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地方司法规范
中公协保全网络证据..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1年2月规则委内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执业区域】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超越前款规定的公证执业区域办理公证的行为不影响其所出具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说明】目前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源有二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申请公证更方便,通常费用也会比较低;二是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于‚容易被被保全人认出是公证员而无法取证‛、‚容易受到当地不当干预‛、‚公证员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等原因而拒绝受理。
对于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是否采证,各地法院意见不一,多数法院倾向可以采证,如:(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公证取证不符合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规定的,一般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有关管辖规定异地公证取证的,不能仅以该程序瑕疵,否定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
‛但是,也有些法院对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不予采证,如:(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判决认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属于跨区域执业行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113348号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湖南省司法厅的《司法建议书》(湘高法函“2010”103号也强调‚律师带着其住所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在全国各地进行系列证据保全,较之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申请公证支出费用更多,直接影响法院对‛合理开支‚数额的认定,这也容易使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公正、中立形象产生怀疑,质疑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2.18•【文号】法[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蔡毓斌摘要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带来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使得侵权之源,有迹亦难寻。
传统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为基础的司法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世界的适用遭遇瓶颈。
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判决的反思,提出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管辖侵权行为地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2-02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开放性)、虚拟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给按照传统物理空间构建的管辖权规则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传统的管辖权多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来确定,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的,但是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的特点,难以确定与之对应的物理空间,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管辖权冲突。
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地已为学界所重视,实务界和理论界虽已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与研究,并已作出诸多贡献,但目前并无一致或令人信服的结论,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一、从典型案例看我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目前典型的网络著作权管辖异议是发生在瑞德公司与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网站主页著作权上诉案中。
瑞德公司发现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方公司”)网站的主页在内容结构、色彩、图案、版式、文字描述等方面均与其主页相同或类似,遂以东方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东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侵权行为地又非被告住所在地,对该案无管辖权。
海淀区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网上的网页及其他信息是能够被复制的,而在因特网上进行访问或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终端计算机;(2)通过因特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一、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三、网络安全法责任主体1、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制定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实名与保护制度等),实现对有限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并精确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有可能承担从警告、罚款到关停、吊销直至刑事责任。
2022年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1、[单选题]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
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万元B.25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
《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题中,专利权人甲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为200万元,故A项当选。
考生应注意,只有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2、[多选]《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规定了科研组织在知识产权运用环节的管理要求,包括( )等方面的内容。
A.评估与分级管理B.实施和运用C.许可和转让D.策划推广。
E,作价投资【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察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3、[单选题]()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A.巴黎B.日内瓦C.华盛顿D.马德里【答案】D【解析】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4、[单选题]关于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商业秘密属于企业内部的信息B.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手段C.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都是为了经济效益D.商业秘密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
《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 《 网络商 性, 工商部门将用3 年的时间建立全国统 家都是自由个体, 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 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l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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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营平台。 在过去, 一旦消费者在网购 记, 而网上商店特有的虚拟性 , 使得工商 部门无法出面上门解决问题。 如今, 办 《
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针对网上交易的特殊 手无策.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 表现在很多卖 中, 也可以 降 低维 权成 本 。
近 日,国 家广 电总局 正式 下发 了 关, 要认宾核宴嘉宾的真实身份, 严禁伪
“ 节目不得以婚恋的名义对参与者
《 广电总局*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 造 嘉 宾 身 份 , 骗 电 视 观 众 。 广 电 总 局 进行羞辱或人身攻击 , 欺 ” 甚至讨论低佑涉 电视节目的 管理通如》 《 及 广电总局办 还建议此娄节目要扩大嘉宾选择范 围, 性内容 , 不得展示和炒作拜金主义等不 健康、 不正确 的婚恋观。 备婚恋节 目不 得在节目中互相诋毁、 攻击。 广 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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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 0 9 20 年 络服务提供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断开或删
该指导意 见提出. 处于档期或者热 的网络著作投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权寨件的 除侵权内窖, 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锚。 网 播、 热腆期间的影祝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 4 %. 6 这 ̄lO 余件, S0 成为了北京市法院 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法 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被认 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称《 办法》 , 1将于7 月旧起施行。《 办法》 时相商家产生消费纠纷, 在证据调取上 ,
规定,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疑有关服务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程序过于 法》 的出台将促使工商部门主动介入监管 行为的自然人. 应当向提供网绍交易平台 简单, 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 网购行为。 这将使消费者获得更多保障。 服务的经营者提出串清. 提交其姓名和地 很多用户在与商家产生纠纷肘却感到束 即 使 发 生 网 购纠 纷 . 费 者 茁 处 理 过 程 消
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为妥善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原则第一条(审判价值导向)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加强创新成果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第二条(保护创造和运用)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保护和促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依法保护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服务等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事网络游戏衍生产业经营活动的,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益,诚信经营。
衍生产业经营者再创造的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游戏用户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第三条(公平原则)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游戏创作者、运营者、服务者、衍生产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同时注意保护游戏用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参考行业规范和商业惯例)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尊重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参考行业自律规范和商业惯例。
第五条(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权益类型)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案件事实厘清民事法律关系。
原告在案件中明确其主张保护的权益类型和具体范围的,按照其主张,结合游戏类别、形式、内容、运行方式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最终依法确定具体权益性质、基础、范围以及保护规则,不得仅因其他当事人无异议即予以确认。
第六条(保护模式)原告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
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不再单独对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处理。
二、行为保全第七条(行为保全与管辖权异议)在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不影响行为保全的审查和执行。
第八条(听证程序)在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的,着重围绕申请人的请求,对是否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担保数额、可替代的其他保全方式等方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在很多时候,因为网络所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山东省《知识产权法》考前练习(第142套)
2020年山东省《知识产权法》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2013年卷三19题.单选)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2.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
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
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
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6题。
单选)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3.甲设计一新型千斤顶,于2003年3月1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2005年3月1日,甲、乙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期限10年,年许可费200万元。
”2005年3月,甲、乙发现丙擅自制造、销售该千斤顶,但一直未向丙主张权利。
因丙在过去6年内持续地擅自制造、销售该千斤顶,2011年3月1日,甲、乙决定起诉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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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案件管辖确定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确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管辖规定为基本依据。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指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指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为依据。
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3.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前提下,方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认定4.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对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主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如经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权利主体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本案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补充证据。
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在指定时间内不能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5.认定权利人身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基本依据。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6.原告主张其为数字化形式作品权利人的,应当提交该作品由其创作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首次发表的网址、上传记录、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视频文件的制作过程的证明及与之相对应的拍摄器材等。
如登载该作品的页面中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只能由该原告方完成,对方无相反证据的,可认定能够完成上述修改、添加、删改行为的原告为权利人。
但被告有证据证明他人也发表过上述作品,而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发表作品的时间早于他人的发表时间的,也未提供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7.认定网站经营者主体身份,一般可通过所开办的网站首页中载明的标注真实的ICP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来认定网站的开办者或经营者,还可通过查询域名所有人、通过向电信、联通、移动、广电等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请求协助查询该IP地址所在服务器等信息,根据相关备案信息记载确定网站开办者或经营者。
8.通过备案信息查询不足以认定网站开办者或经营者的,还可结合下列信息,利用优势证据规则,综合认定网站的实际经营者:(1)被控侵权网站上标示的联系方式信息。
该被控侵权网站上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与被告实际相关信息一致,该信息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主体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被控侵权网站标示的内容。
如该网站内容或利益受益者具有明确指向,该内容信息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主体的初步证据。
(3)“版权所有”的信息。
网站版权页上显示的“版权所有”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站经营者和行为主体的初步证据。
但该版权所有者仅是设计网页主体的除外。
三、公证证据及电子证据审查9.网络公证证据的采纳,应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直接证据规则和优势证据规则为基本依据,考虑公证过程中程序性瑕疵大小,综合判断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分析。
当公证文书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可认定该公证文书的待证事实。
10.判断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非本地电脑,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如公证文书记载未排除公证信息来源于电脑预存或其他侵权页面的,该公证文书应视为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11.公证行为使用的电脑为公证机构以外的他人或当事人掌握,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其他外接存储设备的清洁性进行检查,则不足以证明公证获得的网络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之中。
12.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有关管辖规定异地公证取证的,不能仅以该程序瑕疵,否定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
人民法院应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该证据及其与其他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判断。
13.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过程与附卷的同期录音录像等材料存在明显矛盾,或者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过程不完整,或存在其他明显瑕疵,足以影响对待证事实真实性判断的,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4.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在国内通过互联网采集的源自境外网站的信息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核实与验证的,一般无需办理涉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对方当事人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支持。
15.对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此类证据与各方当事人的对应性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此类证据与各方当事人的对应性及内容有异议的,此类证据不可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等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确认此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或者信息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法院在采用技术手段之前,可通过审查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内容的取得是否经过公证、内容是否完整及内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情形,再结合其他相关事实来综合认定证据是否可采用,或尚需作进一步审查。
四、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16.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与计算机互联网相联或不相联的移动通信网、与计算机互联网相联或不相联的局域网等数字信息网络,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网络”。
17.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处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任何导致公众在线接触作品内容的行为,如在线阅读、收听、观看文艺作品和在线安装、运行软件等,均可构成在线获得作品。
18.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的,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性条款规范。
(一)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划分19.判断是否构成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
20.未经许可,将数字化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1.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 (点对点)等服务的,属于为服务对象在网络上传播信息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2.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博客空间服务、虚拟主机服务、注册空间服务、电子公告板、论坛、聊天室、即时通讯、网络交易平台等空间服务的,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搜索服务:(1)应网络用户的要求,按照网络用户的条件自动提供服务;(2)通过网页定位或文件定位的方式提供被查询信息在网络中的位置;(3)搜集的信息来源于其他网络服务者。
网络服务者主动设置与其他网络服务者的网络地址、名称、标识、网站首页、网页、文件的链接,正确、完整、清楚显示被链接网页、文件的原貌,未实质性代替原网络服务者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链接服务。
23.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涉及内容的选择、编辑、整理,其行为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但基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对著作权状况之外的内容进行审查的除外。
下列情形不应视为构成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1)人工审核目的是为了审查上传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
(2)网络服务商对上传内容进行编辑整理,但只是引导用户上传,且帮助公众查询,未对内容是否应上传进行选择、编辑、整理的。
24.信息虽未存储在其服务器上,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的上传、修改、删减等行为可以控制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5.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 (点对点)等技术、设备服务,但其与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频道、栏目等内容方面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可以根据合作的具体情况认定其直接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二)共同侵权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26.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 (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7.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行为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P2P (点对点)传输等帮助行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系由他人提供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可以推定该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8.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可考虑采用下列方法进行举证:一是采用客观性较强的公用软件,对信息地址来源进行解析;二是采用远程登陆后台的方式对其链接历史进行回顾;三是采用对比其服务器容量与视频大小的方式进行排除。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认定。
29.如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
但网络服表提供者提供相反证据的除外。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性质与构成30.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 (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有主观过错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1.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 (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即第三人利用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 P2P (点对点)等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系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