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要求建科研项目评审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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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科研工作中的诚信行为,保障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可信度,促进科学进步和学术发展。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诚实守信原则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伪造、篡改或掩盖科研数据。

2.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交流的规范,尊重同行,不得故意损害他人声誉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科研数据管理1. 科研人员应当妥善管理科研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科研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科研原始数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相关材料。

3. 科研人员在发表科研成果时,应当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和实验细节,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验证性。

学术交流与合作1. 科研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分享科研成果和经验。

2. 科研人员在进行合作研究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责,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共同推进科研工作的进展。

3. 科研人员在发表合作成果时,应当公正地署名,并根据各自的贡献给予适当的认可。

处理违规行为1. 对于科研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相关机构可采取停止资助、取消职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诚信教育与宣传1.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2. 相关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诚信宣讲、研讨会等活动,加强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法律责任1. 对于科研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对于科研人员的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机构所有。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相关法规和机构规定为准。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

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

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

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31•【文号】中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

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

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研诚信建设是指市科技局对实施或参与市级科技活动中责任主体践行承诺、履行约定职责、恪守科技道德、遵守法规准则的行为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对相应责任主体进行管理与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活动,包括市科技局管理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咨询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实施环节,以及创新资质(含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认定或备案、科技奖励、县区评比、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责任主体,包括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科技活动的申报人、承担人、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管理受托机构、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局科技评价和监督科牵头组织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各主管科室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六条局主管科室依职责对科技责任主体申报、实施和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信用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局科技评价和监督科对科技信用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上报局会议审定。

科技信用评价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等级定为守信:1.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等;2.根据管理规定和承诺责任认真推进项目研究、开展中期检查、及时进行重要事项和进展报告等;3.按照财务制度提交财务情况报告等;4.认真总结科技项目开展情况,按合同完成技术指标。

第八条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一)申报人、承担人等一般失信行为1.未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或变更事项,未按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两次及以上。

2.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最新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最新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要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全过程,强化科研项目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计划管理机制。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认真指导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科研项目的规划、申报、设计、实施以及发展长期规划的科研诚信建设。

省级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二)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党校系统、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中介机构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通过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证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年7月3日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是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为关键,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推进分类评价制度建设,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中国特色科技评价体系,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规律。

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和精简“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找准突破口,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增强针对性,突出实招硬招,提高改革的含金量和实效性。

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

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发布日期:2018-07-31分享到: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是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为关键,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推进分类评价制度建设,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中国特色科技评价体系,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规律。

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和精简“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找准突破口,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增强针对性,突出实招硬招,提高改革的含金量和实效性。

——坚持分类评价。

科研诚信实施管理条例

科研诚信实施管理条例

科研诚信实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的诚信管理,促进科学研究的规范发展,保障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个人,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等。

第二章科研诚信责任第三条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科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科研诚信规范,保持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明确科研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科研活动的程序和流程,加强科研诚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五条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研究,不得篡改、伪造科研数据或者隐瞒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和奖励制度,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科研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励科研人员提高科研诚信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科研诚信监督第七条国家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诚信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应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诚信举报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于经举报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九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诚信档案,记录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和成果情况。

科研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科研诚信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良科研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科研人员有以下违反科研诚信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篡改、伪造科研数据或者隐瞒科研成果;2. 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3. 违反科研项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要求;4. 其他损害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经法律认定的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研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可以采取暂停资助、取消资格等措施。

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科研活动即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人才计划、平台基地、科研奖励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以及成果发表等有关活动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办法中所称科研活动管理机构是指各级科研活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负责相关科研活动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主体;科研活动实施单位是指承担或参与相关科研活动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是指为相关科研活动提供审计、测试化验加工、结题验收、咨询等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科研活动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的教育、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责任体系第五条省科技厅、省社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按照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制度,建立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

第六条科研活动管理机构要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研活动组织管理和实施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信息记录、失信行为调查和信用结果应用等。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社联、省科协等部门负责学术期刊、出版、教育、卫生等单位科研诚信理论研究、内控制度完善及诚信审核。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负责各自领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正 。建立公正 、科学 、明确的项 目评 立完善评 审专 家的诚信记录 、动态调 会公 开 ,接 受监督。项 目管理专业机
审工作规则 ,并在评 审前公布 。按 照 整 、责任 追究制度 ,严格规范 专家评 构应 按照规定 时限和程 序组织开展 国
不 同立项方式 ,采取相应 的评审程序 审行 为。完善专家 轮换 、随机 抽取 、 家科 技计划项 目验收 ,严格 依据任务
办公斤 印发了 《关于深 化项 目评 审 、 提升我 国科技创新 能力 、加快 建设创 少 “三 评 ”项 目数 量 、改进 评 价 机
人 才评价 、机构评估 改革 的意见 》, 新型 国家和世界科 技强 国提供 有力的 制 、提 高质量效 率等方面实现 更大突
并发 出通知 ,要 求各地 区各部 门结合 制度保 障。
人 才评 价 、机构评 估为关键 ,统筹 自 同行评 价,引入国际评价,进一步提高 等 。哲学社会科 学类项 目指南应注重
然科学 和哲学社会 科学等不 同学科 门 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 性和开放性 ,保证 研 究的政治 方向 、学术创 新 、社会效
类 ,推 进分类评价 制度建设 ,发挥好 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确保评价 益 、实践价值 等。
技保 密有关规定执行 。
专家 审阅 申报材料 ,确保 专家充分 了 专家学者 、组织机构 、相关部 门提 名
(三 )完善评 审专家选取使 用。 解 申报项 目情况 ;合理确定项 目汇报 的制度。提 名者承担推 荐 、答辩 、异
进 一 步 推 动 建 设 集 中统 一 、标 准 规 和质 询答辩时 间。项 目负责人 原则上 议答复等 责任 。对相 关材料的真 实性
发表 论文 、获得专利 、荣誉性头衔 、 学 术 自律 ,学 术 共 同体 要 加强 学 术 步 建立第三 方评估机构 评估 结果 负责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失信惩戒,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

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

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三条科研失信信息来源于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在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造假;(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进行。

第五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各级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文献发表、荣誉推荐(提名)等科研活动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构建信用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构建信用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构建信用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摘要:科研诚信与信用制度建设,是社会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我国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是规范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科研管理水平的基本条件。

我国要实现由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转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加快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提高国家科研项目诚信化制度设计水平,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科研人员自律工作。

关键词:科研诚信,信用体系,制度建设1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诚信与信用制度建设,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科研活动作为社会大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有序的诚信与信用制度,不仅是科学研究本身发展的要求,也是科研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操守,没有最基本的科研诚信,就没有科学研究的重大发展。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科研信用评级和分级分类管理。

通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构建国家科学研究各个环节的诚信信用体系,为我国科学技术大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1.1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诚信问题存在于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科技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方面,其中也必然存在着诚信问题。

只是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影响程度的不同,科研诚信的表现形式和作用程度不尽相同而已。

特别是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革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大大加快了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

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发展又呈现出新发展趋势,科技革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呈加速态势。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国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细则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细则

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活动行为,保障科研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学术诚信,特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科研人员及相关科研活动,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全过程。

第三条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履行科研管理职责,促进科研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诚实守信、责任制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第五条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欺骗、剽窃他人成果,造假报告等行为。

第六条科研人员应当履行科研项目管理职能,承担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检验责任,对本项目的科研活动和成果负责。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的立项及承担者应当真实、公正地向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不得进行数据造假、材料隐瞒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实施单位及承担者应当按照项目研究方案和经费使用计划,严格履行科研活动管理职责,合理、合法地使用科研经费和设备。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结题报告应当真实、详尽地反映科研过程和成果,不得有数据篡改、论文抄袭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审计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科研成果管理第十一条科研成果的产生者对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检验责任,不得知假瞒报、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成果。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的著作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请保护,对成果的使用和转化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的评价和鉴定应当公平、客观地进行,不得以捏造虚假评价结果,互相串通、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评价。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使用或转化涉及专利、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进行,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四章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科研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违规行为的科研人员,应当按照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停止科研资助等相应处理。

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活动,提高科研诚信,推动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科研活动,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实施、成果产出、评价、管理和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科研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精神,坚持诚实守信,恪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道德,做到诚实正直,杜绝不当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诚信倡导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全体科研工作者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五条本单位成立科研诚信委员会,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有诚信问题的科研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和通报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循科学规律,坚持科学求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伪造资料。

第七条科研项目的预算和经费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侵占或挪用经费,不得利用项目经费从事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变更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科研项目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进度报告和成果推广,不得随意篡改、串改计划或成果报告。

第十条科研项目的成果产出以及知识产权的申报和转化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或篡改。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实验室要符合安全规范和实验室管理规定,做好实验记录和数据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章科研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准则,尊重知识产权和学术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要对所发表的科研成果进行认真审查和论证,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违背学术道德。

第十四条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和相关操作规程,确保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科研人员要诚实公正地进行学术评价和著作发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手段进行刊物发表和评审。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第十六条科研诚信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有诚信问题的科研行为。

科研诚信实施管理条例

科研诚信实施管理条例

科研诚信实施管理条例
一、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促进科研活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维护科学研究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二、诚信行为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诚信行为规范:
1. 遵循科学研究的道德原则,尊重科研伦理,不得进行虚假、伪造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

2. 严格遵守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执行规定,不得违反项目合同、违背研究方案进行科研活动。

3. 公开、透明地发布科研成果和研究方法,不得故意隐藏或篡改研究数据。

4. 尊重合作者和同行的权益,遵循科研合作的诚信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学术权益。

5. 诚实守信,遵守学术期刊和会议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如重复发表或剽窃他人论文等。

三、诚信监督和处罚
1. 设立科研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对科研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对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科研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责令停止科研活动、取消科研项目资助、撤销科研成果奖励、限制参与科研评审等措施。

3. 对涉及科研诚信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诚信奖励和激励
1. 对积极践行科研诚信的科研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晋升等。

2. 鼓励科研机构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道德素质教育。

五、法律责任
对故意伪造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科研成果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保护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科研机构、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条例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科研诚信管理规定

科研诚信管理规定

科研诚信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营造优良的科研环境,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制定本科研诚信管理规定。

2. 定义- 科研诚信: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中,遵循科学道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学术诚信的行为准则。

- 科研人员:指参与科学研究活动的各类人员,包括科研人员、研究生、本科生等。

3. 科研诚信的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科研人员应当真实、客观地进行科研工作,不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果或者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的权属。

- 尊重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他人成果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研究成果。

- 公正客观:科研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价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影响科研评价的公正性。

- 尊重合作: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与合作者的知识贡献,诚信履行合作协议,不因私利损害合作关系。

- 遵守学术规范: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包括撰写研究论文时的引用规范、发表成果时的署名规范等。

4. 科研诚信管理措施- 建立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机制,定期组织科研诚信培训活动,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素质。

- 建立科研项目审核机制,对科研项目的可行性和诚信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诚信性。

- 建立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加大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力度,发现并纠正学术不端行为,保障科研成果的可信度。

- 建立科研诚信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示教育、撤销项目资助等措施。

- 加强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建立举报渠道,对涉及科研诚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5. 科研诚信的意义与价值- 提高科研成果的可信度和影响力,推进科学研究的进展。

- 保护科研人员的创新权益,鼓励积极投入科研工作。

- 营造公平竞争的科研环境,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 增强科研行业的声誉和信誉,提升国内科研的国际地位。

6. 结论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基石,是科学进步的保障。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落实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为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2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科教〔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院所有职工、学生,及其他以我院名义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离退休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我院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分别如下:科研处负责医院科研诚信培训、监管,是医院的科研不端行为受理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医院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主体;伦理委员会负责伦理审查并及时上传更新信息;各科室负责科室科研诚信培训、督导及原始资料和数据保存。

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科研诚信建设第七条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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