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本信息发布日期:2004-02-10 字体大小:大中小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豫建[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豫政〔1994〕8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2【实施日期】199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4〕83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其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制度。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指导。
豫建建(2012)96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装修装饰市场秩序,提高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修装饰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装饰的建筑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住宅—1 —装修装饰活动。
第四条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建市〔2006〕40号)的企业,无需申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主营为工、商、贸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装修装饰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七条住宅装修装饰资质设甲级、乙级两个等级.第八条新设立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第九条企业申请住宅装修装饰资质,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省—2 —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含附表)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建[2006]10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暂行规定河南省建设厅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2)地质勘察资料报告、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3)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4)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施工、监理合同副本;(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以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资料员、取(送)样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6)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以上文件资料必须规范、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对提供各类证书原件的,承办人员将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应加盖合法的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核对、验证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回报送单位。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受理建设单位的监督申请,按照要求对收到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豫政〔1995〕6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10.11【实施日期】1995.10.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61号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现将《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和设备安装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轻工总会归口管理全省室内装饰行业。
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室内装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和装饰材料、配套产品出口。
第七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等级和营业范围。
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承揽工程。
第八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申领甲级资质证书,由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申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由市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三)申领丁级资质证书,由市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豫建建[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02]85号)各省辖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对原有房屋进行更新改造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建设单位(含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和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要求的综合指标。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境内,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豫建建[2014]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豫建建〔2014〕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2014年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和谢伏瞻省长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4〕2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于2014年6月23日起在全省开展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和住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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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
建筑装饰装饰工程质量监察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建筑装饰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察管理,标准看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子建筑和市政根基设备工程质量监察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命令〕等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地区内,对房子建筑完工查收合格以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行质量监察管理,合用本管理方法。
第三条受河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拜托,河南省装饰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察管理工作,详细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饰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察专业站负责实行。
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察管理工作,详细工作可拜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构〕负责实行。
第四条本管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察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行监察。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察,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对波及装饰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察。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加装饰工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察,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状况实行监察。
1/21本管理方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察机构依占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执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查活动。
本管理方法所称的抽测,是指监察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资料等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的监察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建筑装饰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察专业站,要成立装饰工程质量监察管理动向系统,对省辖市〔省直管县〕按期上报的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逻状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剖析,按期宣布装饰工程质量整体状况。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日期: 1999-03-02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本省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范围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核发证书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建设部关于转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质量》
【年(卷),期】1994(000)006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去年,针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的状况,我部印发了建建[1993]552号《关于加强对建设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在贯彻
执行中,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监督,确
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
命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现将《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
通知 [J], ;
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 [J],
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J],
5.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是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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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对原有房屋进行更新改造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建设单位(含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有装饰装修材料和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要求的综合指标。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境内,总造价在30万以上,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由其委托的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站)负责实施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
一些规模较大(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技术较复杂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则上应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站)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本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2.参与重大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查处装饰装修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4.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评优与申报工作;
5.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装饰装修工作表动态上报有关部门;
6.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对装饰装修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2.按规定审查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持有关图纸资料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领取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凡建设单位没有专业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
程质量实施监理;
4.工程开工前,持承发包合同(含监理合同)、设计图纸、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5.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6.无明示或暗示监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7.配备驻工地代表,负责组织装饰工程设计交底,参与施工技术交底,负责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结构中间验收、完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8.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9.二次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后,再进行装修设计与施工;
10.一个单位工程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工程。
第九条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其核定的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项目。
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严禁无证设计;
2.装饰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3.在设计中,对装饰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注明产品规格、型号、色泽、性能和质量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厂家;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施工图的技术交底,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修改或变更工作;
5.对原有建筑物的结构需要进行拆改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原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并应征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签章认可;
6.参加主体结构、消防、使用安全等主要隐蔽工程验收、完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7.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应派驻地设计单位人员负责日常的设计修改工作。
第十条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其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建相应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施工超资质施工和转包工程;
2.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组织设计,不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设计;
3.严格按质量标准和防火规范的要求,使用各种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及相关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资料,并经具有资质的材料检测机构复验合格后,施工现场方可使用。
凡涉及结构主体安全、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及构配件应委托有具有资质的材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
4.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
5.认真做好质量保证资料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6.装饰装修工程过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
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4.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5.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
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
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6.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专业站)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受监的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须持承发包(监理)合同副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设计图纸、设计消防许可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监督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新建、扩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属单位工程的一部分,应与单位工程一次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改造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及二次装饰装修的工程应在开工前15天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资料后7日内提出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及特种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按监督计划定期与不定期地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检和抽查。
对承重结构部位、有防火、防水、防腐、防放射性及有毒有害气体等特殊要求部位和影响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使用不合格装饰修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监督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除检查装饰工程的实物质量外,还要检查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保体系落实情况。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提前7天将验收时间、地点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15天之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各方若有违反本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