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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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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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党办发[2007]4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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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要求,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了行政职权清理,编制完成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共包括52个部门2569项行政权力(不含子项),其中行政许可类374项、行政处罚类1574项、行政强制类77项、行政征收类19项、行政给付类4项、行政检查类186项、行政确认类55项、行政奖励类26项、行政裁决类8项、其他权力类246项。

《权责清单》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已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党委编办网站和各有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效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为重点,逐项绘制并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下放到地州市或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事项要确保放到位,并指导地州市做好承接工作。

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事项,对取消的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2•【字号】新政办发[2002]118号•【施行日期】200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自治区至2005年末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各地、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各地卫生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对外开放部分)、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卫生资源的配置。

第四条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卫生资源配置本着中西医并重、相互补充的原则,纳入区域卫生资源配置中。

第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资源配置,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兵团实际执行。

第六条各区域配置与调整卫生资源应当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卫生机构的设置第七条卫生机构应按照其服务范围、服务区域的人口密度、人群健康服务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能级清晰、方便群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2•【字号】新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5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等六部门制定的《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02年2月7日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搞好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设施,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按规程和标准采矿,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综合管理,科学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滥采乱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破坏植被及生态环境,而又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取缔非法开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努力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新政发[2003]2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4.11【实施日期】2003.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的通知(新政发[2003]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责任范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负责研究部署、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负责部署全区监察工作和纠风工作,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自律的教育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

对违纪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3.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重视重大案件的查处。

4.负责监督检查国债资金和重大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5.负责监督检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协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协办领导:阿尤甫·铁依甫杨肇季阿不都热合曼·甫拉提刘晏良李学军朱登云自治区副主席王金祥责任范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新政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2]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是经济发展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搞好安全生产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牢记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落实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责权合理、量化准确、便于操作、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其列入对部门、单位、企业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新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将《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和《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适用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一)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建立工作机制,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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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新党办[2003]1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9.03【实施日期】2003.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党办[2003]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县(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三日第一条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地方国有农场职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及其职工,从2003年7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

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地方国有农场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执行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中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2]14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04
【实施日期】2002.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42号)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规范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以确保该项目按期顺利实施,现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

为确保此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征拨土地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新政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维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和成品油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对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及主要内容(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的行为。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自治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加油站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

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擅自建设或异地搬迁、改建和扩建,未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不符合城建规划、消防、环保、土地、交通要求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等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新政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请示报告制度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新政办发[2002]160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新形势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要求。

综合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

我区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以来,经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为在全区范围内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加快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改革步伐,各地名部门要在“十六大”精神鼓舞下,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深入调研,结合本地实际,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建立一套适合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把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步和深入发展,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综合改革重要意义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3•【字号】新政办[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0]1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报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主管自治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1.自治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自治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地、州、市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文、政务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文、政务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文、政务信息网上传送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2]6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4.24
【实施日期】200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文、政务信息网上传送处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规划和我区政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建设的自治区政府系统计算机远程办公业务资源广域网络(以下简称远程网络),已充分联接和覆盖全区政府系统和有关单位,在提高政府系统政令传送时效、加快政务信息传送和实现办公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通过政府远程网络传送处理政府公文、政务信息等有关工作,
确保正在规划的政府系统公文红头印章无纸化传输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除了必须有1—2名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之外,还需有部门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指导此项工作,并且制定和落实主管工作人员不在岗时的保障网络联接工作的应急措施。

更换联网工作人员后,必须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并按要求接受培训指导。

二、在正常工作日内,各单位必须保障每天上下午各开机1次,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络中心联接。

即使没有文件或信息上报时也需按此要求进行联接以取回发给本单位的邮件,确保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1•【字号】新政办发[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新政办发[2003]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我区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

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役;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义务兵同时离队。

各地安置部门从12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官档案,2003年元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

春节后开始安置,争取在10月底前安置完毕。

各部队和各地人武部要督促退役士兵及时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杜绝个人保管档案和无故拖延交接时间的现象。

转业士官档案交接工作,从2003年元月开始集中审查,至2月底审查接收完毕;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到安置部门报到,至5月底结束。

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用人单位支付。

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从报到之日起开始,争取10月底安置完毕,其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2003年4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4•【字号】新政发[2001]6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发[2001]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处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我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我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供销社、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兵团各师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供销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新政阅[2002]2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充分发挥连锁经营这一新型流通业态的优势,对该区烟花爆竹按现代物流方式实行连锁经营,严防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堵塞购进、运输、存储、销售等各环节的漏洞,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国家出台的政策之前,应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1995]36号)、《关于兵团系统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的批复》(新政办函[1996]82号)等有关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的政策,即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统一由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师(局)以上供销日杂部门经营。

二、自治区供销社日杂公司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公司)实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

吉庆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在各地、州、市设立配送中心,在各县(市)、乡镇设立连锁店和临时授权专营店,逐级统一配送烟花爆竹。

吉庆公司及各配送中心、分销公司经营烟花爆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策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配迭、统一核算等经营模式。

三、区内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统一纳入吉庆公司和兵团祥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的销售网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地产烟花爆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4.03•【字号】新政办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定职工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安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可在计发退休养老金时,适当增加补助金。

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

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发放范围宽、审核难度大和不便操作等问题。

为严格控制范围,简化手续,现就发放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只限于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对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二、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高温、井下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发放办法仍按107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5•【字号】新政办发[2002]126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五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施行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五部委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必须遵循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形式、期限等要求,严格审计执法,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条审计厅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等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自治区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章计划程序第四条审计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审计署的部署安排,确定当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制定统一的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审计署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署授权的项目、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项目和自治区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项目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2]15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11.20【实施日期】2002.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自治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及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现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

为加强自治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自治区成立了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见新政办〔2002〕134号通知),由自治区国税局、交通厅、财政厅、编办、人事厅、监察厅等六部门组成。

下设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和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明工作纪律,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出现,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等工作,确保如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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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2]2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2.27
【实施日期】200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2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做好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和审修工作,确保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地、全面予以落实。

立法工作安排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以及自治区确定的200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需要,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立法工作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

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政府发布的规章(15件)
(一)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
1、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对自治区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做相应的修订。

2、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针对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

3、自治区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确定现行少数民族和汉族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4、自治区预算监督管理条例。

强化预算监督机制,保障预算管理制度科学、规范。

(二)拟由政府发布的规章(11件)
1、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促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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