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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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一,民法的渊源 1,概述 2,我国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与 "属地原则" 例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属地法为原则. 属地法为原则.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3,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第一章 民法导论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弄清民法的调整对象; 通过本章的学习,弄清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定义;了解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定义;了解民法的适用;明确我国 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特点,渊源 为系统学习民法打下基础. 等,为系统学习民法打下基础.
第一节 民法概述
被告所谓的"包死地"即法定承包期内包死地, 被告所谓的"包死地"
30年承包合同期内不再调整地块,由此产生的补 30年承包合同期内不再调整地块,由此产生的补 偿款分配标准为补偿款归承包户,集体不再给被 占地户调整地块.(((土地承包法》 占地户调整地块.(((土地承包法》所讲的 "包死地"指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 包死地"指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被告所谓的" 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被告所谓的"包活 地"即法定30年承包合同期内可随意调整,由此 即法定30年承包合同期内可随意调整,由此 产生的补偿款分配标准为补偿款归集体均分,一 少部分归被占地户,再由集体给你均分好的地块. 这样的习惯是与土地承包法相违背的.《 这样的习惯是与土地承包法相违背的.《土地承 包法》 27条第2款规定:" 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 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 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 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总论1.第一章 民法导论

民法总论1.第一章 民法导论

吕刑 法经 秦律
唐律疏议
(1) 中国古代文献中,刑、
法、律三个字的含义是相通的,
可以互换的。《唐律疏议》: “法,亦律也。”三代最初为
“刑”,春秋战国为“法”,秦
汉以后为“律”。
大清律列
(2) 中国古代的民事刑罚化:《唐律疏议》
“凡律以正刑定罪” —— 私法的补偿性
家庭财产
“父母在,
买卖
债务
侵权
负债违契 买卖奴 婢牛马、骆 不偿,一疋 子孙别籍、易 驼、已过价, 以上,笞二 产者,徒三年” 不立市券, 十日,又二 过三日笞三 十日罪止六 《唐律疏 十杖,百疋 十。 徒一年。 《唐律疏 义· · 户律》 议· 杂律》 《唐律疏 议· 杂律》
2013年8月19日,京东商城发布了某品牌抽油烟机的超“低价”“促 销”广告,广告中宣称,“仅限24小时,历史惊爆价,不要惊呆,抓 紧抢购”,再看价格,抽油烟机加燃气灶一套,京东价300元,果真是 惊爆价格。如此吸引眼球的低价促销信息,瞬间就吸引了全国不同地 区的上千名消费者在京东下单购买这一款产品,下单后的第二天,京 东通知消费者厂家标错了促销价格,需取消订单,道歉的同时说会给 消费者赠送代金券,然后就有消费者发现订单被京东单方面取消了。

梁慧星《民法总论》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从具体到抽象,从一般到具体。 采取这种方法注意两个问题: (一)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总论 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 继承。 (二)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 的规律。特别初学者,一定注意记忆和理 解两个环节。
② 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的出现 ③职业法学家的出现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 公元170——228)是

第一章 导论04966-56页精选文档

第一章  导论04966-56页精选文档
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人际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则)
(一)调整对象定义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主体方面——平等 2、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综合定义法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 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思想实验:民法的社会土壤
请发挥你的想象力,在思维中建立起这样两 种社会模式:
1、一切社会性活动都由一个中央计划者安排 的社会(A型社会)
(四)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
民法规范的主要问题,无非是“人”、 “物”和“权利”(包括权利的取得、变更与 消灭等)三个方面。

——[德]汉斯·哈腾鲍尔
如何认识三者自身的内容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 成为民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民法典编撰
德意志法系民法体系概览
民法
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制度 客体:物(不动产、动产)
内容:权利义务体系 权利变动制度: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事件、事实构成)
时间制度:时效(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和期间
物权法:总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分)、侵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亲属法 继承法
单方法律行为也是债之发 生原因,但一般规定在民 法总则而非债法中。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范雪飞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 和其他利益。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财产归属关系和财 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性和自愿性

[法学]民法总论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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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
整理课件
• (三)体例 •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 • (四)经济基础 •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 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 (一)近代民法的制定:各有特殊政治社会背景。有
法国民法、奥地利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等20世 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 • (二)近代民法的模式: • 1、抽象的人格。 • 2私的所有。 • 3、私法自治 • 4、自己责任
整理课件
• 二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 • 在民法渊源问题上,从近代到现代,大陆
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体制向多元体制转 化的趋势。
整理课件
•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
•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 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中有关民 事方面的规定,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对各种所有制的保护和社会主义经济生 活的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规 定,对我国民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宪法 所确立的各项原则,是我国民事基本立法和 单行法的主要依据。所以宪法的有关规定是 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 (七)民法的体系


财产法 { 物权法
• 民法 {
债权法

亲属法

身份法{

继承法
整理课件
• 七、民法的编纂 •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1、民商分立主义 • 2、民商合一主义 • (二)编纂体例 • 1、两种编纂体例 • 一是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二是德意志式,
又称潘德克吞式。 • 2、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 • 3、潘德克吞式的特色 • 4、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德国式编制体例
整理课件
•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 • (一)第一次民法编纂 • 清末变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 • (二)第二次民法编纂 •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6) • (三)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法 •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1)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民法通则》

民法导论培训教材

民法导论培训教材

2020/8/4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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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的民事立法
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 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 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 学者所谓“诸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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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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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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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帝法典》:整理帝国所有的法 律,剔除过时的和矛盾的。
(2) 《学说汇纂》:对罗马法学家的 理论著作进行摘录。
(3)《法学阶梯》:仿照通行的教材, 编成法律教科书。
(4)《优帝新律》:优士丁尼在位时所 颁布的法律。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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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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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导论
一、民法的语源
➢ 民法(Civil Law)一词从罗马法而来,罗马法 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罗马 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前者适用罗马市民, 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自3世纪后, 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原则上都取得了市 民权,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消失。近现代 各国使用的“民法”一词,都是从“市民法” 转译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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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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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优士丁尼立法: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不 断的扩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变得非常庞杂,于是就产 生了法律编撰的问题。公元527年,东罗马 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继位,第二年设立法律编 撰委员会,开始了法典的编撰工作。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 权利神圣原则包含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 神圣: 人格权神圣。包括自然人人格权神圣和 法人人格权神圣。 财产权神圣。
(四)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 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 理念加以调整,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间利益 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自取大多,而与人过 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 “反对暴利,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 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 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 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讲究信 誉,信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不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 秩序,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 善良风俗指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 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德而言。 主要包括: 违反伦理要求; 违反正义观念; 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 侥幸行为; 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 作用。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 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 的义务应是对等的。 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利益,除法律 规定可以无偿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
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二)论理解释 1、体系解释 如将《民通》的最长期间20年解释为诉讼时效期 间。 2、历史解释 如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是否包括不可抗力? 3、目的解释 “车马禁止通行”中的“车马”是否包括自行车及 行人? 视该指示的目的而定:保障行人通行畅通,自 包括自行车;保障危桥安全,还可能包括负重之行人。 再如:宣告死亡的申请是否应当有顺序?又如台 湾“诽韩案”中的直系亲属之范围。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 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主体地位平等; 意思表示自由;受价值规律支配,故通常是等 价有偿的。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民事主体 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自身存在与发展相关 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人身关系包括人 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其特征是:不具有 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有着密切 联系。
• • • •
三、民法的分类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制定成为民法典的民法。 实质民法: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 律规范体系。 •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 狭义民法:界定不一。 • 广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全部的财 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法典、商事法、劳动法等。
年3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 私法:以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与自 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其相 互之间的关系。 • 公法: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 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 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 结构。国家及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 体同它们的成员间为一种隶属关系。
三、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就个别案件所作的具 体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最重要的渊 源。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判决之拘束,上级 法院应受其本身判决之拘束。 判例的适用方式: 判例中包含的事实分为:必要事实;非必 要事实;假设事实。 必要事实:指对于作成判决结论有必要的 基础事实,经判断待判案件的事实与先例中的 必要事实相类似时,则先例中必要事实所得的 结论,对待判案件具有拘束力。 (参见潘维大《英美法导读》页58)

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一章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立法目的:将宪法中保障人权这一条具 体化。 民法作为权利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人权是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只有由 制定法加以体现,才能变成现实的权利, 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权的 具体化和确实保障,因此,严格实施民 法就是保障人权,完善民法就是提高我 国对人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指定 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最为主要 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 民事通则以及大量的民事单行法。 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以及各 部委根据宪法、法律指定发布的调整民事法律 关系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等。
一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市民社 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概念。 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和 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 和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 1、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 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2、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 差别的阶段。 3、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是特 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三)中国民法之演变 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刑轻民,民刑不 分,诸法合体,没有一个独立的系统的民法,但是仍然是 有一些民法规定的.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腐败的 清政府为形势所迫,与20世纪初进行法制变革,进行 过一些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曾经一度 不受重视,改革开放以后民事立法得到加强,1986年4 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 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 基本法律。

民法总论重难点

民法总论重难点

注:黑色字体为应当掌握部分;刷红为重点掌握部分;刷绿为最好掌握部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本质1.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主体的平等性(1)人格独立;(2)意思自治。

2.调整对象量的规定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物权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和债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并不直接表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二、民法的语源(一)语源,作为法律术语的来源。

我国民法是以罗马法为源头的大陆法系民法的移植产物。

(二)具有近代意义的“民法”一词,肇始于清末变法,从日本引入。

(三)日本民法一词源于法国(droit civil),大陆法系民法又源于罗马法(jus civile)。

三、民法的种类(一)按照民法表现形式的不同,民法有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之分1.实质民法,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及判例、习惯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

2.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民法典,是按一定科学体例,系统地将涉及民事关系的各项规范有机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二)按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1.普通民法,是指适用于全国一般人、一般事项的民法,即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地域、特定人、特定事项或特定时期的民法,如各民事单行法。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学说,而以职权说为通说:1.利益说:调整和保护的利益为国家或社会公益则为公法;调整和保护的利益为个人私益则为私法;2.主体说: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若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机关,则为公法;否则,为私法;3.关系说: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为命令服从关系,为公法;主体间为平等协商关系,则为私法;4.职权说:公权机关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与的法律关系为公法;否则,为私法(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意义1.调整方式不同:公法以约束决策为原则——限制公权;私法以自由决策为原则——保障私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论

4. 自己责任原则 主要体现为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①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都是独立 自主的,因而他要对自己行为负责。 ②他只对自己行为负责,对别人行为不负责,这 样就废除了封建的株连制度。 ③无行为无责任。这里的行为指的是自主行为。 因而精神病人的行为,以及被强制所作出的行为, 行为人不负责。 ④有行为无过失也不负责。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一)近代民法的特点 1. 个人本位的法 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是经济活动主体,一切以个人 意思为出发点的法。 梅因:“我们可以说,直到现在,进步的、社会的发 展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2. 权利本位的法 近代民法中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自主自愿原 则基础上,而封建社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身份之 上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 论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 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 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 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一、民法的产生及概念 1. 民法的语源:罗马法中的市民法与万民法 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优士丁尼法 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繤》、《 新律》) 2.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3. 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呈现出许多发展趋 势: (1)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凸显; (2)人格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人格权不断发 展; (3)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日益重要; (4)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建立; 德国通过判例建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5)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逐 渐产生。

民法导论

民法导论

三、民法的授权性原则
• 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1)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能动性,诚实信用 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 (2)诚实信用原则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器:调 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 利益关系 • (二)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1、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引入民法 • 2、该原则属于授权性条款,法官可以以判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民事活动的正当性。
二、民法的基本价值性原则
• • • • • • • (一)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1、人格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保护 3、实质平等的保护 (二)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含义。 (1)客观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来 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2)主观公平,主要是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 没有瑕疵。
一、英美法系的民法结构
• (3)判例法的不成文形式使其必须借助各种 识别技术,法官在寻找和适用判例中的法律原 则时必须区别判例中的主要事实和特殊事实, 法官在审判中有一定的解释余地。 • (二)英美法系民法的特点 • 1、没有确切的民法概念,民事法律规范散见 判例、成文法之中,包括物权、信托、合同、 侵权、亲属、继承法等等。 • 2、判例是民法的主要渊源。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征和功能 • 民法不可能完全是规范性规定,只有充分地利 用非规范性的规定,使民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 性,法学家和法律实务家发现在法律规定后面 的隐藏了价值。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征。 • 1、民法基本原则的非规范性规定。法律原 则表示的是法律规定的价值,因而不是法律规 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 或法条承载。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
• 一、民法的效力 • (一)民法的时间效力 • 1、新颁布的民事法律的效力

民法

民法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导论一、“民法”一词的来源及含义(一)“法”的一般概念:“法”是行为规范。

关于“行为”的含义: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过程。

行为与动作之区别:行为一定受意志支配,动作不一定受意志支配。

(二)“民法”一词的含义:民法一词由civil low翻译过来。

Civil low源于罗马法的“jus civile”,原义是“市民法”,是罗马法上的概念。

将罗马法上的“jus civile”翻译成或者解释成“民法”的历史过程。

二、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主体:平等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国家)2、调整内容:财产关系(含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关系(含人格权、身份权)(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的特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经济上等价有偿。

民法上称对价给付。

如何理解“对价”,英美法上的“约因”。

人身关系的特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

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体系民法的体系一般认为有人法、物法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人法包含:人格法、身份法(亲属法)物法包含:物权法、债法、继承法。

(有学者将继承法例入身份法)四、民法的学术分类(一)成文法与习惯法(二)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介绍:《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五、民法的本位与历史发展参见教材:第5——7页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私法的表现特征:参见教材第9——10(二)明确民法是私法的意义:参见教材第10——11二、民法是市民法何为市民社会,先哲有关对市民社会的理解。

三、民法是权利法全部民法本质上是关于权利的规定。

规定义务是权利的需要。

义务的意义:或实现权利、或保障权利。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商法所包含的部门法:保险法、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

Ch1民法导论

Ch1民法导论

案例4
某市煤气总公司利用自己是该市唯一经营管 道煤气的企业的优势,要求用户必须购买其 指定的市燃气公司的灶具因质量不合格,用 户甲的灶具安装后无法使用,要求退还 ,被 拒绝。甲起诉煤气总公司,第一要求返还灶 具款,第二,允许用户自行购买灶具。 问:本案受什么法律调整?
案例5
甲乙达成劳务协议约定:甲出资3000元让乙 学习驾驶,学成后为甲开车三年,月工资 200元,违约罚款5000元。乙领取驾照后, 按照约定为甲开车,两年后,乙以甲扣除其 工资为由,停止开车,甲诉至法院,要求乙 承担违约责任。 问 :本案是否受民法调整?
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 1、第一次民法编纂 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 1902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 例”。 1907年委派沈家本等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 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1908年民法典编纂 正式开始,由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起 草总则、物权、债权三编。 1910年 底,民法典起草完成,称大清民律草 案,五编,共1569条。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此民法典草
C:仿照通行的教材,编成法律教科书即《优 帝法学阶梯》; D:最后将帝国颁布的法令汇编为《优帝新 律》。上述四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共同 构成完整的罗马法典。又称“民法大全” 罗马法内容非常庞杂,包括不同性质的法律规 范,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为一体。 罗马法最主要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是规 定民事关系的规范即民法。 现代民法的主要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罗马 法都有规定。 恩格斯在论及罗马法的本质时指出:“罗马法 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 善的法。”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 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 易习惯取得。”

民法导论

民法导论

第一章民法导论教学案例案例:王某诉某装修公司换房案1【案情介绍】王某为结婚购置一套新房,由某房屋装修公司为其装修。

即将完工时,王某去新房看看装修情况,打开房门,看见该装修公司的一个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当场晕倒在地。

后经法医检验,死者死亡时间已达7天之久。

事发后,王某找到装修公司,认为公司的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使其遭受到了重大的精神损失,自己经常做噩梦,不敢去刚装修好的新房,而且其女友声称坚决不会在死过人的房屋内结婚。

他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装修公司购买该房,支付相应价款由其另外购置一套房。

但装修公司坚决不同意,认为王某并未遭到损失。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装修公司的油漆工在进行装修时吊死在新房内,并未对王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装修质量也符合要求,于是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只是象征性地给予一定的经济抚慰。

【评析】本案中,要求王某就其遭到重大损失的事实进行举证,实在有些勉为其难。

但就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王某所遭到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事。

电视台记者就该案对公众进行采访时,大多数人都认为房屋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这样的房屋是不值钱的,还有人声称即使不出钱,也不愿意居住。

为什么人们不认同法院的裁判?其实,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只不过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王某的房屋是否遭到了重大的损失。

法官忽视了社会生活经验,从物理属性上认为房屋功能并未遭到损害,因而房屋的价值也就没有受到影响,这样的认定是违反人们生活常理的,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时间、空间的错误。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违背社会经验常识而认定事实并据此作出的裁判,当然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也缺少公正性。

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2【案情介绍】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

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

1990年7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面积为51平方米。

民法总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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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章导论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部门法的总称,是私法,实体法(兼 具部分程序性规范),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市 场经济基本法,文明法,权利法
2.调整对象质的规定:主体的平等性 包括:人格独立,意思自治
3.调整对象量的规定: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身份权关系与人格权关系
条件:1.享有权利的社会存 在
2.经法律认可 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可以 充当民事主体,具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法定性,平等性,固定性,抽象性。
6.客体: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非人)
特征:客观性,效益性,法 定性与多元性。
各权利客体

权——物
民事基本法中
3.分类:1.人身法律关系(人格权,身份权 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物权,债权关系)
差别:1.后者适用等价有偿
分离,财产权可分离
2.人身权不可
3.救济方式, 后者为财产救济,前者还包括非财产救济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概念:前者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
特定所有人,如物权,人身权关系与知识 产权关系。后者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具体 人。如债权关系。
特定主张)
3.绝对权与相对权(一切与
原则)
4.主权利与从权利(从随主
让与)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能否
(三)民事权利图谱 (以自然人为考察对象)

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来自质权留置权
合同债权


侵权债权

民法导论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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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西方:市民法(ius civile)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中国:中文民法一词转译自日本。

近代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沈家本、伍廷芳奏折中使用“民法”一词,聘日本学者冈村义正等起草大清民律草案1926年北洋政府起草民法草案,1929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二)定义:●民法属法的一个部门,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几个关于民法的概念的比较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的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及商事关系在内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按传统狭义民法观点,其所包含内容主要为: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我国现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加入了侵权责任法一编2、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只要是关于民事定的,就可以将其纳入到实质民法的范畴。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

比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

我国现在仅有实质民法而并无形式民法。

我国制定民法典(形式民法)的意义我国目前制定民法典,其重要目的在于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一)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消除不同部分之间价值观念的冲突和矛盾。

(二)体系化有助于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消除相互间的冲突与混乱。

(三)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建构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四)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2.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 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 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 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 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 规范体系。 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概说 (一)民法的渊源的含义 •1。指民法的根源。就是说民法是如何产生 的。 •2。指法源。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案件的 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 •3。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 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 一般认为,民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它是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 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制定法的缺陷:(1)不合目的性 (2)不 周延性 (3)模糊性 (4)滞后性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 分。 二、制定法 •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 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
(二)民事人身关系 1。含义。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 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2)身份关系——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 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 与财产利益有联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1。一世纪时西塞罗即指出,市民社会指业 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 状况。 •2。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 必须与政治国家相联系,才能被理解。 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 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 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民法学

民法学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职权。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民事部分对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拘束力。
国家认可的习惯
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在我国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从人身关系到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着,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尽管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此外,对人身权的侵害会直接给民事主体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和适用民法规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财产责任。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换言之,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民法的解释
法律须经解释方得适用。广义的民法解释包括了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对民法本身的解释。狭义的民法解释则仅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其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等。民法在适用上需要解释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也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此外,由于法律关系的纷繁,立法技术的复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中出现拟制性法条、引用性法条或法条竞合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运用解释学的方法,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以确定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总之,民法的解释,既为法律的解释及适用所必不可少,也是弥补法律漏洞的实际需要。

第一章民法导论(精)

第一章民法导论(精)
民 法
2018年9月18日
经济法=
经济法
公共课 商法
法?
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
法理学
宪法学
民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婚姻继承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金融法 税法
第五学期
第一学年
2018年9月18日
第三学期 第四学期

第四学期
第一章 民法导论
民法为什么是“经济法”专 业的核心课程?
“经济法”是否就是“市场经 济之法” ?
——《古兰经》
2018年9月18日
(2)其他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法 律关系——国家强制力;其他社会关系——道德
A .道德调整内心活动的动机;法律调整外部行为。 B.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 舆论和善良风俗;C. 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道德约束的效果 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3)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划分是一种 理论上的划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两种关系 可能会发生转换。
2018年9月18日
2. 第二次划分:法律关系又分为公法 关系和私法关系
公法关系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以公 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国家,且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以 权力服从为基础。 私法关系是指,私人或者私团体之间处理相互事务, 以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1935年3 月8日,阮 玲玉留下 “人言可
畏”后自
杀身亡。
2018年9月18日
D.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两大支柱,仅靠 道德不足以“威慑”;而仅靠“法律”则会陷入“法律万
能主义” 的泥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
行”。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解决也不能局限于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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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2014年3月23日
2014年3月23日
(二)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微观 意义
使用不同的法律和诉讼程序
甲——乙 损害赔偿
1、 公法、私法领域的案件归不同的司法部门管辖,
甲——保险公司
甲——交警二大队
民事诉讼 民庭管辖 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 行政庭管辖 行政诉讼法
交通意外 甲撞伤乙
2014年3月23日
(3) 法律确立“私权神圣”有利于防止公权力 的“寻租”,减少腐败。
“公法” 的本质是限制权力——“宪政”。
①人民的权利来自于“天赋人权”,而政府的权力来自 于人民通过契约(宪法)的授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 ②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必须加以限制。
“一个被授予权利的人,总是面临着权利的诱惑,面临 着预约争议和道德节县的诱惑。不受限制的权利乃是世界上最 有力的、最肆无忌弹的力量之一,而且滥用这种权利的危险也 是始终存在的。”
所谓四大功能,经济学
上“生产”、“分配”、“消 费”和“交换”;五个主体, 就是产业界、商业界、金融界、 政府和居民个人(人力资源);
两个市场,就是商品市场和金
融市场。两个循环,就是资本 的商品循环和资本的金融循环。
2014年3月23日
市场经济运行示意图:每个环节都由法律调整
产业政策 财政支出
政府
■ 法院判决的效力如何?
2014年3月23日
3.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利于理清案件思路
【案例】 2001年1月27日,彭某和妻女到厦门肯德基餐厅
就餐时,因餐桌位紧张,与另一帮顾客发生争执,遭受殴打,其
鼻子被打伤,摔坏眼镜一副。肯德基的员工在发现发生斗殴事件 后,立即报警,同时三名男性员工上前劝阻和制止斗殴,另有员
民 法
2014年3月23日
经济法=
经济法
公共课 商法
法?
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
法理学
宪法学
民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婚姻继承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金融法 税法
第五学期
第一学年
2014年3月23日
第三学期 第四学期
第四学期
第一章 民法导论
民法为什么是“经济法”专 业的核心课程?
“经济法”是否就是“市场经 济之法” ?
(一)宏观意义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法制史上最伟大的进 步,这一划分明确了个人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中的不同角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法律多为“诸法 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同时,国家公权力具有自 我扩张的本能,总是在不自觉当中侵入私人活动的范围。 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宏观意义在于:确立“私 权神圣”。即个人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适用 “平等协商”的原则。国家公权力必须严格控制在公法领 域,不得随意进入私法范围,以保护人权,发挥个人的潜 在能动性,促进市场经济和宪政的发展。
税收(财政收入) 强制性 无偿性
公务员、事业 单位、社团 工程师、工人 及其他产业界 工作人员
中央银行
工资薪金
产业界
发行货币 居民储蓄 汽车产业 商业贷款 石油产业 钢铁产业 乳品产业 发行证券 证券公司承销
银行业 (货币市场) 证券 市场 (资本市场)
公司
资金
购买证券
· · · · · · · · ·
公法关系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以公 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国家,且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以 权力服从为基础。 私法关系是指,私人或者私团体之间处理相互事务, 以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第二次划分
公法关系 私法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
2014年3月23日
第一次划分
(1).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并非立法者的主观 愿望,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 的社会关系,反映在上层建筑上,就要求有两种不同性 质的法律进行调整:
提交意见,要求对“禁拍令”作出适当修改。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者抵债。” 京沪深三地银行称,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会 让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经营风险增大,银行在 该业务上估计就会作出一些调整:要求客户写保证书或 是提供拥有两套住房的证明;把首付成数提高到了近5 成。
A .道德调整内心活动的动机;法律调整外部行为。 B.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 舆论和善良风俗;C. 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道德约束的效果 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1935年3 月8日,阮 玲玉留下 “人言可
畏”后自
杀身亡。
2014年3月23日
D.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两大支柱,仅靠 道德不足以“威慑”;而仅靠“法律”则会陷入“法律万
2014年3月23日
一、区别“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和“经济法”
广义的经济法,即“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 ,是指调整“生产”、“分配”、“消费” 和“交换”各个经济环节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其 包括民法中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债权法;也包括政府对经济领域进 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追 究。
2014年3月23日
第一节 法律的运作
—— 公法、私法的划分
【提要】要了解民法,必须理解整 个法律体系的运作。现代法律的运作基 础是“从罗马法开始采取公法和私法 (民法)分离的模式”,私法(民法) 在这种分立中获得了自己的思想基础。
2014年3月23日
一、法律运作的核心:法律调整的对象是 “社会关系”
2014年3月23日
◇ 划分“公法”和“私法”,确立
“私权神圣”的必要性:
(1) “私权神圣”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 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
A.明确的产权(交换的前提) B.健全的交易机制(交换的渠道) C.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 (自利行为——构成交换的动机)
2014年3月23日
“私权神圣” : 在私法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
甲——检察院 (交通肇事罪)
刑事诉讼 刑庭管辖 刑事诉讼法
2014年3月23日
2. 在司法环节:
公法实行“主 动 追 究”原则,一旦有违法犯罪
的事实,无论当事人的态度如何,公权力主动对违法犯 罪行为进行追究; 私法实行“不 告 不 理,二 次 干 预”原则,在 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自己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 务,原则上国家不会直接干预,只有双方协商不成的情 况下,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和起诉,国家才以中立的仲裁 者的身份对双方的纠纷做出裁判。
①自由感:结婚和出国 ②安全感:搜查令
“我的家是一个破茅屋,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 可进”
——西方法谚
2014年3月23日
保护私权的极端:美国的枪支文化
美国民间仅AK47就有100万支,每年有3万多人 死于枪下,54个总统中有四个死于枪杀,最近几年不 断发生的校园枪击事件。《枪支管理法》却难以在国 会通过。美国《宪法》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 期,未得屋主许可,不得进入、搜查。”“人民持有 武器的权力不得侵犯”。这两条是相互联系,而且有 整个司法系统予以保障。如果发生闯入私人领地的情 况,法律是支持开枪一方的,但为了避免误伤,要求 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的,主 人有开枪的权力,事后不必承担后果。
工将彭某的孩子带离现场。在110赶到之前,打人者已先行趁乱
离开餐厅。彭某在事后状告厦门肯德基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未履 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要求赔偿医药费、财产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973.60元。
肯德基是否应对其餐厅内顾客打架受伤负责?
2014年3月23日
第二节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一)社会关系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 人作为一个个体具有两 重性,一层是生物的人,在这个
层次,人和动物没有区别;另一
层次,人具有社会属性,作为社 会的一份子而存在。一旦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相处,人的
社会性就立刻会表现出来。
2014年3月23日
鲁宾孙漂流荒岛是个别现象,一个人的常态总是生
活在社会关系网中,每个人就是网中的一个原点,向外 不断的散发和接收关系。
2014年3月23日
(2)社会关系是否被纳入法律关系取决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者的态度,
从深层次讲,取决于一个民族的传统风俗、文化背景。
信女们降低视线,......用面纱遮住面孔,莫露出首饰”, “(妻子们)应当安居于你们的家中,不要炫露你们的美丽......” ——《古兰经》 2014年3月23日
(2)其他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法 律关系——国家强制力;其他社会关系——道德
人 为 原 点 的 关 系 网
2014年3月23日
社 会 就 是 一 张 以
(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社会关系的 两次重大划分
1. 第一次划分:法律关系&其他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社会上
有形形色色的关
系,但立法者只 针对一部分社会 关系进行法律调 整。其他社会关 系游离于法律的 视野之外;
能主义” 的泥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
行”。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解决也不能局限于法律本身。
——《孟子•离娄上》
(3)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划分是一种 理论上的划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两种关系 可能会发生转换。
2014年3月23日
2014年3月23日
2. 第二次划分:法律关系又分为公法 关系和私法关系
行为,达到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 目的;而私法关系,一般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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