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建筑公司非法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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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施工企业借照挂靠违法行为

浅析建筑业施工企业借照挂靠违法行为
( ) 打破 投 标 人之 间的联 盟 ,减 少 围标 、 二
串标 行 为。
以上办法还处于试行和探索 的阶段 ,是否能
够 达 到预 期 的效 果 ,或 是 否 还 存 在一 些 问题 需 要
改进 和完善 ,这都是我们下一阶段要研究 和努力 的方 向 ,希望通过我们的尝试 ,给大家带 去一些 启 发 ,来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促
改 、停 止 投标 或 限 制市 场 准 人 等行 政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的坚决 清 出建 筑市 场 。
以下是 对 建筑 施工 企业 提 出几点 要 求 :

管”,导致施工现场诸多不到位现象 。

是管理人员不到位。挂靠企业借被挂靠企业
的证 照取得项 目后 ,往 往被 挂靠 企业 的中标项 目经
建 筑 市 场 与 招标 投 标 22 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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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施 工 队伍 管 理 站 王 晓 华
借 照 挂靠 现 象 在 建 筑 市 场 中是 普遍 存 在 的问 题 ,这 是 因为 挂 靠 经 营虽 为法 律 法 规 明文 禁 止 , 但 是 在 利 益 的 驱 使 下 ,不 具 备 与建 筑 项 目的 要 求 1 、通 过 出租 、出借 资质 证 书或 者收 取管 理 费 等方 式允 许他 人 以本单 位名义 承 接工程 的 ; 2 、无 资质 证 书 的单位 、个 人 或低 资质 等 级 的 单 位 通过 各 种 途 径 或 方 式 ,利 用 有 资 质证 书或 高 资质 等级单 位 的名义 承接 工程 的 ;
借 照挂 靠定 义

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单位挂靠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挂靠,是指施工单位以非法手段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进行挂靠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事前防范,减少挂靠行为的发生。

(四)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治理挂靠行为。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挂靠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制定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施工单位挂靠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施工单位挂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施工单位挂靠行为。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进行挂靠行为。

(二)对所承揽的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挂靠行为的防范。

(四)配合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施工单位挂靠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资质审查1. 建筑主管部门对申请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 施工单位不得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1.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建筑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挂靠形式参与招投标。

2. 建筑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定义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具体:《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时间:2011—08-19 15:50:12 来源:作者: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出借资质投标和中标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却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极坏。

对此,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其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治对策。

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一)挂靠。

挂靠实际上就是借用或买卖资质。

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4、投标人借用或买卖资质进行投标,是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更好的围标,或为了增大围标成功的概率。

(二)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

这两种行为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

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什么是挂靠,挂靠合法吗

什么是挂靠,挂靠合法吗

什么是挂靠,挂靠合法吗“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是指⼀个施⼯企业允许他⼈在⼀定期间内使⽤⾃⼰企业名义对外承接⼯程的⾏为。

《建筑法》已对挂靠⾏为作出了禁⽌性规定。

关于什么是挂靠⾏为,挂靠合法吗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挂靠⾏为,挂靠合法吗1、“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是指⼀个施⼯企业允许他⼈在⼀定期间内使⽤⾃⼰企业名义对外承接⼯程的⾏为。

2、允许他⼈使⽤⾃⼰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个体⼯商户和其他有经营⾏为的⾃然⼈)为挂靠⼈。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从事施⼯,“挂靠”与“借⽤”实际上系同⼀概念。

3、《建筑法》已对挂靠⾏为作出了禁⽌性规定,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禁⽌建筑施⼯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其他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禁⽌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挂靠⼈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为有效吗1、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般都认定为⽆效。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公司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三、如何认定挂靠⾏为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1、挂靠⼈通常以被挂靠⼈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签订建筑施⼯合同,挂靠⼈与被挂靠⼈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2、挂靠⼈在施⼯现场派驻的项⽬负责⼈、技术负责⼈、质量管理负责⼈、安全管理负责⼈中⼀⼈以上与被挂靠⼈没有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建⽴劳动⼯资或社会养⽼保险关系的;3、挂靠⼈承揽⼯程经营⽅式表现为⾃筹资⾦,⾃⾏组织施⼯,⾃主经营,⾃负盈亏。

挂靠资质工程合同无效

挂靠资质工程合同无效

挂靠资质工程合同无效某建筑公司A因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便与拥有资质的公司达成协议,以公司的名义参与某工程项目的投标。

双方约定,A公司负责实际的施工工作,而公司则提供必要的资质支持。

在经过一系列运作后,A公司成功中标并与项目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工程质量未能达到行业标准,引发了严重的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发现A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因此,A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这一案例凸显了挂靠资质所带来的多重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挂靠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行业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被查出,不仅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从项目管理角度来讲,缺乏资质的企业往往也缺乏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这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从商业信誉角度考虑,一旦发生类似事件,企业的声誉将受到严重损害,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避免类似的风险,建筑行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几点规范操作:1. 依法取得并维护自身的资质证书,不断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以满足各类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

2. 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确保所有手续合法合规,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机会。

3.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4.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编辑整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因挂靠、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引发的问题很多,由于建筑法对此没有详尽规定,因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对这类问题的司法裁判进行规范。

严格来讲,这些高院的意见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意见却有着异乎寻常的执行力。

我们在这里搜集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挂靠或内部承包等纠纷的处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最高院14号《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关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关于转包: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总公司中标后,交给子公司承接,是否属于“转包”?3.关于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业主、总承包人)将61项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或者该61项专业分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总承包人擅自分包。

劳务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13项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福建高院规定: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清理挂靠借用资质违规出借工作方案

清理挂靠借用资质违规出借工作方案

清理挂靠借用资质违规出借工作方案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20xx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清理内容包括:一是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是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通知要求,对清理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理。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撤消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要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现提供自查表,用于各企事业单位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

自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查表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是否存在违规发包行为?1. 是否有未按照建筑法规范进行公开招标或招投标的违法行为?2. 是否存在通过变更施工单位以规避法定程序的行为?3. 是否将工程项目超范围的部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4. 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将标准材料替换为次标准或劣质材料,降低施工质量?5. 是否存在以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二、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分包行为?1. 是否存在将承包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2. 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范围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3. 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转包、分包手续的违法行为?4. 是否存在将已分包的工程继续进行再次转包的行为?三、是否存在挂靠行为?1. 是否以虚假的挂靠方式规避施工单位资质要求?2. 是否存在利用亲友关系等非实质性挂靠方式规避施工单位资质要求?3. 是否存在将挂靠单位的资质证书、人员等违规使用于本单位的行为?4. 是否存在挂靠单位主体实际控制本单位施工作业的行为?四、整改情况:1. 是否发现了上述行为?如有,具体情况是什么?2.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3. 对于已整改的问题,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进行监督和复查?4. 对于未整改的问题,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确定整改的时间节点?五、其他说明及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六、自查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自查表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自我评估和整改依据,请自查单位务必如实填写,并在填写完毕后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年,某地一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在众多投标者中,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B公司挂靠在A公司名下参与投标。

最终,B公司成功中标,并与A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工程的施工及管理,A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及结算。

合同签订后,B公司开始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因管理不善、材料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整改,但B公司置若罔闻。

工程竣工后,A公司组织验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严重,遂拒绝支付工程款。

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A公司则以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同时,A公司反诉B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B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A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首先,关于B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工程的施工及管理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然而,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材料质量问题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B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

其次,关于A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A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然而,A公司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工程无法按时交付。

因此,A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

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况,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扣除B公司应赔偿的损失部分;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挂靠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挂靠施工的合法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挂靠施工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挂靠公司“操控”投标 违法违纪被查处

挂靠公司“操控”投标 违法违纪被查处
由于郑楚 辉挂靠的 4家公 司均未能 中标 ,郑便鼓 动 这 4家公 司 向有关 部 门投 诉 ,设法 改变评 标结果 。
为揽到该项 目,郑楚辉还 不择手段拉拢广东省交 易 中心评标处 副处长 张文 忠 、办公室 副主任 陈暹河 。
郑楚辉 以咨询业 务为名 ,经 常请 张 、陈吃喝玩乐 ,并
经广东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研究决定 ,取 消该项
筑 面积 为 1 9 9 4 5平方 米 ,预计造 价 7 4 0 0万元 ,其 中 土建 T程 造价 约 为 3 4 0 2万元 ,配套 设 备暂 定造
价为 3 9 9 8 万 元 。2 0 0 1 年 初 ,该 T程 项 目进 入 广
东省建设 工程交易 中心 ( 以下简称 “ 广东省交 易
4 0
了 “ 合作 ”条件 : 一是 投标保 证金 由郑支付 ; 二是广
州市某建筑公 司代郑楚辉编制标书 , 南郑楚辉支付 “ 劳
务 费” ,其余 3家公 司的经济标 书 由郑编制 ; j 三 是项
目中标后全部 或部分工程 由郑组织施T ,挂靠单位收
取 占工程 造价 3 %至 5 %的管理 费 。上 述 4家公 司违
缴。广 东省纪委 、省监察厅将依照有关法规 和党 纪政
纪对涉 案单位 和人员进行严 肃处理 。
强 化 监 管 力 废 遏 制 建 筑 领 域 腐 贼
中山医三院医技 大楼工程招投标 中的违纪违法 问 题 ,是一宗包 工头串通有关单位 内部人员干扰和破坏 建筑市场秩序 的典型案件 。建立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是 按照 《 广东省 建设 工程招标 投标管 理条例 》( 以 下 简称 《 条例 》 )规定 的程 序 ,应是 递 交标 书在 前 , 审核标底在后 。但建设单位 和广东省交易 中心在该项 目招投标 中却安排审核标底在前 , 明显违反 了这个《 条 例 》有关规定 , 也为郑楚辉打探标底提供 了方便条件 。 而该项 目评标委员会共 9 人 ,其 中由业 主单位推荐 的 3 名评 委 中,有 2 名是投 标单位广 州市某建筑公 司 的 工作人 员 。对此 ,建设单位 和广东 省交 易中心在评标 规范建筑市场 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建筑领域腐败 问题 的滋生蔓延起到 了有效地遏制作用 。

挂靠竞标的法律后果(3篇)

挂靠竞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竞标,又称挂靠投标,是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获取中标资格,然后将中标项目转包给挂靠人的行为。

在我国,挂靠竞标行为在建筑、工程等领域较为常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挂靠竞标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挂靠竞标的法律后果1.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此,挂靠竞标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2.承担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采用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手段,骗取中标,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人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赔偿损失(1)招标人损失如果挂靠竞标导致招标人损失,如招标费用、投标保证金等,投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方损失挂靠竞标可能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如被挂靠人因投标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等,投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信誉受损挂靠竞标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

一旦被曝光,企业将面临市场信誉的下降,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未来的投标资格。

5.其他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禁止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标人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自取消投标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投标。

建筑公司资质挂靠

建筑公司资质挂靠

建筑公司资质挂靠建筑公司资质挂靠:规避隐患还是捷径?在建筑行业发展中,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建筑公司资质挂靠。

这是指一些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公司通过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合作,借助后者的资质,在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来规避问题。

然而,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引起了广泛争议。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探究资质挂靠背后的利弊。

首先,资质挂靠给建筑公司带来了表面上的便利。

参与工程竞标时,具备较高资质的建筑公司更容易被业主选中,享受到更多的市场机会和项目资源。

通过与具备高级别资质的公司合作,并挂靠其资质,在政府投标中脱颖而出。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业绩和声誉,还能够较快地扩大公司规模,吸引更多合作伙伴和投资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资质挂靠并非完全合法的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公司资质挂靠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

挂靠方必须为双方合同项目的业主提供相应的业绩、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项目操作必须由挂靠方全权负责。

因此,若资质挂靠不符合监管要求,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追责的风险。

与此同时,资质挂靠也存在一系列潜在的隐患。

首先,挂靠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资质风险。

一旦挂靠方存在质量问题或违约行为,挂靠企业的资质可能被吊销或暂停,导致合作中断和经济损失。

其次,挂靠企业的品牌形象可能受损。

若挂靠方因违规行为而出现负面新闻报道,将直接影响挂靠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最重要的是,若资质挂靠合作暴露,企业将失去从业资格,未来恢复变得更加困难。

为了解决资质挂靠带来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加强监管力度。

例如,出台更为严格的挂靠考核条件和资质审查标准,以降低挂靠企业的质量风险。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挂靠企业的监督和核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利益。

然而,要解决资质挂靠问题,单靠政府监管和打击违规行为是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建筑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只有通过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资质挂靠的需求。

挂靠公司招投标构成要件

挂靠公司招投标构成要件

挂靠公司招投标构成要件对于挂靠,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词语进行规定,其中,最直接的应该是住建部曾经发布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因为挂靠行为在实践中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情况,一般来说,挂靠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挂靠人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但不具备承接相应建设项目的资质即具备的建设资质与承接的建设项目所需资质不匹配。

2、挂靠人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3、被挂靠企业不实施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挂靠人实际承接被挂靠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挂靠施工的认定标准借用资质(挂靠)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皆属于法律禁止的施工行为,也因此衍生出了“实际施工人”这么一个概念,但违法分包、转包这两种情形与挂靠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一旦产生工程款纠纷之后,如何认定才对自己更有利,才能更稳、更多、更快地赢得诉讼,都要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总的来说,除非不得已,建议不要挂靠施工,而一旦因挂靠施工产生了纠纷,最好还是先联系专业工程款律师咨询解决,否则可能会导致损失扩大。

建筑企业挂靠案例

建筑企业挂靠案例

建筑企业挂靠案例咱先说说啥是建筑企业挂靠啊。

简单来讲呢,就是有些没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小建筑队,想接大工程,就找那些有资质的大企业,挂在人家名下干活儿,就像小虾米想借着大鱼的威风去闯荡江湖一样。

我就知道这么一个事儿。

有个叫老王的包工头,他手底下有一帮工人,平时就接一些小的家装啊,或者农村自建房的小工程。

有一天,老王听说有个新建小区的好几栋楼要对外招标呢,这可是个大肥肉啊。

可老王自己的建筑队没那个资质啊,连参加投标的资格都没有。

这时候呢,老王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找了一家在当地还算有名气的大建筑企业,咱们就叫它ABC建筑公司吧。

老王跟ABC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老李谈啊,说:“李总啊,你看你这公司这么厉害,资质啥的都全乎,我这儿呢有个工程想做,你要是让我挂在你们公司名下接这个工程,我给你一笔不少的管理费呢。

”老李一听,有点心动啊,毕竟啥都不用干,白拿一笔钱,就答应了。

然后呢,老王就以ABC建筑公司的名义去投标了。

你还别说,真就中标了。

老王高兴得不得了,带着他的兄弟们就进场施工了。

可这一开始施工,问题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全出来了。

首先是工人管理。

老王的那些工人啊,平时散漫惯了,在这个正规的大工程里还是那副样子。

早上经常迟到,施工现场也是乱糟糟的,材料堆得到处都是。

ABC建筑公司的那些正规的项目管理人员来检查的时候,都惊呆了,说:“这哪像个正规施工队伍啊,简直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嘛。

”再说说工程质量。

老王为了多赚钱,在一些建筑材料上动起了手脚。

本来应该用质量好的水泥,他偷偷换成了便宜的次品。

结果呢,有一次浇筑的楼板,强度根本就达不到要求。

这事儿被监理发现了,监理直接就火了,打电话给ABC建筑公司说:“你们这工程还想不想干了?这么大的质量问题,这是要出人命的啊!”老李这时候也慌了神儿啊,就去找老王。

老王还觉得没啥大不了的,说:“李总,你别大惊小怪的,稍微有点问题,后期补补就好了嘛。

”老李一听就气不打一处来,说:“你这是砸我公司的招牌啊,这工程要是出了事,我这公司得担多大的责任啊。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法律判决案例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法律判决案例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法律判决案例一、案例背景。

有这么个事儿,甲建筑公司在建筑行业小有名气。

乙呢,是个包工头,手底下有一帮干活儿很利索的兄弟,但乙没有建筑企业的资质。

乙啊,眼睛很尖,盯上了一个大工程,是个大型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可自己没资质咋投标呢?这时候乙就想到了甲公司。

于是,乙和甲公司商量,签订了一份挂靠合同。

合同大概就是说,乙以甲公司的名义去投标这个住宅小区项目,中标之后呢,乙负责这个项目的实际施工,甲公司就收点管理费,其他啥事儿都不管。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像“借壳上市”那种感觉?二、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乙靠着甲公司的名号还真就中标了。

工程开始干起来了,可问题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冒出来了。

乙为了多赚钱,在建筑材料上动起了歪脑筋,用了一些质量不咋地的材料。

结果呢,这房子盖到一半的时候,就被工程监理发现了问题。

监理要求停工整改,这一停,工期就延误了。

而且啊,乙在施工过程中还拖欠了一些工人的工资。

那些工人可都是等着钱养家糊口呢,拿不到钱就不干了,闹到了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就来调查这个事儿,这一调查,发现了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挂靠关系。

三、法律纠纷和判决。

这下子,甲方公司、乙方和开发商还有那些工人都搅和到了一起。

开发商很生气啊,因为工程延误了,按照合同要赔不少钱呢。

那些工人也要求把工资给补上。

首先呢,从建设工程法规的角度来说,这种挂靠合同是违法的。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认为甲公司把自己的资质借给乙使用,这种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虽然甲公司说自己只是收管理费,啥都没干,但是法律可不管你这个。

甲公司既然允许乙以自己的名义去投标施工,那就要对这个工程负责。

对于拖欠工人工资这个事儿,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啥叫连带责任呢?就是说那些工人不管找甲公司还是找乙,都得把工资给人家。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偷了东西,被抓住了,不管谁兜里有钱,都得把东西赔给人家失主。

然后对于工程延误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这个事儿,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要对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挂靠怎么操作才能合法化

工程挂靠怎么操作才能合法化

工程挂靠怎么操作才能合法化?一、挂靠行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挂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1、某自然人A承包某项目,项目结束后,A找到建筑公司B,要求建筑公司B开票给业主;2、发包方工程款到建筑公司B后,建筑公司B扣下管理费和税点,剩下的全部转入自然人A个人账户,自然人A不提供任何成本发票;3、建筑公司B开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对于上述事实,B建筑公司解释是属于正常挂靠行为.上述行为分析如下:自然人A把工程项目做完了以后,再去把工程款打到这个所谓的被挂靠公司B、被挂靠公司B再去开票,这属于借挂靠之名行虚开之实,属于违法行为。

二、挂靠行为合法化的要点1、挂靠人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去被挂靠企业开具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挂靠企业报名投标,被挂靠企业做好投标登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管理服务。

2、被挂靠企业针对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包括不限于技术标、商务标.被挂靠企业派管理人员参与开标工作。

法律案例挂靠工程合同

法律案例挂靠工程合同

法律案例挂靠工程合同某建筑公司A由于资质限制,无法独立承接大型工程项目。

因此,该公司决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合作,以挂靠的形式参与项目投标。

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实际施工,公司提供必要的资质支持并收取管理费。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延误,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A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典型的挂靠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而公司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资质支持。

但是,由于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了工程延误,这显然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来分析,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是严格的。

根据《建筑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建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承接工程项目。

在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挂靠公司的方式规避了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实,双方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挂靠行为涉及到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例如,如果A公司为了获得工程项目,向公司或项目发包方提供虚假材料,那么可能会涉嫌诈骗罪。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防范措施:1. 严格遵守资质管理规定,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不应通过挂靠等非法手段参与工程项目。

2.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 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避免因违约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4. 对于挂靠行为,企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避免涉及违法行为,以免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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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建筑公司非法投标,被挂靠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案情简介
某地人民政府和招标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决定对某土地开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甲某欲个人承揽该土地开发工程,由于其没有施工资质和建筑公司营业执照,无法参加该土地开发工程招投标。

遂联系挂靠了A公司等六家公司,并分别与该六家公司协商约定:由该六家公司出面参加投标,甲某负责制作商务标第二部分标书、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这些参加投标过程中的所有开支费用;如果其中任何一家公司中标,则由甲某整体承包施工,并向该中标公司缴纳总工程款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达成协议后,甲某到招标招投标中心报名,并分别以上述六家公司的名义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上述六家公司均取得了投标资格,并参加了该次土地开发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最后甲某联系挂靠的上述六家公司均未中标。

二、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定性分歧:
对于甲某的行为,本局认为:其个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为了提高中标概率,通过联系挂靠、出资承担六家公司参加投标的费用、并为六家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取得六家公司制作商务标第二部分标书、确定投标报价的权力。

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竞争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甲某处以罚款。

对于甲某挂靠的建筑企业如何定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挂靠的建筑企业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其理由是:首先,甲某挂靠的建筑企业在主体上符合法律对投标主体资格规定,属于串通招投标的主体范围;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在明知或应知甲某会串通其他投标企业参与投标并存在与其同样或类似情况下,仍放纵甲某实际操作工程投标事宜,由甲某负责标书第二部分商务标制作,按照甲某
的意见最终确定属于投标核心内容的投标报价,具有违法的直接主观故意;第三,其结果通过甲某在工程投标过程中通过实际操纵或控制该六家建筑企业的投标行为,形成了串通投标的客观事实,在违法行为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侵害了国家招投标管理和公平竞争秩序,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中标,都将损害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较严重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挂靠的企业应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其理由是:首先,甲某挂靠的企业确实存在不当得利,属于商业受贿行为;甲某的行为属于商业行贿行为,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明确;其次,本案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招标投标市场的竞争秩序。

甲某没有获得相应的施工资质,为了能有机会承揽该土地施工业务,主动找到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挂靠,这种情况在建筑领域目前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

第三,本案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甲某行贿、建筑企业受贿双方都是主观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是出于自愿进行的行为。

第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挂靠的建筑企业应认定为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行为。

其理由是:甲某欲承包该土地开发工程,但因没有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无法参加投标,因而找到有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要求挂靠。

这些建筑企业明知甲某无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仍向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证件。

甲某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取得了投标资格,参加了土地开发工程的投标。

虽然甲某挂靠的建筑企业均未中标,但从建筑企业的违法情节分析,他们违法行为应认定为向甲某违法提供了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行为。

三、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看似合理,却经不起推敲。

甲某挂靠的六家建筑企业,只知道甲某个人想承揽该土地开发工程,因为甲某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才找到建筑企业要求挂靠,没有与甲某就招投标具体事宜进行串通的情节,六家建筑企业之间也没有串通投标的情节,因此不能按照串通投标来定性。

第二种观点同样有缺陷:甲某虽然分别给与了六家建筑企业一定数额的现金,但这些现金是用于建筑公司为甲某参加投标时制作技术标书的费用,以及协助甲某参加招投标的劳务费、交通费等开支。

因此,甲某给与六家建筑企业的现金不能认定为行贿款,建筑企业接受甲某的现金也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第三种观点甲某挂靠的建筑企业应认定为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行为是站得住脚的。

这些建筑企业明知甲某无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仍同意甲挂靠,并向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证件让甲顺利参加该土地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建筑企业并不知道甲某总共挂靠了多少家建筑企业,也没有就投标事宜同甲某进行串通。

因此建筑企业只能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具体行为负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甲某挂靠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来定性,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新昌县工商局倪怀星
安怡园
该案的违法行为目前较普遍。

从案情介绍来分析,我认为对甲某也应定性为无照经营:
理由:
1、甲某本人自已没有资质、营业执照,挂靠六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如中标由其上交管理费承包该项工程,其行为目的性很明确;
2、甲某如果没有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仅限于挂靠的六家建筑公司,实质上是一种围标。

正如案中对甲某行为分析,为了提高中标概率,挂靠六家公司参加中标。

3、如果按案中认为甲某串标,那么,甲某与谁串标?
也正如该案评析意见(第一种观点)观点,六家建筑公司之间没有串标情节,不能按串标定性。

4、赞同对六家建筑公司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出租、出借营业业执照定性。

反过来讲,公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给谁?应是甲某。

所以,甲某定性为无照经营与案中作者对六家公司定性的观点是一致;
5、无照经营我们不能狭隘理解就是生产经营,应该说,甲某的借照(资格)投标行为也是无照经营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要想获得土地开发工程承包业务务,必须经过报告、入围、制作标书、投标、中标、签约等一系列过程,甲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只不过这六家建筑公司没有中标而中止而言,处罚时裁量作为情节可以考虑。

甲某挂靠的六家公司没有中标恰好从另一侧面说明甲某与其他投标人没有串标的可能,所以,对甲某以串标行为定性缺乏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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