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进一步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策略(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政府领导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加大财政经费支持,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各地应当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0•【文号】卫疾控发[2005]383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局:近年来,我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以及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已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附件: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卫生部、农业部根据双方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卫生部、农业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司局长担任。
协调小组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二、建立部门例会制度卫生部、农业部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地点可轮流选择在卫生部和农业部举行。
会议目的是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根据不同时期双方工作重点,确定重点需要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病种,确定双方业务部门合作工作机制。
每次例会前,双方提出会议计划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编写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疫情通报(一)定期通报。
双方按月通报全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和动物疫情,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数、死亡数。
法律、法规对医院感染防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医院感染防治的规定
国家对医院感染防治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并且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感染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并且要加强医院感染的防控工作。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教育和培训。
3.《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防治制度和传染病防治制度,并且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感染监测和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并且要加强医院感染的防控工作。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教育和培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感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并且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该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感染监测和报告。
综上所述,国家对医院感染防治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
训和教育,建立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信息,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卫办疾控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今年以来,全国传染病疫情总体平稳,但手足口病仍处于较高发病水平,部分地区还暴发了肠道埃可病毒30型引起的病毒性脑炎疫情。
目前已进入盛夏季节,霍乱、伤寒、痢疾等肠道传染病进入高发期,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此外,近期德国等国家发生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疫情,由于我国对外交流人员往来频繁,存在输入性疫情发生的风险。
为进一步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肠道传染病流行特点,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防治工作。
特别是针对近期德国等国家发生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疫情,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感染防控方案(试行)》要求,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及防控工作,防范该病输入和传播。
二、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各级疾控机构要重点强化对托幼机构、学校、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等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认真做好对海、水产品和养殖场所的标本采集和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病原学监测,切实做好霍乱、手足口病及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H4感染等肠道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
中国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地的支持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加强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建设,完善预检分诊制度,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筛检和报告,切实作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疾控中心:为有效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82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近年来我省霍乱、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总体发病率呈低水平流行趋势,但是菌痢、手足口病和其它感染性腹泻发病率水平仍处于相对高水平,加之目前正值高温季节,洪涝灾害频发,肠道传染病的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责任到人,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保证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测报告,做好疫情调查处置工作各地疾控机构要认真按照肠道传染病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通过监测,及时掌握肠道传染病疫情和流行因素变化情况,深入分析,为行政部门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一旦发生疫情,及时响应,认真做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病例和密切接触者主动搜索、疫点疫区卫生学处理和易感人群保护等工作,及时控制疫情,严防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进重点场所防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的技术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在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要做到“逢疑必检、逢疑必报”,提高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现的灵敏性和报告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托幼机构、大型建筑工地和企业等集体单位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农村乡厨的卫生培训和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卫生指导,预防群体性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京卫科教字[2009]7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实施意见(京卫科教字[2009]7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将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培训工作制度化,建立长效培训机制,现就加强我市医务人员传染病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能力为核心,为实现我市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的总体目标,创建与首都性质和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传染病防控体系提供人才保障,提高首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培训原则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逐级负责;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坚持以提高传染病识别能力、报告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和救治能力为重点,长期培训与强化培训相结合,将医务人员传染病的培训工作作为我市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三、培训目标按照医务人员不同岗位要求,经过培训要求达到以下目标:(一)区县卫生局管理人员重点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职责、疫情报告程序、应急预案响应程序,提高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医疗卫生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重点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员职责、疫情报告程序、病人转诊与转运程序及流行病学知识,提高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能力。
(三)医疗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重点掌握传染病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程序、病人转诊与转运程序、流行病学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传染病的识别能力、医疗救治水平,减少疾病传播,降低病死率。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传染病防治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传染病防治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等方面探讨传染病防治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1.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1.2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1.3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规除传染病防治法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规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预防控制法》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规章2.1 传染病防治规定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规定,包括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和控制措施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2.2 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包括传染病的防治流程、应急响应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2.3 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技术规范,包括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消毒灭菌等技术规范,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规范3.1 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包括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隔离等规范,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操作规范。
3.2 传染病防治管理规范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管理规范,包括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处置等管理规范,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管理支持。
3.3 传染病防治宣传规范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宣传规范,包括传染病的宣传教育、预防知识普及等规范,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宣传支持。
四、标准文件4.1 传染病防治工作标准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工作标准,包括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标准化要求、绩效评价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标准化的工作要求。
4.2 传染病防治服务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传染病防治服务标准,包括传染病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要求等,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服务标准。
卫生部传染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
第二章传染病分类与报告第五条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研机构等发现传染病病例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条传染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传染病名称、病例信息、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主要症状等;(二)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接触史、治疗情况等;(三)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治愈病例、死亡病例等。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系统,确保传染病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章传染病监测与预警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网络。
第十条传染病监测内容包括:(一)传染病疫情监测;(二)传染病病原体监测;(三)传染病防控效果监测。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传染病防治措施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预案,明确防治措施和责任。
第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措施包括:(一)预防措施: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开展疫苗接种,提高群体免疫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找传染源;加强消毒、杀虫、灭鼠等生物安全措施。
(三)救治措施:提高救治水平,降低死亡率;加强医疗资源调配,确保传染病救治需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6•【文号】卫发电[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5年6月下旬以来,四川省资阳市局部地区相继发生了以高热、寒战、皮下淤点淤斑等全身中毒症状,重者出现中毒性休克、脑膜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病例。
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关专家初步认定,疫情系由猪链球菌感染引起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向各地通报本次疫情情况,并对夏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一、疫情通报(一)发病情况截止7月24日中午12时,累计发病80例,其中临床诊断67例,疑似13例;已经死亡19例,治愈出院4例,现住院病例中病危17例。
病例分布在资阳市、内江市的4个区(县),发病患者共涉及40个乡镇(街道)、75个村(居委会)。
病例呈散状分布,未发现人传人现象。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潜伏期为数小时至数天,平均潜伏期为2至3天;多数病例发病急、临床表现重,约50%病例发生中毒性休克综合征。
专家组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本次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直接病因为宰杀、加工病(死)猎。
(二)疫情控制工作进展疫情发生后,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疫情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主动搜索病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千方百计切断传播途径,尽最大努力减少死亡。
我部与农业部立即派出联合工作组协助当地卫生、农业部门紧急行动,确定定点医院,培训医务人员,广泛开展排查,搜索可疑病人和可能感染猪链球菌的生猪。
同时,加强健康相关知识教育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意识。
卫生部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
光 明 中 医 20 0 8年 7月 第 2 3卷 第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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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事 物都是 一 分为 二 的 , 内经》 有 明言 , 亢 乃 害 ” 《 早 “ ,
情 况及 其与食 用 生姜 等因 素的关 系进 行调查 发 现生 姜 产地 居 民 的 H P感染 率 明显 低 于 非 产地 居 民 的 H P感
卫生 部 发布 通 知 要 求加 强 春 夏季 传 染病 防治 工 作
[ 刊讯 ] 本 日前 , 生 部 发 布 关 于 加 强 春 夏 季传 染 病 防 治 工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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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医学 认 为 , 门螺 杆 菌 ( P 感 染 是 消化 性 溃 幽 H) 疡发 生 的重 要 因 素 。H P感 染 并 侵犯 胃 和十 二 指 肠 黏
膜后 , 造成 黏膜 的炎症 和损 伤 , 又能刺 激 胃壁产 生过 量 的 胃酸 , 成消 化系 统 的失 调 , 造 破坏 自身 免 疫 , 破 胃 打
粉是 以生 甘草研 末 而 成 。现 代 药 理 研 究 已证 实 : 草 甘 的 主要成 分是 甘草 酸 , 甘草酸 进 一步水 解 为甘草 次 酸 。
甘 草次酸 能增 强 胃黏膜 的分 泌 功能 , 可保 护溃 疡 面 , 服 后 能减轻 胃溃疡症 状 , 使溃 疡 面逐渐 缩 小 , 药生 胃酮 西 即是甘草 次 酸 制 剂¨ 因此 小 建 中 汤 若 用 于 消 化 性 溃 疡 的治疗 , 甘草宜 于 生用 。若 蜜炙后 用 , 其甘 草次 酸 的 水 解 必然受 得影 响 , 疗效 也将 降低 。
[] 曹 兆 丰 . 姜 对超 氧 阳离 子 及 自由 基 的 清生 J.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一)教育行政部门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我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有效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严格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落实目标责任,确保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不同季节传染病的流行特点,继续开展冬春季呼吸道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和CDC认真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一是加大对医疗机构、CDC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迟报、漏报行为,使其自觉做到疫情信息上报准确及时。
二是指导各医疗单位认真做好门急诊预检分诊、科室消毒灭菌和灭菌效果监测等院内感染控制措施,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意识,消处院内感染隐患。
三是要加强医疗单位对感染性疾病科室的管理工作,对传染科布局不合理、防护设施不到位的医疗单位要限期整改到位。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检查中,要督促医疗单位严格按照《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到集中分类收集、集中暂存、集中运送和集中处置,完备交接记录。
同时,市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日常监督工作,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学校及托幼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情况的检查力度,特别是新生入学检查、晨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等防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帮助学校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卫生部•【公布日期】2004.04.0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1989年9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称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
这些问题在防治非典中暴露比较充分。
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修订。
2003年6月,国务院将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工作日程,同意由卫生部、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工作小组,开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卫生部、法制办在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家和社会学、法学专家的意见,并赴上海、内蒙古、贵州、云南等地调研,赴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和瑞士、英国考察。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该征求意见稿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三学社、中华医学会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
公共卫生相关文件
公共卫生相关文件公共卫生是指通过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教育、环境卫生等手段,全面维护和提升公民身体健康水平和整体社会健康水平的事业。
随着社会发展,各国纷纷制定和实施公共卫生相关文件,以此来保障和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
本文将针对国内外一些主要的公共卫生相关文件进行简要分析和概述。
一、国际公共卫生相关文件1.《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世界卫生组织宪章》是国际公共卫生的权威性文件,它规定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目标、职能和运作方式,是国际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公共卫生文件。
2.《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由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制定,全面规范了国际卫生事件的通报、响应和管理程序,旨在加强国际卫生安全体系的建设。
二、中国公共卫生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它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防治传染病方面的职责和权利,为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规定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管理机构的职责、组织机制、信息发布和资源调配等,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律基础。
3.《关于加强非常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非常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是国家卫生部于2004年发布的文件,它明确了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防治原则和工作重点,对我国针对非常规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供了指导。
总之,公共卫生相关文件是保障人民健康、提升整体社会健康水平的关键性文件,其实施程度和质量对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未来,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强化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为人民健康、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卫疾控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动物卫生监管)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局:近年来,我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部分地区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暴发疫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协作。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农业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治经费投入,全力保障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理等防控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经费,切实落实牲畜检测、免疫和阳性畜扑杀配套经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人畜共患病防治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各地卫生、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开展相关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
重点省份要针对本省份高发人畜共患病设立省级监测点,收集和分析疫情资料,掌握流行规律。
四、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人畜共患病患者的发现、报告和救治工作。
根据疫情情况相应采取基层筛查和主动搜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诊断病例,并给予规范治疗或处置。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有关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牲畜免疫、检疫和阳性畜扑杀等综合防控措施,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未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食品市场。
卫生部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
1 / 1 卫生部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性病防治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8.04.29
【实施日期】198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
(1988年4月29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国内外人员流动频繁,有些人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致使在我国早已绝迹的卖淫、嫖宿等丑恶现象又重新出现,由此而产生的性病不断增多,并呈现持续蔓延的趋势。
为贯彻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发(1986)85号和中办发(1987)15号《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性病防治宣传工作,普及性病防治知识,在全国范围内对性病防治的宣传口径和有关政策需作统一规定。
为此,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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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5.13
【实施日期】2003.05.13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卫生部
【内容】
卫生部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随着夏季的来临,人们的社会、生产活动增加,进一步加大了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以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疟疾、乙型脑炎等为重点的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以及肝炎、结核、血吸虫病、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发生和传播的机会。
在部分艾滋病流行的重点地区,面临着降低艾滋病病人病死率的艰巨任务。
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与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各地在集中精力抓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同时,应统筹安排,做好控制其它传染病的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
要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反复性,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紧紧抓住防治机遇,
牢牢把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尤其要抓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防止疫情向农村地区的扩散。
二、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卫生监督覆盖面,严格防止群体性聚餐引起的食源性霍乱暴发。
要充分总结以往对传染病及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对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
做好重点传染病的疫情分析和预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特别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学校、农贸市场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疫情发生相邻地区要建立省际、县际间疫情监测联防,及时通报疫情,协调防病工作。
四、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疫情报告渠道的畅通。
对重大疫情、不明原因疾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报告卫生部。
对不按规定报告疫情并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点和临床表现,加强对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防治水平,特别应注意提高与其它有发热症状的传染病的鉴别诊断水平,避免因漏诊或误诊所造成的疫病传播,同时,要加强发热门诊的规范化管理。
六、各地要根据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各项防治措施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加强鼠疫疫情监测工作,发现鼠间疫情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发生人间疫情;建立健全腹泻病门诊,早期发现霍乱病人和带菌者;不断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推广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面;对急性血吸虫病的控制,要提前做好药品贮备,加强对人畜传染源的管理,
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家畜血吸虫病实施积极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和干预工作,在艾滋病病人高度集中的重点地区,要开展有效的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病死率;制定有效防治预案,预防和控制疟疾的暴发。
七、要狠抓计划免疫工作不放松,防止出现计划免疫空白人群,有效控制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地区,应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安排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凡因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而暂停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分配给附近医疗单位或社区卫生服务部门承担。
各预防接种单位应适当增加接种门诊的开设频次,安排好应种儿童的预防接种时间,不得进行群体接种,避免儿童及家长聚集。
要严格按照《计划免疫管理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严防医院内交叉感染。
中西部省份以及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应重点抓好脊髓灰质炎、麻疹等疫苗的接种工作。
对甲肝、乙脑等疫苗针对传染病也要加强监测,密切注意流行态势,对可能发生局部暴发流行的地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八、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充分利用此次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宣传的强大声势,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的知识,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进一步抓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积极开展健康宣传工作的同时,联合环境保护、市容管理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不良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九、认真做好救灾防病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夏秋季节是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季节,各地要及早做好救灾防病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完善救灾防病预案,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疫情的能力,
切实保证大灾后无大疫。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