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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1]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1]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实施城镇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下发)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实现全省城镇化发展目标为重点,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化发展目标、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和城镇空间布局,明确发展重点和规划实施措施。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提出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围绕中心建制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提出发展要求;要结合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城乡居民点的布局。

重点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强化区域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功能和协调区域城乡发展为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切实解决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等问题。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后,逐级上报审查和审批。

各市、县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审和报批工作。

二、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城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六政办[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2〕111号)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0〕229号),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六安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六政〔2012〕5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规划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和科学指导市区内城乡规划的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相关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综合管线、地下空间开发、户外广告设置等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全面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六安市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市示范园区)范围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体制。

依据收放有度、协调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进行规划管理,将市区划分为三个区域:(一)中心城区范围:即《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120平方公里。

边界为北至沪蓉(陕)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至三元河,西至商景高速。

管理模式: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浙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5日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区域(流域)管理,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领域。

非空间性专项规划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或规划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规划协同机制等方式,研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各类项目的国土空间适配等问题。

县级以上政府或总体规划明确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

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规业字〔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规业字〔2010〕97号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管理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一)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许可事项。

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筑工程)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选址意见书事项管理;不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二)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事项。

将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审核工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三)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审批类型。

按照目前审批管理模式,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时予以标注。

(四)调整后的城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9项(不含年检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3项,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1项。

二、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流程的调整实施城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一)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方式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和出让方式供地(含其他项目)两类实施管理;市政工程按是否需要供地分为两类实施管理。

(二)对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相关业务管理流程暂不作调整,结合拟定《天津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再行深化完善。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汉政办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汉政办发〔200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村庄规划编制滞后、农村建设项目审批不规范、农村用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促进我市农村村庄建设健康有序推进,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部门、各县区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村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要自觉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榕政办[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09〕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它的颁XXX实施,对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及完善城乡规划工作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先行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手段。

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南北两翼、东西两片互动联动,提高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水平。

要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到知法懂法;要紧密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规划管理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标语等载体,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遵守《城乡规划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修编,构建适应福州科学发展先行的规划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构建科学合理、区域协调、城乡覆盖、特色鲜明的规划体系。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北屯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行署决定对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沙布尔·艾提江(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副主任:刘颂东(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刘斌(地委委员)叶林(行署副专员)孙斌(行署副专员)委员:罗建新(地委副秘书长)颜文源(行署副秘书长)杨建新(行署副秘书长)陈维斌(行署副秘书长、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玉新(行署副秘书长、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赵燕群(行署副秘书长)徐银海(地区政协工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韩传江(地区纪检委副书记、地区监察局局长)徐建德(地区建设局党组书记)巴合提·夏米西(地区建设局局长)买卫杰(地区财政局局长)王克勇(地区交通局局长)陈鸿江(地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波(地区水利局局长)张治华(地区卫生局党组书记)阿德勒汗·木海(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阿依恒·阿斯勒汗(地区教育局局长)杨宗泽(兵团农十师建设局局长)杜新民(地区地震局局长)莫立波(地区绿化委员会副主任)于俊全(地区人大工委法制处副处长)钱治江(地区建设局副局长)乌东军(地区文物局局长)黄斌(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田建新(阿勒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翠萍(新疆电信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总经理)赵作林(地区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徐金武(阿勒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符彦鸣(阿勒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仍设在地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巴合提·夏米西(兼),办公室副主任:钱治江(兼)。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镇政规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8月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日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城乡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

各辖市规划区由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市、辖市及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实行首席规划师和镇村规划师制度,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江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建立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委员,对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

各辖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地城乡规划重要和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等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日期】2000.03.13【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0.03.13【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不顾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城乡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相当多的城镇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划,随意批租土地进行建设;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与管理薄弱,不少地方建设混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战略性调整,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用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巴政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经市政府二00九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强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局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行政执法局是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各旗县应成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规划审批实行专家论证和委员会审批制度。

成立规划建设专家论证委员会、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要事项进行论证把关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制度》确定的权限履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5日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为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管理要求,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发〔2018〕9号)、《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府〔2019〕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范围。

一、职责分工(一)政府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施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市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的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法定规划的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建房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作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人口变化确定住房需求,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引导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各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住房发展年度计划要明确年度各类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区位,测算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保障性住房要进一步明确供应套数和户型结构。

要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保障轮候时间等纳入目标管理。

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

(二)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各城市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等潜在供应情况,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3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3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3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矿资源城市发展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八大类规划的编制工作。

规划修编要充分体现跨世纪战略意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同步提高;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注意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的保护,提高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要依法搞好城市重点开发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切实加强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镇及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当前应重点发展县城和中心镇,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

新一轮城乡规划修编工作要在3年内完成。

二、严格城乡规划的审批。

城乡规划审批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布局等规划,须经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修改完善后,按有关规定,依法报国家、省或市审批。

详细规划也要组织专家审查,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经市、县政府审批。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38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38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州人民政府以“城乡规划执法年”活动为载体,探索推行城乡规划专项档案制度、规划公示牌制度、规划巡查制度、规划报告制度和规划督查制度等规划管理五项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规划管理“五项制度”是规范规划审批、强化过程监督,遏制违法建设,确保规划实施的有效手段。

为将规划管理“五项制度”作为常态化、制度化的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全州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常态化管理。

州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指导,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做好对县(市、区)实施情况的督查、通报、考评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形成年度报告报州政府。

州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

二、将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向乡(镇、街道)全面延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完善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通过行政推动、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等措施,在乡(镇)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

三、将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作为打非拆违的有力手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五项制度”在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中的作用,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规划日常巡查中,并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以不断消减违法建设存量,严格遏制违法建设增量。

四、充实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五项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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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城乡规划管理通知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镇村规划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保障各项建设活动依法有序和规范实施,结合贯彻落实市政府政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整治违法建设,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改善城市形象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建设的需要。

1、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大整治力度,及时查处新发案件,分期整治历史问题,进一步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秩序,为创建平安开发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2、各街道、各村企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本村企职责内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负总责。

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门班子,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3、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违法建设,积极支持配合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违法建筑物,该拆除的要坚决予以拆除,通过整治达到基本遏制违法建设的目标。

二、认清责任,狠抓落实1、各街道要做到守土有责,对发现的苗头性违法建设现象,要在第一时间内予以规劝制止,并及时逐级上报区建设环保部门,按程序通知城管执法、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做好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查处与拆除工作。

2、各街道及相关局室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和制止,特别是对城中村和大项目建设所在区域要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迅速制止,把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3、各村居特别是城中村,要切实发挥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清形势,端正态度,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本位思想,正确处理好个人感情与工作责任、社会关系与长远效益之间的关系,不徇私情,主持正义,确保本村居不出现违法建设现象。

一旦发现有违法建设现象,要主动配合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调查取证和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督1、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规划,必须经村、街道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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