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关于进一步开展未成年人“四项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开展未成年人“四项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四失”未成年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包含“重点对象管理、法制宣传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和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等四项重点工作,不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问题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彻底摸清我市未成年人重点群体的底数,掌握重点未成年人群体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基本状况,分析重点未成年人群体在救助帮扶和违法犯罪方面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和政策建议,进一步提高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成效,助推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创建工作。
三、重点工作(一)“'四失’未成年人重点对象管理”工作1.民政局牵头负责方案制定、统计数据上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负责统计不满18周岁、失去双亲且其他监护人缺失的未成年人。
(责任单位:民政局、各镇〈区、街道〉)2.公安局牵头负责统计上报7周岁至18周岁“无监护人监管、监护人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监护人监管能力不强、监护人监管不当”的未成年人;重点统计曾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含被行政、刑事处罚或未被处理但有两次及以上除交通事故以外警情的情形)。
(责任单位:公安局、各镇〈区、街道〉)3.教育局牵头负责统计上报因家庭和本人多方面原因而失学、辍学、弃学的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
(责任单位:教育局、各镇〈区、街道〉)4.建立排查机制:一是建立动态排查机制。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以镇(区、街道)为单位,村(社区)为单元,充分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立即开展排查。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如何传递少年司法特有的教育理念和人文关怀,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如何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5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2024)》及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据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白皮书》全面展示了2019年以来,北京法院主动将司法保护融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多方位、全流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和成效。
《白皮书》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4月,北京法院累计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一审、二审案件25 563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88.3%,刑事案件占比10.1%,行政案件占比1.6%。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未成年被告人人数从2019年的229人降至2023年的96人,降幅约58%。
民事、行政方面,因父母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案件,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运动伤害案件以及涉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益的行政案件等增长趋势比较明显。
“北京法院依法高效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发挥‘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在民事以及行政审判中注重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
此外,北京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围绕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做了大量工作。
”据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坚持“专业化+社会化”职能延伸,在380余件抚养、探望、监护权纠纷中创造性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工作,发送2376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累计对1545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912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针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必须与宣传教育紧密结合,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未成年人和家庭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他们对法律、道德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具体措施:1.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法律教育条款。
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和普及,及时配合解决社会上未成年人问题的案件,利用各种方式向公众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认识。
2.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他们的自信、自尊和自立精神,以及对未成年人作出安全评价,发表未成年人维护权益的课程说明。
3.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向未成年人广泛宣传法律和道德、一些智力拓荒和生存技巧的知识、提高未成年人法律和道德观念及内在生存能力。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是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成立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提供保育、教育、心理治疗、法律帮助等专业服务,化解未成年人发生问题的根源。
具体措施:1.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优先发展设立与未成年人福利机构。
完善未成年人救助、康复、关爱、保护及其有关政策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
2.不断完善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和教育管理机制,加强福利机构固定和临时抚养未成年人的质量监管。
提高抚养人、护工、教育人员、卫生医疗人员、社工等专业人员的素质,加强专门人力资源的储备和管理。
三、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推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主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加强家庭教育,可以培养未成年人的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法律和道德意识具体措施:1.积极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方法,向家长和家庭教育工作者传播好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式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
2. 鼓励父母亲自教育孩子,重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互动,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勇气,树立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其了解什么叫做对、什么是错,学会察言观色,提高孩子的识别问题的能力,如家庭暴力、性侵犯、网络安全等常见问题的判断能力。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京民救助发〔2016〕393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助发〔2016〕393号各区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要求,我市对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进行了摸排,截至7月底,累计摸排10618人。
其中,城乡留守儿童433人。
为保障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免遭侵害,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氛围,现就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构建“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国家监护为保障”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为目标,积极探索“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工作体系,建立日常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确保“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不发生留守儿童安全事件,使留守儿童受侵害事件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二、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一)建立覆盖城乡四级的救助保护网络1.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有效利用已经建立的市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全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
2.加大区级民政部门工作力度。
各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监督;加强对(乡镇)街道承担的临时庇护、照料等工作职能提供政策建议和指导;注意整理留守儿童案件处置情况,摸索应对规律、梳理处置之道、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3.发挥乡镇(街道)职能作用。
乡镇(街道)要明确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主责部门,不断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引导家庭监护人提高监护能力;对村(居)委会报告的困境留守儿童,乡镇(街道)要及时采取措施就近进行临时性庇护,或协调、护送到救助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安置;要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开展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活动简报
开展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活动简报第一章:引言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导和社会各界纷纷开展相关活动。
本简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介绍近年来开展的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活动,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举措。
第二章:加强未成年人关爱和保护的活动近年来,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领导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
首先,领导加大了未成年人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教育部门也加强了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环境安全,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
此外,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关爱工作中,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未成年人的素质和能力,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章: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活动除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成为社会的重要任务。
领导和社会各界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首先,各级领导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其次,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加强对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未成年人的问题。
此外,社会各界也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矫治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预防犯罪的发生。
第四章:开展相关活动取得的成效通过开展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活动,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效。
首先,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教育经费的增加和学校管理的加强,使得未成年人接受到了更好的教育。
其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心理矫治等举措,未成年人犯罪率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治安得到了明显改善。
此外,许多未成年人组织和志愿者团队也积极参与到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五章: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尽管开展了一系列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活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面临一些挑战。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问题日益突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
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我们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系统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二、目标设定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
3.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三、具体措施1.家庭保护(1)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
(2)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3)建立家庭关爱机制,关注单亲、留守、贫困家庭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
2.学校保护(1)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配备专业心理教师。
(2)开展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营造和谐校园环境。
(3)加强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关爱未成年人。
3.社会保护(1)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3)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4.心理健康保护(1)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
(2)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水平。
5.安全保障(1)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安全防护体系,预防意外伤害。
(3)加大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
2.方案制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3.实施阶段: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4.监测评估阶段:定期对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方案。
五、预期成果1.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明显提升。
3.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一、引言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未成年人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问题,如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犯罪触网等,这些问题不仅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阻碍,也威胁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工作背景我国是一个拥有庞大未成年人人口的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他们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经济方面都相对脆弱,易受到外界的负面影响。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我国政府积极推出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制定执法规章、加强教育宣传和社会管理等各项举措,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三、行动目标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综合目标是:构建以家庭为基础、学校为重要阵地、社会为有力支持、法律为严密保障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行动措施1. 完善立法、建立执法规章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执法规章,形成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比如,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制定限制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推销和使用不良信息产品的法规,执法部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教育宣传、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和依法行事的意识。
教育部门组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向学生宣传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行为危害的宣传教育。
同时,要注重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功能,在学校、家庭、社区间形成一个有机衔接的教育体系,共同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观念。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7.31•【文号】民函[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第一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经自主申报和择优确定,民政部决定在78个地区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二、基本原则(一)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
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
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引导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融合,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意见3篇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意见3篇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意见第1篇一、工作目标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根本,把困境未成年人作为重点工作对象。
通过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积极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内容,有效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职责作用,进一步强化村(居)社区保护和服务,构筑网络化的发现、保护、救助机制;凝聚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的合力,帮助遭遇生存和发展困境的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
二、困境未成年人的界定(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工作内容(一)发现报告和响应1.民政部门会同镇(街道)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定期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动态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录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平台"系统。
村(居)社区要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城管队员以及热心市民、志愿者等对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进行预警巡查,对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要做到应急响应、主动介入、积极干预,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
保护未成年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亮点
保护未成年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亮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未成年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在保护未成年工作中,不仅要关注问题和挑战,更要关注工作的亮点和成效,下面将从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亮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工作开展情况1.法律法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2.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多层级的保护网络。
例如,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和机构,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例如,开展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活动等,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工作亮点1.加强监管力度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对校园、家庭、社区、互联网等场所的监管,提高了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水平。
在校园中,建立了校园安全工作体系,开展了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
2.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加强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家庭教育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抚养教育责任,提高了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3.推动社会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相关部门通过推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形成了多方合力。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朋友们: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促进其健康、全面发展,我们制定了本《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本方案旨在加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问题的关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一、背景概述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未成年人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
他们可能遭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性侵等多种伤害,也可能面临网络安全问题和社会道德失范等挑战。
因此,我们亟需制定全面、科学、系统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矫正措施的实施,以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1)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存、发展、受教育、受保护等权益;(2)预防和减少各类伤害和危险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3)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未成年人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的氛围。
2. 原则:(1)依法治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2)综合施策,加强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等机构的协同合作;(3)倡导家庭共育,加强家庭教育的建设和家庭功能的提升;(4)加强社区服务,建设未成年人友善社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支持。
三、重点工作1. 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2)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救助;(3)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意识培养;(2)推广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普及,提高未成年人和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3)开设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热线,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3. 加强家庭和学校教育:(1)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和育儿技能;(2)推动学校开展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供全面的学习和发展机会;(3)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沟通机制,形成共同育人的良好格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京民救助发[2013]265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助发〔2013〕265号)各区县民政局: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探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要求,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在全市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构建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提供可操作、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坚持源头预防,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是民政部门在维护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有益探索。
由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链条长,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试点工作机制。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3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5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02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汇报2024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一、前言2024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一年。
本次汇报旨在全面总结和分析2024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报告内容包括:政府主导的政策法规建设、教育机构的教育保护、媒体的引导与监管、社会组织的参与与合作等方面。
二、政府主导的政策法规建设1. 立法机关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制定。
2024年,国家人大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
该修订案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违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宣传与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广泛开展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了形式多样的讲座、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了对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引导和培养。
三、教育机构的教育保护1. 学校加强思想教育。
2024年,各级学校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学生个人成长的引导与辅导。
2. 教育系统加强师德建设。
教育系统在2024年加大了师德建设力度,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考核,规范教师的行为准则,营造了良好的教育环境。
四、媒体的引导与监管1. 媒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
2024年,各类媒体积极开展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形式广泛播发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正面信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2. 监管部门加强对媒体的监管。
监管部门对媒体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加大了对不良信息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媒体进行了严肃处理,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五、社会组织的参与与合作1. 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2024年,社会组织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投入大量资源用于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这些活动中心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学习、娱乐和交流的平台,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但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影响,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了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
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举办的社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特色亮点、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特色亮点、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以下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特色亮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1. 法律制度完善:国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责任。
2. 政府投入增加: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经费和资源保障。
3. 机构建设完善: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平台,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儿童福利院等,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和救助。
4. 教育普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度。
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色亮点:1. 综合保护:采取综合治理、多部门协同的保护模式,将教育、法律、社会、家庭等多个方面纳入保护范畴,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加强对家庭、学校等重要环境的监管和帮助。
3. 创新方式: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测、预警和救助。
4. 重点保护对象:对孤儿、残疾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保护。
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 治理体系不完善: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协同配合不够,导致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
2. 资源不足: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费投入和资源配置不足,限制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3. 专业人才缺乏:从业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相对不足,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网络安全问题: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容易受到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等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合力,加强协作,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持续保护。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XX年5月,民政部决定将XX市纳入全国20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地区之一。
为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建立未成年人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探索构建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至20XX年底,建立健全一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构建一个以社区为基础,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平台,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培养一支专业强、素质高、服务好的未成年人服务队伍;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洁净、向上的成长环境;达到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三)工作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
坚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的原则。
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原则,筑牢基础防线,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三、保护对象(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工作内容(一)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
实行弃婴、孤儿保护制度,将弃婴、孤儿及时送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及时救助制度,组织和动员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线索,劝导、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实行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定期回访护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进行帮扶,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到社会,对确实无法寻找到其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实行残疾儿童、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
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挑战,比如教育质量不高、成长环境不良、家庭关系破裂、暴力侵害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其中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讨论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以及如何进一步发挥这种作用。
一、1.1 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未成年人处于成长期,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心理困扰。
社会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自己的情况和挣扎,并给予积极的建议和指导。
此外,社会工作人员还可以定期进行家访和学校访问,与未成年人和其家长或监护人交流,关注家庭和校园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1.2 辅助家庭建立健康关系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一个温暖、稳定、和谐的家庭可以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社会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家访、家庭咨询和家庭教育等方式与家庭联系,倾听他们的需求和关切,提供居家生活方面的建议和支持,帮助家庭解决矛盾和问题,从而辅助家庭建立健康关系。
1.3 协助社区和学校开展预防和管控工作社区和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重要环境,社会工作人员可以协助社区和学校开展预防和管控工作,如开展家长和教师的培训、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组织青少年活动、安排学校课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等。
此外,社会工作人员还可以在社区和学校开展儿童保护网点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
二、如何进一步发挥2.1 多渠道定向招募专业社工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现实情况中,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社工队伍。
因此,应该通过多渠道定向招募专业社工,并为其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以保障专业社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2.2 加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依托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因此应该加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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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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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3年第09期
据《京华时报》消息,日前,北京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将在朝阳、丰台、密云3区(县)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将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评估,监护人不履责的可被撤销监护权。
按照通知,北京市将构建未成年人社区保护机制,今后,社区服务中心、“社区青年汇”等机构和组织将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监护指导等服务。
此外,在读未成年人出现辍学、失学、逃学现象的,所在学校须通报其监护人和村(居)委会未成年人事务负责人,帮助未成年人返校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