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
经济法案例
一、法理学程序化的强制【材料7】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出现过一起离婚纠纷案。
住在刘家沟的一位农民,一直不从事生产,专门沿街乞讨,并且以此为生。
他叫黄思成。
1938年,他的妻子刘风亭觉得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便向当地的边区法庭起诉要求离婚。
法庭认为,刘风亭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便判决准予离婚。
可是,由于当时战事十分紧张,无论是刘风亭还是黄思成,都没有收到判决书。
刘风亭私下便与另一男子刘志温同居。
黄思成则是依旧沿街乞讨。
1941年春天,黄思成不能为她提供衣食为由,向绥德司法处起诉要求离婚。
司法处认为离婚并不适宜,同时责令黄思成必须为刘风亭提供衣食。
时隔不久,黄思成继续开始沿街乞讨,不见踪影。
刘风亭没有任何办法,只好再次提起离婚起诉。
8月,绥德司法处判决离婚。
刘风亭随后和刘志温到政府登记结婚。
黄思成回来之后,不服判决,但是也没有提出上诉,只是不断到刘志温家吵闹纠缠。
1942年,黄思成向延安高院提出了上诉,高院判决驳回上诉。
黄思成依旧不服,继续申请改判。
1943年3月,边区高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尽管是驳回了申请,但是,边区高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只是调解依然是不成功的。
此后,边区高院批示绥德分庭处理该案。
绥德分庭和政府秘书一同下到当地,协同地方群众进地调解,最后,决定黄思成与刘风亭结束夫妻关系,由刘志温赔偿黄思成衣物等损失。
案子至此彻底终结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材料22】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
叶先生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包括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为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二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遗赠给自己,并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1
“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死亡。
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案例2:一方失踪如何离婚——由一则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例谈起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
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达了诉讼文书。
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送达了这一离婚判决。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宣告×××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系……(写明双方的关系)。
……(写明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附:……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制定,供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后,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用。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在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中最后写明与被宣告死亡人的关系“系×××的……”。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惊心的失踪案
虎嘴一个事先就摆放好“ 道具 ” 摩托 车 帮凶 肖某帮助黄某杀害晓波 , 并参与丢 的暗处 , 趁晓波低头察看时 , 肖某悄 悄 弃被害人晓波尸体 , 起介绍 、 帮助作用 , 抽出藏在衣服里 的硬木棒 ,朝其后 脑 猛击两下 , 随后将其踹下石崖…… 晓波 “ 间蒸发 ” , 人 后 黄某想 尽 快 把 儿媳 晓晨撵 走 ,便 编造晓波 已经带 着别人 私奔的谎话 , 并处处刁难儿媳 。 见儿媳 不肯走 , 黄某决定把晓晨拐卖 , 但几次都没成功 。黄某琢磨 , 晓晨之所
“ 意 ” 生 。
波, 然后邀约韩某找人帮助杀子 , 最终
为了不让 晓波疑心 ,韩某到晓波 实现了杀害儿 子的目的 , 并支付 了雇凶 家 中, 谎称 自己认识一个朋友 , 上有 杀人 的费用 , 手 起策 划 、 组织 作用 , 主 是
偷来 的摩托车急着 出手 , 价格便宜 , 问 犯 ; 被告人 肖某经韩某介绍参与杀害晓 晓波敢不敢要 , 晓波提 出一同去看看 。 波 ,并实施 了致晓波死亡的主要行为 , 20 年6 1 日, 0 9 月 2 三人 约好来 到老 是主犯 ; 被告人韩某受黄某委托 , 寻找
一
具 高度 腐烂 的 白 骨 化尸 体 。案件 扑 朔迷 离 ,情 节 古 怪 蹊跷 ,这 背 后 究竟 隐 藏着 怎 样 的秘密?
家 四 口神 秘 失 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据 老 黄 陈述 ,
侄 儿晓波于20 年6 09 月外 出打工未 归 , 老黄 曾 向其 父黄 某问过 晓波 的下落 ,
继离 开了村子。 几天后 , 黄某带着儿媳晓晨外 出找
晓波。然而不久 , 黄某却独 自一人 回了 家 ,老黄再次 向其打听晓波的消息 , 黄 某说 已经在浙江找到晓波 , 晓晨则 留在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美国失踪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案件在美国社会中并不罕见,每年都有大量的失踪人口报告。
这些失踪案件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也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构成了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失踪案件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失踪者的权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失踪案件法律的相关内容,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
二、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定义在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民事失踪:指个人因故离家出走,经亲属、朋友或有关部门寻找未果,且无明确失踪原因的情况。
2. 刑事失踪:指个人因犯罪行为而离家出走,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3. 非自愿失踪:指个人被他人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情况。
4. 老年人失踪:指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失踪的情况。
三、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程序1. 报案程序当个人或亲属发现失踪者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将展开调查,并根据失踪原因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 失踪人口登记警方在接到失踪案件报案后,将对失踪者进行登记,包括失踪者的个人信息、失踪时间、失踪地点、失踪原因等。
同时,警方还会将失踪者信息通报给全国失踪人口信息中心。
3. 公共通报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公共通报的方式,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失踪者信息,以便社会各界共同寻找失踪者。
4. 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失踪案件,美国警方会与相关国家警方进行合作,共同追查失踪者下落。
四、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援助1. 法律援助机构美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服务。
这些机构包括法律援助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
2. 公共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失踪者及其家属,政府会提供公共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3. 法律援助热线美国设有法律援助热线,为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
五、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绑架、拐卖等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将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2:exam8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
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宣告失踪旳法律后果
失踪人旳财产由他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亲密旳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旳, 没有以上要求旳人或者以上要求旳人无能力代管旳, 由人民法院指定旳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旳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旳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应该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旳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要求旳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旳,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组织为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旳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旳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旳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旳,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旳除外。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旳,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旳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 第三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旳“其他费用” ,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旳管理费等必要旳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旳税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旳,人民法 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旳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旳,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旳案件,应该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旳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用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旳公告,公告期间为 六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
人 失踪旳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旳判决或 者终止审理旳裁定。假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 同步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是指公民离开其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十四章对宣告失踪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宣告失踪的法律知识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一)基本案情李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原籍某市某县某镇某村。
2010年10月,李某因涉嫌诈骗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羁押期间,李某与家人失联。
2011年3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于2012年3月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李某再无音讯,其家人多方寻找无果。
(二)诉讼请求李某的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某失踪。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受理与立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立案。
(二)审理1.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人民法院审查了李某家人的申请材料,包括李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失踪前后的联系方式等证据。
3. 人民法院向李某的家人送达了传票,通知其参加诉讼。
4.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李某失踪的事实,并要求李某在公告期间内自行出现。
5. 公告期满后,李某未出现。
(三)判决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四、法律依据(一)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十四章第一百零二条: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十四章第一百零三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失踪人的身份证明;(3)失踪人失踪前后的联系方式;(4)失踪人的财产状况;(5)失踪人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法律解释1. 宣告失踪的适用对象:失踪人,即离开其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
2. 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失踪弟弟申请宣告失踪
尊敬的受理单位:
我是[姓名],男,出生于XXXX年X月X日。
在此,我申请宣告失踪。
我与我的弟弟[弟弟姓名],女,出生于XXXX年X月X日。
自XXXX年X月X日起,他失去联系,且我们无法找到他的下落。
我们在XXXX年X月X日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寻得其踪迹。
由于失踪原因不明,我们怀疑可能由于家庭矛盾、感情问题、工作困扰等原因导致。
他的最后一次已知的联系是在XXXX年X月X日晚上X点,地点为[具体地点]。
为了证明弟弟的失踪情况,我们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记录、监控录像等。
我们希望能证明弟弟失踪的事实,以及我们家庭对于他的下落无法知晓的情况。
我们诚恳地请求贵单位协助调查弟弟的失踪原因,并尽快采取措施宣告他失踪。
我们也愿意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沟通交流。
我们深知这可能会对贵单位带来一定的负担和压力,但我们相信这能够为我们家庭解决当前的困境提供有效的帮助。
在结束申请前,我承诺将尊重并遵守法律程序,并承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将遵守法律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感谢贵单位对我申请的关注和处理。
期待能尽快得到您的回复和协助。
此致
敬礼!
[你的名字]
[日期]。
宣告死亡案例
案例河南省安阳县农民甲某因生活所迫,于1961年出外谋生,家中留下妻子乙某、二岁的女儿丙某及其老母。
甲某一走便是五年沓无音讯,生死未卜。
1968年,乙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
在这之后不久,甲某的老母病逝,接着他们的小女儿丙某也患重病,乙某无钱医治,恰逢同村人丁某热情相助,才使孩子转危为安。
丁某是40岁的独身妇女,她十分喜欢丙某并想收养她作自己的女儿。
乙某本人也是体弱多病,为使孩子不跟自己受苦并看到自己的女儿对丁某也很亲近,于是同意丁某收养丙某作其女儿,并且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
1970年,乙某与同村的戊某产生了感情,并以夫妻名义与他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1973年,戊某因车祸身亡,乙某再次独身生活。
1978年,乙某的前夫甲某在失踪多年以后,突然返回村中,甲某现在已很富有,但仍然孤身一人。
应甲某的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随后,甲某要求与乙某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丁某坚决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法院在对此案进行调查研究后,对究竟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甲某要求与乙某恢复原婚姻关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确认;其次,甲某仅以未经个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女儿的主张也是不合理的,法院应予以驳回。
该种主张的具体理由是:第一,甲某失踪7年,生死不明,这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妻乙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宣告他死亡后,便产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即财产继承关系的开始、婚姻关系的自行消灭。
第二,乙某在甲某被宣告死亡以后,又于戊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3年,尽管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的行为在当时已构成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乙某在其丈夫被宣告死亡以后,已经再婚,虽然戊某已经死亡,但这并不能否定乙某曾再婚的事实,现在,甲某又重新出现,法院根据他本人的请求,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因被宣告死亡而丧失的权利并不能随着撤销死宣告而全部恢复,特别是婚姻具有不可逆转性,对于配偶已经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论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继承、婚姻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三、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宣告死亡的人必须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去向不明,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
2. 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3. 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四、宣告死亡的程序1.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被宣告死亡人的基本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因等。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被宣告死亡人的基本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因等。
3.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2.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法律上的变更。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债务由继承人清偿。
3.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例
韩国案例:青蛙少年失踪案件事件经过:1991年3月26日,因为地方议会选举,全市放假一天,5名小学生趁假日结伴去抓火蜥蜴(后被媒体误报为青蛙),结果失踪。
有目击者称当日在卧龙山附近见过他们,这也是他们最后一次有记载的行踪。
孩子们的父母花了半年时间找遍了整个韩国,此事甚至惊动了总统,经过总统的特别指示,警方动用了包括军队在内的人力约32万,并印发了约2亿张传单,在全国各地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地还是集中在大邱地区尤其是卧龙山附近)。
另有香烟企业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印制了失踪少年的寻人启事,同时在2010也制作了电影(《孩子们/又名青蛙少年》),同时赏金达到4200万韩元。
但是因为当时为秋季,大量落叶覆盖地面,搜查毫无进展。
直至2002年9月25日,警方接到报案,称在卧龙山发现了五个少年的尸骨,却因年代久远,线索不明确而无法破案。
至2006年3月25日,此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案件暂停追查中国案例1: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案例
宣告失踪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宣告失踪的案例:
曾某甲和刘某某是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妻,他们唯一的儿子曾某乙在2015年因遭受挫折而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
经过夫妻俩和公安机关的多方寻找,未能找到曾某乙的下落。
2020年,夫妻俩向公安机关报警,希望能够找到儿子下落。
经公安机关大数据查询,仅查询到曾某乙在2015年失踪前在荣县有旅店居住轨迹,2015年失踪后至今再无其他活动轨迹、联系方式。
申请宣告失踪仍然抱有希望,夫妻俩又苦等两年无果,年老体衰逐渐丧失劳动能力。
加上刘某某是残疾人,又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积蓄基本耗尽,自忖难以等回儿子。
无奈之下,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曾某乙失踪。
2022年4月,曾某甲再次到公安机关查询曾某乙下落无果后,到长山法庭咨询立案事宜。
三个月公告期满,曾某乙仍下落不明,长山法庭承办法官遂来到曾某甲家中,巡回审理了这起宣告自然人失踪案件。
这个案例中,曾某乙因为长时间下落不明,被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
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在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未找到曾某乙的下落,最终法院判决宣告曾某乙失踪。
消失的她原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失踪案。
一名年轻女子小丽(化名)在参加完朋友聚会后,突然消失,至今下落不明。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猜测她的去向。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小丽与丈夫存在婚姻纠纷,疑似遭遇家庭暴力。
这起案件成为了“消失的她”的原型。
二、案件经过1. 失踪事件2018年5月,小丽与朋友小王(化名)在一家餐厅聚餐。
当晚,小丽独自回家,之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
家人焦急万分,四处寻找,但始终无果。
2. 婚姻纠纷警方调查发现,小丽与丈夫小张(化名)自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和睦。
小丽曾向朋友透露,小张有家庭暴力倾向,多次对其进行殴打。
在失踪前,两人曾因琐事发生争执。
3. 调查进展警方根据线索,对失踪女子小丽及其丈夫小张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小丽可能已经遇害,尸体被藏匿在某处。
4. 抓捕嫌疑人经过深入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小张。
2018年6月,警方将小张抓获归案。
经审讯,小张交代了杀害小丽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较量1. 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小张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丽家属要求追究小张的刑事责任,以告慰小丽的在天之灵。
2. 刑罚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故意杀害妻子小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小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案件后续案件判决后,小丽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同时,他们呼吁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关爱妇女权益。
四、案件启示1. 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害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本案警示人们,要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2. 法律保护妇女权益本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援助。
3.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本案,提醒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大学生旅游失踪案例及其案例分析
大学生旅游失踪案例及其案例分析2021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
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21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
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
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
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
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
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
旅游者向110报案。
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
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
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
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
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
两失人员研判报告
两失人员研判报告
失踪人员:汤晓文,女,20岁,学生
失踪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失踪地点:汤晓文家附近公园
一、背景信息
汤晓文是一名来自XXXX学校的学生,于2024年12月25日从家附近的公园失踪。
二、失踪人员的探索
汤晓文2024年12月25日离家时,正带着一个礼物去家附近的公园里去纪念她离开的同学的生日。
从她家到公园只需要15分钟,但是汤晓文走后便没有出现在公园,从汤晓文家出发的路上也没有任何可疑人,确认没有可疑情况。
当天没有人目击汤晓文从家出发,还有一个目击者目击到汤晓文从家出发,到达公园后只停留了几分钟就离开了。
经过巡查,没有在公园发现有关汤晓文的线索,仅在公园一侧的小路上发现了一张汤晓文的会员卡,这样就确认了汤晓文去过公园的事实。
三、对失踪人员的研判
(1)失踪原因
汤晓文失踪已经过了1个月,目前尚未发现有关她的任何消息。
汤晓文失踪的原因仍然是一个谜,可能她是被人绑架了,也可能是被拐卖了,或者是被人谋杀了。
(2)对失踪人员的搜寻
鉴于汤晓文失踪的突然性,可能是有势力把她带走了,我们将通过以下方式对汤晓文的失踪进行搜寻:
①对失踪地点的定点定线搜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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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死亡”
案例1: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死亡。
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案例2:一方失踪如何离婚——由一则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例谈起
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
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达了诉讼文书。
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送达了这一离婚判决。
【问题】:
1.这一离婚判决是否有效?
2.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是否不宣告失踪就可判离婚?
3.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欲提出离婚请求,怎么办?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于该款独立于该条第一款关于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规定之外,使之以立法特例摆脱了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及必经调解程序的制约,从而消除了修改前婚姻法中存在的制约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