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
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
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
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公民制动的法律效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效果只限于这一点。对于除外之外的其他方面都不发生什么影响。这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不同。
失踪人的财产既有人代管,失踪人应该履行的财产方面的义务,如他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就应该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免税款、债务等长期无人负责。
因为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使其不至于散失或受到其他损失,并使失踪人的债权人能及时受到清偿,所以除了与失踪人有身份上关系的人以外,与失踪人有财产上关系的人,也属于《民法通则》第20条所说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例如失踪人的配偶、子女当然可以申请,就是失踪人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
被宣告失踪的人如果重新出现或下落已明,例如回家或寄信回家或通过其他方式与家人取得联系,他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撤销原来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经撤销后,失踪人恢复其对自己财产的管理,代管财产的人当然解职,应将属于失踪人的财产交还原主,还应报告管理情况。
三、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公民死亡。
宣告失踪的制度只解决了公民财产的管理问题,此外别无效果。如果一个公民失踪多年,以他为中心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例如他的配偶不能再婚,他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他立的遗嘱不能生效,这些对于许多人都是不利的。因此民法规定了宣告死亡的制度,以进一步解决有关的问题,使一些长期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
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1)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
的。但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民法通则》立法征求部队意见时,部队提出一个问题,如朝鲜战争,咱们有些战士被俘了,被俘期间表现很好,没有对不起国家对不起政府对不起人民,好多年下落不明,如果时间规定的短了,对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利。考虑到他们这个意见,规定“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究竟不是真正的死亡(生理死亡),所以在法律效果上业余真正的死亡有所不同。前面讲过,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并不能使该公民的权利能力终止,只能使该公民以住所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告一结束。因此该公民如果仍然生存生活在另一个地方,他仍享有权利能力,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如果他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为各种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
生理上死亡的人是不可复生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却有可能“下落已明”,例如他回到原住所地或者有了音信。这时他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是由法院宣告的,又可以由法院撤销,这正表明,宣告死亡与真正的死亡(生理上的死亡)是不同的,所以宣告死亡在学术上称为“拟制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回到原住所地,因为他的权利能力仍然存在,所以不待撤销死亡宣告即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进行法律行为。但由于他原有的财产已被继承,所以法律规定他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这是撤销死亡宣告在财产方面的效果,也就是原则上应该恢复原状。不过取得财产的人是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取得财产的,他如将财产处分是合法的。所以如果财产业经处分而不存在(不论是消费掉或者是作了有偿或无偿的处分),就只须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谓适当,通常指以其在死亡宣告撤销时尚存的利益为限进行补偿。
至于身份上的行为,例如婚姻问题如何处理,比较复杂。关于宣布死亡后婚姻关系...注意是宣布死亡...在死亡那一刻起你和你另一半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但是如果你很槑很囧的回来了...而这时你的另一半没有再婚...那么自动恢复..如果再婚了..那你就再去找一个吧...并且如果你另一半再婚又离婚了...那你们还是不能自动恢复关系。