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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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其自行研发了某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系统V11版本,并陆续研发了V12以及V13.1等版本,享有软件的著作权,几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在10%以内。

原告将自己拥有权利的V13版本与被诉侵权软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组一致认为“公证处封存的太阳能控制仪芯片中提取的目标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源代码编译后生成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书附件5及代码比对详情文件,无法查实同一性,且原告称用来鉴定的权利软件版本是V13,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补充谈话前其主张的权利软件一直都是V11、V12版本,在开庭之后又变更诉请不应被允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软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本,但是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的,其对该版本权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软件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未体现权利软件的名称或其他有效信息的,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软件开发过程中通常会进行版本迭代,软件权利人在软件更新后要及时对新版本申请著作权登记。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权利软件的版本及代码信息,并提交与之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材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权属证据;其次,也要明确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及对应证明侵权的证据,避免因为诉讼主张和在案证据无法对应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特别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时,需要保证进行比对的两项软件,与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具有一致性,进行比对的软件来源、软件版本、代码信息等内容,应当体现在鉴定意见中。

《微软侵权案例》课件

《微软侵权案例》课件
微软侵权案例
目 录
微软侵权案例概述微软侵权的法律分析微软侵权案例的启示微软侵权案例的未来展望
微软侵权案例概述
01
02
03
微软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在软件和技术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其发展历程中,微软也曾面临过一些侵权纠纷和法律诉讼。
随着微软业务的不断扩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竞争对手和知识产权持有者对微软发起了侵权诉讼,指控微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罚款
微软可能被禁止进入某些市场或从事某些业务。
市场禁入
在某些情况下,微软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微软侵权案例的启示
微软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其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利益,也破坏了整个科技行业的创新生态。这警示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微软侵权案例的未来展望来自微软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产品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
加强内部审查机制
微软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侵权技术的依赖。
增强研发创新能力
微软应积极与知识产权持有者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合作共赢
A
B
D
C
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价值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企业应积极寻求与被侵权方的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权成本,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同时,政府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民事判决数据分析-BeijingEastIP

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民事判决数据分析-BeijingEastIP

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判决数据分析王晓琳林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从案件类型、数量、胜诉率、赔偿额等多个维度分析了近三年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民事判决书,以便读者初步认识中国法院对于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民事纠纷判决状况。

一、分析数据说明1.数据来源本文分析的数据来源于知产宝提供的2013-2015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作出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

2.数据筛选(1)案由与关键词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第四级案由,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仅仅列明了第三级案由,例如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因此,本文在筛选数据时,并非仅仅根据第四级案由筛选,而是在所有涉及著作权的第三级案由的案件中,全文检索包含“计算机软件”的判决书。

然后,进一步人工筛选案件争议焦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判决,剔除与计算机软件无实质关联的判决书。

(2)文书类型选择考虑到绝大多数裁定都不涉及实体法律问题,包含的信息有限,所以本文的分析基础为判决,不包括裁定。

二、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分类根据案件在当事人、争议类型、维权方式等方面体现出的同质性,可以进一步将所分析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民事案件归纳为以下三类:A类:一般案件。

此类案件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多针对特定的行业、产品或者服务,通常需要专门开发。

涉案软件的权属、交付、侵权与否等方面,需要个案分析,甚至技术鉴定。

例如企业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缝纫机控制软件等。

B类:商业维权类案件。

此类案件涉及的计算机软件是可以向不特定行业和人群大规模销售的商业软件。

这类软件自身标识明显,侵权形式相对单一。

当事人基于同一软件产品(包括其不同版本)提起的维权诉讼比较多。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汇报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汇报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东进通讯技术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

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这是国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 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

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

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分公司在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某软件公司。

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某、袁新忠、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2000、Microsoft 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

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大量微软Office 系列软件。

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

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在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了一些共识,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

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涉,督促被告履行《会议纪要》的承诺。

但被告仅愿意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微软软件,还无理要求原告承诺在被告采购完毕后不再追究其之前的侵权责任,并认可被告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后即视为已经全部实现正版化。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最新整理微软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案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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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微软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案民事判决书微软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案民事判决书微软公司诉xxxx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x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一中民初字第8294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6399USA)。

授权代表本杰明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xxxx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xxxx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 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B座Sxxxx5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富委托代理人胡延俊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xxxx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晴东方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正红、王宏涛,被告天晴东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延俊、郭志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原告是Microsoft WindowsXP、Microsoft Office和Windows7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联想笔记本计算机中预装上述软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并且,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发现,被告在收悉原告律师函后并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盗版软件的惯常和持续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并且,被告在安装和复制盗版软件时故意破坏了权利人的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改变了软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权利,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3、被告在xxxx市海淀区中关村鼎好市场和E世界市场内、《法制日报》和《中国计算机报》显著位置刊登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软件进行复制、传播、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行为。

以下是一些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1. 微软侵犯开源软件著作权案:2008 年,微软被指控侵犯了开
源软件组织 Apache 的版权,具体来说是侵犯了 Apache 的HttpClient 和 Firewall 等软件的版权。

该案最终于 2013 年被判
胜诉,微软赔偿了 Apache 组织 500 万美元。

2. 百度文库侵犯版权案:2012 年,百度被指控在其文库产品中
侵犯了大量的版权,其中包括小说、学术论文、动漫等。

该案最终在2015 年被判胜诉,百度被判赔偿版权方 50 万元。

3. 谷歌侵犯版权案:2011 年,谷歌被指控在其搜索引擎中侵犯
了版权,具体来说是侵犯了音乐、图片和视频等领域的版权。

该案最终于 2014 年被判胜诉,谷歌赔偿了版权方 3000 万美元。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仅会对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1.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褬尗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

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从而受到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审判,加强了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它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众多上市公司开始积极的开展企业内自检,积极联络软件合法提供商,着手消除著作权侵权隐患。

2.“珊瑚虫”引发侵权案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

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

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

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3.斯维尔公司软件遭天正公司侵权案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6-04-22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2.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4.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6.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7.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8.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9.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书〕10.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11.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12.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13.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4.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15.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16.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17.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8.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19.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2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2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24.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5.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26.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27.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8.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29.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30.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31.董黄明与桂林市犀灵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李时斌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提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32.重庆世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吕晓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772号民事判决书〕33.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34.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5.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处罚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6-1、196-2号处罚决定书〕36.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3号民事裁定书〕37.卡骆驰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173号、174号民事判决书〕38.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39.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40.魏章莉与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41.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42.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1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43.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44.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行政案件45.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行政案件46.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47.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48.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50.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微软案例

知识产权微软案例

微软首宗针对中国大企业盗版案宣判:获赔217万2010年4月4月22日上午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判决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需向微软赔偿217.28万元,因为其使用了盗版的微软软件。

这是微软首次在中国针对大型企业发起诉讼,也是微软在中国区知识产权案中索赔最大金额。

微软表示,希望借此来推动大型企业使用正版。

首宗针对大企业盗版维权大众保险于1995年在上海成立,由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大中型企业投资创建,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6亿元。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缺席一审判决宣判,新浪科技未能立即联系到大众保险就此事置评。

微软中国高级知识产权总监于维东透露,与大众保险就版权问题的接触始于2007年,但双方谈判破裂,最终,微软于去年选择了采取诉讼措施。

微软指控大众保险公司至少安装使用了9种盗版微软软件共计450套,诉请赔偿224.957万元,于维东说:“大众保险安装使用我们盗版的软件包括Windows系列、Office 系列、Windows Server系列以及SQL Server系列等。

”浦东法院在此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院进行了诉讼过程中的保全,在保全当中,又发现了很多证据,也发现了一些对我们提起诉讼有利的其他一些证据。

”于维东拒绝进一步透露如何发现新证据的详情。

微软代理律师、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袁新忠在判决后通过微软新闻稿称,浦东新区法院通过“高超的办案技巧以及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欲借此推动大企业正版化几乎每一个企业都会使用到微软的软件产品,这其中,大型企业自然成了微软的重点关注对象。

按照于维东给出的说法,微软有一套销售数据库,“我们会看我们的数据库是不是有采购的记录”。

“并不是微软跟哪一家企业过不去或者怎么样,通常都是有相当多阶段的沟通和交流。

”于维东说,“目前我们碰到最大的问题,是大家都在用而没买。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被告辩护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上诉,官司仍将继续。
中国电池冲破海外专利阻击
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337电池调查案)正式公布最终结果:“原告美国劲量公司709专利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中国电池企业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锰电池。”听到这一消息,中国电池企业联合应诉团成员无不击掌欢呼。据称,这次胜诉,是目前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惟一获得全胜的一场官司。
思科,世界最大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在2002财年营业额为189亿美元;华为,中国实力最强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在2002财年营业额为220亿元人民币。与在世界许多其他地方一样,思科虽然在中国的路由器和网络交换机等方面占据了相当可观的市场份额,但在中国,他有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华为,华为与思科几乎在全线产品上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据业内人士判断,思科之所以选择在美国状告中国华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华为成功地打入了美国市场,打入了思科的“老巢”。据称,思科在亚太区的收入仅相当于其在美国纽约一个地区的收入。美国市场是思科的发家之地,也是其每年业绩的主要来源之一。华为“登陆”美国市场,踩在了思科的痛处。
朗科诉华旗侵权案一审胜诉
ETS诉新东方侵权胜诉
2003年9月27日,历时一年多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GMAC告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TOEFL试题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分类】其他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01.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刘某某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典型意义】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

在判断网络百科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不应仅以本词条贡献者署名确定,还应充分考量本词条是否包含其历史版本贡献者的创作成果。

确认百科词条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可充分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鼓励词条作品的持续创作和广泛传播。

【基本案情】2018年5月9日,原告在参考9篇外国文献的基础上,在百度百科发表了“仓鼠亚科”词条的更新版本,署名贡献者为原告。

该词条分别从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等方面对仓鼠进行了描述。

涉案版本相较之前其他网友发表的5个历史版本,篇幅大幅提升,体系更加丰富、细致,内容更加详实、具体。

2018年5月21日,贡献者“藤蔓”在搜狗百科上发表了“仓鼠”词条,其内容与原告发表的词条内容高度一致。

2019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申诉,要求将词条贡献者改为原告。

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更改词条署名为原告。

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删除了该词条。

【裁判要点】一、百科词条是否构成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词条,才能构成作品。

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把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属于作品。

原告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词条的编写,词条文字部分的个性化表达传递了原告的思想,具备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二、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由于百科词条具有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特点,后来的贡献者可以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删除或者再创作,因此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察该词条的历史版本,考量该词条中是否存在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然后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刊载日期:2013-9-11 来源:正义网【点击量:107】【关键字】最高检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字体:大中小】【评论】【纠错】【打印】【关闭】编者按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压态势,认真开展诉讼监督,不断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

为总结经验,集中展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就,高检院侦查监督厅从各省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推荐的案例中选定了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供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中参考借鉴。

典型案例之一商亚君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件事实:2011年7月27日,商亚君在北京市海淀区出售非法复制的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时被抓获。

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4号楼531室的经营地起获标注了假冒“微软”注册商标的计算机软件4000余张。

经鉴定,上述软件均属非法复制的侵权产品;在商亚君牌号为京PJU601的车内起获微软公司注册商标标识36万枚。

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诉讼过程:2011年10月3日,公安机关以商亚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商亚君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商亚君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

商亚君不服,提起上诉。

5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意见:检察机关没有拘泥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而是认真核查证据,积极走访被害单位,不仅改变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还追加认定了商亚君犯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微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微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微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微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微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微软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黄晖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晖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晖夏欢【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微软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涉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微软公司补充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及其附件《和记黄埔企业有限公司商品和服务》、《微软公司的商品和服务》、《于中国境内填写的共存同意书》及《于巴拉圭境内填写的共存同意书》,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人权益的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人权益的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人权益的案例
案例一:微软诉讼案
2007年,微软公司起诉中国北京市顺义区柳北镇的一家制售
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的公司。

微软公司声称该公司侵犯了
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微软公司400多万元,并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

这个案例保护了微软公司的知识产权,并维护了其合法的经济权益。

案例二: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专利战
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长达多年的专利权诉讼,这场专利战涉及了各种技术和设计专利。

各方在法庭上针对专利权进行了辩论,并最终取得了一些胜诉和败诉的结果。

这个案例展示了保护知识产权能够维护企业的技术和设计创新,并保障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权益。

案例三:中国媒体集团诉刘某侵权案
中国某媒体集团起诉一名个人(刘某)侵犯其版权,刘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媒体集团的新闻报道内容转载到自己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并用于商业用途。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赔偿媒体集团一定经济损失,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保护了媒体集团的作品版权,维护了其在新闻创作和发布中的合法权益。

微软诉四大PC经销商侵权

微软诉四大PC经销商侵权

微软诉四大PC经销商侵权
佚名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7月10日,微软中国宣布,已在过去的两周内向联想、惠普、戴尔和宏暮四家PC厂商的9家授权电脑经销商提起侵权诉讼。

理由是,这9家经销商涉嫌在其销售的品牌电脑中预装盗版Windows系统软件。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46
【相关文献】
1.微软诉康宝公司侵权索赔800万 [J],
2.中易诉微软侵权案二审开庭 [J], 于国富;
3.微软诉合众思壮侵权 [J],
4.阿-朗诉微软专利侵权案微软终获胜 [J], 杨慧玫
5.持续推动正版软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微软再诉9家预装盗版软件品牌电脑经销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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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据介绍,2005年6月,汉王法务部工作人员 登录了网站,该网站首页上显 示该网权利信息为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主办、 武进区教育局电教中心技术维护”,并在该网 发现有“今日下载top10”、“本周下载top10” 等栏目中,其中“汉王文本王”等软件赫然在 下载之列。据此,汉王公司向海淀区法院起诉 武进区教育局侵犯了汉王公司的著作权,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传播该公司 软件,并赔偿损失240万元,损失赔偿应计算 到侵权行为结束为止。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一 审判决。
据永兴元公司说,早在2001年,北京保监局委托深圳 市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了“保险从业人员电 子化考试平台”。永兴元开发成功后,于2002年取得 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此后,在中国平安的网站上,永兴元发现了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模拟考试系统,该考试系统的一些文档与永 兴元制作的软件相似,于是将中国平安告上法庭,并 索赔160万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系统只 有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才能登录。而且,永兴元对 外出售一套软件仅8000元,索赔160万元缺乏依据。
哈工大网络软件遭侵权
由于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复制了原公司的 软件资料,使得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 司软件著作权被窃取。2006年4月,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这起网络全平台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软件 的著作权属于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 侵权公司和马某向原告哈工大科软股份 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药商务网络公司赔偿 经济损失67万余元。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
永兴元状告平安软件侵权
2006年5月,深圳两家本土企业因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侵权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簿 公堂,深圳市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中国平 安保险公司以及一自然人侵犯了该公司的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该软件公司向中国平安索赔,马某从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的北京金药商务网络公司离职时,利用其职务之 便,把两种软件系统的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进行 复制。马某随即加盟北京某医药信息科技公司任副总 经理,并将其复制的直报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交 给该公司。该公司将上述两网平台以自有版权经营后, 给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5年9月,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诉至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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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82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ianmin O. Orndorff)委托代理人张燕、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告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栋,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鹏,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洪海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李丽和代理审判员王绍军共同组成合议庭。

本院于2013年0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卫臻浩,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栋、杨春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原告微软公司开发完成了各个版本的Microsoft Server(微软服务器)系列计算机软件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一)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微软视窗服务器)软件系列:含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0(微软视窗服务器2000)、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Windows Server 2008(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等;(二)Microsoft SQL Server(微软数据库服务器)软件系列,含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0)、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等;(三)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微软邮件服务器)软件系列,含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0(微软邮件服务器2000)、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3(微软邮件服务器2003)、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7(微软邮件服务器2007)等。

上述计算机软件在美国首先发表,而美国与中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微软公司就上述微软办公软件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原告微软公司发现被告赛轮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位于青岛市四方区郑州路43号橡胶谷B栋办公室的服务器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原告微软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

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原告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Server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微软公司依法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为此,原告微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Server(微软服务器)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整。

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国内外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购买保全设备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

4、被告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证据保全费)。

被告赛轮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使用的软件部分为正版,部分使用国产软件,部分为员工自行配置,不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原告主张的10万元额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应支持。

原告微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09)沪东证经字第13060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是以下涉案微软软件各版本的合法著作权人:(一)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微软视窗服务器)软件系列:1. 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0(微软视窗服务器2000),2. 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二)Microsoft SQL Server(微软数据库服务器)软件系列:1. 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0),2. 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三)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微软邮件服务器)软件系列:1.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0(微软邮件服务器2000)、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3(微软邮件服务器2003);2、(2009)沪东证经字第4998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为Windows Server 2008(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7(微软邮件服务器2007)软件各版本的合法著作权人;3、(2012)沪东证经字第3136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服务器上安装使用了Microsoft Windows Server软件,同时被告在众多招聘网上发布的职位招聘广告,要求应聘人掌握Microsoft SQL Server软件;原告并无被告正式采购相关软件的记录;4、(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658号公证书和北京北人郡是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使用许可购买合同》,拟证明被告侵权使用的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Enterprise 2008软件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套人民币23965元,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Cal 2008市场销售单价为263元;5、(2011)沪东证经字第1900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权使用的中文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Standard 2003软件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套人民币5618元;6、(2009)沪东证经字第6161号公证书和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合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拟证明被告侵权使用的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Enterprise 2003软件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套人民币20520元,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Cal 2003市场销售单价为221元;7、《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6万元律师费。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证据1和证据2,没有异议。

对原告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存疑,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要求应聘人员能够使用原告诉称软件,但不能证明被告实际使用过该软件。

对原告证据4、5、6,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这样的销售价格,但不能证明原告在所有地区的销售价格都是如此。

对原告证据7,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认为因缺乏相应的合同,故与本案无关。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单独购买微软特许、开放式许可协议,拟证明被告采用购买特许、开放许可的方式,购买过原告的Server软件;2、被告购买部分台式电脑时附带的原告软件,拟证明被告使用的软件系经过授权;3、销售合同书和发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物流条码系统中,自带原告的服务器系统;4、销售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使用的邮件系统为济南佳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亿邮电子邮件系统,被告并未使用原告的微软邮件服务器系统。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证据1,原告指出该12个server是指12个访问许可,即Cal,并非服务器本身。

对被告证据2,原告认为因其无法与硬件进行匹配,同时亦无发票,故不能认定其真实性。

对被告证据3,原告指出其没有类似的许可方式,故不予认可。

对被告证据4,因被告未提供原件,不能确认真实性,同时该证据也不具有排他性。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诉讼证据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并裁定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扣押了被告两台台式电脑。

对法院进行的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保全过程中被告没有配合法院的保全工作,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本院根据保全情况和排查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被告确认其使用约6套服务器软件,其中4套为微软视窗服务器标准版软件,一套微软SQL服务器软件系正版,邮件服务器使用何种软件不能确定。

本院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质证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之证据均为原件或经公证之复印件,且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

对原告证据3即被告之招聘广告,其能够与本院证据保全的情况及被告之陈述进行印证,形成证据链,故其关联性也可确认。

对原告证据4、5、6即软件价格之证据,本院认为,虽然软件价格在不同地区可能有一定差异,在不同时间段也可能存在价格波动,但原告作为大型跨国公司,对商品定价有其固有策略,同时,商品的价格,最终还是要决定于其价值。

同时,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之相同软件存在差距巨大之不同价格。

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前述软件价格证据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相关软件的大致市场价格。

对原告证据7,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聘用合同,故关联性不能确认。

被告提交之证据1,鉴于原告确认被告购买了12个服务器访问许可,本院认可其与该节事实的关联性。

被告证据2即购买硬件所附带之软件,被告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来源,故合法性存疑,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这些软件与其购买之硬件的对应关系,故关联性亦无法认定。

被告证据3即条形码系统购买文件,因其为孤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对被告证据4即电子邮件系统销售合同,因无原件,且原告存疑,故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结合本院庭审查明之相关事实,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微软公司开发完成了各个版本的Microsoft Server(微软服务器)系列计算机软件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一)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微软视窗服务器)软件系列:含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0(微软视窗服务器2000)、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Windows Server 2008(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等;(二)Microsoft SQL Server(微软数据库服务器)软件系列,含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0)、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等;(三)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微软邮件服务器)软件系列,含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0(微软邮件服务器2000)、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3(微软邮件服务器2003)、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07(微软邮件服务器200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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