关系,大张旗鼓地讲法治,使法治成为人们日常思维的组成部分。
把法律作为修辞针对的是过度张扬的政治话语和道德言辞对人们思维方式的影响,强调的是法律对思维方式构建的约束意义。
对“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之“法”的理解
“
, 一
口 陈 金 钊
摘要 : 习近 平 关于“ 重大 改革都要 于法有 据 ” 的思想, 确 定 了时代 的 两 大主题 改 革 与 法治 之
间的 关 系。这 对构 建法 治意 识 形 态、 推 进 法 治 中国建 设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然 而 , 如 果在 “ 于法 有
据” 之 法 问题 上 , 或 者说 改革 的合 法性 问题 上 出现错误 的 理解 , 也会 对 正在推 进 的法 治与 改革事
业造 成伤 害 。 由于“ 重 大改革 都要 于法 有 据 ” 是 涉及 改 革 方 向的 重 大 问题 , 我 们 需要 从 全 面推 进 法治 中 国建 设 的宏观 背景 中理 解 深 化 改革 的合 法性 , 而 不 能把 改 革 “ 于 法有 据 ” 之 法 简单 地
随” 法 治改 革 观 。这 与 以往 的 “ 改 革 优先 , 法 治 附 随” 形 成 了鲜 明的对 照 。在这 一命 题 之 下 , 法 治 的
体 系 的情 况 下 , 在 法 治与 改革 关 系上 奉行 “ 法 治优
先, 改革 附 随 ” 的基本 姿态 。从 法 治 意识 形 态 的角
1 1 7
中共 浙 江 省 委 党 校 学报
2 0 1 5年 第 3期
度 的改变 , 墨守 成规 肯定 不 是 改革 。 “ 法 治是 防 止
负 有维 护 宪 法 尊严 、 保 证 宪 法 实 施 的 职 责 。一 切
权 力垄 断 和权 力腐 败 的有 力 手 段 。 ” ①要 想 使 法 治
度看 , 表 述法 治 与改革 之 间 的关 系 , 实 际上 是 把法 律、 法 治作 为一种 用 于说 服 的修 辞 , 引领 人 们 在法
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修辞方法——以交通肇事连环案为研究对象的诠释
目前 , 中国法律 人 的思维 水平 已经有 了整 体性 提高 。法律人对法 律知识 的掌 握不 断 增 多 , 思 维 的 专业化 、 职业 化程度 一直在 提高 , 其 法 律思 维 中 “ 根 据 法律思 考 的 因素 ” 也 在增 大 。但 是 , 新 时代 的法
很多 问题 。然 而 每 一 种 方 法 也 都 有 自 己 的缺 陷。 在法律 渊 源 中发 现 法 律 的 方 法 , 只 能 解 决 典 型 案 件; 以三段论 为 代 表 的法 律 推 理方 法 , 最 大 的 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7— 0 1
是 思维 的封 闭性 , 只能 解决 法律 能够直 接 涵摄 的简 单案 件 。 ① 法律 论证 、 论 辩 及其 修 辞 方 法会 使 人 们
解决 “ 疑难 " 案 件 的 法 律 修 辞 方 法
以交通 肇事连环案为研究对象 的诠释
陈金 钊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摘
2 0 1 6 2 0 )
要: 疑难案件超 出了法律规 范的涵摄 范 围, 对 它的处理不仅 需要法律 发现 、 法律推
理和法律解释 , 还 需要 一种 “ 把 法律 作 为修辞 ” 的思 维方式 。法律 修辞是 在其他 法律 方 法 的基础上 , 依 照法律体 系的规 范性和 案件 的具体语境 对 当事人等进行 的劝导和论 辩。 它突 破 了传统方法的单一性 , 通过修 辞上 的“ 谋篇 布局 ” 着眼 于对各 方 当事人 的说服 。所 以 , 法
律修辞是运 用法治意识 形态所构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 中国语境 下 , 法律修 辞对疑 难 案件 的解决具有重要 意义。 关键词 : 法律 方 法 ; 法律 修 辞 ; 法治思维 ; 疑 难 案件 中图分类号 : D F 0 - 0 5 9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 2 3 9 r 7 . 2 0 1 3 . 5. 0 0 1
法律方法读书笔记
法律方法读书笔记法律方法读书笔记篇1法律方法读书笔记我近期阅读了一本名为《法律方法》的书籍,这本书是由著名法学家陈金钊教授编著的。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实际应用,对于学习和研究法律方法的人来说是一本很好的读物。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方法的严谨和逻辑的严密。
作者在书中详细阐述了法律方法的概念、分类和运用,让我对法律方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作者还介绍了各种法律方法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让我对法律方法的应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除了理论部分,书中还穿插了许多案例和实践经验,这些内容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
作者还介绍了一些新的法律方法和趋势,让我对法律方法的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作者对法律方法的热爱和执着。
他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实践经验,为我们展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方法体系。
我认为这本书不仅是一本介绍法律方法的入门书籍,更是一本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的好书。
总之,《法律方法》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方法。
如果你对法律方法感兴趣,那么这本书一定会让你受益匪浅。
法律方法读书笔记为本网站原创作品,不得擅自转载!法律方法读书笔记篇2法律方法读书笔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法律方法》是一本关于法律方法的书籍,作者张文显。
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律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
首先,法律方法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正的方法。
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
其次,法律方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等。
其中,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方法的合法性,即法律方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方法的合理性,即法律方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标准;平等原则是指法律方法的平等性,即法律方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平等对待所有人;公正原则是指法律方法的公正性,即法律方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公正对待所有人;公开原则是指法律方法的公开性,即法律方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公开透明。
陈金钊适用形式法治的解释规则
陈金钊适用形式法治的解释规则形式法治是指法律即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的一种法治方式。
陈金钊通过对形式法治的解释规则的探讨,为我们梳理了形式法治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
首先,陈金钊指出,形式法治要求法律的适用必须具备普遍性。
这就意味着法律要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或权力。
在实践中,这要求我们要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的法律待遇,不受特权或歧视。
只有当法律具备普遍性,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其次,陈金钊强调,形式法治要求法律的适用必须具备预见性。
这意味着法律要具备一定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人们能够合理地预测法律的适用结果。
在实践中,这要求我们要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法律条文的清晰明确,法律的解释与实践的一致性,以便人们能够依法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陈金钊还强调了形式法治要求法律的适用必须具备合理的时效性。
这意味着法律应该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和争议,不能拖延和滞后。
在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高效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司法公正度,确保人们能够及时获得公正审判和法律保护。
最后,陈金钊还指出,形式法治要求法律的适用必须具备实效性。
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要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实践中,这要求我们要注重法律的落地和执行,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其约束和规范作用。
综上所述,陈金钊对形式法治的解释规则给我们指明了实现形式法治的重要路径。
只有坚持普遍性、预见性、时效性和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形式法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因此,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促进形式法治的深入发展。
法律修辞学如何运用语言表达法律观点
法律修辞学如何运用语言表达法律观点在法律领域,准确、清晰、有说服力的语言表达对于传达法律观点至关重要。
法律修辞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文本中语言表达的学科,涉及到法律条文、法律文件以及律师辩护词等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修辞学如何运用语言表达法律观点,并提供一些相关的实际例子。
一、使用明确的词语和术语在法律修辞学中,使用明确的词语和术语对于准确传达法律观点至关重要。
因此,法律文本中经常出现一些特定的法律术语,如“合同”、“义务”、“权利”等。
这些术语具有明确的法律含义,可以避免歧义和不必要的争议。
例如,一份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二、使用简洁明了的语句结构在法律修辞学中,使用简洁明了的语句结构可以增强语言表达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过长的句子和复杂的句子结构可能引起读者的困惑和误解。
法律文本的语句结构应该简练,逻辑清晰,以确保法律观点能够被准确地理解。
例如,一份法律条款中应该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以确保法律的内容能够为一般读者所理解。
三、运用修辞手法增强说服力在表达法律观点时,运用修辞手法可以增强语言表达的说服力。
修辞手法可以包括比喻、对比、排比等等。
通过修辞手法的巧妙应用,法律文本能够更生动地描述事实和观点,进而使读者更容易接受和理解。
例如,在律师辩护词中,律师可以使用比喻来形容被告的行为,以便让陪审团更加深入地理解案情。
四、适当运用强调手段在法律修辞学中,适当地运用强调手段可以突出法律观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强调手段可以包括加粗、斜体、大小写和标点符号等。
通过恰当地运用这些强调手段,法律文本能够抓住读者的注意力,并使其更加关注和理解法律观点。
例如,在一份法律文件中,重要的法律条款通常会使用加粗进行突出。
五、避免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表达在法律修辞学中,避免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表达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观点需要明确而具体地表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解释。
因此,法律文本中的语言应该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和句子。
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
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
陈金钊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
【年(卷),期】2012(039)003
【摘要】鉴于我国司法过程中政治修辞、道德修辞的过度使用,部分学者主张在法治社会中应该把法律作为修辞来构建法治时代所需要的法律思维方式.把法律作为修辞要求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的时候,把法律概念当成思维的关键词,应该把法律规范当成思维的根据,运用法律逻辑和修辞的方法证成、表述法律命题.把法律作为修辞的问题意识除了要抑制过度的政治、道德修辞外,还针对法律人思维过程中的法律沉默,要彰显思维过程中的法律话语的权威;要在法律思维中把逻辑与修辞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使司法更讲法说理.在法律思维中树立把法律作为修辞的观念,对法律文化的重建,特别是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10页(P74-83)
【作者】陈金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用法律修辞充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J], 魏胜强
2.法治时代的中国法理学——政治修辞下的法理学解放 [J], 陈金钊
3.法律修辞方法对构建法治意识形态的意义 [J], 陈金钊
4.旁逸修辞格的思维特征 [J], 张震
5.言说与修辞——论鲁迅随笔的思维特征和知识形态 [J], 黄科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研究开题报告
“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研究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文本,其曼妙的语言和修辞手法一直是法律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近年来“法律文本修辞学”理论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法律中的修辞手法对于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广泛传播的法律常识使得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流传起“法律是一门语言学”这一观点,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法律语言和修辞的认识。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认为将法律作为一种修辞来理解与研究,对于我们深入掌握法律的本质含义,提高法律人员的审美水平、修辞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本文拟从“把法律作为修辞”这一角度出发,对法律作为一种修辞的特点和法律修辞对于法律理解、解释和实践的意义展开研究。
二、研究问题本文旨在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作为一种修辞具有哪些特点?2.法律修辞对于法律理解、解释和实践有什么意义?3.如何以法律修辞的方法来提高法律人员的审美水平、修辞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三、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深入掌握法律作为一种修辞的特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法律的本质含义,提高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能力。
2.通过研究法律修辞在法律理解、解释和实践中的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修辞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3.研究如何以法律修辞的方法来提高法律人员的审美水平、修辞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改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研究方法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结合个案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法律作为一种修辞及其对于法律理解、解释和实践的意义进行深入探讨。
具体分为四个部分:1.理论分析:介绍“把法律作为修辞”这一理论的来源和主要观点,探讨法律作为一种修辞的特点。
2.实证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法律修辞在法律理解、解释和实践中的作用。
3.个案分析:选取几个经典的法律文本,对其修辞手法进行分析,以验证理论分析的正确性。
4.比较研究:以国内外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对其修辞手法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下法律修辞的差异。
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_陈金钊
DOI:10.16290/ k i.1674-5205.2000.06.003 法律科学 2000年 第6期(总第106期) 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陈金钊(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 要] 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没有法律解释理论,仍可能形成新的专制。
法律解释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法律解释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对法律的意义所作出的有效力的解释,具有合法性特征: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的部分与整体的互动、法律与事实的互动的循环性特征;法律解释因把一般的法律个别化而具有创造性特征。
[关键词] 法律解释;法官;特征Abstract:Witho ut a g oo d lega l inter pretiv e theo ry new a utocracy will possibly occur ev e n in a leg al society.sta tutor y interpr etatio n is the ex planation o f meaning s o f rela tedProvisio ns o f statutes and facts made by judges in the w ay o f leg al thinking acco rding to thenor mativ e will of law in the pr ocess of judicia l implementa tio n.It ha s three basiccha racte ristics:first,its leg itimacy--sta tutor y inter pretaion is the la wful ex pla na tion ofthe meaning of sta tates.Seco nd,Its cir cling pro cess th e pa rt a nd the who le o f the sta tute,the statute and the facts are interaction mutually;And finally,its crea tiv ity sta tutor yinter preta tion specia lizes g ene ral provisio ns to concre te cases.Key Words:Statuter y Inte rpreta tio n;judg e;char acteristics中图分类号:D 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07(2000)06-0030-09一近十年来,法律解释问题在我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法学话语中的法律解释规则_陈金钊
一、 受意识形态影响的法律解释规则
但从总体上看是一回事。 一般认为, 法治思维也可以称为法律思维, 两者的叫法虽有些细微差别, 法律思维规则是技术性的, 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我们的研究将证明意识形态对法律思维规则影响 很大。在不同的意识形态影响下, 法官们会选择不同的法律思维规则。 法律思维规则包括法律发现规 则、 法律解释规则、 法律论证规则、 法律修辞规则、 法律推理规则等。 从总体上看, 法治思维是一种以简 单应对复杂的思维方法, 法律人在解决复杂案件的时候总是拿已经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衡量具体复杂的 案件。然而, 在真正进行法律思维的时候, 简单的法律与复杂的案件、 一般的法律与具体的情景纠缠在 一起, 对那些在立法者看来简单的法律需要重新解释和论证 。这意味着法律发现、 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 的规则运用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 。传统文化、 案件情景、 人情关系、 价值取向都在影响着对法律的理
: 《法律化自由如何才能永远延续下去 》 , ① [美]安东尼·肯尼迪、 苏珊·斯温 资料来源于 http: / / book. ifeng. com / shuzhai / detail_2013_ 04 /03 /23838754_0. shtml, 最后访问时间: 2013 年 8 月 21 日。
③ 。 表前者的是基督教, 代表后者的是宪政与法治” ( 二) 中国当代法治观念的发展及其法律解释方法的变化
西方法治与法律解释方法的演变 , 特别是关于实质法治的思想对中国法治思想影响很大。 因为这 种思想与我们固有的关于法治的看法有很多相通之处 。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粗糙的政治法治思想中, 一 些人奉行形式主义法治理念, 设想首先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 然后严格按照法律来依法办事就能实现法 “有法可依、 治。在此基础上制定了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 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这一 基本要求在思维路径上没有问题 , 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是关于罚款的法律被过度使用; 关 于权利保障的法律实施很不到位 ; 对权力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 。特别是在政法思维主导下, 这一 要求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从当今法治建设的需要看,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并没有过时 , 十八大以 。 但是, : “科学立法、 与社会主义法 后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更精致表述是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 治这一基本要求相伴而生的却不是形式法治 , 而是对这些要求的破解。正面的反对之声没有, 但侧面的 消解却随处可见。 很多法律人从这种原则性的要求中悟出的是 : 法治就是有了法律以后, 有人去执行就可以实现了。
法治时代的法律位置——认真看待法律逻辑与正义修辞
作者: 陈金钊[1]
作者机构: [1]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分校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1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期
主题词: 法治;法治时代;法律逻辑;法律修辞;法律方法
摘要:按照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在不久的未来中国应该进入法治时代,在这个时代政治与法治并驾齐驱,在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重新塑造法律的权威。
实现法治需要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法律方法论。
然而,法治的实质合法性是以追求正义公平为前提的。
为达到和谐社会思维决策中的正义修辞不可缺少,没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修饰,法治会失去终极目标而不具有合法性。
要想使法治具有可接受性,逻辑推演的解释方法和修辞论证的方法不能缺位。
认真对待法律逻辑与修辞可以支撑起一个被称为法治的时代。
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
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
陈金钊
【期刊名称】《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36)006
【摘要】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是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把法治之理提升为政治意识形态,用法治话语代替传统的政治话语、用法治思维代替人治思维、用权利思维代替权力思维、用法治方式代替专制、专断方式,改压服的管理为说服的治理,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成我们观察社会、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法治之理是在承认中西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所预设的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以及法治思维规则等基础塑造的法治世界观.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就是超越左与右意识形态的纠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
【总页数】10页(P63-72)
【作者】陈金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建构中国行政法治大厦之理论"基石"——评《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
2.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
3.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
4.“走向世界的中国电视”系列访谈之十一在国际电视节聚光中打量中国纪录片的身影——中国
社科院世界传媒研究中心秘书长冷凇专访5.论从法律之理到法治之理的法理研究转变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律解释的艺术——一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法
作者: 陈金钊
作者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28-36页
主题词: 法治 法律解释 艺术 解释方法
摘要:作为方法的法律解释是以理论的形式存在的。
面对司法实践,法律规范、原理和方法等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
如何使用解释方法,对法治的实现程度以及后果有很大的影响。
因而,必须重视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艺术。
只有艺术地运用解释方法,才能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彰显法律人的智慧。
法律解释活动是一门受法律规范与程序规制的艺术。
在法治理念下使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艺术,是对事实赋予法律意义的活动,即以把模糊的法律说清楚、明断是非作为其主要任务。
为维护法治,我们要尽量去解释隐藏的法律意义,而不是动辄创造法律。
在微观领域实现法治必须细腻地、艺术地解释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把法律作为修辞———认真对待法律话语陈金钊摘要:“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命题,既是对法律碎片化的方法校正,也是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
法治时代的标志是去革命化、消除政治权威的绝对性,这就需要社会的话语系统也应随之发生变化,法律话语应该替代政治修辞的权威,所有的政治诉求都应该在法治框架内展开,法律修辞的力量应该超过其他的话语系统,从而成为最常用的思维形式。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人们把思维的重点集中到了各种各样的创新上,但离开了法治,所有的创新都不会从根本上促动中国的进步。
把法律作为修辞是筹划中国未来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性措施。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修辞;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治现在媒体关注的很多案件都可视为“法律问题”,然而多数评论很少使用法律话语,更多的是从高尚道德、公平正义、人情、社会关系或者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叙说。
各种各样的评价,对于我们全面地认识问题无疑有积极意义,对化解社会矛盾也很重要。
但在各种争辩中,法律作为一种话语系统总是处于低调的状态,甚至在很多案件中,法律的规定总是处于尴尬的甚至被攻击的地位。
在当今中国,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治国方略,但人们的内心深处并没有接受法治,法治还停留在口头上,与法治相匹配的法律话语系统并没有真正地发挥作用。
加上,我国的法治由政府推动的,法律具有较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人们接受的也只是方便管理意义上的法治。
然而,即使是这样的法治也没有很好地贯彻。
人们始终感觉法律之上有很多的负载物,法律似乎不是被用来运用的,而是被理解和解释的,法律处于被批判和消解的对象的地位。
摆脱法治窘境有多种方法,把法律语言系统变成日常思维的主流话语是必要的。
现在,由于我国的法治刚刚起步,别说是在日常思维中把法律变为主流话语,就是在司法领域法律话语也没有绝对的权威。
法律作为修辞的力量远没有显示出来。
无论是道德话语,还是政治言辞或社会因素,其地位似乎都在法律话语之上。
这说明我国的法治还非常不尽人意。
一、“把法律作为修辞”的问题指向把“法律作为修辞”的问题面向有两个方面:一是为碎片化的法律寻找出路;二是克服过于强势的政治修辞和道德话语对法律思维的影响。
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不同的法律传统,但是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都在19世纪出现了概念化趋势。
这是法律走向理性化以后的极端情况,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法律法典化风潮的烘托。
各种各样的法典围绕着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呈现出收稿日期:20110603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0JJD820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威海264209)。
系统化、体系化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法律的系统化、体系化是法律完善的标志,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有完善的结构、体系或者系统。
但是,现实主义法学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兴起以后,体系性的法律被解构、概念法学被批判,法律成了知识的碎片。
法学家们从理解的角度把系统的法律与作为语言、概念的法律撕裂了。
体系性的法律使我们能够简便地认识和运用,但是,我们并不能把整个法律都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尽管从逻辑上讲,对每一个具体条文的违犯都是对整个法律的违背,但实际上人们只能违反具体的法律,每一个具体案件只能适用少数的条文。
体系性法律以及法律的明确性已经被后现代法学解构,传统法学对这种玩世不恭的态度甚为愤慨。
我认为,后现代法学以及现实主义法学根本的错误,不在于对司法真相的揭示和法律不确定性的暴露,而在于他们把体系性的法律撕裂以后,对法治之路该怎么走语焉不详。
法治被后现代主义解构以后,理论上出现法律人无路可走的尴尬。
法学家如果对此无以应对,根本就愧对法学家的称号。
在我看来,体系性的法律知识体系自有其存在的道理,法律被撕成碎片也不可怕。
关键是我们该如何面对体系性的法律和作为碎片的法律。
“把法律作为修辞”也许是法律成为碎片以后的出路。
在体系性的法律之下,逻辑推演是基本的方法。
现在,推理方法虽然存在,但由于推理的前提是不确定和模糊的,这就使得法律推理已经变成了法律解释。
然而,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使得法律更为“碎片化”。
人们发现,本来法律解释是法治的帮手,但后现代法学把解释及其方法推向了悬崖,解释成了瓦解法律的帮凶。
如何破解法律碎片化的命题,推理靠不住,解释难以奏效,也许修辞能从意义重组方面发挥作用。
“语言是法律结构的媒介和型塑法律结构的工具,而语言反过来又被法律的运用者和解释者不断地型塑和当作媒介。
”①“把法律作为修辞”就是要在法律语词使用过程中克服法律多解的命运。
也许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我们相信能够解决很多问题。
法律论证原则以及说服与接受方法的运用,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希望,这起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绝望。
法律话语以自身的确定性来确定事物行为的意义,比起多解的法律解释来说,意义的多样性会少很多。
过去的法学似乎很少把法律视为修辞,尽管新修辞学把法律论证和法律论辩当成重要的方法来研究,寻找可以被接受的答案。
但是,他们认为外部证成似乎更为重要,把“法律作为修辞”似乎很少探索。
因而有法学家发出疑问,无论中外,“法律从未被视为一种修辞,这是什么原因呢?”②有一个矛盾的原因在于:要么是对法律不重视,要么是对法律过于重视。
有些国家过于重视因而把法律等同与逻辑,似乎不用把法律作为修辞;像我们国家则是对法律不重视,因而法律的说服力差,因而人们不用把法律作为修辞。
我国的法律人在回答、解决、描述事实问题以及对事实进行法律定性的时候,法律语词运用得不是很好,达不到修辞的效果,法律远没有像道德那样占领思想意识的制高点。
在一般的人群中比较道德与法律,道德的可接受程度高于法律。
这就导致了在关于道德与法律冲突的论辩栏目中法律命题得票率低的现象。
法律是最低意义上的道德,甚至很多法律规定本身只是形式性、技术性的,不含有多少道德的成分,像一些具体年龄、数额、时间、情节的规定等都经不起实质主义的无穷的追问。
把道德和这些没有道德含量的技术性规定比较,法律肯定会被鞭笞。
法律修辞论证得票率低,固然与这些问题相关,但另一个方面问题不能忽视:虽然法律人的逻辑能力、理性化程度都很高,但是在修辞表达方面可能受逻辑、理性的压抑而显得笨拙。
法律的权威常常因为不能恰当地运用法律语言而受到贬损。
我们发现,道德卫士总是用模糊性、概括性很高的语词来表达对行为的评价。
而法律人总想准确、精确地表达,然而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用法律语言表达清楚的。
因而,把法律作为修辞不是重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准确地、灵活地运用法律语词表达法律思维。
现在,我国的法律人还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修辞来影响人们对案件的判断。
在论辩、论证中对法律语词拿捏得不是很好,法律修辞的运用能力还比较欠缺。
我们经常抱怨社会不能接受真正的法治,但是法律人从没有想过,我们的法律言辞是否能够打动听众!①②[英]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页。
[美]詹姆斯·博伊德·怀特:《作为修辞之法律,作为法律之修辞:文化和社群生活之艺术》,程朝阳译,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页。
二、法律修辞与“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意义关于修辞,怀特认为有两种:一种是“修辞不关心‘已知’的事情,而关心那些‘可能是这样’的事情。
因此在亚里斯多德那里,省略三段论被定义为一种建立在自身不必为真的而只是可能的命题之上的三段论。
如此看待修辞,修辞即是一种通过从我们对可能事物认识出终被确定下来时,他总会被科学所取代。
”①另一种是明显带有贬义的定义,修辞被定义为一种不光彩的说服技艺。
“修辞要么被看作是一种处理不可能真正被认识之事实的二流方法,要么被看作是一种运用技巧或通过操纵与他人展开交往的方式,力图让他人做你希望他去做的事情。
”②把法律作为修辞可以简称为法律修辞,虽然属于广义修辞学的范畴,但又是一种在语词适用范围上的狭义的修辞,特指法律语词运用的规则。
法律修辞的内容比“把法律作为修辞”更为宽泛。
因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修辞是指,在所有涉及法律应用的场景中所使用的修辞都是法律修辞。
法律修辞所描述的对象是涉及案件的行为或事实,是用法律语词表述形容案件的性质,说明案件的过程,试图用法律语词劝说人们接受站在法律立场上的观点。
在过去的时候我们比较喜欢逻辑推理,以说明判断理由的合理性,但是逻辑的力量并不能贯穿所有人的心灵,我们必须注意到新的法律修辞的方法。
“语言是如此之强力,它能让过去显现于现在,使未来投射到当下。
……法学家也努力证明,法官和/或立法者的完整性也承载于语词之中。
与法律的完整性有关的关键问题是在语言具有可变性的情况下如何保持语言的确定性。
”③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是意志的表达,法律运用者的目标就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落实立法者的意志。
但是,立法者的意志可以表述为系统性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条文是不能用来直接描述事实的,只能用于概括一些典型的事实。
为了修补逻辑涵盖的不足,传统的法律方法借助了解释来阐释一些不清晰语词。
然而这没有解决问题,因而需要借助法律修辞。
法律修辞要达到的目标有:要尽量用法律术语、概念、语词证立所有的判决;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要用法言法语作为关键词,即使是需要转换也应该表达法意;对案件事实的定性需要把法律作为修辞;每一个判决尽量要用法律言辞说明理由;把法律作为修辞是在开启法律的功能,而不是故作姿态把法律作为装饰。
“从修辞的角度说,法言法语的功能就在于帮助法官获得当事人和法律职业群体对判决结果的接受。
”④然而,人们也悲观地发现这样一种事实,“对论点清楚的法而言并不需要论证,而对于疑难的法而言需要的并非是客观的证立……而只是隐匿真相的、主观的、心理的证立。
论证至多对获胜的一方有用———但获胜的一方在没有论证的情况下也会感到满意;而失败一方听到的全部声音只是———不。
”⑤这主要是因为人的立场各不相同,说服的对象也有很大差异。
比如,很多法律纠纷经常见诸报端引发争论。
有的从捍卫道德角度守望良知;有的从政治的角度纵观大局;有的则冷眼相观显示出理性的思维。
但法律人要做的是把法律作为修辞来阐释对事实的评价、定性以及带有法律引导性的描述。
这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也是法律专业化、职业化的表现。
反面的情况并不能否定法律修辞的意义,而只能激发我们探索法律修辞的决心。
法律话语的处境在我国有这样几类情况:第一类是道德与法律相冲突。
这是最为常见道德修辞战胜法律话语的情形。
在很多论战还没开始的时候,法律不具有道德性的格调已经确定,从而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失望。
像南京彭宇案就是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