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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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宁安委[2012]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27【实施日期】2012.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安委〔201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现将《201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201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以下简称《意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强化政府监管,着力推进科技进步,坚决压减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工作目标1.确保不突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各类事故总量比上年控制指标下降10%;3.较大事故比上年同期下降10%;4. 重特大事故起数实行“零控制”;5. 亿元GDP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工商贸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继续下降。

二、主要工作(一)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1.加大《意见》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途径,采取讲座、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务院《意见》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宣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前置、加强长途客运和校车安全监管、在中小学普及安全基础教育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宁安委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安委发〔2009〕6号)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全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领会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全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治理原则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治理瓦斯就是拯救生命”、“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积极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确保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宁安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安办发〔2009〕25号)各市、县(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一日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宣教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引导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全面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倡导安全发展科学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2•【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4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类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类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类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宁安办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类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的通知(宁安办发〔2008〕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及时、有效根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确保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安全生产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各类隐患、危险源的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消防、化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

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切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清理工作。

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分别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5]12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宁政办发[2008]6号)文件规定,组织专家逐项进行评估和分级,按照“一患一卡”、“一源一卡”要求,认真做好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清理、评估、分级和分类登记造册工作。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宁安监管发[2006]20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12.19【实施日期】2006.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安监管发〔2006〕207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宁和自治区属有关矿山企业:矿山采掘施工情况复杂,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但目前,由于工作边界不清,职责不明,安全监管工作随意性较大。

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行政职能“三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矿山采掘施工的范围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9号局长令),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是指进入矿山承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有关采掘工程的施工企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据此,矿山采掘施工的范围应界定为:矿山地质勘探、矿山建设、矿山开采和矿山闭坑隐患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含煤矿灭火工程的露天采剥和排土石方作业),为工程建设提供矿产资源的开采(如为交通、水利工程需要的石料临时开采点,为造地而进行的炸山填沟工程等)。

二、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从事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的能力,具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含矿山采掘施工、矿山井巷工程、矿山(工程)爆破、矿山采剥(土石方)工程、矿山边坡治理(生态恢复)、探矿(巷探)工程等项目。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单位,不得从事矿山采掘施工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宁安监管三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安监管三发[2009]95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非煤矿山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区属和中央驻宁各非煤矿山企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2009年工作要点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安办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任务和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强化政府执法监管,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严格行政许可,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把工作重心放到“抓源头、治隐患、防事故”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上来,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努力减少伤亡事故总量,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要努力实现下列工作目标:1.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2.加大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力争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20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宁安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安办发〔2009〕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3.09”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煤安监综合〔2009〕5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安办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任务和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全面完成2009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二、安全目标全区各类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0以下,力争0.35以下;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

三、工作重点(一)及早部署,逐级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及早安排和部署,为做好2009年工作奠定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宁政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1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及张毅书记、王正伟主席、齐同生常务副主席等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65、173次常务会议、自治区党委第26次全体(扩大)会议、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国庆节放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强化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今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伤亡人数持续下降。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区事故起数同比上升,较大事故超控制指标进度,尤其是8月份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故。

这些事故暴露出个别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没有依法履行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安全评估程序,存在未批先建、先建后批、未经批准改变规划设计的现象;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培训职工,也未能根据规章配备安全设施,有的配备了也不使用;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年度目标攻坚阶段,各项生产加快,加之国庆节假期临近,人流、物流频繁,安全生产任务更加繁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宁安委〔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安委〔2016〕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为切实加强自治区安委会工作规范,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安委会工作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年10月9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是自治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为完善自治区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自治区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1.为及时掌握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特点,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如季度例会。

2.例会主要内容: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等。

3.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4.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研究事项以及会议召开形式、参会单位和扩大范围等,报请自治区安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召开。

5.会议由自治区安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会议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宁安监管三发[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安监管三发[2009]131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区属和中央驻宁各矿山企业:2009年汛期将至,为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现将我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一是各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及时收集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积极主动的防范措施防范汛期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当矿山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周边相邻矿山进行预警。

建立健全汛期生产调度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落实工作职责,明确防汛任务和责任。

二是建立汛期巡查制度。

各矿山企业在汛期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含油气井)、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下同)、输油气管道、露天矿边坡和排土(渣)场以及周边废弃老空(窑)、地面塌陷坑、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河流、堤防工程、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所有尾矿库(含3万方以上的排土(渣)场,下同),包括在用尾矿库、停用尾矿库和废弃尾矿库都必须指定专人24小时不间断巡查。

三是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

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矿、滑坡、尾矿库垮坝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离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的标准、范围、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的程序等,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应当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宁政办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5号2008年6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7]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执法能力和手段,推进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要对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对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

参与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监督检查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和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对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所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关闭。

二、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煤矿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

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煤矿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7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8.27【实施日期】2003.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72号2003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7月份以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

当前,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也非常严峻,1—8月,全区煤矿企业已发生死亡事故14起,死亡16人,特别是8月13日,宁夏煤业集团灭火公司汝箕沟矿区灭火工程发生一起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且事发后承包人隐瞒不报,转移尸体,性质十分恶劣。

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状况,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领导要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区煤矿安全生产。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坚决遏制事故确保自治区“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稳定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坚决遏制事故确保自治区“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稳定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坚决遏制事故确保自治区“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稳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坚决遏制事故确保自治区“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稳定的紧急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1月26日零时左右,宁夏共享铸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同日8时左右,宁夏锦华丹斯克雅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有毒气体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

1月25日西气东输管道二线海原县境内76号阀室发生爆燃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日晚,银川滨河首届冰雪彩灯艺术节开幕式在河东机场净空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释放气球、孔明灯等升空物品,对河东机场飞行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

自治区安委办于26日召开紧急会议,认真分析了事故原因,决定对“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保障工作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坚决遏制事故连续发生的态势,确保自治区“两会”和春节期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自治区“两会”顺利召开和全区人民欢度春节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目前,自治区“两会”正在召开,各地和自治区一些部门主要领导均参加会议,各地、各有关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加强2013年“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安委〔2012〕20号)要求,切实加强“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有力。

二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自治区“两节”、春节专项督查组指出问题的督促整改,严格按要求整改到位,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事故易发、多发领域,尤其要盯住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合理安排、严密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19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19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煤矿的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立即无条件关闭;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公告进行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的煤矿未实施的,2014年底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煤监局、自治区安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执行有关退出的政策机制。

鼓励支持具有经济、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关闭煤矿缴纳的采矿权剩余资源量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分别经有关部门核实后返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

我区为基本完成淘汰落后小煤矿的六个省区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6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见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行业部门负责人;或自治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自治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含涉险)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主管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宁政办发[2003]156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56号2003年7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煤炭企业:今年以来,安徽、山西、云南和河南等地煤矿先后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上半年全区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2起,死亡13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为1.31。

与上年同期相比,死亡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特别是5月5日,中卫县常乐镇煤矿八号并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损失,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现就我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通知》的学习和宣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办《通知》精神,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进一步认清当前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扭转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市县、各煤炭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宁政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宁政发[2005]86号2005年8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煤炭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多次发生百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凡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监察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煤矿停产治理整顿工作(一)全区年核定生产能力在10万吨(含10万吨)以下的各类生产和施工煤矿,自8月20日起一律停产整顿。

(二)凡存在下列问题的各类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矿井;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未被受理的矿井。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委办,各矿山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决防范因隐患整治不力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推动矿山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县(市)区安委办、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要清醒认识当前全市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以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要充分发挥安委办牵头抓总、统一协调、督导落实作用,紧盯可能诱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特别突出贺兰山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强化联合检查,坚决杜绝因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深刻汲取教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各矿山企业要深刻汲取平罗县崇岗园区环境污染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安全生产隐患点,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抓紧整改,补齐短板。

煤矿方面,重点排查蓄水池等坝体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和溃坝风险;储煤场是否按标准建设,防洪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导流渠是否畅通;煤矸石排放场导流渠、拦矸坝边坡是否稳固,排洪沟是否有杂物、是否存在不畅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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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宁安委发[2010]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小煤矿整顿关
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安委发[2010]9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整合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及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生产(含过渡期生产)、建设和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自治区关闭10万吨以下小煤矿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0]62号)和4月16日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安委会决定建立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工作体系。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包括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公安等与煤矿生产相关的部门,下同)是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主体,要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工作体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及负责检查包保责任的相关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每组5人,每组负责3-5个矿井的要求,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拔具有煤炭院校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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