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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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马政[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40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市政府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对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四)坚持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马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马发[2008]20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强省的决定》(皖发〔2007〕22号),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市步伐,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实现“又好又快新跨越、率先全面达小康”的奋斗目标,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1、推进工业强市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力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开发区和特色园区建设,着力改善工业发展环境,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马鞍山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促进工业项目建设2、建立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凡属国家鼓励类、省“861”计划、“百千工程”导向计划及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投资导向目录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项目库。

3、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经备案或核准,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

4、鼓励市外资金投入工业项目。

外来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依据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支持政策。

5、支持特色园区发展。

完善功能区规划,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对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进入市级产业集群规划园区或特色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竣工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给予补助。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马政秘[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马政秘[2006]31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制。

经过持续清理,《马鞍山市行政审批事项(全目录)》已经公布(见2006年5月27日马鞍山日报第二版和市政府网站)。

凡没有列入“全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今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法律的立、改、废情况,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体制改革步伐,每年公布一次市行政审批事项最新目录,作为全市行政审批的直接依据,以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二、改革与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体制。

市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审批事项多的部门,可以通过内部调整,设立专门负责审批的科室,整建制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充分,除非重大疑难事项确需集体研究决定,审批事务都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结。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入驻的审批事项,要分类设定办理时限;能当场办理的,限时当场办理。

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虽设有窗口,但“只挂号不看病”的,由市监察局查明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简明企业设立登记、批准要件。

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以及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精神,对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工商部门主要是依法审核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等关键文件,只要条件符合,应立即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马政〔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马政〔2016〕38号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四、需要报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县区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配套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效率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效率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效
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马政办[2009]96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效率的通知
(马政办〔2009〕9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效率,努力建设效能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凡涉及机构、编制、经费和购买公务用车、出国(境)等事项,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拟提请市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马政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8]36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依法办事又高效服务,既各负其责又高度统一,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切实从源头上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各项手续,提高管理新开工项目的工作水平,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积极引导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充分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视察时所提出的“今天的投资结构就是明天的产业结构”的精神实质,积极引导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着力调整充实重点项目储备,努力增加有效投入。

要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三农”、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千方百计落实建设条件,力争尽早开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马政〔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马政〔2016〕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调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级政府投资政策的贯彻情况、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监管情况、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及其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马政[2015]85号【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马政〔2015〕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和《马鞍山市促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单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种政策性扶持。

2015年12月31日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实施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和推进以港兴市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一)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

(二)政策的制定应按照“由财政奖补为主向股权投资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政策继续重点支持工业倍增、港口经济、文旅产业等产业的发展,在对原有政策中不合理的、重复的进行调整、归并、删减和优化的基础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总体稳定性。

(四)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

市级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方面;县(区、开发园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错位支持,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园区)政策联动。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马政办[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6日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变更管理,从严控制和规范工程量变更审批,依据《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试行)》(马政〔2011〕8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含滨江新区、秀山新区)。

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级国有资金、市政府融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量变更,是指工程实施阶段,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外部环境等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变更。

第四条工程量变更坚持“提高工程安全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集约利用资源、从严控制变更、以不变更为常态”的原则,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

工程量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增加工程概算。

工程量变更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间完成申报、审核、批准。

项目建设投资总额超过批准概算10%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责任单位还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概算调整报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马政〔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15日马鞍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坚持放管并重、放管结合,坚持体制创新与“互联网”融合促进,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结合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结合整治“两难两多一长”改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着力解决我市在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

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一)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在优化完善各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基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基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基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马政〔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基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把握好政策机遇窗口期,科学规划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扩大有效需求,提升城市功能,更多谋划与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等领域产业项目,支持线上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统筹推进1.坚持新发展理念引领。

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建设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聚焦信息新网络、融合新业态、创新新平台,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项目为支撑,发挥项目对城市功能提升、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作用;坚持产业为关键,围绕新型基础设施相关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突破;坚持市场为主体,打造公平开放、资本多元、效益显著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2.瞄准发展目标。

谋划实施253个市“新基建”重点项目,总投资2418亿元,2020年完成投资264亿元。

其中,新型基础设施项目35个,总投资1507亿元,2020年完成投资125亿元;关联产业项目218个,总投资889亿元,2020年完成投资135亿元。

全面提升5G网络基站密度、充电桩布局、“十”字型高速铁路网络格局等基础设施功能水平。

重点打造6个“新基建”关联特色产业集群,培育10家依托“新基建”产业环境创新发展的示范企业。

到2020年底,智能装备(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产值突破300亿元,新能源及汽车产业集群产值突破100亿元,软件和互联网、通信通讯、半导体封装测试等产业集群产值超30亿元。

力争三年完成新基建及关联产业投资1000亿元以上,新增关联产业营收每年500亿元以上。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马政秘〔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优化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推进项目建设提速提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马鞍山实际,现就加强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本级组织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县区实施的项目)。

交通、水利项目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前期主要流程项目参建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推进项目前期提速提效。

1.项目立项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均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或江东控股集团代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项目由运营使用或后期管养单位作为项目立项主体(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后续前期工作移交代建单位办理,双方签订代建协议,业主单位全程参与项目前期设计并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

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同时,依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初步方案,并对项目及周边用地情况进行梳理,对存在问题提前谋划,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初步方案由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向市分管领导专题汇报,市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论证,以纪要、备忘等形式出具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马政〔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为加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谋划储备(一)项目库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公益性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储备一批、论证一批、编排一批”动态管理。

1.项目提出。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工作需要,对近期(3年内)需要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并完成项目初步谋划论证工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论证。

市发改委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平衡、规划选址、用地等进行会商论证,按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3.项目入库。

项目完成立项后,分别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和公益性项目库。

(二)滚动计划对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由市建设办编制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会同项目前期责任单位深化项目前期,具备条件后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马政〔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县区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县区下放35项行政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放权工作,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内容,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对接推进,务求实效。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服务,列入放权目录的事项不得拒不下放或自行上收,主动协调和及时解决放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对放权事项有具体规定的,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县区按规定细化分工,分级、分类行使权限。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认真抓好衔接。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稳妥做好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

放权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

放权事项涉及行业管理网络端口权限的,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向各县区开放有关网络端口权限。

对委托放权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赋权,确保受委托单位对辖区内事项能够直接受理、独立办理、全权行使。

各县区要根据放权事项清单,与市直有关部门逐项沟通对接,研究制定承接落实方案,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推动放权事项正常有序运转。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要共商权力事项下放后的流程优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责任落实。

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区的权限,放权部门要与县区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责任、相关事宜和程序等。

放权部门要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区要对下放的权限依法行使、严格管控,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将受委托行使审批和管理权情况定期通报委托部门,并对审批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纲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纲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马政[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纲要的通知(马政[2007]34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纲要》已经2007年6月1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马鞍山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纲要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精神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在省内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安徽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皖政〔2006〕62号)以及《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马政〔2006〕12号)的总体规划,为使我市服务业与制造业、新农村建设、社会进步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特制定《马鞍山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大工业、制造业基地为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发展消费性服务业;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发展公共服务业。

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探索发展高端服务业。

切实提高服务业的质量和规模,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努力实现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马政办[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8]67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贯彻落实《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后劲,现就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项目储备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一)加强项目储备是我市实现率先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现“又好又快新跨越、率先全面达小康”的宏伟目标,必须保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量的有效投入,增加有效投入必须切实抓好项目这个龙头和生命线,坚持不懈地加强项目储备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添后劲,提供支撑。

(二)加强项目储备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投资结构决定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

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谋划一批符合我市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科技含量较高、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引领和支持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发展方式的进一步转变。

(三)加强项目储备是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紧迫任务。

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当前,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剩余工作量不足的矛盾愈显突出,迫切需要加强项目储备,保持投资增长的后劲和连续性。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
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马政办[2014]73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5
【实施日期】2014.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14〕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提升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及其他应由政府偿还筹措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公示范围和环节。

凡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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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的
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各开发园区、新区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建设进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部分前置审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签署入园协议后即可办理名称预核准、项目备案(核准)、环保意向性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等手续,项目业主凭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规划部门依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气象等部门同步开展能评、环评、安评、雷评等审查审批事项。

二、合并部分审批环节或同步交叉办理
项目载体单位在拿到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后,开始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建议采取模拟审批方式),同步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

对建筑面积不多于3万平方米的工业项目,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总平面图,即进入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阶段,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可办理接水、接电,规划放线介入。

取消工业项目预测量,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

项目业主在完成土地交付、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同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三、快速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项目业主到辖区企业登记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四证(照)一体”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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