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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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行业法规·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部门规章·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2011-01-0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2011-01-0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2011-01-04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2011-01-0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2011-01-04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2011-01-04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2011-01-04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7号)2011-01-04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2011-01-0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2011-01-0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2011-01-04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11-01-04 规范性文件。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财建[2006]460号
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财建[2006]459号
4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财建[2006]702号
5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6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8]476号
7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8]735号
8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6号
9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财建[2009]128号
10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129号
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85号
2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74号
2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12号
30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22号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594号
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10号
2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草案)》说明如下: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各种配套规定相继出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风力发电连续4年翻番,200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25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

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良好的影响。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也通过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多次反映。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褚君浩等30位代表和王燕文等47位代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电价问题,提出有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代表议案(第0086、 0486号议案)。

2008年有83位代表和西藏代表团提出了有关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善有关法律和配套政策的20项代表建议,并被列为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的重点办理建议。

这些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内容详实,分析有据,国内外有对比。

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明确要求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机制不完善,配套优惠财税政策未能有效落实等突出问题,并建议通过修改完善和有效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分别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中国国家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

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

本文将从法律的适用范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政府的支持政策、投资吸引力、环保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要针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消纳和管理,适用于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供热、制冷、制取燃料和其他应用。

该法依法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并通过机制创新和支持政策,推动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通过多年的积极发展,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已成为全球最为完善的产业之一。

中国拥有最丰富的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资源,这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底,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了7.6亿千瓦,其中水能、风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均排名全球前列。

三、政府的支持政策中国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程度非常高。

从2005年开始,中国政府就开始推行“可再生能源法”政策,逐渐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法规及政策,用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比如,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国政府推行了“分配式能源”政策,鼓励大众投资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分布式能源企业,并逐渐发展起了一个由分布式能源企业构成的新兴产业。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太阳能、风能等领域针对新建技改项目和新增电量的推广和应用给予了一定的补贴。

四、投资吸引力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该领域。

中国的投资环境良好,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度较高,加上中国拥有上千万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这些都为外国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吸引力。

此外,国内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也得到了相当数量的投资,例如,华映光电、隆基股份、天合光能等,这些企业在全球市场占有着重要地位。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newable Energy Law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newable Energy Law
第三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领
总量 目标和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经济 发展与
可再 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 , 同省、 会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各行政 区域可 再生能
源 开 发利 用 中 长期 目标 , 予 公 布 。 并
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 并安
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可 再生 能 源开 发利 用 管理 工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能 源 工 作
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 批 准 的 规 划 应 当公 布 ; 是 , 但 国家 规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 府管理能源 工作 的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 再生能源开 发利用中长期 目标 , 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会
部 f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可 再 生能 源 开 发利 用 q编
第四章 推广 与应用
第十 三条 国 家鼓 励 和 支 持 可再 生 能 源 并网发电。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的科 学 技 术 研 究和 产业 化 发 展 列 为科 技 发 展与 高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的优 先 领 域 , 入 国家 纳
国务院能 源主管部 门根据前款规定 的
通过 低效 率炉灶直接燃烧 方式 利用秸
秆 、 柴 、 便 等 , 适用 本 法 。 薪 粪 不
第 L条 国 务 院能 源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全 国
安全 , 保护环境 , 实现经 济社 会的可持续 发
展, 制定 本 法 。 第二 条 本 法 所 称可 再 生 能 源 ,是 指 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附件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起草可再生能源法的背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分类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本草案征求意见稿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现代生物质能(指沼气、乙醇、生物质能发电等)、地热、海洋能、小水电等。

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调整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安全的现实要求。

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比例过高,国内石油供应形势严峻,只有通过加快大中型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才能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减缓能源安全问题。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可满足发电、供气、供热、制取液体燃料等多种用途,可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多种能源。

我国小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已经是成熟技术,可较大规模地提供能源或替代化石能源,其他可再生能源也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因此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弥补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短缺,是我国能源长期发展战略和近期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可再生能源年增长速度超过了30%,在各类能源中增长最为迅速,同时在能源供应构成中的比例也逐年上升。

欧盟大多数国家提出到____年,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供应中的比例将达到10%以上,____年将达到50%以上,是继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之后的主要替代能源。

二、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护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

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是大气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来自化石的能源生产和消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等大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呼吸道疾病等已经严重威胁经济发展和人体健康。

到____年,即使我国实现以能源消费翻一番保证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仍要增加15亿吨标准煤。

如果未能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煤炭消费量将增加约10多亿吨标准煤,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

因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提高大中型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一、引言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成为解决能源问题和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二、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与分类可再生能源指的是能够自然更新和再生的能源资源,常见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

根据能源形式和利用途径的不同,可再生能源可以分为多种类别,包括太阳能发电法规、风能发电法规、生物质能发电法规等。

三、可再生能源的国际法律法规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框架,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根据公约要求,各签约方应制定并实施相关国内法律法规,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巴黎协定》该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达成的重要文件,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协定要求各国制定和实施具体行动计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

四、可再生能源的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律是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规,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和促进政策。

法律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并强调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调整中的重要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法》该法律是我国新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规,旨在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法律规定了对新能源的支持政策、开发利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该法律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法规,明确了能源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政策。

法律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提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和措施,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的影响1.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鼓励各界投资者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我国近年来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

我国近年来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

我国近年来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8年):该法规定
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政府的支持措施、资源开发利用权利与义务、发电优先权等内容,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利用。

2.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规划
制定了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的目标,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重点区域。

3.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储备制度建设的意见》(2019年):提出了储能电力市场化运营机制、储能补贴政策、储能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举措,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储备利用。

4. 《电力法》(2015年)修正案: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上
网与并网的优先权,规范了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政策。

5. 多个省级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规划和政策文件,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当地的发展,例如江苏省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

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优先地位;建立政策支持体系,包括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
策;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电网并网和上网管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利用和消纳;加强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和开发;鼓励储能技术与可再生能源的结合,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等。

建筑节能评估依据

建筑节能评估依据
2、《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10);
3、《交流电风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9-2008);
4、《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2012);
5、《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
22、《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790-2009)。
1.3.6其他相关资料
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一节能专篇;
2、《广西贺州桂东农商汇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3、广西桂东农商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
14、《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
15、《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评级》(GB20052-2013);
16、《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2006);
17、《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2006);
1.2评估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2009年第1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2011年第46号);
பைடு நூலகம்
1.3.4产品推荐及淘汰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
1、《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发[2010]33号;
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发[2011]34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家 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 中督促落实。
“ 网企业 应 当与按 照可 再生 能源 电
依法征 收的可再生能源 电价 附加收入
等 。 “ 再生 能源 发 展基 金用 于补 偿本 可 法 第二 十条 、第二 十二 条规 定 的差 额费 用 ,并 用 于支持 以下事 项 :
开发 利用 规划 建 设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 可 或 者报 送 备案 的 可再 生 能源发 电企 业签
七、将第二十 四条修改为: “ 国家 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
源 包括 国家 财政 年度 安 排 的专 项资金 和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管理能
源 工作 的部 门会 同本 级 人 民政 府有 关 部 门 ,依 据 全 国可再 生能源 开发利 用规 划 和 本行 政 区域 可再 生能源 开 发利 用 巾长 期 目标 ,编 制本 行政 区 域可 再生 能源 开 发 利用 规 划 ,经本 级人 民政 府批 准后 ,
订并 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
内符 合并 网技 术标 准 的可 再 生能源 并 嘲
(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 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农村 、牧 区 的可再 生 能源利 二
用 项 目;
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
机 构备 案 ,并组织 实施 。 ” 第三 款 、第 四款分 别 改为 第 四款 、
六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 国家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 同国家电 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牛能源独
立 电力 系统 的 销售 电价 ,执 行 同一 地区 分 类销 售 电价 ,其 合理 的运 行和 管 理费 用 超 出销售 电价 的部分 ,依 照 本法 第二 十 条 的规定补 偿 。 ”

能源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能源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3月6日
49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3月14日
5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0年2月6日
51
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8月8日
52
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1年7月11日
53
2012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9日
54
2012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第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6日
55
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月9日
56
建材行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目录
GB 50050—2007
4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5-2010
46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 50543-2009
47
微晶玻璃陶瓷复合砖
JC/T 994—2006
48
能源管理体系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认证要求
RB/T110—2014
编制/日期:批准:
39
广场用陶瓷砖
GB/T 23458-2009
40
陶瓷工业窑炉热平衡、热效率测定与计算方法
GB/T 23459-2009
41
建材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4851-2010
42
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9.12.26【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

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第六条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统计管理办法。

能源法规清单

能源法规清单

GB/Z 18718-2002
56
57 节 水
58 类
59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通则》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17167-2006 GB7119-2006 GB/T 12452-2008 GB/T3485-1998
60
61 节 电
62 类
质检局、国标委 质检局、国标委 质检局、国标委 质检局、国标委 质检局、国标委
2008/6/1 1998/10/1 2008/7/1 1994/2/1 2002/12/1
质检局、国标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质检局、国标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质检局
2007/1/1 2006/12/1 2008/10/1 1998/9/1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工节[2009]第6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 第14号 水利部令弟6号
88 地 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挺能产品单位产品
DB13T 1161.2-2009
92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DB13T 1459-2011
DB13T 1459-2011
其他要求清单
颁布/修订时间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备注
2007/10/28 2005/2/28 2008/8/29 2012/2/29 1995/12/28 1996/8/29 2002/8/29 2009/6/27 1985/9/6 2007/7/30 2008/8/1 2008/8/1 2008/8/1 1999/2/11 2005/3/1 1999/3/10 2005/12/2 2008/5/29 2009/12/31 2006/8/6 2007/5/23 2000/10/25 2001/7/3 2003/1/29 2000/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区 、直辖 市经 济 发 展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资源 实 际 状 况 , 同省 、 会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确 定 各 行 政 区域 可 再 生 能 源开 发 利用 中长 期 目标 , 予公 布 。 并 第 八 条 国 务 院能 源 主管 部 门根 据 全 国 可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用 中长 期 总 量 目标 。会 同 国 务 院有 关 部 门 .编 制 全 国可 再 生能 源 开发 利 用 规 划 .报 国务 院批准 后 实施 。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管 理 能源 工 作 的 部 门 根 据本 行 政 区域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用 中长期 目标 ,会 同本 级 人 民政
职 责 范 围 内 负责 相 关 可 再 生 能 源资源 的调 查 . 查结 果 报 国务 调
院 能源 主管 部 门汇总 。
利 用实 施统 一管理 。 国务 院有关 部 门在 各 自的职 责 范 围 内负 责
有 关 的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工作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管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的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应 用 示 范 和 产 业 化 发
展 . 进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促
第 十 七 条 国家 鼓 励 单 位
和个 人 安 装 和使 用 太 阳能 热 水 系 统 、太 阳能供 热 采 暖 和制 冷
技术 进 步 , 低可 再 生 能源 产 品 降 的生产 成 本 , 高产 品质 量 。 提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可 再 生 能 源 知 识 和技 术 纳 入 普 通教 育 、 职业 教育课 程 。 第 四章 推 广 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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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3号
发布日期: 2009.12.26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
定(2009)[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
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
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
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
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
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
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
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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