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 8号)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重大专项课题会计审核及核算细则
重大专项课题会计审核及核算规定一、目的为加强重大专项预算和资金管理,规范重大专项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专项办[2010]002重大专项课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文)及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重大专项课题支出审核要点(一)设备费支出。
对于购置固定资产,核对合同、固定资产登记卡、发票、招标文件、合同审批单,确定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设备是否为预算内设备。
设备单价是否超预算单价,如超过预算单价,请经办人提交书面原因。
对于试制设备,审核是否有资产管理部的内部验收报告。
(二)材料费。
由于材料经过采购、付款、到货、入库、出库环节,因此材料费可能在付款时不能确定是重大专项用,在领料时才能确定,这样将发生垫支行为。
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重大专项用材料由研发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交由采购部门采购,采购部门在采购重大专项物资时须在请款单中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材料会计手工登记每笔专户开支的借款。
采购员凭票报销时,材料会计根据手工登记借款表核对发票是否为专户开支借款,发票、合同、入库单金额是否一致,入库单存货编码应设置重大专项专用存货编码。
材料出库时,仓库保管员核对领料单上是否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是否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领用的材料存货编码是否为重大专项专用存货编码。
仓库制单员选择用途应为“研发”领用,该领用指定科目“研发支出”,项目名称为课题项名称。
材料会计每月审核领料单和出库单金额是否一致,存货编码是否为重大专项专用存货编码。
对于试制改造设备过程中须领料的,仓库保管员须核对领料单上是否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该设备的资产编号,领料单材料是否在资产配置清单内。
存货编码是否为重大专项专用存货编码。
仓库制单员选择用途应为“固定资产改造”领用,该领用指定科目“在建工程”,项目为该设备的资产编号。
三)测试加工费用支出,核对有发票、测试加工合同金额是否一致,是否附有测试报告。
重大专项预算调整规定补充通知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日期:2012年09月19日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针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四、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六、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我国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廖晓东
然而,后补助方式毕竟是项目实施完成后达到一定条件 才拨付资金,因而就决定了其只能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 中送炭”。 后补助方式自身存在着若干缺陷,具体表现在:首 先,许多科研项目由于经费相当匮乏,研究者不得不四处借 钱以保项目进行。 有的甚至因经费实在紧缺,则不得不中途 放弃。 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也是如此,有些专利取得后,有 的成果通过鉴定后,本来是大有转化与推广价值的,但因没 有相关经费,只得长期闲置。 其次,纵使项目实施单位具有全 额承担研发资金的能力, 但是可能因考虑到科技研发活动 实施的不确定性或风险超出其能独自承担的范围而放弃科 技研发活动。 因此,高风险或失败几率较高的科技研发活动 不适宜采用后补助进行资助。 再次,对于基础研究或共性技 术研究项目,由于其技术存在外部性、公共性和成果的滞后 性,不能只靠科研机构来独立承担,往往需要政府部门承担 较大部分的资金投入, 此类科技研发活动也不适宜采用后 补助进行资助。
后补助机制与激发研究人员创新潜能之间没有明显的 逻辑关系, 其实际作用只是增加了政府科研经费的安全性。 关于后补助可以简单理解为国家买现货不是买期货,是正常 的市场活动。 但是具体到国家投资支持科学研究不是纯市场 行为,政府科研经费的第一属性不是安全,而是要及时准确 地支持和保障国家所需要的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取得预 期的科研成果。 另一方面,要是为了激发创新机制,所有国家 项目都实行后补助,改制后的国内科研型企业也无法维持正 常运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财务问题浅析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重要意义。
重大专项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主要依据是《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关于落实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财函[2010]38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等相关规定。
一、重大专项部分课题承担单位存在转移、挪用、挤占中央财政资金1.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执行过程中,列支预算外设备购置费,与预算严重不符。
由于现在某些设备更新速度较快、设备出厂价格也不断增长,此外还有汇率、国际形势等的变化会导致预算不能满足现有设备的支出,导致设备购置费与预算不符。
2.课题承担单位从特设账户提现,用于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支出。
除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特设账户资金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等日常经营活动支出,如有上述情况需退回。
3.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专家咨询费中列支非专家劳务费,以及单位课题负责人以他人身份证冒领劳务费。
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费是指发放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以及不属于单位但承担课题项目组指定任务的人员人工费用。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和评审专家的费用。
国库集中支付和特设账户管理培训
库动态监控管理。
Friday, March 23, 2012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1、特设账户开立
上报财政 财务司审 向专项办 提出开户
专项办汇
总审核
查
申请
(每个课题承担单位(法人)只能开立一个特设账户,不同专 项项目之间共享。分公司及其他内部独立核算体不得单独开立)
Friday, March 23, 2012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2、账户开设申请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要求,结合选择 的代理银行情况,提供账户开设的申请审批材料,由牵 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开
户申请。
Friday, March 23, 2012
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
(取现问题)
Friday, March 23, 2012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二)账户动态管理。 财政部通过特设账户开户银行,对特设账户开立、 变更和撤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开户银行应通过客户 服务系统,主动向财政部提供特设账户变动等相关信息。 特设账户变更程序:
Friday, March 23, 2012
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办法要点讲解
(2)资金归垫申请一般程序
提出申请
汇总审核
形式审查
上报财政
Tips: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 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牵头组织单位向财政 部(国库司)提出资金归垫申请。间接费用的归垫资金,可 于每年12月1日前汇总提出归垫申请。(财政资金到达特 设账户之后可能发生的归垫行为)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 民 口科 技 重大 专项 领导 小组 组 长单位 、牵头 组 织 单位 ,国务 院有关 部 委 、有 关 直 属 机构 ,有 关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 局)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 费的管理和使用 ,保障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开
展 的重大 问题 研讨 与调研 、专 项实 施情 况监测 与
作 经费 ( 以下简称 管理 费 )的管 理和 使用 ,保 障 民 口科技 重 大专项 ( 以下简 称专 项 )工作 的顺 利 开 展 ,提高 资金使 用效 益 ,根据 《 口科 技重 大 民 专 项资 金管 理暂行 办 法 》 ( 财教 (0 9 28号 ) 20 ] 1 和 国家有关 财政 财务 规章 制度 ,制定 本 办法 。
育 ,限期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民政 部 门责 令 限期改 正 ,并恢 复 原状 ;造 成损 失 的 ,依 法承 担赔偿 责 任 。 第 三十 二条 集 中供 养对 象 应 当珍 惜 荣 誉 ,
部 门文件
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财 政 部
二。 一。 年十 二月三 十一 日
民 口科技 重 大 专 项 管 理 工 作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条 为 了规范 民口科 技重 大专 项管 理 工
领导 小组 、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和 专项 咨询专 家组 开
报 ,列 入科 技 部 部 门预算 。其 中 ,项 目 ( 题 ) 课
和支 付 。 第 四条 管 理 费按 照 “ 年 核 定 、滚 动 使 分
关于高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摊的思考
关于高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摊的思考作者:郑岚曹林凤李园园徐敏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3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国高校科研间接费用的分摊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加快科研间接费用分摊研究,开展科研间接成本核算;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与会计核算,充分发挥科研间接成本补偿作用;加快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等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摊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高等学校作为高学历人才的聚集地,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
近年来随着高校科研实力的不断增强,高校参与各类科研活动也越来越多,高校获取的科研经费占高校总经费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面对日益增长的科研经费,很多学者对高校科研经费全成本核算进行了研究,湛毅青等(2008)通过对中美政府及我国部分有代表性的高校的科研间接成本管理现状的研究,对比分析了我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管理在分摊比例、管理制度、核算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科研间接成本角度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建议。
冯宝军等(2012)针对高校科研经费全成本的核算提出了基于多属性分析的高校科研经费全成本计算模型,对科研项目及间接成本对象进行多属性分析,通过多属性与权值的协调控制,真实准确地进行间接成本的分摊处理。
李智敏等(2012)从作业成本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运用作业成本管理思想合理分摊间接费用,提高科研项目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从遵循科研规律,科学化、精细化地管理科研经费出发,实施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011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要求高校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和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单位目前已在执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不变。
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办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有关要求,做好特设账户开立、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二、特设账户的开立特设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一)代理银行选择。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特设账户,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及时通知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户开户银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国科发专〔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范本模板】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财政部教科文司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财政部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验收办法》).为便于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我们编写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各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手册过程中应认真阅读《财务验收办法》,并注意结合国家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切实把相关规定理解好、宣传好、执行好.衷心期望这本小册子能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带来帮助和便利。
一、财务验收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期间启动的第一批项目(课题)大多数已经完成,即将进入验收阶段。
刘延东国务委员在今年的重大专项实施推进会上,明确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尽快制定验收办法,同期做好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
为落实刘延东国务委员的指示精神,规范重大专项的财务验收工作, 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二、组织财务验收的目的是什么?财务验收是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
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提高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专帐核算方法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专帐核算方法一、经费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做到专账核算专账核算不是事后归集,也不是应付检查临时建立的台帐。
决算申报书是对前期专账核算的各项支出的汇总,不是事后从制造费用中拿来进行归集;不是为应付检查和验收建立的辅助台帐。
2.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挪用经费他用(炒股);超范围使用科技经费;不按预算执行,随意调整;与本项目无关支出、餐费、礼品,旅行社开具的会议考察费等。
3.虚弄支出,套取经费浙财教[2010]382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各类类型虚假发票套印发票虚假合作费(事后补助项目)假签字白条重复列以4.虚假承诺配套、自筹资金配套经费不到位。
自筹资金到位证明资料不规范。
以厂房、生产线等基础设施作为自筹经费。
5.外拨大额经费,横向管理凡科技拨款项目经费,均为纵向,不允许改变性质。
外拨经费管理不规范。
6.直接计提管理费,不进行摊销核算浙财教[2010]382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高校、科研院所较为突出,要求这些单位按实际核定管理费用。
7.生产性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明显的生产设备如电力工程、叉车、锅炉、水塔、烘房;生产原材料;企业全部燃料动力;甚至有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以后的维护费、质量控制试验等费用。
8.混合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分离进行管理,随意调账。
企业承担的分期拨款项目,从支出来看,认定现把财政拨款用完,剩余的归为自筹资金。
9.贷款贴息项目必须为科技专项贷款。
10.重技术管理,轻经费管理随意预算,没有很好地对照研发需求编制;调整幅度大,范围广;不熟悉规定,使用缺乏监管。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做好专帐核算专帐核算不仅是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管重点,也是企业享受各项科技政策的刚性要求。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
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十八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家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等.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探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财务管理问题
项为重大专项, 其 进 度 往 往 已完 成 大 半 , 其当 有 专门用途 , 是 严 格 按 预 算 进 行 支付 的 , 增 值 关 规 定 判 断 。 该 重 大 专 项 课 题 经 立 项 是 进
初 项 目预 算 可 能 只 是 初 步 计 划, 项 目在 具 体 税 的进 项 税 额 无 论 是 否 抵 扣, 是 存 在 不 同级 入 了研 究 阶 段 , 是否形 成成果 , 要 最 终 经 过 执 行 过 程 中需 要 对 原有 计 划进 一 步 论 证 、 试 次 的。 企 业 进 项 税 额 抵 与不 抵 ? 进 项 税 额 若 财 政 部 组 织 或委 托 专家 评 审 通 过 。 那 么可 有 验和修正。 项 目预 算 需 要 在 课 题 结 题 前 需 要 不 能 抵 扣 , 则 按 属 地 原 则 增 加 当地 的 税 收 收 以下 几 种 情 况 :
位和企业 为主体进行技术研发。 为 加 强重 大 督 、 检 查 权。 企 业 收 到重 大 专 项 资 金 按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Ⅸ 中华
专 项 资 金 的有 效 管 理 , 财政 部、 科 技部、 发 改 设 立 专 项 账 户, 按2 1 8 号 文要 求, 支 付 项 目所 人 民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
委于2 0 0 9 年 联 合 发 布 了 民口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发生 的 支 出。 其 资 金 是 否 恰 到好 处 是 需 要 专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及 条 例 第 十 条 相 关规 定, 相 关
其 溢 余 资金 原 则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的五 种 情 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 财教[ 2 0 0 9 1 2 1 8 号, 以下 家组 进 行 验 收 确 认 和认 可, 简称“ 2 1 8 号文” ) 。 2 1 8 号 文对 重 大 专 项 预 算 管 上 是 返 还 财 政 部 。 但 资 金 在 会 计 账 务 上 如 形 以及 明 确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规 定。 其 进 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本段]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1]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日[编辑本段]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
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500-800(人/天)(第1、2天)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人/天)(第1、2天)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 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第四章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
第十九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