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除权后合法买卖关系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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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重审答辩状

民事案件重审答辩状

民事案件重审答辩状民事案件重审答辩状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杨福生、吴江金茂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8)锡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二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民事再审,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依据基础民事关系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答辩人起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基于票据关系,答辩人行使的是货款给付请求权,而非票据权利。

答辩人与金茂公司之间具有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向金茂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金茂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基于合同的约定,杨福生对金茂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杨福生、金茂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责任,此两份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茂公司应支付答辩人款项总额的认定是正确的。

鉴于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的案涉汇票具有不可分性,以一个整体的事由(即支付货款)一次性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答辩人向金茂公司找还的六张汇票也是基于该笔货款,双方之间交付与找还汇票的行为均具有正当的`法律理由,金茂公司取得答辩人找还的六张汇票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

最后,答辩人基于基础合同关系起诉金茂公司、杨福生,而非金茂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所称的要求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因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需向答辩人进行释明“告知答辩人应以票据纠纷进行起诉”。

而事实上,答辩人于2009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1]】,在法院受理并开始执行后,答辩人与金茂公司、杨福生达成执行和解,金茂公司、杨福生于2010年1月10日向答辩人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结欠货款金额417000元(即案涉汇票票面金额),并作出具体还款计划,后金茂公司与杨福生按约支付了上述货款。

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的救济路径——兼论公示催告程序之不足与完善

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的救济路径——兼论公示催告程序之不足与完善
在公告期 间无人 申报权 利 , 法 院遂作 出了 除权 判
法救 济方式 , 但是 此处 的诉 讼究竟 指何种 诉讼 , 法
律并未 明文规定 。实践 中也产生 了三种理解 , 根据 不 同的理解 , 形成 不同的诉讼 路径 。

决宣告涉案票据无 效。在 昌琛 公司 申请 公示催 告
前, 天牛公 司就 收 到其 直 接前 手大 力公 司的背 书 转让 的该票据 , 以支付双方交易的货款 。由于一 时 未兑现 , 待到向银 行委托 收款时 , 发现 该票据 已经
承兑 汇票作 为一 种支 付 手段 , 在 现代 商业 中 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 应用也愈趋广泛。大量 的 承兑汇票流通 , 随之 而来 的 是大 量 的 申请 公示 催
告 案件和关于承兑 汇票的纠纷 。公 示催告程 序是
源公 司 出票 后 , 由鑫 强 公 司进 行 了 背 书 , 并 将 该 1 0 0 0 万元承兑 汇票 全部 交 由 出票人 东 源公 司持 有、 使用 。后东源公 司又将该承兑汇票以 9 6 0万元
1 1 期
付 陈友 : 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的救 济路 径——兼论公示催告程序之 不足 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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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长 虹公 司通 过交 易 从 老字 号 家 电公
司取得涉案 票 据 , 在提 示 付款 时获 悉该 票 据 已经 被虹鑫公 司申请 公示催 告并作 出 了除权达公 司 、 老 字 号
发生, 规 范 票据流通秩 序和 交 易安全 。 关键 词 : 合 法持 票人 ; 除权 判决 ; 票据权 利 ; 公示催 告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1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5 3 6 5 ( 2 0 1 4 ) 1 l - 0 0 7 8 — 0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10.09
•【文号】高检研函字〔2013〕58 号
•【施行日期】2013.10.0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3〕58 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0月9日。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风险管理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风险管理

承兑银行的票据责任不受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的影响,承兑银行
不得以其与承兑申请人之间的资金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
③交付汇票
背书转让 收款人 (持票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持票人
出票(购货 )人
承兑申请人
① 申 请 承 兑 并 出 票 ② 承 兑 ⑥ 通 知 交 存 ⑦ 到 期 交 存 票 款
三、承兑业务主要操作风险及防范要点

提高员工防范风险的能力
加强员工业务知识培训,实行承兑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
加强员工票据防伪、假技术技能培训;
加强员工职业思想道德教育。
三、承兑业务主要操作风险及防范要点
(三)承兑业务操作风险防范要点
1、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2、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承兑前调查.
B、承兑前调查不深入,不能有效识别交易和资料的真实性
C、承兑后风险监管薄弱 D、担保措施不完善、不规范 E 、抵、质押物保管不规范 F 、先承兑后由客户补办承兑申请手续等逆程序操作。
G、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不规范
H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三、承兑业务主要操作风险及防范要点
(二)风险管理要点
调整经营思想,树立风险第一的经营理念: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
B、贷中审查审批 (1)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并监控其承兑业务贸易背景

进行必要的交易背景调查,没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业务,严格禁止办 理;
② ③ ④ ⑤
贸易合同的内容、金额等须与申请承兑汇票内容相匹配; 与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银行信贷政策相一致; 严格关联企业间审查其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承兑汇票付款期限应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6

承兑汇票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承兑汇票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承兑汇票的适用法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承兑汇票的定义、种类、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承兑汇票的定义及种类1. 定义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承兑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安全性、可追索性等特点。

2. 种类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承兑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三、承兑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 当事人承兑汇票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和承兑人。

(1)出票人:签发承兑汇票的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收款人:持票人,享有到期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的权利。

(3)付款人:承担到期付款义务的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或银行。

(4)承兑人: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可以是付款人或银行。

2. 权利义务(1)出票人的权利义务出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收款人的权利义务收款人有权按照约定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

收款人应当妥善保管汇票,防止汇票丢失、毁损或被盗。

(3)付款人的权利义务付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确保到期付款。

付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4)承兑人的权利义务承兑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确保到期付款。

承兑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四、承兑汇票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关于票据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票据行为等。

承兑汇票风险简介

承兑汇票风险简介

承兑汇票业务中常见的风险银行承兑汇票, 通常都是6个月可以向银行兑现钞票, 也可以向银行办贴现提前兑现钞票。

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发生真实贸易的背景下,方可在企业或个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此外,还可以用于质押作为融资的担保物。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金额起点限制、风险低、期限短、周转快等特点,成为企业融资手段。

一、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法律风险涉及的当事方有:卖票人、买票人、承兑银行、出票银行、中间人。

(1)、卖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如果直接将票据卖给中间人,最好一手交票一手收钱,票钱当场两清为好,否则,存在票据权利就无法兑现的风险。

(2)、买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购票方有必要审查一下你的直接前手,其签章的真实性。

因为《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所以,如果一旦被追索而直接前手签章不真实的话,那么作为购票方是要承担民事上的不利后果的。

买票人的直接前手最好是你熟悉的。

(3)、贴现银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作为贴现银行,一定要实时关注人民法院等相关报纸或者相关网站的票据挂失或者除权判决信息。

以便于及时采取申报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利益的措施。

当然即使错过了这个时机也还有其他司法救济措施,只是需要承担的救济成本大和最终胜诉的标的款未必能够全部得到执行。

(4)、出票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受理票据后,都会向出票行发出查询通知,以明确受理票据的真实性及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即票据未被挂失或者除权判决。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出票行会回复后贴现行才放心办理贴现。

如果贴现行查询以后,日后再有人民法院发来的挂失支付通知书时,出票行一定要及时通知贴现银行票据现在被申请挂失,让贴现行及时申报权利。

同时告知人民法院票据并没有丢失的事实。

以让挂失申请人选择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如果出票行既受理了贴现银行的查询并发出无误通知后,又受理人民法院的挂失支付通知,那么出票行在行为上是有过错的。

除权判决后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债权应允许转让

除权判决后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债权应允许转让

除权判决后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债权应允许转让[摘要]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后,依法享有向支付人行使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

失票人向支付人主张权利时,该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可以转让。

在符合债权转让的要求并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付款请求权的受让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键词]票据;除权判决;付款请求权;债权转让一、案例原告某隆公司与案外人某嘉公司之间存有买卖涤纶丝的业务关系,原告向某嘉公司购买涤纶丝,平常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形式完成交易。

2012年8月22日,原告为预付货款,作为出票人签发了收款人为某嘉公司、承兑人为被告某银行海宁支行的一份的银行承兑汇票。

因某嘉公司的经营不佳,对于原告这笔已经预付的货款,不能履行交付的义务,经过双方协商,某嘉公司同意将原告预付的货款退还给原告。

但因某嘉公司丧失了该汇票,2013年3月5日,浙江海宁法院依某嘉公司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判决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该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嘉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同日,该除权判决进行了公告。

2013年3月17日,某嘉公司为与原告结算债权债务关系,同意将其对支付人即本案被告所持有的债权(付款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并请求被告接到通知后直接将汇票金额100000元支付给原告。

原告将与某嘉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通知了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

在本案判决之前,没有利害关系人要求对该票据权利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的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只是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人,被告与某嘉公司之间不存在普通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才能完成,不能通过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转让。

二、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本案所涉汇票被判决除权后,申请人某嘉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转让给原告是否有效?(一)某嘉公司对被告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属于债权民法意义上的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银行承兑汇票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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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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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5、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 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 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 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后,失票人申 请挂失止付。银行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应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自向承兑人送达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应密切与法院联系, 使其在12日内向承兑人发出止付通知书。 7、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 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 书,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生效之日起, 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背书及要求: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 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 据凭证上。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签章。粘 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粘单必须是两栏 式,三栏式的粘单已取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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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行为
4、背书: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的连续性是 指初始背书人是收款人,前次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次转让的背书人,最 后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当前持票人。
顺序 当事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
第1次转让 B
A 收款人
第2次转让 C B
第3次转让 D C
第4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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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33 11
六、定义与要素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 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票据。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解析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解析
3、查询业务时限要求: 4、严格查询查复保密制度;
5、严格关注异常查询业务;
6、“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证实书”的使用规定; 7、查询查复登记制度;
8、查询查复业务双人审核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
(7)特殊业务处理
A、承兑汇票未用注销
1、承兑汇票未用注销的条件: 承兑人已承兑出票人未使用(仅限未背书)的承兑汇票方可办理未 用注销。 2、承兑汇票未用注销操作流程: (1)受理未用注销承兑汇票 出票人申请注销应提交资料: 公司业务部门审核: (2)注销承兑汇票
除需了解客户及其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状况,主要关联关系, 主业变迁情况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① 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② 客户的信用等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承兑是否控制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内; ③ 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内容是否超越营业执照的 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 交易关系; ④ 商品、劳务交易是否合理,承兑额度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适宜;
承兑行有权按照申请人的资信情 况,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比例的保 证金和提供可接受的担保;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概念和特征
(四 )

承兑行的责任
承兑行一旦对汇票作出承兑,便成为票据的第一付款人,必须承担到期
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承兑银行必须向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一切权利人包括付款请
求权人,还包括汇票上的追索权人。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
B、挂失与解除
1、承兑汇票挂失概述:
已承兑未结清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指最后合法持票人 )应及时到承兑行办理挂失止付,并自办理挂失日起12日内凭人民法院 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行办理停止支付。 2、承兑汇票临时挂失: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题(XXX)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题(XXX)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题(XXX)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题(共185题)一、单项选择1、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开立(A)或(A),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A: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B:结算账户、专用账户C:保证金、专用账户2、办理“票据置换通”产品的客户应符合《XXX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20XX年版)》规定的准入条件,并且原则上在我行有(B)以上结算业务往来,合规经营,以往业务记录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与我行具有良好合作关系。

A、六个月B、一年C、三年D、五年3、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是看(A)A、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背书人B、前一手的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被背书人C、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被背书人D、前一手的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背书人4、负责保管承兑汇票底卡人员应(B)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情况,确保所有当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均按时收取票款。

A:每周B:每日C:不定时5、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承兑行恳求付款时应(A)A:作出书面说明B:不用作出书面说明,只提供票据即可C:作出书面检查D:向法院提出权益申请6、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须于(A)加盖“作废”戳记,并将第二联右上角号码剪下,粘贴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作废的全套凭证切角后作为当日传票的附件装订保管.A:逐联B:XXX7、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授信,用于偿付到期承兑垫款,包孕承兑汇票转贷款,(A)循环承兑等。

不得以开立承兑汇票保证金为目的的发放贷款。

A:抵旧票B:支票抵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承兑汇票抵支票8、二级分行以下机构办理缴存100%保证金业务客户应具有(C)结算业务往来,经营状况良好、无信用污点及不良记示、且具有良好业务发展前景的结算客户。

A:两年以上B:六个月以上C:一年以上9、出票时应进行审查:承兑协议上是否加盖(B)(或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要素是否齐全。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除权判决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除权判决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除权判决案例因业务往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随后将此承兑汇票交付给其业务单位丙公司。

丙公司在向银行承兑此汇票时被银行告知,该银行承兑汇票因乙公司的前手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已经被法院停止支付,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承兑汇票无效,致该承兑汇票被退票。

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因此支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所涉款项,并赔偿丙公司相应损失。

当甲公司向乙公司追偿时,乙公司以其支付甲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时,该汇票未被公示催告,其给付以后才出现
的公示催告,而甲公司在公示催告后的1年时间内未主张权利,导致汇票被判决无效,其也无法向其前手追偿为由,不同意进行赔偿,
也不同意支付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因其前手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被法院判决除权后,该汇票所涉款项已由乙公司的前手领取,故甲公司不再具有该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乙公司
并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款项,并赔偿甲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
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试论汇票被恶意申请除权的法律救济

试论汇票被恶意申请除权的法律救济

试论汇票被恶意申请除权的法律救济[摘要]为了维护票据关系中失票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赋予了失票人以申请公示催告、凭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等权利,这些措施同时又有可能损害在虚假失票情形下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探讨如何在失票人和持票人的保护中取得一个平衡,并为我国票据立法提供几点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票据被恶意申请除权后持票人的权利。

[关键词]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失票人;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票据作为传统的金融工具有着悠久的历史,由于它简化了支付,提高了支付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因而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我国票据立法迄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但在经济生活中人们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够规范,票据纠纷发生后人们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也不够直接有效,同时随着经济带发展,我国票据法的规范也逐渐显现出不足之处。

本文试图通过对两个同类型票据纠纷案件的解决方式和审判结果进行分析,为解决票据纠纷提供有益经验。

一、票据被除权的两个案件的对比随着票据在人们生活中运用的增加,票据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一部分是虚假失票人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获得了除权判决,致使持票人遭受损害的案件。

因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相对简单[1],成本较低,申请人获得利益的几率大,而且即便除权判决最后被撤销,也会得到相应利益返还,对公示催告申请人而言损失也是较低的,所以,这类案件近些年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下述两个案例就是这类情况。

常州市峥妍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峥妍公司)诉淮安市淮都特钢有限公司(下称淮都公司)票据权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如下:涉案票据票号:GA/01 03934521,出票日期:2009年9月25日,出票人:江苏省淮洲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淮都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到期日:2010年3月25日,承兑行:淮安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

票据的流转过程是:淮都公司从出票人处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签章而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给周烨民,后汇票几经背书转让到峥妍公司手中。

承兑汇票基本知识详解

承兑汇票基本知识详解

三 、 权 利 , 期 限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 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汇票期限是一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期 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比如2年内不解付,该票 据自动作废)
三、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
一 、 出 票 条 件 , 流 程
六、办理手续
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办理质押手续,取得质押单证; 签订保证金协议,并保证金存入专户; 收取手续费,一般为万分之五(一般由柜台代收)。
七、承兑
客户经理将已经取得的资料交由会计人员,再次审核 确认资料,无误后依据协议约定金额、期限、出票人、 收款人、协议编号等要素制作承兑汇票,并加盖汇票 专用章以及经办人签章(或密押),入库,出票人取 得承兑汇票。
一、银行开户
六证一卡:
1、营业执照正本; 2、国税登记证; 3、地税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凭本人身份证件; 6、开户许可证; 7、贷款卡。
二、授信内容
一 、 出 票 条 件 , 流 程
银行开户
申请授信
担保 抵押物/信用


贷款
信用证
融资租赁
保函
透支
票据融资
一 、 出 票 条 件 , 流 程
一 、 出 票 条 件 , 流 程
九、到期解付
出票人
保证金 余款
出票行/承兑行
送票 解付 拒绝
持票人
二 、 汇 票 详 解
主要内容
一、出票条件,流程 二、汇票详解 三、权利,期限 四、票据鉴别 五、瑕疵票据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分类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解读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解读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解读在商业交易中,承兑汇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

承兑汇票附带有银行或商业机构的承兑责任,能够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之间可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差异和权益保障的问题。

本文将就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解读进行详细阐述。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解读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对持票人的请求进行承兑,并承担其支付责任的票据。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作为承兑人,由于其信誉和资金实力的保证,使得票据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1. 承兑责任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即表示银行愿意接受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款项的义务。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持票人有权向银行主张支付。

2. 背书与转让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人可以通过背书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的有效性可以增加汇票的流通性和转让的便利性。

3. 期限与到期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与到期日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持票人在到期日之前可以向银行主张支付权利。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解读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商业机构,如一些大型公司或企业,承兑了持票人的汇票,并承担其支付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主要应用于商业贸易中,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手段。

1. 承兑责任商业机构的承兑意味着其愿意为持票人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安全性,但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可能相对较低。

2. 背书与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和转让原则上与银行承兑汇票一致。

持有商业承兑汇票的人可以通过背书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期限与到期日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与到期日可以由商业机构与持票人约定,但仍需遵循《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到期日到来后,持票人有权向商业机构主张支付权利。

三、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比较1. 信誉与可信度由于银行的信誉和实力通常较高,银行承兑汇票的可信度更高。

商业承兑汇票的可信度则可能与具体商业机构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有关。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
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
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题2
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199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钱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
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6年4月5日钱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
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并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5.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下列说法中哪些
是正确的?()
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银行向乙支付支票
金额
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2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
向付款银行请求兑付支票,银行依除权判决拒绝付款
C.如果乙所丧失现金支票上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
D.经除权判决之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同样金额的现金支票
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三)不定项选择题

票据法商业承兑汇票挂失流程

票据法商业承兑汇票挂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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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通俗易懂说法

承兑汇票通俗易懂说法

承兑汇票通俗易懂说法
承兑汇票是一种金融票据,有固定的填写格式,主要包含票据信息、受票人信息、付
款人信息和付款要求等。

简单来说,承兑汇票就是一份约定,由付款人写给受票人,保证
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付款人指定的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单据,是一种安全可信的支付方式。

承兑汇票的起草一般由受票人完成,受票人应该在汇票内容上写清楚他所代表的企业
和个人,清楚写明本票的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和承兑方等详细信息;然后由受票人
到承兑银行申请承兑,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由承兑银行为汇票签字,最后签发给付款人。

在付款方通过正规的手续后,付款方可以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当天前几天交付汇票,申
请银行承兑,这就是常见的承兑汇票交付模式。

付款方交付汇票给承兑银行之后,承兑银
行会在收到汇票之后立即出具承兑支付凭据,供付款方申报使用;汇票到期日当天,受票
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载明的要求,按时进行付款,从而保障受票人付款兑付顺利完成;当付
款被承兑银行付款后,承兑汇票则视为有效。

承兑汇票是一种安全的行业支付手段,被众多企业所引用,有效控制了企业之间的资
金风险,具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此外,承兑汇票在证券投资、国际贸易结算等领域
也具有安全支付的功能,是支付和结算的重要手段。

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

银⾏承兑汇票公⽰催告期限当⾃⼰的票据丢失的,是可以向基层⼈民法院申请公⽰催告的。

⼈民法院是需要给予⼀定的公告期限的,如果公告期限届满的,没有⼈提出异议的,票据就会失效。

那么,银⾏承兑汇票公⽰催告期限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公⽰催告程序是票据遗失后宣告票据⽆效的特别程序,法院⼀经作出除权判决即发⽣法律效⼒,银⾏根据除权判决⽀付票款后,票据法律关系即⾃⾏终⽌,持票⼈虽可以以票据侵权为由要求恶意申请公⽰催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往往会因为公告时间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不能及时申报权利,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停⽌⽀付,并在三⽇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

公⽰催告的期间,由⼈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法院⼀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的公告期间。

公告期确定为六⼗天,⼀旦公告期满,⽽票据尚未到到期⽇或提⽰付款⽇,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不能及时申报权利,⽽法院会因⽆⼈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效,票据持有⼈只能通过另⾏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防⽌当事⼈的诉累,笔者认为,公⽰催告案件的公告期间在不少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的前提下,建议延长⾄票据到期⽇或提⽰付款⽇后⼗五⽇,这样既可以让利害关系⼈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所持票据的状况并及时申报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防⽌当事⼈通过恶意申请公⽰催告损害正当持票⼈的合法权益,减少票据纠纷。

公⽰催告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

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民法院公⽰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票据承兑时间有多久

票据承兑时间有多久

票据承兑时间有多久我相信很多人对票据承兑这个概念并不是很了解,简单的说就是拿票据去进行兑换的这么一个过程。

当然,其承兑的期限当然是有限制的,那么,票据承兑时间有多久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票据承兑时间有多久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银行承兑汇票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5、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前十天。

6、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8、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9、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有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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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除权后合法买卖关系依然有效案情:原告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坚美化工)、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柴动力)长期有业务关系。

2011年2月19日,坚美化工向全柴动力供应内燃机专用油漆,合计货款为199333元。

同年3月11日,全柴动力将一张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货款背书转让给坚美化工,并付清下剩款。

该汇票票号为DB/010*******,出票人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5万元、付款人中国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汇票到期日2011年7月30日。

该汇票系全柴动力与前手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发生柴油机买卖于2011年2月28日取得。

2011年4月10日,坚美化工与江苏三木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树脂化工产品买卖,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江苏三木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公司背书给了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6日,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付款人中国银行丹东分行提示付款,该行于2011年8月3日以“法院冻结无效票”为由作退票处理。

后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汇票退还给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该汇票记载连续背书情况如下: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徐州腾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本案原告)→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2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公示催告申请,于2011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该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振兴民催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DB/010*******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该判决公告刊登于2011年8月2日的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坚美化工买卖合同纠纷。

2011年12月26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坚美化工于2012年2月28日前付清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

2012年2月24日坚美化工付清货款15万元并取得了涉案的汇票。

争议:坚美化工诉称:2011年2月19日,坚美化工向全柴动力供应油漆,货款合计为199333元,全柴动力给付
了一张15万元票号为DB/010*******承兑汇票,下剩货款用银行汇票支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

后坚美化工在买卖过程中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转让时有效,其转让行为无过错。

该汇票于2011年6月20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汇票无效。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滁州市南谯区法院起诉其后,其已承担了15万元的债务。

故起诉要求全柴动力立即支付其货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全柴动力辩称:其全柴动力与前手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合法取得票号为DB/010*******承兑汇票。

2011年3月11日其背书转让给坚美化工是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前,转让行为有效。

由于坚美化工及其后手在公示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的过错行为,使该汇票的除权判决得以作出并生效,应自行承担票据无效的责任。

裁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支付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背书人转让票据时票据有效,在票据被法院宣告无效后,背书人是否应按原基础法律关系支付对价。

本案系因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就票号DB/010*******、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坚美化工要求全柴动力支付货款而提起诉讼,坚美化工与全柴动力之间的纠纷应系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业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业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坚美化工与全柴动力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全柴动力向坚美化工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保证坚美化工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本案中,坚美化工基于买卖关系另行支付价款重新取得涉案汇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坚美化工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依据票据关系的基础民事关系直接向买卖合同对方请求支付价款。

(安徽省全椒县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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